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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菩提道次第廣論 下冊 學毗缽舍那法 依止毗缽舍那資糧▪P65

  ..續本文上一頁堅持這種看法的話,人們也可以反過來說火是「所焚事」,柴薪是「能焚者」,這時你們應怎樣回答

  假如兩者的自性是「異」,那麼,即使沒有柴薪也會有火,正如沒有馬亦能有牛。《四百論》說:

  火能焚燒熾熱的東西,不是熾熱的東西又怎能被焚燒呢

  所以離開火便沒有柴薪,離開柴薪也沒有火。

  所以,若你們認爲焚燒是有自性,它理應不能自焚亦不能焚燒其它東西。同樣,若你們認爲眼睛是有能看見的自性,就必須承認眼睛若不能自見便不能看見其它事物。所以上述的過失依然沒有改變。

  由于看見這些對于相信「自性」所作出的質難,便會舍棄執著有自性的宗義,然後便能明了于「無自性」之中,「能」(藏: bya)與「所」(藏: byed)才能成立,從而便能分辨「無」與「無自性」的差別,于是亦能區別「有」與「有自性」的不同,這樣便能通達無自性的「量」能沖量無自性的「所量事」等等。

  (疑問: )能通達火與柴薪無自性的「量」並非「現量」,所以必須承認它們是「比量」。若是這樣的話,它們是基于什麼的「因」呢

  

  (回答: )如果火與柴薪是有自性,它們(的自性)就必定是「, 一」或「異」。但當你們往後看見必需「無自性」才能破除「一」或「異」的自性,這樣便能完滿正因叁相的前二相。然後,當我們決定了解沒有「一」或「異」的自性時,便能完滿第叁相,亦即「遍是宗法性」。所以,這就是完滿能引生比量智的正因叁相的「因」。以這種理由便能決定火與柴薪皆無自性,而這種定解便是比量。須知,在前文安立他比量的叁支論式中,我們便是使用相同的方法成立叁相而引生比量(即是「于自性上眼睛不能看見其他事物,因爲眼睛不能自見」)。

  若以應成的方式便是這樣立論:「火與柴薪若有自性,它們的自性應是“一”或“異”」又或「若它們的自性是“一”,火應會自焚」等等。這種方式是利用他方承認爲「因」的事情而帶出跟他們的信仰相反的含義。這個例子能讓你們知道怎樣建立其它的應成論式。

  所以,只要敵方仍未放棄實事師的宗義,他們便會繼續依仗量度諸法有自性的「量」來成立叁支比量中各支的耽著境,直至他們以正量通達任何事物皆無實體自性的那一刻,才會舍棄實事師的宗義。《明顯句論》說:

  (問: )于破除實事師所用的比量之中的「有法」等,即使于雙方皆不成立,但是否至少也要于其中一方的比量成立呢

  

  (答: )是的,要使用于實事師自己成立的「因」,而不使用于他方(中觀師)成立的「因」。因爲在世間也會看見這種事情。在世間之中,有時會透過雙方信賴的證人的證詞來定勝負,但有時只會用他們自己的證詞來斷定而不必由他人的證詞來定勝負,宗見正理和世間道理也是這樣,因由處于正理論典的重要關頭便只有世間名言。

  文中舉出例子及解釋來說明能以他人所接受的事情作爲「因」。

  正理師認爲叁相及「有法」等事情必須于立敵雙方共同成立,因爲他們認爲敵方若以任何一種「量」成立叁相及「有法」等事情,那麼立方亦須要以這種量來成立這些事情。但月稱論師卻破斥這種說法,正如同論(《明顯句論》)所說:

  (反駁: )「能立」和「能破」均須立敵雙方共同承認。但你們卻辦不到,因爲你們對「有法」等事情是否須于雙方或任何一方成立有懷疑。

  (答: )即使你們是這樣想,但是也要接受我們所說的方法,也就是要接受基于世間的「比量」。亦即是說,若我們以教義來破除某種觀點時,不必只是使用雙方一致承認的教義。爲什麼呢

  因爲你們能使用只有他們才承認的教義,我們對敵方所用術語的推斷,于敵方已經成立。這種方法是值得信賴的,反而試圖于雙方成立某些事情卻不可靠。所以正理師定出的規限並非必須,因爲諸佛也是以人們各自承認的事情來利益不明真實的所化有情。

  所以,若以前文所說的「量」及立敵雙方共同成立的「因」來成立「所立」,即稱之爲「自續因」。若不以這種方式成立的「因」而僅以敵立承認的叁相來成立「所立」,這樣就稱爲「應成」。很明顯,這才是月稱論師的本旨。

  

  申二應做哪一派的教規在心相續中引生正見:

  既然追隨龍樹、聖天父子的衆大中觀師是分爲兩派,那我們應追隨哪一派呢

  在這裏是追隨應成派。又如前文所說,即使我們于名言之中破除自性,但在破除自性之後,必須妥善安立一切輪回和涅槃的說法。所以,你們對于這兩種道理必須取得決定了解(指破除自性及破除自性後仍能成立輪回涅槃)。

  這兩位論師在論中常說,若你們承認諸法有自性,那大可以用觀察實性的正理仔細檢驗它們。鑒于聖父子的論典于此完全一致,所以我才接受這一派。因此,你們顯然也要依照前文所說而接受應成派的宗見。

