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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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之十六▪P9

  ..续本文上一页故,蕴多我应多。」

  云何我应有生灭过?中论云:「若蕴即是我,(此我字,指俱生我执之我,非

  指世俗名言之我。)我应有生灭。」我如与蕴自性成就为一体,蕴有生灭,我亦应

  随同生灭。有部中之众多部许如是。彼虽未明言蕴即是我,而许我与蕴自性成就为

  一体,实无异承许蕴即是我。以彼等于离蕴外寻求我不可得,遂默许蕴即是我。果

  如是,则蕴刹那生灭,我亦应刹那生灭,以一体故。若蕴生时自性之我不生、蕴灭

  时自性之我不灭,则显然为异而非一矣。许我与蕴成为一体,此一体即应是我蕴之

  真实事理(列粗)而见理(朗粗)亦应与之相同。吾人心中应只见其为一而不能见

  其为异。凡实有成就法,若是一,则非异。若是异则非一。依世俗名言,则一与异

  不相违。如瓶与无常,亦一亦异。若是实有法,则一异同时,便有相违过失。如自

  性成就之我,而如蕴刹那生灭者,则其自性亦刹那生灭。如是,复有三过:(一)

  入中论云:「诸法(谓补特伽罗)若由自相别,(心是一相续,若前后自性各别,

  ~P 1107

  则不应一贯相续。)是一相续不应理。」后生依前生而来,故前后生相关。能忆宿

  命者,即表今生与前生相关。若过去有自性成就(不依他,不相关,自能实有成就

  。)之前生,现在有实有成就之今生,则今生与前生各不相关,则非是一相续,应

  不能忆宿命。今日昨日,亦复如是。今日之先生与昨日之先生名言虽异,然其内心

  是一相续,故能忆及昨日所行所为。若谓今日之先生自性成就、自能独立,不依于

  昨日之先生,彼之相续不成一贯而各别,则应不能忆及昨日行为,如一康定人不能

  忆及一泸定人昨日行为,以非一相续故。佛有从弟名天授,如佛说:「尔时我为我

  乳大王」,天授即不能作是念,相续各别故。自宗虽许刹那生灭,然以前后是一相

  续不违,故许能忆宿命,以许唯分别安立故。若此生之我自主自在而能成就,则与

  前生之我渺不相关。如是,将时分缩短,今年之我与去年之我亦无关,今日之我与

  昨日之我亦无关,今日之我应不能忆昨日之我所行所为。又若许前生之我与前生之

  蕴是一者,则前生之蕴坏灭时,前生之我亦应坏灭,其流即断。如是,则今生之我

  乃新生成立,虽前生已取之无量生趣,此生亦概不能忆及,以互不相关故。似此即

  显然有不能忆夙命之过。顾颇有未达此义者,见经中佛说我昔为某某,便以为成佛

  ~P 1108

  时之补特伽罗与往昔之补特伽罗是一,不知佛为遮破,说彼二非一相续,而显示一

  相续。若作是念:「月光王即释迦佛,彼二为一。」则不应理。又如见有为法刹那

  必灭,不可为一,而说彼二是常,则堕十四不记中之第一邪见。云何十四不记?即

  依前边际生四恶见,依后边际生四恶见,依涅槃边际生四恶见,依生命边际生二恶

  见。初中四者:我与世间为常?为无常?为俱是?为俱非?此处之「我」字,指应

  无之自性成就我。「世间」,虽指器世间,然此乃指自性成就之蕴。「俱是」者,

  许自性虽常,然暂时无常。………。此为十四不记,但非三性中之不记。乃外道著

  意难佛,问我与世间为常为无常?佛观其蓄意及其根器,不堪了解无我,不为记●

  ,不作答复。盖说为常,恐愈增其执。若说无常,恐彼生邪执。若为说俱非,由彼

  不了无我义,不堪承受。佛知答彼,于彼无利益,故不答,称为十四不可记●。在

