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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六

  卷之十六

  巳二、明彼即生死根本

  「如前所說之二種我執無明,非是內外諸宗所計之常一自在之人我執,亦非無

  方分之極微塵與彼集合成之粗色外境,及無時分之刹那心與彼相續成之識類內心,

  複非二取所空之實有自證,概非彼等不共遍計之人法二執,乃一切有情不待邪宗無

  始傳來所共有之俱生我執也。當知彼執,即生死根本。如入中論雲:『有生旁生經

  多劫,彼亦未見常不生,然猶見彼有我執。』由此道理,故知于生死中系縛一切有

  情者,是俱生無明。分別無明,唯學彼邪宗者乃有,故非生死之根本。要須如是分

  別了解。若不知者,則于抉擇見時亦必不知,以抉擇無俱生無明所執之境爲主,于

  彼支分中兼亦破除分別我執之境。必致棄舍俱生無明不破,于破二我時,唯破諸宗

  所計之我而抉擇無我。是則修時,亦必唯修彼義。以抉擇正見,即爲修故。于是修

  已現證及修到究竟,亦唯有彼義耳。若謂由見遍計執假立之二種無我,即能滅除俱

  生煩惱者,實爲太過。如入中論雲;『證無我時斷常我,不許此是我執依,故雲了

  知無我義,永斷我執最希有。』釋論雲:今以喻明彼義毫無關系,頌曰:『見自室

  壁有蛇居,雲此無象除其怖,倘此亦能除蛇畏,噫嘻誠爲他所笑。』此雖說是人無

  ~P 1048

  我,然法無我亦可配雲:『證無我時斷遍計,不許此是無明依,故雲了知無我義,

  永斷無明最希有。』

  設有是念,寶□論說:『若時有蘊執,彼即有我執,有我執造業,從業複受生

  。』執五蘊實有之法我執,爲生死根本。入中論說:『慧見煩惱諸過患,皆從薩迦

  耶見生。』薩迦耶見爲生死根本。二論相違,以生死根本,不容有不同之二法故。

  答曰:無過。以此宗之二種我執,唯由所緣而分,非行相有所不同,俱以執有自相

  爲行相故。倘生死根本二相違者,要安立行相不同之二執爲生死根本故。以是當知

  :論說法我執爲薩迦耶見之因者,是顯示無明內中二執爲因果。若說彼二爲煩惱之

  根本者,是顯爲余一切行相不同之煩惱根本。此理亦通彼二執,故不相違,如前後

  二念同類無明皆是生死根本,不相違也。月稱論師雖未明說薩迦耶見即是無明,然

  不分人法,已總說執諸法實有,爲染汙無明。又許人我執即執補特伽羅爲有自相。

  複多宣說俱生薩迦耶見爲生死根本,倘許彼異實執無明,則須安立生死根本有行相

  不同之二執,自成相違。故許彼二俱是無明也。

  ~P 1049

  又前所說俱生無明增益之境,其余俱生分別一切煩惱,皆取彼境一分而轉。如

  眼等四根皆依身而住,別無自境可住。如是余一切煩惱亦皆依俱生無明而轉,故說

  愚疑爲主。四百論釋解:『如身根遍身,疑遍一切惑』時雲:『貪等煩惱,唯于愚

  疑所遍計之諸法自性上,增益愛非愛等差別而轉,非離疑別轉。』故亦即是依止愚

  疑,疑爲主故,由是當知愚疑于境執有自相。彼所執境,若順己意,即緣彼起貪;

