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的意義」
現在便要解釋,月稱論師在這裏是以無錯亂識所獲得者名爲「勝義」,錯亂識所獲得者名爲「世俗」。所以,「是二谛的哪一谛
」與及「能獲得「因」的識是兩種識的哪一種
」這兩個問題的重點是相同的。因爲,假如被安立爲「因」的意義既非世俗亦非勝義,「因」就不能成立。同樣,假如被安立爲「因」的意義既非無錯亂識所獲得,亦非錯亂識所獲得,則「因」亦不能成立,因爲兩者的道理是等同的。所以,月稱論師雖說清辨論師自已是承認他的「因」不能成立,但沒有說清辨論師明確承認此事(據妙音笑論師所說,清辨論師雖然沒有明確承認,但卻認爲他的「因」是由無錯亂現量成立的意義)。所以,月稱論師于《明顯句論》說:「所以任何把實事安立爲“因”的論點」時是特別指定爲「實事」。清辨論師雖然認爲在他安立的「因」之中,有一些是無錯亂現量直接成立而另一些則否,但最終皆是由無錯亂現量成立,然而卻被這位論師(月稱)遮破。前文引用《明顯句論》說中觀師不會承認他宗的主張,因爲承認「自相有」的意義是不合理的。爲了證明這種看法,所以便引用「假如根現量等...」等《回诤論》的文句來決定沒有能成立「自相」的「量」,其目的便是對向清辨論師的追隨者成立此義。
戌二爲何自宗不會犯上相同過失:
我們自己的「比量」是會否像他人一樣,同樣具有「有法不成立」及「因不成立」等過失呢
假如確有這些過失,我們就不應找尋他宗的比量的犯駁處。
由于他宗接受「自續因」的比量式,所以他們才有這些過失。《明顯句論》指出我們由于不承認自續的比量,所以便不會有這些過失。此處所說的「比量」就是「叁支論式」,若你們承認自續的叁支論式,就必須承認立敵雙方共同承認有成立「自相」的正量。所以,必須由立敵雙方以這種無錯亂的正量成立的叁支來成立「所立」,但由于這種正量並不存在,所以「有法」和自續叁支的其余各支均不能成立。
假如你們不承認自續的叁支論式,便可以讓實事師采用這些量來成立「有法」等,而你們自己卻不必以這些量來成立「有法」等。所以,在《明顯句論》等教典所說的比量,皆是純粹爲了遮破他宗的「他比量」,而不是自續的比量。正如《中論》第叁品所說:
眼是不能自見。不能看見自己又怎能看見其它事情
這就像以眼睛不能看見自己爲「因」來成立眼睛不能看見其它事物。既然「因」已爲他宗承認,而中觀師亦承認「看見其它事物無自性」的「宗」,這種叁支論式就稱爲「他比量」。《明顯句論》說:
我們不使用自續的比量,因爲遮破他宗便是我們的比量的唯一效用。
意思是說,月稱論師所使用的叁支論式雖然不是自續的論式,但他可沒有說不使用叁支論式,因爲他承認這些論式的唯一目標便是遮破他宗。《明顯句論》的下一段指出月稱論師是怎樣使用叁支論式來破除他們的宗見:
認爲眼睛能看見其它事物的人也認爲眼睛不能自見。他們亦承認眼睛若沒有看見其它事物的特性便不會見物。所以我們诘難:「不能自見便不能看見其它事物,就如瓶子一樣,眼睛亦不能自見,所以亦不能看見其它事物。所以,眼睛能看見其它像青色等的事物和眼睛不能自見是互相矛盾的。所以這種比量是基于你們所承認的事情來否定你們的宗見。」這就是以他們成立的比量來破除他們的宗見的方式。
從立方中觀師的觀點而言,若對敵方說:「你們所承認的事情」就等于說:「他人所承認的事情」。
依他人所承認的事情而設立叁支論式便是我們遮破邪執的方法。由于這是非常重要,所以應該詳細說明。在最後一句之中的「他們成立」,並不是說我們自宗不承認:(1)有法-眼睛、(2)喻-瓶子、(3)因-眼睛不能自見、(4) 所立法-不能看見青色等事物。亦不是說由于「因」「周遍」等叁相只是他方承認的事情,所以它們只是于敵方成立。
這是什麼意思呢
即使我們自宗承認此四者,但是,即使于名言之中,自宗亦沒有能成立它們或能認識其境是有自性的「量」。由于主張有自性的論師在成立「有法」等事情時,必須依靠這種「量」才能成立它們,所以沒有認識其境是有自性的「量」能爲雙方共同承認。因此,它們只是基于他人所承認或成立的事情,而非雙方共同成立。
(疑問: )假如這種「量」于名言亦不存在,那麼,承認敵方所成立的事情,便會像增益添加的「自性」一樣,被正理否定。這樣,你們又怎能依靠他們的論據而獲得中觀正見呢
倘若爲正量否定的論據亦能獲得無謬正見,那麼你們便可以使用任何錯謬的宗義來求取這種正見了。
