诠論
作爲「因」支,必須具備這叁種性質;表面上看是指這因支的性質,其實這叁條件是用來限製因支、宗體、有法及「喻」支的關系;透過此叁條件,便能令所舉出的「因」 ,不會只是單獨、個別存在的理由,而是與上下的宗喻二支,環環相扣,脈絡關連,成爲十分嚴謹的一整體,因此「因」支不是單兵獨立奮戰,而是「宗因喻」 一致向外的「總體戰」 ,以達駁斥打擊他論之目的。又,第叁條件中, 「異品徧無性」 ,便令己方之「因」 ,不會淪爲他論之資。
論雲何名爲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注釋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法」,指宗及有法。 「均等義」,均齊平等之義。「品」,類。謂同品喻是指此喻與所立的宗及有法,具有均齊平等之義,亦即:具同質性。
「如立無常」:如立無常爲宗。
「瓶等無常」:舉喻言:「如瓶無常」常宗」來說,即是同品喻。,或「如聲無常」,則此「瓶喻」在「無「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是處」,是異喻處。「無其所立」,「所立」指所立之宗。無其所立「宗」之性。合雲,若所舉的「喻」之中,並無所立之「宗」的性質,亦即, 「喻」之性與「宗」之性不同。
「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有」,有法。譬如有人舉喻言:「若有法是常」:因「衆皆見其非所作故」:舉喻言:「如虛空」。此虛空喻即是「異喻」,因爲虛空非所作,是常,故于此喻中,沒有宗體的無常性。是故,以無常爲宗,則舉虛空爲「異品喻」 ,得以成立。
義貫
「雲何名爲同品」喻及「異品」喻?「謂」與「所立」之宗及有「法」處于「均」齊平「等」之「義」及「品」類,即「說名」爲「同品」喻。「如立無常」爲宗,而舉如「瓶」或聲「等」是「無常,是名」爲「同品」喻(同質之喻)。而「異品」喻「者,謂于是」異喻「處」並「無其所立」無常宗之性,譬如舉喻言「若有」法「是常」性,以衆共「見」其「非」爲「所作」性,喻「如虛空等」,此虛空即得成爲異喻。
诠論
「同喻」即正面舉證。「異喻」即是反譬,或「反證」——即以相反性質之事證,來證明本宗得以成立。例如立「聲是無常」 爲宗。因是「以聲是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悉無常」,故知「聲是無常」;舉喻言:「如虛空等,以見虛空非所作故。」因爲虛空「非所作性」(不是所作性),而且是常;「若非所作者是常」以此便可以反過來證明「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而「聲是所作性」,因此「聲是無常」。是故「如虛空」得爲「聲是無常」宗之異喻,因而可「反證」本宗之成立。
論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褊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此中」:此所立之「宗」中,指立「聲是無常」之宗中。
「所作性」:或立「所作性」爲因。如立量(立論)雲:「聲是無常」(宗):
「以其爲所作性故」(因)。
「勤勇無間所發性」:或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爲此無常宗之因。如立量雲:「聲是無常」(宗):「以其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
「徧是宗法」:「徧」,徧及。「是」,此。「宗法」,宗體及有法。謂若以「聲是無常」爲宗,則若以「是所作性故」、或「以其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爲因,則此二因,于「宗依」之「聲」(有法),與「宗體」之「無常」皆能徧及其性—亦即,「聲」及「無常」,皆有「是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性」。詳言之,即「聲」有所作性,「無常」亦有所作性:「聲」是勤勇無間所發性,「無常」亦是勤勇無間所發性。因此,此「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性」 ,能與「宗體」與「有法」之性一致,故能成立爲此宗之因。
「于同品定有性」:于「同品喻」中定有此「因」之性。亦即,此「因」須與「同品喻」之性一致,故能支持你的論點。「異品徧無性」:然而于「異品喻」中卻不得有此「因」之性。亦即,此「因」卻不得與「異品喻」之性雷同,否則此「因」即反成爲敵論之資,因而論者自亂陣腳,所申訴之理由立場有問題,徘徊于正反論之間。是故如是之「因」不得成就。
「是無常等因」:「無常」,指宗體。「等」,含攝「宗依」、「同喻」與「異喻」等。謂若所舉之「因」,確實是:
1.「能徧及此宗體及有法」
2.「于同品喻決定有此因之性」
3.「于異品喻則定然完全無此因之性」