  未叁以這種能破規在自心相續引生正見的方法:

  這一節是解釋如何以應成派的破規于自心相續引生正見的方法。此處又分叁部分:(一)抉擇補特迦羅無我的方法。(二)抉擇法無我的方法。(叁)修習正見淨除煩惱障及所知障的方法。

  申一抉擇補特迦羅無我的方法:

  

  「抉擇補特迦羅無我的方法」分叁:(一)正式抉擇我無自性。(二)開示由此亦能成立我所無自性。(叁)如何把這些正理應用于余法之上。

  酉一正式抉擇我無自性:

  「正式抉擇我無自性」分二: (一)設立譬喻。(二)說明喻義。

  戌一設立譬喻:

  月稱論師于《入中論疏》引經典所說:

  「我」是一種魔心,你們懷有這種邪見。這些「行蘊」皆是空的,在它們之中並無有情。正如人們是依仗各種支分(藏: yan lag 。如輪胎、輪軸、座椅等零件)的聚合而把它假名爲「車」,我們亦是依仗諸蘊而使用「有情」這個世俗名稱。

  佛陀以「車」是依仗它的車輪等支分假名安立作爲譬喻,藉由此說明「我」或「有情」也是依仗諸蘊假名安立。譬喻的解釋分四:(一)說明車是無自性而是假名有。(二)斷除駁斥。(叁)由不同名稱成立的方法。(四)由此譬喻能速得正見的優勝處。

  

  亥一說明車是無自性而是假名有:

  《入中論》說:

  車不離它的支分,亦非不離它的支分,亦非具有這些支分。車並非依于支分,支分亦非依于車。車不是支分的聚合亦不是這些支分的形相。它就是這樣。

  文意是說,車于一、異等七種方式之中均不存在,它只是假名有(指觀察車和它的支分是同一、相異等七種方法,而得知「車」是假名安立)。「我」與「取蘊」也像車和它的支分一樣。假如「車」是具有自體或自性,那麼,它就一定能夠被觀察有否自性的正理,于一、異等七相的任何一相成立。可是,它並不能被這種正理于七相的任何一相成立,所以它必定沒有自性。

  所謂車的支分便是軸、輪、釘等各種零件,車和這些支分的自性並非同一,假如它們的自性是同一,那麼,車的數量亦應像支分一樣多。若車是單一,那支分亦應是單一,能作者與所作事亦應相同。

  車與它的支分亦非相異,因爲若是相異的話,車與它支分就應該像瓶和衣一樣互不相幹,然而並不是這回事。又這樣亦應該沒有理由依這些支分來安立車。車並非像盤子盛載奶酪一般,是其支分的依處。車亦不是像天授處于帳蓬一般,處于其支分之中,因爲這種關系只有車和它的支分自性各異才能成立,但車和它的支分並不是這樣。所以我們在這裏並不是要遮破它們唯是相互依存,而是要破除「能依」和「所依」有自相。即使以上兩個例子也是就他人承認有自相的能依和所依時舉出,但是在同類的情況下也可以這樣理解。

  車擁有它的支分亦不合道理。假如我們認爲車就像天授擁有牛犢一般擁有它的支分,那車和它的支分就應該像天授和牛犢一般,兩者可被分別理解,但是兩者並不能被分別理解,所以沒有這樣的擁有方式。若說車是像天授擁有耳朵一般擁有其支分也是不合理的,因爲我們已經遮破自性是相異。若諸法有自性,那這種擁有方式就應該是同一自性,而我們亦已破斥。再說,我們並不是破除天授擁有耳朵的名言有,此理于車亦同樣適用。所以我們只是破除自相的擁有。至于其余兩種執見,就如《人中論》所說:

  假如支分的聚合便是車,那麼即使把車的支分一一堆砌起來亦應該有車。沒有「有支」就不會有「支分」。因此唯形狀亦不成車。

  (有支。藏: yang lag can。即是包含各種支分的整體。)

  有人認爲唯支分的聚合又或支分的特有形狀,便可安立爲車。僅以支分的聚合爲車並不合理,這可分爲兩點:

  (1)違反正理-即使把輪等各種分散的支分完全集合一起,亦應有車,因爲支分的聚合便是車。

  (2)違反他們自己的主張-內道實事師認爲只有唯「支分」的集合而沒有「有支」。若是這樣,「支分」也不應有,因爲並沒有擁有「支分」的「有支」。所以,既然沒有唯支分的集合,支分聚合亦不成車。

  月稱論師認爲破除支分聚合不必加上簡別,由于爲聚合便是車的「施設處」(藏:gdags gzhi。又作施設基、安立所依),因爲月稱論師說諸「蘊」的聚合是施設「我」的依處,而不是「我」。(月稱論師于《人中論》說:「“我”是依蘊安立,所以唯蘊的聚合並不是“我”」。)

  (反駁: )我不是說唯支分的聚合是車,而是以支分堆砌爲特有形狀來安立爲車。

  (回答: )若這樣說便違背了你們自己的主張。正如上文所說,既然你們認爲沒有擁有支分的「有支」,那亦應該沒有「支分」。所以,把唯支分的形狀安立爲車買不合理。文中的「」字是說並非只是唯聚合不能成立爲車。

  還有,若你們說這種形狀是車,那麼不同支分的形狀是車還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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