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能取舍諸蘊者。若與蘊一,則不能取舍也。如中論雲:『若
謂離取蘊,其我定非有,則計取爲我,其我全無義。』第二、我應成多過。若我與
五蘊是一者,如一人有多蘊,亦應有多我。又如我但是一,五蘊應成一。入中論雲
:『若蘊即是我,蘊多我應多。』第叁、我有生滅過。中論雲:『若五蘊是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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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生滅。』如五蘊有生滅,我亦應有生滅,以蘊我是一故。若謂補特伽羅刹那生
滅,是所許者。曰:于名言中作如是許,雖無過失,然彼是計補特伽羅實有自相,
是則應許補特伽羅自性生滅也。入中論釋說此有叁過:初、應不能憶宿命過。入中
論雲:『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不應理。』若法前後自性各異,則後者應不觀
待前者,以前後各能獨立不仗他故。如是一相續既不應理,則不應憶念我于爾時爲
某甲等。如各別相續,則天授憶宿命時,必不念我是祠授也。雖自宗亦說刹那生滅
,然前後法是一相續,無相違失,故憶宿命應理。頗有未解此義者,見契經多說『
我昔爲彼』便計成佛時之補特伽羅與往昔之補特伽羅是一。又見有爲法刹那必滅,
不可爲一,故說彼二是常,遂生依前際四惡見中之第一邪見也。若求不墮彼見,則
憶宿命時,要知總念爲我,不加時處自性之簡別也。二、作業失壞過。以作業者與
受果者,不能于一我上具彼二事故。叁、未作業受果過。謂他人所作之業,余人皆
當代受其果故。犯此二過之理,亦如前說,是因計補特伽羅實有自性則前後刹那不
能成一相續之故也。如中論雲:『若天異人者,是則無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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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是念,計我與蘊自性各異,有何過失。曰:如中論雲:『若我異五蘊,應
無五蘊相。』謂若計我離五蘊別有自性,則應不具五蘊生住滅叁有爲相。如馬異牛
,則不具牛相也。若許爾者,應非俱生我執施設我名言處,是無爲故,如虛空花或
如涅槃。又離五蘊變礙等相別有異性者,應有可得,猶如色心異相可見。然實不可
得,故無異性之我。如中論雲:『若離取有我,是事則不然。離取應可見,而實無
可見。』入中論亦雲:『是故離蘊無異我,離蘊無我可取故。』當以此等正理觀我
異蘊之過失,而求堅固定解。若于一異二品未能真見過失,縱自斷言補特伽羅全無
自性,亦但有其宗,終不能生清淨正見也。」
抉擇我無自性有四扼要:(一)明應斷之扼要,(二)明能遍之扼要,(叁)
遠離一體之扼要,(四)離異體之扼要。此四如車之四輪,缺一不可。廣論于此,
則引入中論七相門,依理觀察我有無自性。略論則專說一異,然推廣亦攝七相法門
。
(一)明應斷(應破)之扼要。于未依一異觀察之先,須如前所說,認識染汙
無明。次認識染汙無明所執之情狀。于此尤須認識俱生薩迦耶見及其執我之情狀,
方具了知應斷之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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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能遍之扼要。一切法不外有待無待二種。無待謂一,有待謂異。後二
即由此生(謂叁四兩扼要)。抉擇我無自性,專就一異法門,爲初業有情易了易持
易修故。如依緣起法門抉擇我無自性,亦有叁扼要:一、明應斷分之扼要,二、明
能遍分之扼要,叁、依因相決定緣起扼要。又有依七相法門抉擇,有九扼要,即應
斷應遍加七相各一。其依緣起法門抉擇者,惟依緣起一種因相(理由)而觀察。例
如觀補特伽羅實有,則就生滅觀察知其不合理,故知補特伽羅非自性實有。若用一
門雙因相抉擇,補特伽羅果實有,必不出一異兩種之外。若一若異皆不合理,故知
補特伽羅非是一又非是異,即能通達補特伽羅非自性實有。前舉四要中初要,在認
識其所應斷。如內心執補特伽羅實有自性成就,此中如何執著顯現之情狀,即應斷
分。因此自性實有,以一異理智得其形狀,如龜毛兔角,故立爲應斷分。而于無自
性,立爲應證分。以供內心修習無自性之決定。例如遠望兔耳謂爲兩角,此爲倒見
,非是決定。俱生我執認爲我有自性自相,亦是倒執亦非是決定。但此處之所謂決
定,乃謂于執著自性成就之情狀與理趣而決定,非謂于應斷分之自性成就而得決定
也。次要乃承初要而生,先須于自性明白了知,先認識應斷之我。此我如有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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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與蘊不屬于一必屬于異。如不是一又不是異,則定無自性。得此輪廓,再從「一
」方觀察:如一,應當如何如何,即爲離一之決定。複從「異」方觀察:如異,應
當如何如何,又得離異之決定。經此兩方觀察之後,皆不得自性,則可決定自性是
無矣。又所謂遍者,亦有多種,如隨順遍、相違遍等。例如雲瓶與柱,決其爲異(
體各異),則遮其爲一。如單雲瓶,決其爲一,則遮其爲異。此爲一與異之正相違
。其隨順相違者,例如人與天雖相違,而非人非天者尚多,如畜生等。凡屬有法,
