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论
作为「因」支,必须具备这三种性质;表面上看是指这因支的性质,其实这三条件是用来限制因支、宗体、有法及「喻」支的关系;透过此三条件,便能令所举出的「因」 ,不会只是单独、个别存在的理由,而是与上下的宗喻二支,环环相扣,脉络关连,成为十分严谨的一整体,因此「因」支不是单兵独立奋战,而是「宗因喻」 一致向外的「总体战」 ,以达驳斥打击他论之目的。又,第三条件中, 「异品徧无性」 ,便令己方之「因」 ,不会沦为他论之资。
论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注释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法」,指宗及有法。 「均等义」,均齐平等之义。「品」,类。谓同品喻是指此喻与所立的宗及有法,具有均齐平等之义,亦即:具同质性。
「如立无常」:如立无常为宗。
「瓶等无常」:举喻言:「如瓶无常」常宗」来说,即是同品喻。,或「如声无常」,则此「瓶喻」在「无「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是处」,是异喻处。「无其所立」,「所立」指所立之宗。无其所立「宗」之性。合云,若所举的「喻」之中,并无所立之「宗」的性质,亦即, 「喻」之性与「宗」之性不同。
「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有」,有法。譬如有人举喻言:「若有法是常」:因「众皆见其非所作故」:举喻言:「如虚空」。此虚空喻即是「异喻」,因为虚空非所作,是常,故于此喻中,没有宗体的无常性。是故,以无常为宗,则举虚空为「异品喻」 ,得以成立。
义贯
「云何名为同品」喻及「异品」喻?「谓」与「所立」之宗及有「法」处于「均」齐平「等」之「义」及「品」类,即「说名」为「同品」喻。「如立无常」为宗,而举如「瓶」或声「等」是「无常,是名」为「同品」喻(同质之喻)。而「异品」喻「者,谓于是」异喻「处」并「无其所立」无常宗之性,譬如举喻言「若有」法「是常」性,以众共「见」其「非」为「所作」性,喻「如虚空等」,此虚空即得成为异喻。
诠论
「同喻」即正面举证。「异喻」即是反譬,或「反证」——即以相反性质之事证,来证明本宗得以成立。例如立「声是无常」 为宗。因是「以声是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悉无常」,故知「声是无常」;举喻言:「如虚空等,以见虚空非所作故。」因为虚空「非所作性」(不是所作性),而且是常;「若非所作者是常」以此便可以反过来证明「凡所作性皆是无常」,而「声是所作性」,因此「声是无常」。是故「如虚空」得为「声是无常」宗之异喻,因而可「反证」本宗之成立。
论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褊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异品徧无性,是无常等因。
「此中」:此所立之「宗」中,指立「声是无常」之宗中。
「所作性」:或立「所作性」为因。如立量(立论)云:「声是无常」(宗):
「以其为所作性故」(因)。
「勤勇无间所发性」:或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为此无常宗之因。如立量云:「声是无常」(宗):「以其为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
「徧是宗法」:「徧」,徧及。「是」,此。「宗法」,宗体及有法。谓若以「声是无常」为宗,则若以「是所作性故」、或「以其为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则此二因,于「宗依」之「声」(有法),与「宗体」之「无常」皆能徧及其性—亦即,「声」及「无常」,皆有「是所作性」,及「勤勇无间所发性」。详言之,即「声」有所作性,「无常」亦有所作性:「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性,「无常」亦是勤勇无间所发性。因此,此「所作性」及「勤勇无间所发性」 ,能与「宗体」与「有法」之性一致,故能成立为此宗之因。
「于同品定有性」:于「同品喻」中定有此「因」之性。亦即,此「因」须与「同品喻」之性一致,故能支持你的论点。「异品徧无性」:然而于「异品喻」中却不得有此「因」之性。亦即,此「因」却不得与「异品喻」之性雷同,否则此「因」即反成为敌论之资,因而论者自乱阵脚,所申诉之理由立场有问题,徘徊于正反论之间。是故如是之「因」不得成就。
「是无常等因」:「无常」,指宗体。「等」,含摄「宗依」、「同喻」与「异喻」等。谓若所举之「因」,确实是:
1.「能徧及此宗体及有法」
2.「于同品喻决定有此因之性」
3.「于异品喻则定然完全无此因之性」
若能满足此三条件,则此所举之「因」,便得成立为「无常」之宗,及同喻、异喻等之「因支」。
