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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七▪P9

  ..續本文上一頁能自主,竟至作者,此皆業力爲之。其不遇緣,終無成功者,亦屬業力

  。所處常遇汙穢,不易避開者,亦屬業力,以現在論,兵疫水火諸災,比昔爲甚。

  昔人在人事方面,知識技能不及今人,而昔人災害較少,可見此類災難,屬于業力

  ,業力乃災害之根本,不專在人事方面,如歸咎人事,則人事益精,而災害愈重,

  又將何說。

  

  〖十月十八日講〗

  

  (二)業門力大、此門在使人勇于爲善。分四

  

  (1)所依 (2)田門 (3)意樂 (4)物門。

  

  (1)所依門力大。分有戒無戒,與戒之大小。以造善論,有戒與戒大者,比

  無戒與戒小者力大。以造惡論,則無戒者比有戒者力小。于此如或疑戒反爲使人增

  罪之具。須知功罪相比,有戒者功多,例如受五戒者與不受五戒者,在一日之間,

  同不作殺,無戒者只能得不殺之善根,而有戒者則于善根上,更有不殺之功德。有

  戒者只須不犯,縱令放逸,功德亦等流不斷,亦如長期屠兒之殺業不斷然。入行論

  雲:「受菩薩戒有情,縱令在嬉戲睡眠中,功德不斷,有如長流,所獲福報,量等

  虛空。」

  

  (2)田門力大。此就對境方面言。如行布施,施畜不如施人力大,施富人不

  如施窮人力大。對父母及出家衆,則供父母不如施出家人力大,推之施聲聞大于施

  恒僧,施菩薩大于施聲聞。菩薩又分諸地,直至于佛。供佛一花,勝過布施所有凡

  夫一月功德。

  

  (3)意樂門力大。意樂,以菩提心爲最。以菩提心布施,其力無比。

  

  (4)物門力大。法施比財施力大。尤其供養上師。如法修行供養,其力最大

  。總上諸門,在使人對于十惡不作不積,對于十善,作而且積。又複當知,單具一

  門二門叁門,其力固大。尤以具足四門,最爲圓滿。例如自己受戒修六加行,所依

  爲具戒之身,田爲上師諸佛,意樂爲菩提心,物爲修行供養,即具足四門之法。

  

   第二、思惟業差別。譬如農人,對于某土因施肥。收獲較豐,自特別珍視施肥

  ,對于其他田土亦勤行之。當念今生已得人身,即爲過去耕種所獲之豐收,應特別

  珍視此身,使後世更加圓滿。照道次次第思八種圓滿之因。壽量,由于不殺與護惜

  生命而來。形色,由于施光明與無妒而來。種姓,由于謙卑。自在。由于惠施。威

  信,由于離語惡,名勢,由于發願。丈夫性,由于樂男德。大力,由于代他作業。

  修此八種殊勝之因,在得殊勝身之果。得殊勝身,始能修即身成佛之法。但比勝身

  又不能世世無退,故于八因之外,須再加四願:一、願生生世世生于有佛法地。如

  生在無佛法地,雖身爲國王,而不能聞法,反而因以爲惡,則害益大。故生有佛法

  地,最爲重要。二、願值遇善知識。叁、願能聞思修。四、願樂于種植福德。欲得

  此八因四願,又在于能護戒。能善護戒,善發願。即能感得世世殊勝異熟身,對于

  成佛道路,自然不遠矣。

  

  第叁、思已應行止之法。在座上,觀上師即佛在我頂上,由上師即佛心中放光

  ,顯現對面叁寶資糧田,于此修忏悔法,如爲特別犯罪而忏者,則對于所供身語意

  所依之前,廣陳供養,觀想十方諸佛,誠心忏悔。一面誦叁十五佛忏或金光明忏。

  初業行人,以淨障爲第一,蓋此生以前,所造惡業不知凡幾,未學法以前,所造惡

  業,亦不知凡幾,故須先行忏淨,必須罪淨相數數發現,證明過去罪惡漸盡。嗣此

  即隨時覺察,有犯即忏,如是漸入清淨,而後聞思修易于入理。下士修習心要,大

  致如是。但行者,雖自死無常至業果,已經全聽,其人是否已得法要,尚須觀其能

  否重後世輕現世心。如于重後輕現心已生起,即爲已得法要。不應徒重廣見多聞,

  重在聞已即修,使心與法合。否則如提婆達多等亦精通五明,而仍不免于墮落。故

  道次解釋,聞爲知,知爲修,知而不修,等同绮語也。

  

