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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六▪P9

  ..續本文上一頁故,蘊多我應多。」

  雲何我應有生滅過?中論雲:「若蘊即是我,(此我字,指俱生我執之我,非

  指世俗名言之我。)我應有生滅。」我如與蘊自性成就爲一體,蘊有生滅,我亦應

  隨同生滅。有部中之衆多部許如是。彼雖未明言蘊即是我,而許我與蘊自性成就爲

  一體,實無異承許蘊即是我。以彼等于離蘊外尋求我不可得,遂默許蘊即是我。果

  如是,則蘊刹那生滅,我亦應刹那生滅,以一體故。若蘊生時自性之我不生、蘊滅

  時自性之我不滅,則顯然爲異而非一矣。許我與蘊成爲一體,此一體即應是我蘊之

  真實事理(列粗)而見理(朗粗)亦應與之相同。吾人心中應只見其爲一而不能見

  其爲異。凡實有成就法,若是一,則非異。若是異則非一。依世俗名言,則一與異

  不相違。如瓶與無常,亦一亦異。若是實有法,則一異同時,便有相違過失。如自

  性成就之我,而如蘊刹那生滅者,則其自性亦刹那生滅。如是,複有叁過:(一)

  入中論雲:「諸法(謂補特伽羅)若由自相別,(心是一相續,若前後自性各別,

  ~P 1107

  則不應一貫相續。)是一相續不應理。」後生依前生而來,故前後生相關。能憶宿

  命者,即表今生與前生相關。若過去有自性成就(不依他,不相關,自能實有成就

  。)之前生,現在有實有成就之今生,則今生與前生各不相關,則非是一相續,應

  不能憶宿命。今日昨日,亦複如是。今日之先生與昨日之先生名言雖異,然其內心

  是一相續,故能憶及昨日所行所爲。若謂今日之先生自性成就、自能獨立,不依于

  昨日之先生,彼之相續不成一貫而各別,則應不能憶及昨日行爲,如一康定人不能

  憶及一泸定人昨日行爲,以非一相續故。佛有從弟名天授,如佛說:「爾時我爲我

  乳大王」,天授即不能作是念,相續各別故。自宗雖許刹那生滅,然以前後是一相

  續不違,故許能憶宿命,以許唯分別安立故。若此生之我自主自在而能成就,則與

  前生之我渺不相關。如是,將時分縮短,今年之我與去年之我亦無關,今日之我與

  昨日之我亦無關,今日之我應不能憶昨日之我所行所爲。又若許前生之我與前生之

  蘊是一者,則前生之蘊壞滅時,前生之我亦應壞滅,其流即斷。如是,則今生之我

  乃新生成立,雖前生已取之無量生趣,此生亦概不能憶及,以互不相關故。似此即

  顯然有不能憶夙命之過。顧頗有未達此義者,見經中佛說我昔爲某某,便以爲成佛

  ~P 1108

  時之補特伽羅與往昔之補特伽羅是一,不知佛爲遮破,說彼二非一相續,而顯示一

  相續。若作是念:「月光王即釋迦佛,彼二爲一。」則不應理。又如見有爲法刹那

  必滅,不可爲一,而說彼二是常,則墮十四不記中之第一邪見。雲何十四不記?即

  依前邊際生四惡見,依後邊際生四惡見,依涅槃邊際生四惡見,依生命邊際生二惡

  見。初中四者:我與世間爲常?爲無常?爲俱是?爲俱非?此處之「我」字,指應

  無之自性成就我。「世間」,雖指器世間,然此乃指自性成就之蘊。「俱是」者,

  許自性雖常,然暫時無常。………。此爲十四不記,但非叁性中之不記。乃外道著

  意難佛,問我與世間爲常爲無常?佛觀其蓄意及其根器,不堪了解無我,不爲記●

  ,不作答複。蓋說爲常,恐愈增其執。若說無常,恐彼生邪執。若爲說俱非,由彼

  不了無我義,不堪承受。佛知答彼,于彼無利益,故不答,稱爲十四不可記●。在