(回答: )既然我們自宗亦承認敵方執爲實有的境:(1)有法-眼睛、(2)因-眼睛不能自見、(3)喻-瓶子、(4)所立法-不能看見青色等事物,所以正理便不會否定它們。然而,由于敵方未能分辨它們是「有」和它們是「自性有」的差別,若執持它們是由認識「有自性」的「量」成立的「境」,便會被正理否定。然而,正理並不能破除敵方心相續中由未受損的名言識成立的事情,所以,既然實事師和我們自宗對于「能認識境是有自性的正智」是否存在的看法並不一致,因此我們不能以自續的論式向他們成立各種事情,僅能把他們自己的主張的相違矛盾之處揭露。
應怎樣揭露呢
就以上述所設立的他比量論式爲例:因-「有法」眼睛不能自見,于名言雖然是存在,但是能看見青色等事情的自性,即使于名言之中亦不存在。所以前者能破除後者。于眼睛而言,(1)「因」-不能自見,及(2)所破的「法」-不能看見其它事情,有則兩者皆有,無則兩者皆無,這樣,兩者又怎能否定另一方的存在呢
所以,于他比量(依他人承認的事情而設立的叁支論式)之中,「有法」、「法」、「因」等事情均須「名言有」,僅于敵方承認實不足夠。
既然敵方自己已承認眼睛等「有法」及「因」、「喻」,爲何中觀師還要成立它們呢
因爲假如他們強行抵賴說:「它們于我不能成立,要再成立」,那就沒有什麼事情不可抵賴了,跟他們辯論也是毫無意義。這樣,還有誰人能幫助他們
(反駁: )你說要把敵方認爲「眼睛不能自見」及認爲「眼睛具有能看見青色等事情的自性」之間的矛盾處揭露,但是,哪一種認知能認識這些矛盾呢
假如這些相違矛盾是由「正量」成立,那就必須于雙方成立,這樣就不應說是「基于他人承認的事情」。假如你們僅是由他人承認的事情來成立相違矛盾,那麼,由于敵方認爲「眼睛不能自見」與及「眼睛能看見其它事情」兩者並無相違矛盾,所以利用他們的主張安立相違矛盾便不合道理。倘若你們是基于自己的主張來把它們安立爲矛盾,這就可謂荒謬絕倫了。因爲你們怎能出于你們認爲這兩種立場有矛盾,于是便向敵方說他們認爲這兩種立場沒有矛盾是不合理呢
(回答: )我們不會有這種過失。因爲「眼睛不能自見」與「眼睛具有實體自性」是有相違矛盾,而這種矛盾是由「正量」成立,所以並非單憑他人所承認的事情而安立。
(疑問: )如果能對敵方顯示這種正量而令他們認清矛盾所在,那又何須依靠他們承認的事情呢
(回答: )按照實事師的看法,能成立相違矛盾的正量的事情是必定要認識自性有境。但是我們怎能以自方認爲不存在的事情來成立矛盾呢
假如他們承認「所量」的事情沒有實體自性並不會和「能量」有矛盾,那他們便已獲得通達法無自性的正見,所以此處實無須對他們成立不能自見的事情跟它的能見自性是有矛盾。所以,假如你們要了解月稱論師的宗規,就必須仔細觀察這些要點才能明了它們的意義。
(疑問: )但是,怎樣利用他們承認的事情來顯示「不能自見便一定不能看見其它事情的自性」的周遍性。
(回答: )正如《中觀根本論佛護疏》所說:
舉例說,由于有水才能看見濕地,有火才能看見熱水,有茉莉花才能看見芳香的衣服。我們必須由水、火、茉莉花叁者才能看見有濕潤的土地、溫熱的水、芳香的衣服叁事。這是你們自己承認的。同樣道理,假如諸法是有自性,你們就應該首先看見在事物身上有自性,然後才會在其它有關的事物身上看見有這種自性。假如最初不能于事物本身看見有自性,那又怎能在其它事物身上看見有自性。正如在茉莉花之中看不見有臭味,那麼在衣服之上亦不會看見有這種臭味。
這就是以敵方所認同的譬喻,令他們對「周遍」及「反周遍」(藏:Idog khyab。又作異品周遍。因法立量的第叁支。與立量所立事物反義相屬,故于立量異品之中決定是無。如雲:「若其是常,則遍是非所作性。」異品遍無,與所立反即與因反。見《藏漢大辭典》。)作出確定。假如眼睛是具有能看見的自性,就應該首先發現它能自見,然後才發現它能看見色等事物及發現它能看見在聚合法之中的色法聚合。但是,既然眼睛不能自見,所以亦不能看見其它事物。這就是我們利用他人承認的事情來顯示「周遍」的方法。《四百論》亦說:
假如諸法有自性,首先便會于諸法自身顯現。這樣的話,眼睛爲何不會認取眼睛本身。
(反駁:)雖然火不能自焚,但是卻能焚燒其它事物。同理,眼睛不能自見卻能看見其它事物也是沒有矛盾。
(回答: )我們並非總體破除火能焚燒柴薪又或眼睛能看見色法。而是破除眼睛是具有能看見其它事物的自性。若是這樣的話,你們的譬喻必定與火有焚燒柴薪的自性相同,因此,你們的譬喻就和你們要成立的事情一樣不合道理。假如火和柴薪兩者皆有自性,那它們的自性就必定是「一」(同一)或「異」(相異)。它們是屬于哪一者呢
假如兩者的自性是「一」,那麼火便會自焚,這樣火又怎會成爲「能焚者」,而柴薪則成爲「所焚事」
假如你們…
《新譯·菩提道次第廣論 下冊 學毗缽舍那法 依止毗缽舍那資糧》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