  講馬車竟

  

  〖十月十九日講〗

  

  己二、發心之量者

  

  【往者爲求現世,心不虛僞,于求後世,僅隨言辭轉耳。若能易地而觀,求後爲主

  ,求現爲兼者,是即生也。雖然,尤須堅固,彼雖生已,仍當努力修之。】

  

  此謂修習發心之量,須將過去虛求後世,實求現世之心理,一步一步修習,掉

  轉過來,以希求後世爲主,現世爲輕,複欲令此心生起堅固,故須努力修善。頗公

  雲:「應須力修,乃能獲得入于道次。」昔敬俄瓦問普穹瓦雲:「得五通八成就,

  比道次身心生起者,爲何如。」答曰:「對道次全體身心生起,誠爲不易,但能了

  達一部意義,亦爲清淨解脫正因,勝過于前。」即此可知道次之重要。複次,信業

  果者,須除四種相。雲何四種:一、除偏于貪欲。二、除偏于鎮恨。叁、除偏于愚

  疑。四、除偏于恐怖。例如有以利誘往殺其仇,如信業果,則貪欲輕微,即不爲彼

  所動,又如鎮心輕微,即遇違緣,亦以知業果故,必能遏止,同時善心即生,否則

  即不能如是。又于一切作爲,對于業果先加明辨其應作與不應作,即能滅除愚疑,

  不致盲行妄動。即有不知,亦能立請上師指示,或檢閱經教。又遇恐怖生時。強半

  由平時未將業果辨清之故,果認清業果,如對地方官府禁令,自能不犯。即無恐怖

  。能信業果,慎于取舍,即驟遭變故,亦不驚恐。

  

  己叁、除邪分別者

  

  【有一類人,以經言,于一切世間圓滿,皆須棄舍。而作錯亂之根據,作如是想,

  謂受用等圓滿善趣者,不出世間故,于彼希求不應理也。夫于所求,有現時及究竟

  所求二種,世間身等圓滿者,雖求解脫人,現時亦所當求,由依彼身漸次輾轉而得

  決定善故也。所有一切身財眷屬圓滿之善趣,非皆世間之所攝。身等圓滿究竟者,

  是佛色身,及彼之刹土,彼之眷屬等故也。】

  

  此段謂世間有一類人,作此邪分別。謂經教中說,不應貪著一切世間圓滿,以

  彼一切受用等圓滿,不出世間,皆屬生死輪回,不應希求。彼不知所謂希求圓滿者

  ,有二種,一爲現近圓滿,一爲究竟圓滿。人天身爲現近圓滿,解脫爲究竟圓滿,

  希求究竟圓滿,亦須先得人天身等現近圓滿、而後可達。譬如登梯,自下而上,經

  所謂一切世間圓滿應舍棄者,意指不應沈溺于世間圓滿而言。世間法屬于輪回生死

  ,固應斷離。而爲究竟故,于世間圓滿則不應離,以其過患不在圓滿而在沈溺故。

  又身受用及眷屬等圓滿,非盡爲生死所攝,以身之圓滿,至于究竟,即佛色身。受

  用圓滿究竟,即佛刹土。眷屬圓滿究竟,即菩薩衆。故爲現近計,此種圓滿固所當

  求,爲究竟計,此種圓滿亦不當舍。希求關鍵,惟在意樂上如何,如以解脫爲意樂

  而希求圓滿,此種希求,即無過失。如以現世意樂而希求圓滿,即屬集谛矣。(劉

  衡如注:集谛,爲一切苦所集聚。)

  

  【于彼密意,故壯嚴經論中說,以前四度,成辦身受用眷屬圓滿之善趣。又多經中

  亦說以彼等而成辦色身也。已釋共下士道修心之次第竟。】

  

  莊嚴經論雲:「增上生爲受用身,圓滿眷屬勤圓滿。」即說前四度成辦增上生

  。余經亦多作是說,由四度而成就色身。故一切菩薩,于前四度勤奮而作,即在同

  時希求現近人天身與究竟佛身,故能成辦此身勝因。

  

  複次,屍羅爲解脫道之根本,由居士而沙彌而比丘,須輾轉向上圓滿。廣論于

  此尚有詳釋,謂有一類以謹持戒律,即能成辨諸善趣,則五戒已足,何須更受比丘

  戒。當知比丘戒不僅以得解脫爲限,而在得圓滿佛陀,故應以下下律議受上上律義

  。以上說下士共道修心之次第竟。

  

   卷七終

  

  

  

《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七》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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