  内道固知佛具有一切种智,故不为彼记●,外道则据此说佛非一切种智也。若求不

  堕彼见,则忆念宿命时,但总念为我,不加时处自性之简别。如念我昔为何?不作

  此时此地此种自性如佛现时佛身等差别之我而念。如佛说「我于尔时为月光王」,

  ~P 1109

  此所谓之我,非定指成佛时之补特伽罗(特殊之我),乃泛指共通之我,依总我名

  而念我。如在金刚地成道时之我,或在鹿苑说法之我,此种皆特殊之我,则非共通

  总我。忆夙命不能忆及特殊之我而忆念,否则堕依前际四恶见之常见。如念「我昨

  日在某家吃饭」,不能说「今日此地之我昨日在某处吃饭」,因昨日在某处吃饭时

  ,今日此地之我尚无有故。若今日之我昨日已有,则成常有。昨日之我今日已无,

  如孩提之我现在已无,而能忆念者,以总说我通现在过去皆有故。世俗名言之我由

  昨日而来、向未来而去,否则成断见。然若加以今日之特殊限制,则系新生,则为

  昨日所无。若执我与蕴自性成就之一体,则说我于过去曾为某某之宿命忆念,其不

  合量与前说加限制之特殊我昔曾为某某者,其过相同。若说我昔为天、我今为人,

  则应天即是人、人即是天。若如是者,则一众生应成六趣,以彼必逐次受六趣身故

  。入中论云:「弥勒、近护有诸法,是余性故非一续。诸法若由自相别,是一相续

  不应理。」(二)作业失坏之过。在理,造业与受果,皆应集于一我。若我自性成

  就,刹那生灭,则前后念之我互不相关,即不成相续。前念之我,造业即灭,业亦

  随之而灭,业无依故。前后刹那积为一相续,乃不断中流中之一支分,故前后刹那

  ~P 1110

  之我皆属于一相续中摄。若前后刹那有一中断,则不成相续之流。其流若已中断,

  后须新生故。前后相续已各别故,如弥勒相续流中之前后刹那支分,于近护相续流

  中无有也。反之亦然(三)造业不受果之过。若执自性成就之我,其前后刹那之我

  皆自性成就,即前后不相依而成中断,则前念之我与后念之我,显然异体,后无受

  果者,因前我造业即灭,造业者既灭,业无所依,亦应随之而灭故。

  抉择我无自性要义,先因于我有无自性,心不能决,就一异观察,仅合因明三

  相中之初。「却趣」(方向法)犹嫌不足。指依之而能成就无自性之根本境。「细

  」即指我,我无自性依何因而成?由何而成?乃因与蕴为自性成就之一体,或异体

  皆无之理建立。我无自性,其理据有三:(一)所依之根本境;(二)所成之无自

  性义;(三)能成之理据,即与蕴或一或异皆不可得之理由,此即可通达我无自性

  之义。如执契约,索逋,能成,乃契约;所成,乃取债。根本境,乃负债人,契约

  是确证。依世俗习惯,债券必须具备中证签押等严密条件,对方始无可抵赖。欲使

  借约成为铁证,必具三相:(一)「却趣」(方法宗法性)如索逋对象,须是负债

  ~P 1111

  者本人不误,非负债者之亲友。(二)「吉□」(随遍,同品有),如随契约载明

  贷金确数,无丝毫含混。(三)「堕□」(反证,异品无),如无契约则不能责其

  偿还。如第二相具足,则此相即具足,。索逋须有三事:(一)人,负债人;(二

  )债,有债可取;(三)契约,索逋之证。抉择我有无自性亦有三事:(一)我,

  (二)无自性成就,(三)与蕴为自性成就之一体或异体皆不可得之理据。欲使此

  理据成正确,须具三相:(一)「却趣」(满具此条件,决定此我与蕴不出一异。

  二俱无有,即三事中第三,应是第一之法性-遍是宗法性。)(二)「吉□」(与

  蕴自性成就之一体或异体皆不可得。于此得到决定,即显:若具第三事,应有第二

  义-同品有。)(三)「堕□」(依前二条件,反证自性成就决不能成立。即显:

  若不具第二义,即无第三义-异品无。)

