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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五▪P9

  ..續本文上一頁 1034

  後四句說破除無明方便。寶□論雲:「若時有執,彼即有我執。」此說不除蘊執,

  即不能除壞聚見,亦與前論義同。以于蘊執實,即是染汙無明。下叁宗以壞聚見爲

  染汙無明,此處以蘊執及我執均屬染汙無明。故欲破除我執爲實有,必先破蘊執。

  能于蘊執破除,乃能于我執破除。四百論雲:「如身根遍身,愚疑遍一切。故由愚

  疑滅,一切惑皆滅。若見緣起理,則不生愚疑。故此當盡力,專宣說彼語。」此謂

  愚疑如身根,遍于本身一切處。依經說,除發爪齒外,自頂至踵,皆屬身根所遍。

  吾人周身皆能感受苦樂,以身識遍全身故。此喻愚疑與貪鎮諸煩惱俱生,遍于一切

  煩惱,愚疑執實,乃生起一切貪鎮諸煩惱之根。如貪煩惱緣悅意境而生,然須愚疑

  先于悅意境執爲實有,而後生起不如理之分別,遂生起貪。如鎮于仇冤不悅意境亦

  然。愚疑于俱非悅不悅意境執實,前後流相續,次第生起。愚疑如無,則貪鎮無依

  。此如身根若無,眼耳等無依。故說一切煩惱,由愚疑滅彼亦滅。依緣起理而見空

  性,若能通達甚深緣起性空,疑則不生,非謂僅了緣起,疑即不生也。僅通達緣起

  性空,亦即能令一切煩惱不生,不須分別對治,如貪觀不淨,鎮觀慈悲之類。非謂

  不淨慈悲等觀爲不重要,以其雖能對治,壓伏貪鎮,然不能拔除貪鎮之根,以有愚

  ~P 1035

  疑執實故。故非通達緣起性空,不能證阿羅漢。俱舍說:通達四谛無常等十六行相

  ,能得解脫者,系說現法解脫,非此所說之究竟解脫道。故後雲,欲求解脫,應于

  彼經研求。彼經,即指緣起性空法語。研求,即聞應聞此,思應思此,修亦修此。

  此是提婆菩薩之意。宗喀大師于此特加明示:「所謂愚疑者,即叁毒中一分之愚疑

  ,亦即染汙無明。欲破除無明,須通達甚深緣起性空義。」經中說緣起有叁義:(

  一)依因與緣而生果,說爲緣起法。(二)依自支分而成立,說爲緣起法。(叁)