  若違己意,即緣彼起鎮;若彼境與意俱非順違,中庸而住,雖緣彼境不起貪鎮,而

  生同類後念愚疑。六十正理論雲:『若心有所住,甯不生煩惱,若時平常住,亦被

  惑蛇齧。』釋論即如上解。又從執蘊實有生薩迦耶見,亦是寶□論之意趣。生余煩

  惱之理,如中士道所說,即可比知。又如釋量論雲:『若人見有我,即常貪著我,

  著故愛安樂,由愛蔽過失,見德而愛著,遂求我所有,若時貪有我,即流轉生死。

  』此宗與前說安立二種我執之理雖有不同,然生煩惱之次序,亦當依此論了知也。

  此謂初執我念所緣之我爲有自相,遂生我貪。由此便愛我之安樂。又見我之安樂,

  不待我所即不得有,故愛著我所。由此障蔽過失,見爲功德。遂進求我所有,以成

  辦我之安樂。由彼煩惱遂造衆業。由業故,複結生相續。七十空性論雲:『業以惑

  爲因,由惑起諸行。身以業爲因,叁皆自性空。』當于此生死流轉之次第獲得決定

  ~P 1050

  了解。」

  認識如上文所說之染汙無明,爲流轉生死之根本之俱生人法二我執,非如余宗

  所許之其他執著,亦非遍計所起之余諸煩惱。我執有俱生遍計之二,余則計常一自

  在等我,爲遍計人我執(藏文「衮打」),此執必依邪宗(外道)邪分別,始如是

  計而起增益執。印度昔有數論師及遠離等五種外道,皆計有常一自在之我。內道唯

  犢子部增益有非常非無常自能成就不可說之我,亦遍計我執所攝。其余皆無遍計我

  執。于此處先明人我(即補特伽羅我)有四種執法(一)計常一自在之我(純遍計

  ,非俱生。)(二)自能成就實有境之我。(一分同犢子部,乃遍計。)(叁)于

  補特伽羅執爲實有之我。(頓諸。)(四)計補特伽羅自相成就之我。此四中,有

  遍計執而無俱生執者,如(一)。遍計俱生二執皆有者,如(二)(叁)(四)。

  犢子部有一分爲遍計我執。至俱生我執,爲無宗派人所共具。此等人毫無成見,不

  依何種理由,而心中油然有實我之執,是即俱生我執。似可說「此等人不假思索,

  久執成習」。遍計執,如唯識師研唯識理起唯識見,于彼宗所成立之人我執量,依

  之而執彼宗爲應理,即遍計。唯識于依他圓成增益實執,以爲應理。人我執依他所

  ~P 1051

  攝。許依他有自性,故是人我執。此分別非俱生,乃遍計。

  複次,依宗見之執著,唯識以下皆有;中觀中遍計我執,唯自續派有。彼雖亦

  同應成派許補特伽羅非實有成立,然又許補特伽羅有自性,且執其宗見以爲合理,

  即是遍計,唯應成派無此執。

  綜上所說:俱生與遍計之判別:就人我執說,唯俱生人我執爲生死根本,而非

  遍計之人我執,如余宗所計之常一自在之我等。就法我執說,此處所認爲流轉生死

  根本,亦系指俱生法我執,而非遍計于外境所取之無方分之極微與所積之粗分,許

  爲谛實之分別法執。(此種谛實亦爲經部有部之所計,唯識中觀說彼爲分別法執。

  )亦非于內心能取之無前後刹那等時分之刹那心及彼之相續,許爲谛實之分別法執

  。(此種谛實亦經部有部之所計,唯識中觀亦均說爲分別法執。)亦非于彼能取所

  取空。內外無言自證分,許爲谛實之分別法執。(唯識說能取所取非異體,乃同一

  事,即自證分。而中觀自續說彼是分別法執。)此等皆屬法執之粗分。當知此處特

  詳加判別者,意在求得能作流轉生死根本之人法二執。如常一自在之我,除外道有

  ~P 1052

  此執外,其余一般有情皆無此執。故此種遍計人我執不能作流轉生死根本。又如外

  境無方分極微細微塵及所積成之微塵粗相,許爲谛實之執著心,惟經、有二部始有

  之。二部皆許外境實有,然又略異。有部許集合中間有隙,經部許和合中間無隙。

  雖各不同,而皆許極微積成粗色。又如內心無前後刹那心(無時分心)之刹那心及

  彼識之相續(無時分心之相續)許爲實有之執著心,亦惟經、有二部始有之。此二

  種法執,均不能作流轉生死之根本。又如與彼相同之許內心外境各異之谛實執,惟

  經部有之。及與彼相同之許能取空無二之自證分爲谛實執蓍,惟唯識有之。依理唯

  識派許自證分計爲實有,無離識外境,而亂識現似外境。依教唯識派不許自證分。

  有善巧者謂無著地論無自證分故。有謂仍有一派許自證分,亦均不能作流轉生死根

  本。

  破執常一自在之我,說爲遍計人我執者,爲內道人。破執無方分與無時分心爲

  谛實,說爲遍計法我執者,爲唯識與自續派。破執自證分爲谛實,說爲遍計法我執

  者,爲自續以上諸派。本宗所許爲生死根本者,非如是之分別人法二執,乃是不關

  成宗與否及惑于宗見與否,而是從無始相續隨轉于有情之二種俱生我執,彼即執持

  ~P 1053

  生死之根本。內道破外道之常一自在之我爲分別人我執,其理易知。破微塵自證分

  等分別,則不易知。唯識師破極微雲:若極微無方分,則無上下四方各部分可資合

  集。若上下四方極微皆聚于一原點,則不成粗,粗細應同一不可分別。又極微若與

  東方極微相合,則與西方極微定不相合;若與西方極微相合,又定與東方極微不合

  ;若兩方皆相合,即非有方分之極微故。又極微說不能建立外境。唯識謂彼經部有

  部說實有極微,乃分別法執。至唯識師說能所取空之自證分實有,依中觀宗說,若

  自證分能自了別者,若世間刀胡不能自割?爪胡不能自搔?已入宗派者固有俱生二

  執,未入宗派者更純具此二執。入中論雲:「隨何諸畜多劫趣生道,彼亦無生未見

  此遍計,仍能見彼一切俱生執。」「彼亦」之「亦」字,謂不唯地獄餓鬼不計常一

  自在之我,即畜生道亦無此計。畜生無「常」與「無常」「一」「多」「自在」「

  不自在」諸分別,然彼仍有貪鎮疑煩惱者,以有俱生我執故。推之常人亦然,彼不

  關懷于我之常無常、外境之有無諸問題,故無分別二執。唯具分別我執于起惑造業

  尚不足,必俱生無明起貪鎮等,方起分別我執。故分別我執須隨行于俱生我執之後

  ,方能起惑造業。故須認明生死根本以爲應斷。若于抉擇見時,將分別我執認爲證

  ~P 1054

  空時之所應斷,如斷樹枝葉未斷根本,後仍重發,無甚大義。但余宗分別二執,中

  觀教典中雖亦多有破斥,然不可皆執爲應斷,皆取爲應修。應知爲斷俱生無明之故

  ,先取諸分別執,依理觀察而斷除之。但此乃斷俱生明之方便,非以此爲究竟也。

  若抉擇見時僅獲得分別無我見,則修時即修此分別無我,得證時亦但證得分別無我

  ,而非真實空性,即不能證聖道而入見道位,但與外道無想定相似。外道于此時,

  以定力故,亦能壓伏粗分煩惱,然出定後粗分煩惱仍起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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