  前念造业之我若自性生灭,因其流已断,故无与彼一体或异体之补特伽罗为之

  受果。若谓后念有一与彼一体之补特伽罗为之受果,则前后为一、生灭为一,即堕

  常见。若谓有与彼异体之补特伽罗为之受果,即等于祠授作业天授代之受果。设作

  是念:「前我造业,后我能受」,即堕于第三后我不作而代受之过。以彼许前后之

  ~P 1112

  我皆自性成就,相续各别,其流已断故。即不异许后念之我未尝造业。犯此二过之

  理,亦如前说,是因谬计补特伽罗实有自性,则前后刹那不能成一相续之故也。如

  中论云:「若人天各异,则是无相续。」广论引中论二十七品云:「若此是余者,

  无前亦应生。」此为设问之词,问前生我,是否由再前生而来,往后生而去?又是

  否有由前生到此生、复由此生到来生之我耶?又前生之我是否已灭方到此生耶?又

  前后生之我是一是异?如是种种问难,审谛思惟,极开理智。或问:应成派于前后

  念我,虽不许自性成就,然亦许刹那生灭,且许前后念我各异,亦当如弥勒近护非

  一相续,而犯此(弥勒)作业,彼(近护)受果之过。答:前后刹那之我非自性成

  就,乃依蕴分别安立,故能成一相续。如是,唯分别安立之我能成一相续,故能忆

  宿命。此由无自性缘起不可思议力,故能忆宿命。广论复引四百论释云:「如稀酪

  器鸽迹可得云云。」颇公云:昌都东登(多得)仁波卿幼时,其母置酪室中。出外

  归,见酪上有痕,疑东登窃食。东登答云:「屋上有鸟,爪痕印酪。此是法性,非

  我窃食。」此亦可见东登(现存)宿世通达法性,习气深厚。屋上之鸟,喻前生,

  酪喻此生,鸟酪距离,喻一相续。不须鸟至酪中,喻前生之我不须来至此世。酪不

  ~P 1113

  须升至屋上,喻此生之我不须溯回前生。爪痕可得,喻此能忆宿命之事能成。广论

  引中论三十七品云:「云何所取法,而成能取者。」若作是念:「一体有过,异体

  或无」,则有第四「见我蕴异」之失。若更问计我与蕴自性各异,有何过?如中论

  云:「我若异五蕴,应无五蕴相。」若计我离五蕴别有自性者,则应不具五蕴生、

  住、灭三有为相。三相为蕴之标志,如马异牛,则不具牛相,以牛具蹄角峰胳等相

  ,马则不具也。前论又云:「若许尔者,则我应非俱生我执施设名言处,是无为故

  ,如虚空花,或如涅槃。」此谓我如成无为境,则不能为世俗名言我之所缘,则应

  如虚空花。虚空花无生,我亦无生矣。涅槃以常为性,无作用功能,我如涅槃,则

  亦应以常为性,无作用功能。如是之我,即不可为生起俱生我执之所依。

  复次,如离五蕴变碍等相,别有异性者,应有异相可得。然实不可得,故无异

  性之我。云何变碍等相?如色以变碍为相、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相为相、行以于

  境役心为相、识以了别为相,就世俗名言之我而论,有异相可得,以蕴为安名处,

  我为能安名者故。如是异相,若云亦不可得,则犯上文我与蕴一之过。此处所谓不

  ~P 1114

  可得,指离蕴异体之我而言。中论云:「若离取有我,是事则不然。离取应可见(

  如马异牛,心中无马相,而有牛可得。),而实无可见。」离取蕴外,无我可得,

  故知我非异蕴而有。入中论亦云:「是故离蕴无异我,离蕴无我可取故。」譬如离

  车支聚不得车,故车与支聚不能见其为自性各异。须由如是等正理,观我异蕴之过

  失,而求坚固定解。若于一异二品,未能真见过失,纵言能决定补特伽罗为无自性

  ,亦唯口头禅,终不能生清净正见也。清净见即须远离断常二边。离一离异之理,

  可摄广论七相抉择之理。七相,即:(一)我与蕴一,(二)我与蕴异,(三)蕴

  依于我,(四)我依于蕴,(五)于我具蕴中有无自性,(六)蕴聚是否即我?(

  七)蕴形是否即我?(广论卷二十二,一九八页)此为依七边抉择有无自性。前五

  称「五种抉择」,加聚及形,称「七种理趣」。五种理趣,非遮一切有,乃遮应破

  之自性实有。若聚是我,则是能所成一,而蕴聚是我所安之事,不能谓一。若形是

  我,则我应是色,余四蕴应非我之安立处。若我自性是有,则应于七相中随一而有

  。然不可得,故知我之自性非有。总略言之,不出一异两种。于此两种求我之自性

  不可得,即得通达我无自性之决定。

  ~P 1115

  戍二、抉择我所无自性

  「若以正理推求我有无自性时,见一异品皆不可得,便能破我自性。次以观真

  实义之正理推求我所,则亦必无自性可得。如尚不见有石女儿,则定不见彼之眼等

  我所法也。如中论云:『若无有我者,何得有我所。』入中论亦云:『由无作者则

  无业,故离我时无我所,若见我我所皆空,诸瑜伽师得解脱。』如是抉择自身我执

  所执我等,都无自性之理,进观下至地狱,上至佛地,一切我、我所法,与彼所依

  之有漏无漏诸蕴,为一性异性,则能了知皆无自性,通达一切补特伽罗无我之真理

  。由此亦当知彼等之我所法皆无自性也。」

  如前喻,前后门寻皆不见盗,即可决定室中无盗。如是,于一多门中寻自性之

  我不可得,即可遮止执我有自性成就之心。由此亦可决定我所自性成就亦不可得。

  中论云:「若我且非有,我所何能成。」以正理遮自性成就之我,即以此之力,亦

  能遮止自性成就我之所有,如财物受用矣。如知无石女儿,即知无石女儿之眼等。

  此处仅说俱生我执之二种所执境即我及我所尚未说及法无我。法无自性,与我所无

  自性,不可含混。入中论云:「由无作者无作业,故离我时无我所。若见我我所皆

  ~P 1116

  空,诸瑜伽师得解脱。」作业须先有能作者,若我自性非有,我所自性亦当非有。

  抉择我与蕴一异中皆不可得之理,推至于佛,以至无漏诸蕴亦然。然非谓遍于一切

  有情皆须推求,否则有情无边,应永无圆满通达之日矣。故仅须总于诸趣观察即可

  。若于无实自性之理串习已熟,则于一切境皆能通达,不必一一修习。自地狱至诸

  佛,皆谓之有情。有情有自他二种,于自相续之我与我所,知无自性,推之于他相

  续我及我所,亦尔。若串习尚未纯熟,亦不妨于日常所遇有情,各别略为观察,观

  察时应先就自性成就之我,许其为有,然后于一异门中抉择其有无,最后于无自性

  获得决定。然此仅一刹那间之通达,旋即消逝,而心中又有自性成就之我浮现而不

  自觉。故须反复数数修习。如不识车人,初见一车,必须审谛观察。次见一车,形

  或稍异,亦须稍加观察始能辨识。如是数数串习,久之即形式殊异之车,亦一见即

  知其为车矣。

  卷十六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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