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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八▪P7

  ..續本文上一頁(語),

  或效牛行(身),或然指臂,或滿身挂燈,謂可以除罪,亦屬戒禁取。彼之作牛犬

  形,由其定中,或見前生爲牛爲犬,以爲牛犬行,是得人身正因。戒禁取之過患,

  ~P 546

  能障一切善行,以所作無意議故。

  「十、邪見者,謂執無前後世,及業果等之損減,及執自在自性等爲衆生因之

  增益,具染汙慧也。此等乃就上下宗所共許之煩惱而言。中論佛護派者,于下當說

  。」

  邪見分二種:有而謂無,爲損減邪見,如邪宗之駁無前後世是。無而謂有,爲

  增益邪見,如邪宗之執自性爲一切情器之生因者是。俱舍謂,一切世間皆爲業道,

  而彼謂自在天等所造,是以無而謂有也。前講下士道中,謂邪見所依,定爲有境;

  此處謂執自在天等爲邪見,是依無境;前後理似相違。須知下士道重在說十不善,

  故謂邪見依于有境。此處依中士道,明邪見能壞善根之過患,故範圍稍寬。但增益

  執非邪見之重者,邪見過患,重在能障正見。上述十種乃就唯識中觀共者而言也

  正月二十六日講

  煩惱甚多,依廣論說:六根本煩惱,爲一切煩惱之根本,能識六根本煩惱,即

  能識一切煩惱。依俱舍說,則有二十種隨煩惱:一、忿。由鎮心增勝,起而執持刀

  ~P 547

  杖,即是其相。二、恨。亦由鎮心增勝,久執不舍,思作損害,即是其相。叁、覆

  。對于己過,不欲人知,作諸掩飾,即是其相。四、惱。亦由鎮心,由聞粗惡言,

  心起不安,即是其相。五、忌。于勝己者,心起妒嫉,即是其相。六、悭。吝不肯

  舍,即是其相。七、诳。分二:實有功德,恐無人知,極力誇耀;與實無功德,矯

  令人知,故作矜持,即是其相。八、谄。欲覆己短,不惜谀人,即是其相。隨煩惱

  在廣略朗忍皆未特釋,茲特撮舉數種,以例其余,詳可閱諸經論。

  癸二、煩惱生起之次第

  「若許壞見與無明爲各別者,譬之稍暗之中有繩,以繩之本體不明,遂于彼起

  執蛇心。由于蘊之本體不明,而爲無明之暗所覆,于蘊誤執爲我。而其余諸惑從彼

  生焉。」

  唯識派中有一派如是主張,彼依瑜伽及阿□達摩論,認無明與壞聚見爲二,此

  派稱依論唯識派。彼所舉喻,謂如暗處見盤繩(或作花繩),因暗故,遂于繩誤起

  蛇想。凡夫由無明暗,于蘊之本體,誤執爲我,是壞聚見,由此遂生諸惑。故無明

  ~P 548

  爲生死根本。

  「若許彼二爲一者,則壞見即煩惱之根本也。彼複由壞見執以爲我,遂判別自

  他。如是判已,于自則貪,對他起鎮。緣我則高舉亦生,于我執有常斷,而見有我

  等,並于後相續之惡行,起勝執也。如是于宣示無我之大師,及彼所說之業果、四

  谛、叁寶等,謂無彼等之邪見,或複思量彼等爲有爲無,或是或非之疑惑亦生焉。

  」

  唯識中又一派,如法稱論師即如是許,彼依釋量論,認無明與壞聚是一,與應

  成同。不過應成派許于蘊執有實有自性爲我,法稱則僅認于蘊執實爲我,此稍異耳

  。彼認壞聚見即是無明,故壤聚見爲生死根本。唯識二派,前者爲依論唯識,後者

  爲依理唯識,二說雖略有不同,然皆謂無我,始能破除無明,詳待講止觀時再說。

  由于壞聚見取蘊爲實我,由有我故,遂生他見。因此于我生貪,于他生鎮。又緣有

  我,遂生高舉。又緣有我,遂生常斷二見。又于我執爲殊勝,因此于宣示無我大師

  ,乃至叁寶四谛、叁世業果等,遂生爲是爲非,爲有爲無,一切邪見。蓋由其執我

  是常是一,遂不知因緣法。以不知無我法,因而不信叁寶,業果、四谛等法,遠于

  ~P 549

  聖道。又由其偏分別惑,遂執常執斷,又生見取、戒禁取等種種邪見。凡夫于此,

  由俱生惑故,起我我所見,生諸煩惱。外道所起諸見,雖由分別惑,而實亦由俱生

  惑。俱生惑,起于執我之壞聚見,故壞聚見爲一切煩惱及生死之根本。如:

  「釋量(論)雲:『有我知有他,我他分愛憎,由此等和合,一切過當生。』

  」

  煩惱非無因而生,其生因,俱舍謂有二十種,此處略說爲六種:(一)所依(

  屬內者)。即爲種子,平常未遇緣時,煩惱隨眠潛伏,遇緣則動。(二)所緣(屬

  外者)。即是境界,順境生貪,違境生鎮。故初修行人,以離境爲首,以對治爲次

  。修持較固者,不必離境,或反須境,但以對治法爲第一。(叁)猥雜。即由惡友

  漸次引入□鬧之境,使本來可以避免之煩惱,卒致不能自拔。喻之如遇醉象,僅害

  一生,遇惡友則害及多生。故菩薩亦畏惡友。頗公雲:「現世之人,大抵屬于惡友

  ,以現世人多務世間法,對出世間法,必思破壞。譬如飲狂泉者,見不狂者反以爲

  狂,故與現世人處,往往爲其所誤。」(四)言教。如邪書邪說,乃至程度未至者

  ,爲說深法等,往往引生煩惱。又如一類師長,未得雙運功德,而自謂能外受五欲

  ~P 550

  ,內用叁毒,譬如惡瘡,尤易使人傳染。(五)串習。如數數習貪,則不待貪境,

  貪心自熾,余惑亦然。(六)作意。如見所愛境。作意思惟,貪必益甚。見可憎境

  ,作意思惟,鎮必加猛。如是六種,不需等待,應予立除。如不能除,再用對治法

  。

  正月二十七日講

  煩惱過患,無量無邊,略舉如上。但不知過患,則不起厭離,不起厭離,即不

  求對治。傳承諸聖,皆說應先求知:一、煩惱之相,二、煩惱之因,叁,煩惱過患

  。如不認識煩惱相,則遇煩惱至而不能知;如不認識煩惱因,則無從拔除煩惱;如

  不認識煩惱過患,則不肯斷除煩惱。此叁者最爲緊要,前二已如上述,下當明煩惱

  之過患

  癸叁、煩惱之過患

  煩惱爲生死根本,諸天至叁有頂,仍複墮落者,皆由此之過。藏文名「凝蒙」

  ,有黑暗意,其過患:一、障心使不自主,二、壞善法,叁、生顛倒見。

  「莊嚴經論雲:『煩惱壞自壞他亦壞戒,衰退失利護及大師呵,鬥诤惡名余世

  生無暇,失得未得意獲大憂苦。』」

  ~P 551

  壞自者,因煩惱令今生後生受苦。壞他者,如使他鎮怒,燒其善根,他遂受苦

  。壞戒者,如因貪鎮等不能持戒。雲衰退失利護法大師呵者:衰退,謂使一切受用

  退減;失利謂使從前有利于我者失去信用;護法指善神諸天等;大師指佛教中大師

  。雲鬥爭惡名,他世生惡處,失得未得,意獲大憂苦,如:

  「入行(論)亦雲:『鎮愛等怨雠,非有手足等,亦非有勇智,以我作奴仆。

  住于我心中,愛樂猶損我,此非可忍處,忍受反成呵。設諸天非天,一切皆雠我,

  然彼等不能,投入無間火。具力煩惱雠,若離遇須彌,摧毀亦無余,刹那能擲我。

  如此煩惱雠,常時無始末,其余諸怨雠,不如是長久。若隨順承事,皆爲作利樂,

  順諸煩惱者,後反作衰損。』如是所說過患,當思惟之。蘭若(噶當大德吉祥蘭若

  )者雲:『欲斷煩惱,須知煩惱之過患、性相、對治及生起之因等。』知過患已,

  則認爲雠敵而執之。若不知其過患,則于雠敵不識也。當如莊嚴經論及入行所說而

  思焉。又若欲知煩惱之相,須聽對法,下至亦須聽聞五蘊論。知根本及隨煩惱已,

  隨貪鎮等生時,則認識此是彼耶,彼已生耶。如是念之,與煩惱而鬥也。如其所說

  ,須當了知。

  ~P 552

  對法即俱舍。多聞對法及五蘊論,即善能分別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等。于其生起

  時,即能認識,知其爲敵,而與之鬥爭。故與煩惱鬥爭,最爲重要。古諺謂,善威

  儀,爲聞慧生起之相。煩惱減,爲修慧生起之相。昔噶當大德白貢幾,居一室,生

  一惡念,自稱己名而執其右手以自責;生一善念,則稱己名而撫其左以自勵。此即

  與煩惱鬥爭之相狀也。頗公有高足弟子紮拉蒼把,內證甚深,有大圓派喇嘛謂之曰

  :我能授汝以風脈明點之法,答曰:我有二子,一名智慧,力小;一名金剛,力大

  。大恒欺小,我方抑大護小,而未能,俟此成辦,再行求教。意蓋謂,正與煩惱鬥

  也。故脈明點等,雖是甚深密法,若煩惱未除,如童孩騎烈馬,如之何能駕馭耶?