  依安立名處(外)並須唯分別安立(內)而來,說爲緣起法。藏文名此爲「登龔」

  即由依而來之義:(一)爲下叁部及唯識作如是許,(二)乃自續派作如是許,(

  叁)爲本宗特法。譬如鏡與面相會而顯形貌,鏡面聚合,貌不自主而現。外安名處

  ,及內心名言分別聚合,法即不自主而生起。故雲此理最深,亦最殊勝。又如瓶之

  安名處,與瓶之名言分別相會,瓶之一法便不自主而有。此爲本宗之不共緣起義。

  其次由緣起而見性空,由性空而見緣起,此乃指證性空者言,非吾輩所能。如龍樹

  雲:「由空見緣起,由緣起達空,如是通中道,佛陀我敬禮。」宗喀大師雲:「決

  知緣起,不違害性空,決知性空,亦不違緣起,互爲助伴故。」此謂空性與緣起相

  ~P 1036

  得益彰,乃至證空性時,爾時方通達緣起。

  說法我是染汙無明,前已引七十空性論、寶曼論證成。宗喀大師複于本論後明

  示雲:「染汙無明者,當知即如釋論(月稱四百論釋)所說,是增益諸法實有之執

  也。如是之理,是月稱論師隨順佛護解釋聖者意趣而開顯者。」雲如是理者,謂以

  上所言人我執、法我執,均指爲染汙煩惱,並指爲無明,此本宗特唱。至自續以下

  ,則僅指人我執爲染汙煩惱及明也。凡欲求通達中觀見,第一即須認識染汙無明,

  由此認識,始能認識汙無明所執之境,方能決定所應破者爲何。過去藏德由無前二

  故,不能決定所破,故或破之太過,或破之不盡。太過者,將所破境放得太寬,或

  落斷見。如巴渣羅遮瓦(名尼馬渣)、及香薩巴(與宗喀大師同時)諸師即犯此病

  。諸師皆自許爲中觀應成派,然谛察則不然。彼等將破境(藏文爲「噶細、」謂所

  破之根本事,即一切法是。)與應破(藏文爲「頓諸」即執實),混合爲一。謂于

  勝義谛中,一切法不可得,故建立一切法非有。又謂證空性等持中,不見一切法。

  又謂一切法無能成之量(謂眼耳等皆非量。如是量,則眼識所見便成爲實。)又謂

  ~P 1037

  ,若一切法有,當墮四邊(有邊、無邊,與俱是、俱非二邊。)以四邊爲中觀者所

  應破,故謂一切法皆非有。但彼等又知專言非有,恐墮斷見。若言有,則又執實。

  說亦有亦無,又恐落于二邊之過。總由對中道義不善巧安立故,乃謂諸法有無不可

  說,是理非理亦不可說,說即犯病,遂以不說爲不可思議,是謂離言說,以任何亦

  不說爲決定了義。此種論調,在當時幾至異口同聲。此派後複迎合于支那堪布之見

  。故色拉寺極尊把曾慨然歎曰:「大乘和尚離藏時,遺留只履,以此緣起,流毒至

  今,誠爲可歎。」(此與達磨只履西歸緣起相似。)彼等既謂一切法皆非有,但如

  問彼一切法果無有耶?一類則辯言,一切名言雖有,然由顛倒安立,故非真有。一

  類則謂,一切法之有,世俗名言有,然非真有(即非有)。勝義無,亦非真無(即

  非無)。一類則謂名言有,汝莫執爲有。勝義無,莫執爲無。彼之心中實是謂無。

  由見月稱入中論釋中所標之「一切法名言有。」故作此說。不知月稱論師所謂一切

  法名言有者,與彼等所說迥異。月稱之名言有,即說是有,不說非有。彼等說有而

  又說非有。故雖自許應成見,而實相違。應成特法,就「境」、「行」、「果」,

  建立中見。依境(根)說,須依二谛行相而抉擇。依行(道)說,須具福慧二資糧

  ~P 1038

  。依果說,證法色二身。彼諸師所說一切法非有,已將二谛列入應破中,即與第一

  特法相違。若無二谛以爲抉擇,則于行道時,如何能生福慧二資糧。彼等所執之理

  智,既破二谛行相,同時亦破福慧二資糧。且違果法,于法報二身亦無由生。又彼

  說非有,即是無義。月稱入中論釋雲:「說諸法非有非無,極爲不合,以有與無乃

  現前相違。(彼此觀待,互相爲量。)若許非有非無,則墮第叁聚。」

  修觀資糧,以空見爲主。障此空見者,乃染汙無明。知其過患,爲流轉生死之

  根本,故須覓滅除之方便。方便爲何,即無我見是。無我見分叁科,行者須先于無