  內道固知佛具有一切種智,故不爲彼記●,外道則據此說佛非一切種智也。若求不

  墮彼見,則憶念宿命時,但總念爲我,不加時處自性之簡別。如念我昔爲何?不作

  此時此地此種自性如佛現時佛身等差別之我而念。如佛說「我于爾時爲月光王」,

  ~P 1109

  此所謂之我,非定指成佛時之補特伽羅(特殊之我),乃泛指共通之我,依總我名

  而念我。如在金剛地成道時之我,或在鹿苑說法之我,此種皆特殊之我,則非共通

  總我。憶夙命不能憶及特殊之我而憶念,否則墮依前際四惡見之常見。如念「我昨

  日在某家吃飯」,不能說「今日此地之我昨日在某處吃飯」,因昨日在某處吃飯時

  ,今日此地之我尚無有故。若今日之我昨日已有,則成常有。昨日之我今日已無,

  如孩提之我現在已無,而能憶念者,以總說我通現在過去皆有故。世俗名言之我由

  昨日而來、向未來而去,否則成斷見。然若加以今日之特殊限製,則系新生,則爲

  昨日所無。若執我與蘊自性成就之一體,則說我于過去曾爲某某之宿命憶念,其不

  合量與前說加限製之特殊我昔曾爲某某者,其過相同。若說我昔爲天、我今爲人,

  則應天即是人、人即是天。若如是者,則一衆生應成六趣,以彼必逐次受六趣身故

  。入中論雲:「彌勒、近護有諸法,是余性故非一續。諸法若由自相別,是一相續

  不應理。」(二)作業失壞之過。在理,造業與受果,皆應集于一我。若我自性成

  就,刹那生滅,則前後念之我互不相關,即不成相續。前念之我,造業即滅,業亦

  隨之而滅,業無依故。前後刹那積爲一相續,乃不斷中流中之一支分,故前後刹那

  ~P 1110

  之我皆屬于一相續中攝。若前後刹那有一中斷,則不成相續之流。其流若已中斷,

  後須新生故。前後相續已各別故,如彌勒相續流中之前後刹那支分,于近護相續流

  中無有也。反之亦然(叁)造業不受果之過。若執自性成就之我,其前後刹那之我

  皆自性成就,即前後不相依而成中斷,則前念之我與後念之我,顯然異體,後無受

  果者,因前我造業即滅,造業者既滅,業無所依,亦應隨之而滅故。

  抉擇我無自性要義,先因于我有無自性,心不能決,就一異觀察,僅合因明叁

  相中之初。「卻趣」(方向法)猶嫌不足。指依之而能成就無自性之根本境。「細

  」即指我,我無自性依何因而成?由何而成?乃因與蘊爲自性成就之一體,或異體

  皆無之理建立。我無自性,其理據有叁:(一)所依之根本境;(二)所成之無自

  性義;(叁)能成之理據,即與蘊或一或異皆不可得之理由,此即可通達我無自性

  之義。如執契約,索逋,能成,乃契約;所成,乃取債。根本境,乃負債人,契約

  是確證。依世俗習慣,債券必須具備中證簽押等嚴密條件,對方始無可抵賴。欲使

  借約成爲鐵證,必具叁相:(一)「卻趣」(方法宗法性)如索逋對象,須是負債

  ~P 1111

  者本人不誤,非負債者之親友。(二)「吉□」(隨遍,同品有),如隨契約載明

  貸金確數,無絲毫含混。(叁)「墮□」(反證,異品無),如無契約則不能責其

  償還。如第二相具足,則此相即具足,。索逋須有叁事:(一)人,負債人;(二

  )債,有債可取;(叁)契約,索逋之證。抉擇我有無自性亦有叁事:(一)我,

  (二)無自性成就,(叁)與蘊爲自性成就之一體或異體皆不可得之理據。欲使此

  理據成正確,須具叁相:(一)「卻趣」(滿具此條件,決定此我與蘊不出一異。

  二俱無有,即叁事中第叁,應是第一之法性-遍是宗法性。)(二)「吉□」(與

  蘊自性成就之一體或異體皆不可得。于此得到決定,即顯:若具第叁事,應有第二

  義-同品有。)(叁)「墮□」(依前二條件,反證自性成就決不能成立。即顯:

  若不具第二義,即無第叁義-異品無。)

  前念造業之我若自性生滅,因其流已斷,故無與彼一體或異體之補特伽羅爲之

  受果。若謂後念有一與彼一體之補特伽羅爲之受果,則前後爲一、生滅爲一,即墮

  常見。若謂有與彼異體之補特伽羅爲之受果,即等于祠授作業天授代之受果。設作

  是念:「前我造業,後我能受」,即墮于第叁後我不作而代受之過。以彼許前後之

  ~P 1112

  我皆自性成就,相續各別,其流已斷故。即不異許後念之我未嘗造業。犯此二過之

  理,亦如前說,是因謬計補特伽羅實有自性,則前後刹那不能成一相續之故也。如

  中論雲:「若人天各異,則是無相續。」廣論引中論二十七品雲:「若此是余者,

  無前亦應生。」此爲設問之詞,問前生我,是否由再前生而來,往後生而去?又是

  否有由前生到此生、複由此生到來生之我耶?又前生之我是否已滅方到此生耶?又

  前後生之我是一是異?如是種種問難,審谛思惟,極開理智。或問:應成派于前後

  念我,雖不許自性成就,然亦許刹那生滅,且許前後念我各異,亦當如彌勒近護非

  一相續,而犯此(彌勒)作業,彼(近護)受果之過。答:前後刹那之我非自性成

  就,乃依蘊分別安立,故能成一相續。如是,唯分別安立之我能成一相續,故能憶

  宿命。此由無自性緣起不可思議力,故能憶宿命。廣論複引四百論釋雲:「如稀酪

  器鴿迹可得雲雲。」頗公雲:昌都東登(多得)仁波卿幼時,其母置酪室中。出外

  歸,見酪上有痕,疑東登竊食。東登答雲:「屋上有鳥,爪痕印酪。此是法性,非

  我竊食。」此亦可見東登(現存)宿世通達法性,習氣深厚。屋上之鳥,喻前生,

  酪喻此生,鳥酪距離,喻一相續。不須鳥至酪中,喻前生之我不須來至此世。酪不

  ~P 1113

  須升至屋上,喻此生之我不須溯回前生。爪痕可得,喻此能憶宿命之事能成。廣論

  引中論叁十七品雲:「雲何所取法,而成能取者。」若作是念:「一體有過,異體

  或無」,則有第四「見我蘊異」之失。若更問計我與蘊自性各異,有何過?如中論

  雲:「我若異五蘊,應無五蘊相。」若計我離五蘊別有自性者,則應不具五蘊生、

  住、滅叁有爲相。叁相爲蘊之標志,如馬異牛,則不具牛相,以牛具蹄角峰胳等相

  ,馬則不具也。前論又雲:「若許爾者,則我應非俱生我執施設名言處,是無爲故

  ,如虛空花,或如涅槃。」此謂我如成無爲境,則不能爲世俗名言我之所緣,則應

  如虛空花。虛空花無生,我亦無生矣。涅槃以常爲性,無作用功能,我如涅槃,則

  亦應以常爲性,無作用功能。如是之我,即不可爲生起俱生我執之所依。

  複次,如離五蘊變礙等相,別有異性者,應有異相可得。然實不可得,故無異

  性之我。雲何變礙等相?如色以變礙爲相、受以領納爲相、想以取相爲相、行以于

  境役心爲相、識以了別爲相,就世俗名言之我而論,有異相可得,以蘊爲安名處,

  我爲能安名者故。如是異相,若雲亦不可得,則犯上文我與蘊一之過。此處所謂不

  ~P 1114

  可得,指離蘊異體之我而言。中論雲:「若離取有我,是事則不然。離取應可見(

  如馬異牛,心中無馬相,而有牛可得。),而實無可見。」離取蘊外,無我可得,

  故知我非異蘊而有。入中論亦雲:「是故離蘊無異我,離蘊無我可取故。」譬如離

  車支聚不得車,故車與支聚不能見其爲自性各異。須由如是等正理,觀我異蘊之過

  失,而求堅固定解。若于一異二品,未能真見過失,縱言能決定補特伽羅爲無自性