若能滿足此叁條件,則此所舉之「因」,便得成立爲「無常」之宗,及同喻、異喻等之「因支」。
義貫
「此」所立之宗「中」,設若以「所作性」爲因,「或」雲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爲因,則此二者皆能滿足因支所必具的叁種條件,,㈩能「徧」及「是」無常之「宗」體及有「法」;㈣「于同品」喻中決「定有」此因之「性」(此因與同品喻有同構型Homogeneity):㈣然而于「異品」喻中卻「徧無」此因之「性;是」故此二者皆得爲「無常」宗及同喻、異喻「等」之「因」支。
诠論
此二種無常之因,「所作性」是對「明論」外道而言;而「勤勇無間所發性」,則是對「聲顯論」外道而言。「明論」,即吠陀論,亦即婆羅門四明之論。 「聲顯論」即彌曼差學派,爲考究印度吠陀典的學派之一。主張吠陀之「聲」爲絕對常住,是爲代表正統婆羅門之思想。因此,「所作性」即是爲破斥吠陀論的「聲非所作」;而「勤勇無間所發性」,則爲破斥聲顯論之「聲是常」
3、喻支
論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注釋
「喻」:「因明學」之喻,不只是比喻或譬喻,而是「引喻」,或「事喻」之義。含有「引事實證明」,或「舉實例證明」之意。如前所說,叁支之中, 「宗」是主旨或前提,爲基本之論:「因」是酌讷,「喻」爲動讷。酗爭皆合,故「宗」得立。
「同法」:即同法喻。
「異法」:即異法喻。
「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是處」,即此「喻」之處,亦即此喻之中。「顯」,顯示。「因同品」,因之同品,亦即同品類之因中。「決定」,確定。「有性」,有此喻之性。謂如果這個「事喻」,能顯示出于「因支」中確定亦有相同的性質,亦即此「喻」與「因」有同構型( Congeniality),也就是說此「喻支」之性與「因支」之性,有交集。
「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謂」,舉例而言。以下爲論者之「立量」(立論)。立宗雲:「若所作」(若某法是所作,亦即某「有法」是由「作」而成的。)舉因雲:「見彼無常」(則吾人皆現見彼法爲無常故。)舉喻雲:「譬如瓶等。」在此「瓶喻」中,「瓶」本身是無常,而「因支」亦是無常,故此「喻支」與「因支」確定是有同構型,故此「喻」爲「同法喻」,得以成立。
「異法者」:異法喻者。
「若于是處說所立無」:「是處」,此喻中。「所立」,所立之宗。「無」,無此喻之性。亦即,于「宗支」中無此「喻」之性,亦即「宗」與「喻」不同構型。
「因徧非有」:「因」,因支。「徧」,全然。「非有此喻之性。」謂于因支中完全無此「喻」之性。亦即此「喻」與「因支」亦是不同構型。合上雲:若所舉之「喻」,不但與「宗支」不同構型,而且與「因支」也不同構型。結論(此結論,于論文中省略了):則此「喻」可以成爲此立論之「異法喻」。異法喻,即「反喻」,爲從相反的方向來支持立論之正確性。
「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謂若有某法是常,以吾人皆見其非所作故,故是常,喻如虛空等。因虛空是「常」,故與所立之「無常宗」,決定非同質性。又虛空是「非所作性」 ,故與所舉之「所作性」之因,決定非同構型,因此,虛空之喻,可爲無常宗之「異法喻」 。
「此中常言」:「此中」,這裏面。二口」,詞也。謂:在這句話之中,「常」這個詞。又,「常言」即:常之爲言。
「表非無常」:「表」,表顯、表示。合上雲:這裏所說的「常」這個詞,只是爲了表顯「不是無常」而已,並非是要又立一個「常宗」 ,來跟原來所立的「無常宗」對立。
「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同樣的,這裏所說的「非所作」一詞,也只是用來表示虛空「無所作爲」而已,而不是又立個「無所作」爲因,來跟原來所立的「所作性」之因相對立。
「如有非有,說名非有」:例如「有」,決定不是有(非是有),因此才稱它爲「非有」。換言之,只有「有」是有(只有「有」是存在的),故當說「非有」時,只是表示「不是有」,並非在「有」之外,又立一個「非有」,來與這個實存的「有」對抗;因爲「非有」並不存在呀!(沒有一個實存之法,稱爲「非有」 )——「非有」不可立,只能用來表示:「不是有」,如是而已。若模仿金剛經的句法,便可說:「無有一法名爲『非有』」。
義貫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喻,「二者異法」喻。所謂「同法」喻「者」,即爲:「若于是」喻「處顯」示出于「因」之「同品」中(于同品類之因中),「決定有」此喻之「性」(此喻與因支有同構型),即稱此喻爲同法喻。如「謂:若」某有法是「所作」(宗),以衆皆現「見彼」法爲「無常」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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