  修法二字,在藏文義爲改製,即改過製心之義,須從對治煩惱,爲改製下手處。

  正月二十八日講

  壬二、業積集增長之相分二 癸初、所作業積集增長之認識 癸二、此積集增

  長法如何。

  ~P 553

  癸初、所作業積集增長之認識

  「業分二類:一、思業。謂自相應思(心所)于心造作,意業爲禮,于諸境中

  (于五遍境)役心爲業。」

  此謂自之相應心,于諸境構思,使心隨境轉,如磁吸鐵,所造善不善及無記等

  意業。

  「二、思已業。由心等起身語之業。毗婆沙師許爲表無表二惟有色。世親菩薩

  破之,由許爲身語有表俱轉之思,釋二業爲思也。」

  總上所說,再明言之,最初由心所所發爲思業;思經決定,臨到身語將發起時

  ,則爲思已業。思業,大小乘所許皆同。惟思已業,婆沙師謂必身語已經表示者始

  許。如心先起恭敬,因而合掌問訊,是爲有表。又如比丘受戒,第二刹那身語未動

  ,然已領受戒體,是爲無表。而在婆沙師必以有表色爲思已業。世親于俱舍自釋破

  之雲:如人禮拜,本無記體,而業是善。如必以身所表色爲業,則無記體又作善業

  ,他不成二體乎。若有二體,不應同時在一位置,否則彼此相壓矣。故主張與身語

  表俱轉之思爲思已業。(大乘所許同俱舍,而應成反似婆沙。─劉衡如記,有此二

  ~P 554

  語,但無詳釋。姑錄此,以待研討。)

  「此中不善業者,非福業是。福業者,欲界所攝之善業是。不動業者,色無色

  界所攝之有漏善業是。」

  業,分有漏無漏,有漏,謂凡與煩惱相應之業;其不與煩惱相應之業,爲無漏

  業,由煩惱習氣不假功用所造之業,仍通無漏,如何羅漢及菩薩,仍有煩惱習氣,

  然所造業屬于無漏。若煩惱習氣已盡。並無漏業亦不造,則爲佛境界。業,又分福

  與非福及動與不動各二種。凡欲所攝善屬于福業;不善爲非福業;能生色無色之業

  ,爲不動業;以緣念初禅所生之業,定生初禅,是不動業,欲界緣念何境所造之業

  ,異熟成後,不定生于所緣之境,是爲動業。所謂動與不動業,指于異熟有無變動

  而言。又善不善無記業之分:凡使異熟成後,如欲者爲善業;不如欲者爲不善業;

  使異熟成後,非欲非不欲者,爲無記業。

  癸二、此積集增長法如何

  「增長法如何者,若已現證無我者,雖猶有以惑業增上于世間生,然不新集能

  引之業,故積集世間之引業者,謂住大乘加行道,世第一法以下之一切異生也。又

  以彼身之叁門,作殺生等不善者,是集非福業。若行欲界善,布施、持戒等者,是

  ~P 555

  福業。若修靜慮及無色界所攝之止等者,即集不動業也。」

  集業通于凡聖,而以業引後有,則惟凡夫爲然。如預流、一來、不還、阿羅漢

  諸果,因已證空性,雖尚有不善業,然其力已微,不複能引後有,蓋如是聖者于十

  二有支之第二行業,已不造故。但若尚有有支業者,則尚須受後有以酬前。如雖證

  空性,而已造有生天取有二業者,則須生天酬前一次。行業由于壞聚見,證空性者

  ,已轉壞聚見,壞聚見既轉,故雖複造業,力微不能生。凡大乘加行道及世第一法

  以下異生,皆有引業。若已見空性者,離愛取,即不受後有。從前縱有引業,已爲

  空性所壓伏故。加行以下,僅能了達空性,不過緣空性爲行境,而未現證空性,故

  尚有引業,以于世俗相,如山河大地等,尚未破除故壞聚見執實心即未盡。加行以

  上,證入空性,于世俗相全破,如以水注水,全無分別。加行以下,執實力強,達

  空力弱不免隨執實力而轉。加行已上,執實力弱達空力強,隨達空力而轉,故世俗

  相可破除。加行以下異生,由隨染汙無明壞聚見而轉,叁門作殺業等不善,是集非

  福業;若行施持戒等欲界善法,是集福業;若修靜慮無色地攝之奢摩他等,是集不

  ~P 556

  動業。再詳言之,由異生執我我所,由有我與我所,與之相順則生貪,違則生鎮,

  貪則欲其合,鎮則欲其離,遂爾造業,故造業完全由于壞聚見。凡爲現世除苦引樂

  而造之業,多屬非福業。爲後世除苦而作之業,多屬福業。不以現世後世之樂爲足

  ,而造之等持業,求禅定樂,多屬不動業。不貪禅樂而求止息,叁禅以上,亦屬不

  動業。如是諸業屬集谛攝。若以出離心,菩提心而造之業,雖屬集谛,然爲對治法

  ,不引後有。

  卷八終

  

  

  

《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八》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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