  ,亦唯口頭禅,終不能生清淨正見也。清淨見即須遠離斷常二邊。離一離異之理,

  可攝廣論七相抉擇之理。七相,即:(一)我與蘊一,(二)我與蘊異,(叁)蘊

  依于我,(四)我依于蘊,(五)于我具蘊中有無自性,(六)蘊聚是否即我?(

  七)蘊形是否即我?(廣論卷二十二,一九八頁)此爲依七邊抉擇有無自性。前五

  稱「五種抉擇」,加聚及形,稱「七種理趣」。五種理趣,非遮一切有,乃遮應破

  之自性實有。若聚是我,則是能所成一,而蘊聚是我所安之事,不能謂一。若形是

  我,則我應是色,余四蘊應非我之安立處。若我自性是有,則應于七相中隨一而有

  。然不可得,故知我之自性非有。總略言之,不出一異兩種。于此兩種求我之自性

  不可得,即得通達我無自性之決定。

  ~P 1115

  戍二、抉擇我所無自性

  「若以正理推求我有無自性時,見一異品皆不可得,便能破我自性。次以觀真

  實義之正理推求我所,則亦必無自性可得。如尚不見有石女兒,則定不見彼之眼等

  我所法也。如中論雲:『若無有我者,何得有我所。』入中論亦雲:『由無作者則

  無業,故離我時無我所,若見我我所皆空,諸瑜伽師得解脫。』如是抉擇自身我執

  所執我等,都無自性之理,進觀下至地獄,上至佛地,一切我、我所法,與彼所依

  之有漏無漏諸蘊,爲一性異性,則能了知皆無自性,通達一切補特伽羅無我之真理

  。由此亦當知彼等之我所法皆無自性也。」

  如前喻,前後門尋皆不見盜,即可決定室中無盜。如是,于一多門中尋自性之

  我不可得,即可遮止執我有自性成就之心。由此亦可決定我所自性成就亦不可得。

  中論雲:「若我且非有,我所何能成。」以正理遮自性成就之我,即以此之力,亦

  能遮止自性成就我之所有,如財物受用矣。如知無石女兒,即知無石女兒之眼等。

  此處僅說俱生我執之二種所執境即我及我所尚未說及法無我。法無自性,與我所無

  自性,不可含混。入中論雲:「由無作者無作業,故離我時無我所。若見我我所皆

  ~P 1116

  空,諸瑜伽師得解脫。」作業須先有能作者,若我自性非有,我所自性亦當非有。

  抉擇我與蘊一異中皆不可得之理,推至于佛,以至無漏諸蘊亦然。然非謂遍于一切

  有情皆須推求,否則有情無邊,應永無圓滿通達之日矣。故僅須總于諸趣觀察即可

  。若于無實自性之理串習已熟,則于一切境皆能通達,不必一一修習。自地獄至諸

  佛,皆謂之有情。有情有自他二種,于自相續之我與我所,知無自性,推之于他相

  續我及我所,亦爾。若串習尚未純熟,亦不妨于日常所遇有情,各別略爲觀察,觀

  察時應先就自性成就之我,許其爲有,然後于一異門中抉擇其有無,最後于無自性

  獲得決定。然此僅一刹那間之通達,旋即消逝,而心中又有自性成就之我浮現而不

  自覺。故須反複數數修習。如不識車人,初見一車,必須審谛觀察。次見一車,形

  或稍異,亦須稍加觀察始能辨識。如是數數串習,久之即形式殊異之車,亦一見即

  知其爲車矣。

  卷十六終

  

  

  

  

《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六》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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