  明本身,依教依理知其非實有。次于無明所執之境,教依理知其非有。故認識染汙

  無明一科,重在認識其應破。但應破不易合量,非太過即不及。佛說四□陀南(四

  法印)雲:「諸行無常,有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四句中唯第叁最難通

  達。其所說無我,即指應破之我。凡與無我義相違者,是所應破。然因機感不同,

  各派于應破之量所許亦異。有部、經部僅許人無我,不許法無我。故于應破乃指自

  ~P 1039

  能成就之補特伽羅。唯識中觀皆許二無我,于人無我應破者同下二部。于法無我細

  分,彼等謂即空性。唯識說,其應破者,謂遍計有自性,即空性之應破。中觀自續

  所說之應破,爲與空性相違者,乃不依非顛倒內心安立之外境自能成就。中觀應成

  派所說之應破,乃非唯安立名處有自性成立。綜觀各派,下二部所許之人無我應破

  者固嫌過狹。唯識自續所許之二無我應破者,亦嫌未盡。彼等先于應破之量,未能

  如量認識,故縱能如其量而破除,亦未合空性之量,唯應成派所許乃合量。以彼等

  破後所證,皆不能遍空性境,但證一分空性,不遍一切空性。藏文「尼拉東你」,

  意謂尚有無義空性及損害空性等未遍也。余部所證人無我,乃一分無我。唯識所證

  法無我,亦是一分空性,以其僅證遍計空,而于依他圓成之空性尚未證得。自續于

  應破亦尚余有微細未盡破,以彼許法有自性成就之執尚存,不能遍空性而無余故。

  此外別有失之太過者,或將一切法皆認爲勝義理智之所應破。或謂以不見有空性量

  故,建立無苗芽生因緣。以有苗芽生,則有墮四生之過(自生、他生共生、無因生

  。)彼以四生爲中觀所破,遂推之一切法,以空慧尋求不可得者即爲非有。如瓶,

  于其口、腹、底等觀察,瓶不可得,故瓶非有。推彼等之錯誤點有四:(一)由彼

  ~P 1040

  等于應修應破,混淆不清。謂一切法皆應破。甚至將應修應證之二谛亦列入應破中

  。(二)將「無實有」與「無」混而爲一。(叁)一切法于比量未見者,彼等便誤

  以爲無。如于空性等持中未見一切法,遂謂一切法爲「無」。因空性等持中專注空

  性,不見俗谛,便謂無俗谛。不知世間未見之物,不能謂之爲無,譬如未至印度,

  不見金剛地,豈能謂無金剛地耶?(四)彼等將觀察俗谛理智與觀察真谛理智混而

  爲一,不了空俗有無界限。誤認一切法有,即有自性,一切法無則自性無。而在應

  成派則不如是,于許一切法無自性中,須于一切法生滅、系縛、解脫,諸作用事,

  全不違害。如彼等所認識,則不免相違害矣。根本論雲:「若誰具空者,于誰即合

  理。若誰不許空,相違均集彼。」彼等亦自稱中觀應成派,亦引月稱論說爲據,不

  知實與月稱說相違。明顯句論雲:「須知業,能作者,果等非無。若爾,雲何彼等

  皆無自性也?」如西藏大德羅遮瓦俄洛青補雲:「勝義空性非所知境。是所知境,

  即非空性,有所得故。若可尋得,即是實有,與中觀相違。」此亦犯所破太過之病

  。若空性非知境,則于空性聞、思、修、證皆成無義。且與經說谛觀空性諸論相違

  。以上爲使知應成及宗喀大師教之殊勝,故旁引他宗失之太過者爲證。彼謂「斷空

  ~P 1041

  」,即無遮空(墨噶),此不易察。詳見道次廣論及克主傑所造「柬盾」千聚集,

  一見即知。

  遮破太狹者,彼謂實有具叁特法:(一)本體非因緣生,(二)作用不依他立

  ,(叁)暫時不隨他轉。具此叁法,即爲實有。能空此所具之叁實有,即爲證空。

  果如所謂,則唯識亦已證空矣。以唯識師亦于瓶知爲因緣生,且知其作用爲依他,

  複知其暫時隨轉(刹那轉變)上叁所破,彼亦知破故,不知此非圓滿空性。依應成

  派說,空性亦具此叁特法:(一)空性是常,(二)不依他安立,(叁)非因緣生

  。而彼乃將此叁法列入應破中,甯不相違。空性之安立不依他者,如世間彼岸此岸

  ,相待而有,既至彼岸,則以彼岸爲此岸,而將以前之彼岸遮回矣。(遮回,即取

