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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六▪P2

  ..續本文上一頁此亦如是。正入定證

  分別無我時,固能壓伏煩惱,出定後煩惱仍複起故。故于最初認識生死根本,不可

  稍涉含糊。

  經雲:「衆生由不知空及無生之理,起惑造業,沈淪生死苦海,不能出離。于

  諸無自性本空之理,由俱生無明障蔽而不了達。」此明說由俱生無明,非由分別無

  明。若許分別我執爲生死根本,以如是見爲所修,則修習之所證,亦僅能伏分別我

  執,而不能得無我空慧。彼謂見無分別所施設之二我時,即以爲諸俱生惑悉斷,實

  爲太過。何故有此過?由彼抉擇見時,認分別我執所執之境爲生死根本,故一執境

  破除,即認爲生死根已斷,亦遂認爲因此而一切煩惱亦滅。入中論雲:「證無我時

  ~P 1055

  斷常我(常一自在之我),不許此(常我)是我執依(俱生之我)故雲了知無我義

  ,永斷我執最希有。」廣本釋此,說常一自在之我是無生性,喻如石女兒,非俱生

  我執所緣,故雲不許常一自在之我,爲俱生我執之所依。前二句敘其自許,後二句

  顯其相違。廣本又引彼釋雲:「彼此不合之義,若由設喻之門可以明之。譬如見自

  室中牆隙中有蛇居,欲祛除怖蛇之疑,而雲此處無象,此誠爲他人讪笑之資也。」

  此喻表明生死根本,乃內心俱生我執所執之毒蛇。欲除生死根本,不說無俱生我執

  之我,而雲無常一自在之我,以爲已拔生死根本,是猶以無象祛蛇怖也。但此頌雖

  爲人無我而說,而法無我亦可配合雲:「證無我時斷遍計,不許此是無明依,故雲

  了知無我義,永斷無明最希有。」此系以應成見破唯識以下許自證實有諸分別執。

  如犢子部執常一自在之我爲生死根本,謂拔除此我執即拔生死根本。以應成派觀之

  ,恰如上喻。經、有二部及唯識、自續,均以補特伽羅自能成立爲生死根本。此就

  人我執說,至于法我執,唯識、自續不許法我執能持生死根本。彼謂阿羅漢已斷生

  死未斷法我執。如許法我執爲斷生死根,則阿羅漢應未斷生死。以彼二宗列法我執

  于所知障,而判有情自能成立之我執爲生死根。抉擇既如是,依之而修,故僅能伏

  ~P 1056

  其所許之我執而不能斷煩惱、出生死。(本宗以于補特伽羅及蘊等,執有自性自相

  成立之我,即生死根。)

  染汙無明于補特伽羅及蘊等皆執有自性自相成立,此爲流轉生死根本。此本宗

  特法,不共余宗。余宗所許:于補特伽羅執有自性成就實有境之分別執,爲生死根

  。縱使如彼所許斷除,亦不能斷除一切煩惱。喻如幻化象馬,或繪畫象馬,于彼修

  無常、苦、空、無我諸法,雖易除愛執,然于真實象馬則不易除愛執。于繪畫美女

  及真實美女生愛亦然。于補特伽羅執有自能成就,以此爲生死根,依余宗于此修無

  常法,雖能除常我,然不能除余諸煩惱,修苦空法亦爾。且如彼等所許:于補特伽

  羅執有自能成立之分別執即是生死根者,則立執實爲生死根即爲無義。然一切經論

  及諸大車軌又皆謂執實爲生死根。如寶□論雲:「乃至有蘊執,爾時有我執。」意

  謂于蘊執實心未除時,我執即未除。顯指除補特伽羅執實所緣而外之諸法執實爲尤

  重。又雲:「若有我執複起業(因),業複起業爲生本(果)。」意謂由蘊執即有

  我執,有我執即起業,起業即有生,有生複有我執,執複起業,業複有生,包十二

  ~P 1057

  支惑、業、生叁者,輪回不已。而業與生二者,又互爲因果。有生後起業爲果,起

  業後有生爲因,故此十二支可攝爲惑、業、苦叁。又可再攝爲因果二緣起法。無明

  、行、愛、取、有五支屬因,余諸支爲果。若以一生言,無明、行、愛、取、有五

  支屬于前生所造之因,自生支至老、死七支爲今生所得之果。若泛言十二支,則各

  支又互爲因果,前後次第彼此交遍則不決定,如弦輪飙轉,不能辨其輻之前後矣。

  業複起業者,謂過去曾多造業,今以我執故,又多造業。如世間恒言:「某人又來

  」,意即謂前曾屢來,今又來矣。若回溯而上,生由業有,業由我執而有,我執由

  蘊而有,故有蘊執之時即有我執隨轉。于安立名處之蘊執實,則于所安立之(打卻

  )補特伽羅即有執實隨轉矣。故欲破除于所安立之補特伽羅,必先破除于安立名處

  之蘊上執實。此理極爲細微。過去藏德于此曾設有難雲:「如實□論雲:『無明爲

  生死根本』,此謂法執爲生死根本。又如入中論雲『諸煩惱過患,由壞聚見而生。

  』此謂人我執爲生死根本。是生死根本有不同之二矣。」答:本宗之二種我執以所

  緣而分,非執之行相有所不同。所執行相爲自性自相,同爲生死根本。法我執之行

  相爲執實,壞聚見之行相亦爲執實,故同爲生死根本。此不獨本宗,即經有二部:

  ~P 1058

  唯識、自續,亦均不說生死有二種根本。否則阿羅漢即不能安立,且有寂滅之門有

  二之過。(內道皆說涅槃無二門。)經有二部不說法無我,解深密經雲:「我于凡

  愚未開演(指法無我)。」依唯識、自續,皆說佛爲二乘開演一切解脫道,非一分

  解脫道,然未說法無我法。意謂各別解脫道不須通達法無我,故不說法無我爲生死

  根。若許二執爲生死根,則有不同之二根本之過。然依自宗則無過。蓋依唯識說:

  (一)于補特伽羅執有自能成立爲人我執相。(二)于心外有境,爲法我執相。故

  二執行相不同。依自續說:(一)人我執相與唯識同。(二)于色等諸法不依不顛

  倒心去安立,而彼境上有本體有自性成立爲法我執相。故二執行相亦不同。彼二宗

  自知二執行相不同,故列人我執于煩惱障,列法我執于所知障。謂煩惱障障解脫,

  所知障唯障佛果不障解脫。故不許二執皆爲生死根本。許則有相違及二涅槃門之過

  。本宗則謂:二執唯所緣不同,行相是一。故二執均列爲煩惱障,均列爲生死根本

  ,而無上述彼等之過。說法我執爲壞聚見之因者,如說十二支無明內中前後之因果

  。其說彼二皆爲煩惱之根者,是說除彼二本身行相外,又爲其余一切煩惱之根。(

  ~P 1059

  除法我執、壞聚見以外之貪鎮等。)法我行相系緣蘊等執實,壞聚見行相系緣補特

  伽羅執實,而其余煩惱如貪鎮等,皆以執實爲根,故前後無明皆爲生死根。二執皆

  具余一切煩惱,亦如無明內中前後因果,故不相違。

  依月稱教義,如百論釋、明顯句論,雖未明說壞聚見爲無明,但(一)于各各

  分別人法二我中,凡執實有法者,皆說爲染汙無明。(凡非實有法而增益執爲實有

  自性者,皆愚疑,即無明。)(二)說人我執,謂于補特伽羅執爲自性成就。(此

  不同余宗)。(叁)亦多說壞聚見爲生死根本。就上叁義,壞聚見已攝入執實無明

  。如謂壞聚見與執實無明各有別義,則成安立生死根本所執行相有不同之二種相違

  ,當知二執皆爲無明,且爲染汙無明,故本宗清淨解脫道須通達二無我。凡大小乘

  聖者均須通達空性,故「無不斷生死根之聖者」是爲本宗特法。他宗則謂大乘聖者

  達空,小乘聖果則不必。本宗特法,即由許二我執皆爲染汙無明,皆爲生死根故。

  如龍樹雲:「解脫道無二門,唯此了達空性義。」入行論雲:「無空性義無菩提。

  」如是,無明爲一切煩惱根本之理,已如前說。俱生無明之所執之境爲實有,即于

  一切有法增益爲有自性成就,(本宗說「自性成就」、「自相成就」、「實有成就

  ~P 1060

  」皆一義而異名。)即實有法。其余一切俱生及分別煩惱,各各別執彼境上之分別

  而轉。如外道計常一自在,亦別執實有境之常一自在而轉。皆依執實爲基本境。依

  此基本境,生起各別之分別煩惱。如執大自在天爲實有,而後執彼是常。推之經部

  有部所許之極微等法,自本宗觀之,亦系先執有極微爲實有之心,此心即是分別煩

  惱。唯識所許能所取一(見相體一)之自證分,亦須先有執自證分爲實有之心,此

  心亦是分別煩惱。自續派雖自謂不執實有成就,以應成觀之,彼亦執實有爲其基而

  生執實之分別煩惱。以上所說皆爲分別煩惱。俱生煩惱亦複依俱生無明執實境,如

  緣悅意實有境則生貪,緣不悅意實有境則生鎮。亦即由執悅意不悅意爲實有之力隨

  于彼埂魽由不如理作意而生起各種貪著行相之心。其心以爲彼境于己可生各種利樂

  。推之,由執不悅意境爲實有之力隨于彼境,起種種不如理分別而生起鎮恨行相之

  心。其心以爲彼境于己可生種種損害。貪煩惱執實有亦執悅意境,二者不分。鎮煩

  惱執實有亦執不悅意境,二者不分。故唯通達空性方能斷一切煩惱,以一切煩惱皆

  與執實煩惱相應故,譬如眼等四根皆依身根而安住,除身根更無自在安住之境。一

  切煩惱亦悉依止俱生無明而轉,故說愚疑爲主。由此可知:通達空性始能斷愚疑煩

  ~P 1061

  惱,因而斷一切煩惱。又可知一切煩惱與執實之愚疑無明爲同聚,而以愚疑爲主。

  故欲淨治煩惱,亦無過淨治愚疑爲主要。四百論雲:「如于本身與身根,諸惑轉依

  疑安住。」彼論釋雲:「貪等諸法亦由愚疑,唯計諸有自性,于悅不悅意之別即增

  益轉。故與愚疑非各異而轉,乃相應而轉,以愚疑爲主故。」執實無明,二我執爲

  流轉生死根本。前引寶□論,顯示法我執爲生死根本。又引入中論,顯示人我執爲

  生死根本。又引七十空性論,顯示總說愚疑執實無明爲生死根本。前引四百論,說

  由愚疑而後引生生死重要條件之愛取有叁支。故對治應擇根本而對治。此對治已,

  則余煩惱皆除矣。入行論雲:「唯除空性法門外,余不能除煩惱根。」即如入無想

  定時但能伏煩惱令不現行。比出定後仍複現行,以未證空性故、未達二無我、未斷

  煩惱根故。如前引四百論釋,亦本宗特法,與余宗不共。余說由執補特伽羅自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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