皆正相違。不屬于一,必屬于異,絕無非一非異之第叁類,故雲正相違。以故無自
性一異兩方俱非之理(意謂自性若有者,不能既非與蘊爲一、又非與蘊爲異。)由
此可獲決定也。第叁、要于補特伽羅與蘊是一體而爲自性成就,見其過失,不能成
立。第四、要于彼等是異體見其過失,亦不能成立。如是四扼要全具,乃獲得通達
補特伽羅無我之真實清淨見。例如捕盜于室,室僅二門,此門無盜,定在彼門。若
二門皆無,則盜之無可決定矣。
又如言天授,即知于一中有或非一中有。若二中皆無有,則知無此人。而天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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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于一中有,于非一中無有,故知天授乃一人。僅于一中有天授,而非一中則無天
授也。天授顯一之理者,余皆非天授,乃至天授之蘊亦非天故。顯天授僅僅爲一,
因爲此是天授,其他皆非天授故。是天授與非天授爲正相反之相違。凡非天授皆屬
于異體。天授與非天授又交互爲異體有,譬如北京與天授即爲異體有。若言非異體
有,則北京與天授應是一體而有。若言北京與天授非一非異,則無此北京矣。由此
類推,如問天授有無?答言有者,應問天授與其所依之蘊爲一體有?抑異體有?若
言一體中有,則應說天授即蘊(意謂我即是蘊、蘊即是我。持此說者是大錯。)有
多過失。若言異體中有,應說天授離蘊而有。亦有多過失。若言一異體中皆無天授
,而謂天授實有,則即蘊既無、離蘊亦無。天授是蘊既非、離蘊亦非。若言是蘊,
則非非蘊。若言非蘊,則非是蘊。若非非蘊,應即是蘊。若非是蘊,應言非蘊。二
者必居其一。二者俱非,即知無天授矣。如虛空中花。與蘊一體中既無、異體中亦
無,以離蘊現量不可得故。又如北京與蘊(吾人自身之蘊)乃異體中有,故知北京
是有。以其本有現量可得故。由是補特伽羅與蘊若一異體中俱無,則知如虛空花,
乃畢竟無。若補特伽羅自性實有,應與蘊于一體或異體二者中隨一而有,若二中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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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則自性成就即畢竟無。薩迦耶見執自性成就實有,應善觀察其如何而有,彼必
不出一異二中之一而有,別無第叁聚之俱非。以上說第二扼要,明能遍。
至叁四扼要,先從第叁扼要與蘊一體之中觀察自性之有無。此如前舉捕盜喻,
室僅有東西二門,茲先從東門尋覓究竟有無。如即蘊是我者,依佛護論釋有叁種過
:(一)我無義,(二)我應成多,(叁)我應有生滅。雲何許我無義過。若蘊與
我體一而自性成就,則彼二即成毫不可判別之一。此中一,與一體,微有差別,須
善了知。例如人之體相爲能言知義,此能言知義與人爲一體,然非是一。又如水之
性相爲潤爲流,此潤與流皆依水而有,因而與水爲一體,然非是一。又如漢人呼瓶
,藏人呼笨巴,瓶與笨巴同爲一物。以音不同,漢人心中不了知笨巴,藏人不了知
瓶。彼二雖是一體而非是一。由音之異,而心之了別亦異。我與蘊亦如是。我依蘊
而有,我與蘊是一體而非是一。于此等處須善判別,不可認爲一體即一、一即一體
。凡有法,不住一中有,即在異中有。我如實有者,不與蘊異,即與蘊一。如一,
則成不可判別之一。既成不可判別之一,則成立我爲取蘊舍蘊者(取舍蘊之義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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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即成無義矣。再申言之,我與蘊若成真實不可判別之一,則言說念知皆不能
差別其熟爲我、熟爲蘊。以勝義觀察,凡一體性者,則任何種心皆不能見其爲異,
但見其爲一。彼之理由,在虛假俗谛方面,所見情狀(謂理與事實)不合,不爲相
違,不與非一相違。若在真實方面成就彼二(謂見理與事理),則成相違。倘與蘊
是自性成就之一,則彼二即成毫無可判別之一。而吾人心中又只能顯見爲一體,不
能顯現其爲異。若吾人所見爲異,而彼真實是一,則是見理與事理不合。見理與事
理不合,則我與蘊之自性,即成爲假體,亦即我與蘊非自性成就。何以故?一心不
能同時見彼爲一,而又見彼二爲異故。由是之故,起念起知起言說,皆不能見其爲
毫無判別之我即是蘊、蘊即是我。彼執我者,謂此我舍前生之蘊而取後生之蘊,我
乃能取蘊舍蘊之作者(此一切有部如是計。)如言月與玉兔,名言異而體實一。如
是,則所計之能取所取爲一。能取所取既一,則所許爲無義。中論雲:「若除取蘊
外,其我定非有。(自續以下皆許取蘊即我)計取我爲有,汝我則無義。」
雲何我應成多過?如車有多支分,車支分若各自爲一,則一車應如其支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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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車。然一車實非多車,故知車與支分非爲一體。若一車僅一,而無其余可言,則
多支分如輪軸等,亦應爲一而不可分辨。我與蘊爲一,則蘊五,我應成五。如我是
一,則蘊成亦成一。如入中論雲:「若蘊即我…
《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六》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