  消之意。)空性則不如是,任觀何法,其爲一切法之自性之義,不能遮回。故空性

  挺然獨立,不觀待他而安立也。

  破所破太狹者,彼據中論雲:「自性從因緣生,則非理。若從因緣生,性應成

  所作。若性是所作,雲何應道理。自性非所作,即不觀待他。」雖未明說時位無變

  ~P 1042

  ,然據「自性非所(新)作」句,亦即含有此意。入中論釋則明言之。彼等不知中

  論所說之自性乃指空性,一切法以空性爲自性故。(見廣本)空性是常,不變不移

  ,不假因緣造作。若系因緣造作,因緣變時,果亦應變,而空性不如是隨他而變,

  故非因緣造作。所謂不依他者,非謂不依因緣,前已說訖。亦非謂不依支分,以空

  性即緣起故。若謂空性非緣起,即是無義空性,以空上安空,不能安立,無谛實空

  性,須于緣起上見。般若經說十六空,皆就境分別安立。其中空空者,乃依空境安

  立,說無自性成立之空性。其意謂除去實有之空,亦即無谛實之空,亦即依緣起,

  亦即依他。如是,何故論說不依他?不知此乃安立不依他。以其難解,故釋中特引

  水熱喻,此岸彼岸喻,長短喻等以明之。藏德有謂空性即「頓珠」(不依他),實

  有成就,乃修空者之所應破。不知空性之不依他,乃不依觀待之不依他。雲何觀待

  依他,如熱與冷相待,長與短相待,彼與此相待。觀待之法,性不決定。空性非觀

  待之法,故無轉變,無消滅,任待何法,其性皆同。故謂空性亦如叁世不顛倒之火

  性。何謂叁世不倒,如執現在之火爲有,而過去則無火,未來亦無火,故于過去未

  來則成顛倒。如空去火之自性(火之自性空),則火之自性本空,現在未來皆自性

  ~P 1043

  空,故于叁世無倒。(尚有別解)此不倒之火性,藏文爲「尼公墨惡阿」,義爲不

  變不遷,即其本源之體性。此本原體性,即不由因緣造作,叁世無亂,然義非不依

  緣起。而昧者誤解不假造作爲不依緣起,故謂此空性亦屬「頓珠」。(此理極細,

  可玩味。不依他,非不依緣,乃不依觀待。)如現時紅教所謂「嘎打穰興」,釋爲

  不假造作,本源清淨。又謂心空即本源真性。其語亦引自顯明句論,論雲:「叁世

  無亂,非由新造作。火之本性,此非先無,後新生起,非待因緣。如水熱性,或彼

  此岸,或長與短。當知說此,名爲自性。火如是性,爲所有耶?然自亦非由自性有

  ,亦非全無。(按,其意或謂火不能獨立存在,雖靠可燃之物而顯,空性亦然。)

  雖然如是,爲令聞者離恐怖,故強增益,說世俗有。」如是空性本源清淨,不假造

  作,俱生任運成就,而彼輩謂心空即本原真性。彼之觀心法,自頂至踵,尋心不可

  得。又溯過去心何自來,現在心何處住,未來心向何往,叁世心皆不可得。又觀內

  外心不可得,色相心不可得,方圓黑白皆不可得,遂謂空即住于此,謂證空性。不

  知心非有色,乃心體之粗分,以僅爲俗谛心無相之本體。此心之體,乃無色之空而

  非空性。彼遂謂爲不假造作之「嘎打」「頓珠」,謂是本源真性,不假造作,任運

  ~P 1044

  成就,本來清淨。實則彼所見不是不假造作,亦不是「嘎打」亦不是「頓珠」。以

  無相心體,亦是心法,心法具有染清,何能謂爲本來清淨。因緣所生,何能謂爲不

  假造作。必須心之實有空後,(即自性已空,尼(公)墨惡阿。)方是本原清淨(

  心之空性)。方不依因緣,方不觀待他,任運俱生(嘎打穰興),始能謂心之法性

  (即清淨爲其自性)。心之法性,不容許纖毫染汙,否則心之自性尚未全離,即無

  成佛之可能。

  卷十五終

  

《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五》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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