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種遮破的方式完全不合《明顯句論》的意思,清辨論師亦沒有承認這樣的事情。所以這些人的說法于兩派均屬謬論。
那麼,這段論文的意思是什麼
「由于這位正理師本人暗裏亦承認我們剛才所說的意義」一句之中的「我們剛才所說的意義」是指先前解說「有法」不能成立及「因」不能成立的方法,而這種方法是在之前的一段文字說明。「意義」是指成立「有法」及「因」的「現量」必定屬于『錯亂」及「無錯亂」兩類,若我們把「錯亂識」所獲得的意義安立爲「因」或叁支的另一支,對于實事師便不能成立。若把「無錯亂識」所獲得的意義安立爲「因」或叁支的另一支,于我們自已的「量」亦不能成立。這就是我們對上文的解釋,亦是「我們剛才所說的意義」句的意思。
清辨論師認爲這種以觀察方式安立的「因」是不成立的。爲了說明清辨論師的主張,月稱論師引用清辨論師以(世俗、勝義)二谛來觀察論敵(實事師)的「因」-「因爲如來曾這按說」爲證。
與上述的解釋相反,這種觀察根本不是要觀察所說的「因」是否「因爲如來于世俗是這樣說而有」抑或「因爲如來于勝義這樣說而有」。因爲正如上文所說,清辨論師的立場是要你們安立的「有法」必須沒有「真實」或「虛妄」的簡別。清辨論師認爲具有這類簡別的「有法」于立方或敵方均不能成立,他又認爲于「因」、「喻」等亦會這樣。所以,假如清辨論師是以「于世俗」或「于勝義」等簡別來破除實事師的「因」,他的理論就可謂粗劣笨拙,自相矛盾,試問這位智慧卓絕的論師又怎會犯上這種錯誤呢
所以,清辨論師是要質問:這種「因爲如來于勝義這樣說而有」的「因」是指的二谛的哪一谛
假如是指世俗,于你們實事師便不能成立,因爲你們並不承認「因」是指世俗的意義。假如是指勝義,則于我們不能成立,因爲我們是破除「果」從「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之「因」出生的「勝義生」。既然雙方皆不承認有既非「勝義谛」亦非「世俗谛」的意義,清辨論師就無須作出澄清。
若你們把清辨論師對其論敵提出的問題理解爲:「若你們說“因爲它是大種”,那麼把大種安立爲“因”的是二谛的哪一谛
」正如我們在上文所說,這種解釋是正確的。然而,假如你們認爲清辨論師是說:「在二谛中,是成立哪一谛的大種爲“因”
」這就完全誤解論敵(指《明顯句論》的破斥對象-清辨論師)的立場。假如這是清辨論師的意思,那他又怎會對他的論敵(實事師)說:「是二谛的哪一谛
若是勝義,于我們便不成立,但若是世俗的話,于另一方亦不成立嗎
」即使清辨論師所觀察的是「勝義有」和「世俗有」的事情,但由于他把「內處」安立爲叁支中的「有法」來破除于世俗有勝義生,所以這種「有法」于論敵實事師亦不能成立。
那麼,月稱論師又怎能因爲清辨論師以二谛觀察實事師的「因」便聲稱他是承認「我們剛才所說的意義」
現在便要解釋,月稱論師在這裏是以無錯亂識所獲得者名爲「勝義」,錯亂識所獲得者名爲「世俗」。所以,「是二谛的哪一谛
」與及「能獲得「因」的識是兩種識的哪一種
」這兩個問題的重點是相同的。因爲,假如被安立爲「因」的意義既非世俗亦非勝義,「因」就不能成立。同樣,假如被安立爲「因」的意義既非無錯亂識所獲得,亦非錯亂識所獲得,則「因」亦不能成立,因爲兩者的道理是等同的。所以,月稱論師雖說清辨論師自已是承認他的「因」不能成立,但沒有說清辨論師明確承認此事(據妙音笑論師所說,清辨論師雖然沒有明確承認,但卻認爲他的「因」是由無錯亂現量成立的意義)。所以,月稱論師于《明顯句論》說:「所以任何把實事安立爲“因”的論點」時是特別指定爲「實事」。清辨論師雖然認爲在他安立的「因」之中,有一些是無錯亂現量直接成立而另一些則否,但最終皆是由無錯亂現量成立,然而卻被這位論師(月稱)遮破。前文引用《明顯句論》說中觀師不會承認他宗的主張,因爲承認「自相有」的意義是不合理的。爲了證明這種看法,所以便引用「假如根現量等...」等《回诤論》的文句來決定沒有能成立「自相」的「量」,其目的便是對向清辨論師的追隨者成立此義。
戌二爲何自宗不會犯上相同過失:
我們自己的「比量」是會否像他人一樣,同樣具有「有法不成立」及「因不成立」等過失呢
假如確有這些過失,我們就不應找尋他宗的比量的犯駁處。
由于他宗接受「自續因」的比量式,所以他們才有這些過失。《明顯句論》指出我們由于不承認自續的比量,所以便不會有這些過失。此處所說的「比量」就是「叁支論式」,若你們承認自續的叁支論式,就必須承認立敵雙方共同承認有成立「自相」的正量。所以,必須由立敵雙方以這種無錯亂的正量成立的叁支來成立「所立」,但由于這種正量並不存在,所以「有法」和自續叁支的其余各支均不能成立。