义贯
「此」所立之宗「中」,设若以「所作性」为因,「或」云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则此二者皆能满足因支所必具的三种条件,,㈩能「徧」及「是」无常之「宗」体及有「法」;㈣「于同品」喻中决「定有」此因之「性」(此因与同品喻有同构型Homogeneity):㈣然而于「异品」喻中却「徧无」此因之「性;是」故此二者皆得为「无常」宗及同喻、异喻「等」之「因」支。
诠论
此二种无常之因,「所作性」是对「明论」外道而言;而「勤勇无间所发性」,则是对「声显论」外道而言。「明论」,即吠陀论,亦即婆罗门四明之论。 「声显论」即弥曼差学派,为考究印度吠陀典的学派之一。主张吠陀之「声」为绝对常住,是为代表正统婆罗门之思想。因此,「所作性」即是为破斥吠陀论的「声非所作」;而「勤勇无间所发性」,则为破斥声显论之「声是常」
3、喻支
论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徧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注释
「喻」:「因明学」之喻,不只是比喻或譬喻,而是「引喻」,或「事喻」之义。含有「引事实证明」,或「举实例证明」之意。如前所说,三支之中, 「宗」是主旨或前提,为基本之论:「因」是酌讷,「喻」为动讷。酗争皆合,故「宗」得立。
「同法」:即同法喻。
「异法」:即异法喻。
「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是处」,即此「喻」之处,亦即此喻之中。「显」,显示。「因同品」,因之同品,亦即同品类之因中。「决定」,确定。「有性」,有此喻之性。谓如果这个「事喻」,能显示出于「因支」中确定亦有相同的性质,亦即此「喻」与「因」有同构型( Congeniality),也就是说此「喻支」之性与「因支」之性,有交集。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谓」,举例而言。以下为论者之「立量」(立论)。立宗云:「若所作」(若某法是所作,亦即某「有法」是由「作」而成的。)举因云:「见彼无常」(则吾人皆现见彼法为无常故。)举喻云:「譬如瓶等。」在此「瓶喻」中,「瓶」本身是无常,而「因支」亦是无常,故此「喻支」与「因支」确定是有同构型,故此「喻」为「同法喻」,得以成立。
「异法者」:异法喻者。
「若于是处说所立无」:「是处」,此喻中。「所立」,所立之宗。「无」,无此喻之性。亦即,于「宗支」中无此「喻」之性,亦即「宗」与「喻」不同构型。
「因徧非有」:「因」,因支。「徧」,全然。「非有此喻之性。」谓于因支中完全无此「喻」之性。亦即此「喻」与「因支」亦是不同构型。合上云:若所举之「喻」,不但与「宗支」不同构型,而且与「因支」也不同构型。结论(此结论,于论文中省略了):则此「喻」可以成为此立论之「异法喻」。异法喻,即「反喻」,为从相反的方向来支持立论之正确性。
「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谓若有某法是常,以吾人皆见其非所作故,故是常,喻如虚空等。因虚空是「常」,故与所立之「无常宗」,决定非同质性。又虚空是「非所作性」 ,故与所举之「所作性」之因,决定非同构型,因此,虚空之喻,可为无常宗之「异法喻」 。
「此中常言」:「此中」,这里面。二口」,词也。谓:在这句话之中,「常」这个词。又,「常言」即:常之为言。
「表非无常」:「表」,表显、表示。合上云:这里所说的「常」这个词,只是为了表显「不是无常」而已,并非是要又立一个「常宗」 ,来跟原来所立的「无常宗」对立。
「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同样的,这里所说的「非所作」一词,也只是用来表示虚空「无所作为」而已,而不是又立个「无所作」为因,来跟原来所立的「所作性」之因相对立。
「如有非有,说名非有」:例如「有」,决定不是有(非是有),因此才称它为「非有」。换言之,只有「有」是有(只有「有」是存在的),故当说「非有」时,只是表示「不是有」,并非在「有」之外,又立一个「非有」,来与这个实存的「有」对抗;因为「非有」并不存在呀!(没有一个实存之法,称为「非有」 )——「非有」不可立,只能用来表示:「不是有」,如是而已。若模仿金刚经的句法,便可说:「无有一法名为『非有』」。
义贯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喻,「二者异法」喻。所谓「同法」喻「者」,即为:「若于是」喻「处显」示出于「因」之「同品」中(于同品类之因中),「决定有」此喻之「性」(此喻与因支有同构型),即称此喻为同法喻。如「谓:若」某有法是「所作」(宗),以众皆现「见彼」法为「无常」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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