假如你們不承認自續的叁支論式,便可以讓實事師采用這些量來成立「有法」等,而你們自己卻不必以這些量來成立「有法」等。所以,在《明顯句論》等教典所說的比量,皆是純粹爲了遮破他宗的「他比量」,而不是自續的比量。正如《中論》第叁品所說:
眼是不能自見。不能看見自己又怎能看見其它事情
這就像以眼睛不能看見自己爲「因」來成立眼睛不能看見其它事物。既然「因」已爲他宗承認,而中觀師亦承認「看見其它事物無自性」的「宗」,這種叁支論式就稱爲「他比量」。《明顯句論》說:
我們不使用自續的比量,因爲遮破他宗便是我們的比量的唯一效用。
意思是說,月稱論師所使用的叁支論式雖然不是自續的論式,但他可沒有說不使用叁支論式,因爲他承認這些論式的唯一目標便是遮破他宗。《明顯句論》的下一段指出月稱論師是怎樣使用叁支論式來破除他們的宗見:
認爲眼睛能看見其它事物的人也認爲眼睛不能自見。他們亦承認眼睛若沒有看見其它事物的特性便不會見物。所以我們诘難:「不能自見便不能看見其它事物,就如瓶子一樣,眼睛亦不能自見,所以亦不能看見其它事物。所以,眼睛能看見其它像青色等的事物和眼睛不能自見是互相矛盾的。所以這種比量是基于你們所承認的事情來否定你們的宗見。」這就是以他們成立的比量來破除他們的宗見的方式。
從立方中觀師的觀點而言,若對敵方說:「你們所承認的事情」就等于說:「他人所承認的事情」。
依他人所承認的事情而設立叁支論式便是我們遮破邪執的方法。由于這是非常重要,所以應該詳細說明。在最後一句之中的「他們成立」,並不是說我們自宗不承認:(1)有法-眼睛、(2)喻-瓶子、(3)因-眼睛不能自見、(4) 所立法-不能看見青色等事物。亦不是說由于「因」「周遍」等叁相只是他方承認的事情,所以它們只是于敵方成立。
這是什麼意思呢
即使我們自宗承認此四者,但是,即使于名言之中,自宗亦沒有能成立它們或能認識其境是有自性的「量」。由于主張有自性的論師在成立「有法」等事情時,必須依靠這種「量」才能成立它們,所以沒有認識其境是有自性的「量」能爲雙方共同承認。因此,它們只是基于他人所承認或成立的事情,而非雙方共同成立。
(疑問: )假如這種「量」于名言亦不存在,那麼,承認敵方所成立的事情,便會像增益添加的「自性」一樣,被正理否定。這樣,你們又怎能依靠他們的論據而獲得中觀正見呢
倘若爲正量否定的論據亦能獲得無謬正見,那麼你們便可以使用任何錯謬的宗義來求取這種正見了。
(回答: )既然我們自宗亦承認敵方執爲實有的境:(1)有法-眼睛、(2)因-眼睛不能自見、(3)喻-瓶子、(4)所立法-不能看見青色等事物,所以正理便不會否定它們。然而,由于敵方未能分辨它們是「有」和它們是「自性有」的差別,若執持它們是由認識「有自性」的「量」成立的「境」,便會被正理否定。然而,正理並不能破除敵方心相續中由未受損的名言識成立的事情,所以,既然實事師和我們自宗對于「能認識境是有自性的正智」是否存在的看法並不一致,因此我們不能以自續的論式向他們成立各種事情,僅能把他們自己的主張的相違矛盾之處揭露。
應怎樣揭露呢
就以上述所設立的他比量論式爲例:因-「有法」眼睛不能自見,于名言雖然是存在,但是能看見青色等事情的自性,即使于名言之中亦不存在。所以前者能破除後者。于眼睛而言,(1)「因」-不能自見,及(2)所破的「法」-不能看見其它事情,有則兩者皆有,無則兩者皆無,這樣,兩者又怎能否定另一方的存在呢
所以,于他比量(依他人承認的事情而設立的叁支論式)之中,「有法」、「法」、「因」等事情均須「名言有」,僅于敵方承認實不足夠。
既然敵方自己已承認眼睛等「有法」及「因」、「喻」,爲何中觀師還要成立它們呢
因爲假如他們強行抵賴說:「它們于我不能成立,要再成立」,那就沒有什麼事情不可抵賴了,跟他們辯論也是毫無意義。這樣,還有誰人能幫助他們
(反駁: )你說要把敵方認爲「眼睛不能自見」及認爲「眼睛具有能看見青色等事情的自性」之間的矛盾處揭露,但是,哪一種認知能認識這些矛盾呢
假如這些相違矛盾是由「正量」成立,那就必須于雙方成立,這樣就不應說是「基于他人承認的事情」。假如你們僅是由他人承認的事情來成立相違矛盾,那麼,由于敵方認爲「眼睛不能自見」與及「眼睛能看見其它事情」兩者並無相違矛盾,所以利用他們的主張安立相違矛盾便不合道理。倘若你們是基于自己的主張來把它們安立爲矛盾,這就可謂荒謬絕倫了。因爲你們怎能出于你們認爲這兩種立場有矛盾,于是便向敵方說他們認…
《新譯·菩提道次第廣論 下冊 學毗缽舍那法 依止毗缽舍那資糧》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