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意义」
现在便要解释,月称论师在这里是以无错乱识所获得者名为「胜义」,错乱识所获得者名为「世俗」。所以,「是二谛的哪一谛
」与及「能获得「因」的识是两种识的哪一种
」这两个问题的重点是相同的。因为,假如被安立为「因」的意义既非世俗亦非胜义,「因」就不能成立。同样,假如被安立为「因」的意义既非无错乱识所获得,亦非错乱识所获得,则「因」亦不能成立,因为两者的道理是等同的。所以,月称论师虽说清辨论师自已是承认他的「因」不能成立,但没有说清辨论师明确承认此事(据妙音笑论师所说,清辨论师虽然没有明确承认,但却认为他的「因」是由无错乱现量成立的意义)。所以,月称论师于《明显句论》说:「所以任何把实事安立为“因”的论点」时是特别指定为「实事」。清辨论师虽然认为在他安立的「因」之中,有一些是无错乱现量直接成立而另一些则否,但最终皆是由无错乱现量成立,然而却被这位论师(月称)遮破。前文引用《明显句论》说中观师不会承认他宗的主张,因为承认「自相有」的意义是不合理的。为了证明这种看法,所以便引用「假如根现量等...」等《回诤论》的文句来决定没有能成立「自相」的「量」,其目的便是对向清辨论师的追随者成立此义。
戌二为何自宗不会犯上相同过失:
我们自己的「比量」是会否像他人一样,同样具有「有法不成立」及「因不成立」等过失呢
假如确有这些过失,我们就不应找寻他宗的比量的犯驳处。
由于他宗接受「自续因」的比量式,所以他们才有这些过失。《明显句论》指出我们由于不承认自续的比量,所以便不会有这些过失。此处所说的「比量」就是「三支论式」,若你们承认自续的三支论式,就必须承认立敌双方共同承认有成立「自相」的正量。所以,必须由立敌双方以这种无错乱的正量成立的三支来成立「所立」,但由于这种正量并不存在,所以「有法」和自续三支的其余各支均不能成立。
假如你们不承认自续的三支论式,便可以让实事师采用这些量来成立「有法」等,而你们自己却不必以这些量来成立「有法」等。所以,在《明显句论》等教典所说的比量,皆是纯粹为了遮破他宗的「他比量」,而不是自续的比量。正如《中论》第三品所说:
眼是不能自见。不能看见自己又怎能看见其它事情
这就像以眼睛不能看见自己为「因」来成立眼睛不能看见其它事物。既然「因」已为他宗承认,而中观师亦承认「看见其它事物无自性」的「宗」,这种三支论式就称为「他比量」。《明显句论》说:
我们不使用自续的比量,因为遮破他宗便是我们的比量的唯一效用。
意思是说,月称论师所使用的三支论式虽然不是自续的论式,但他可没有说不使用三支论式,因为他承认这些论式的唯一目标便是遮破他宗。《明显句论》的下一段指出月称论师是怎样使用三支论式来破除他们的宗见:
认为眼睛能看见其它事物的人也认为眼睛不能自见。他们亦承认眼睛若没有看见其它事物的特性便不会见物。所以我们诘难:「不能自见便不能看见其它事物,就如瓶子一样,眼睛亦不能自见,所以亦不能看见其它事物。所以,眼睛能看见其它像青色等的事物和眼睛不能自见是互相矛盾的。所以这种比量是基于你们所承认的事情来否定你们的宗见。」这就是以他们成立的比量来破除他们的宗见的方式。
从立方中观师的观点而言,若对敌方说:「你们所承认的事情」就等于说:「他人所承认的事情」。
依他人所承认的事情而设立三支论式便是我们遮破邪执的方法。由于这是非常重要,所以应该详细说明。在最后一句之中的「他们成立」,并不是说我们自宗不承认:(1)有法-眼睛、(2)喻-瓶子、(3)因-眼睛不能自见、(4) 所立法-不能看见青色等事物。亦不是说由于「因」「周遍」等三相只是他方承认的事情,所以它们只是于敌方成立。
这是什么意思呢
即使我们自宗承认此四者,但是,即使于名言之中,自宗亦没有能成立它们或能认识其境是有自性的「量」。由于主张有自性的论师在成立「有法」等事情时,必须依靠这种「量」才能成立它们,所以没有认识其境是有自性的「量」能为双方共同承认。因此,它们只是基于他人所承认或成立的事情,而非双方共同成立。
(疑问: )假如这种「量」于名言亦不存在,那么,承认敌方所成立的事情,便会像增益添加的「自性」一样,被正理否定。这样,你们又怎能依靠他们的论据而获得中观正见呢
倘若为正量否定的论据亦能获得无谬正见,那么你们便可以使用任何错谬的宗义来求取这种正见了。
(回答: )既然我们自宗亦承认敌方执为实有的境:(1)有法-眼睛、(2)因-眼睛不能自见、(3)喻-瓶子、(4)所立法-不能看见青色等事物,所以正理便不会否定它们。然而,由于敌方未能分辨它们是「有」和它们是「自性有」的差别,若执持它们是由认识「有自性」的「量」成立的「境」,便会被正理否定。然而,正理并不能破除敌方心相续中由未受损的名言识成立的事情,所以,既然实事师和我们自宗对于「能认识境是有自性的正智」是否存在的看法并不一致,因此我们不能以自续的论式向他们成立各种事情,仅能把他们自己的主张的相违矛盾之处揭露。
应怎样揭露呢
就以上述所设立的他比量论式为例:因-「有法」眼睛不能自见,于名言虽然是存在,但是能看见青色等事情的自性,即使于名言之中亦不存在。所以前者能破除后者。于眼睛而言,(1)「因」-不能自见,及(2)所破的「法」-不能看见其它事情,有则两者皆有,无则两者皆无,这样,两者又怎能否定另一方的存在呢
所以,于他比量(依他人承认的事情而设立的三支论式)之中,「有法」、「法」、「因」等事情均须「名言有」,仅于敌方承认实不足够。
既然敌方自己已承认眼睛等「有法」及「因」、「喻」,为何中观师还要成立它们呢
因为假如他们强行抵赖说:「它们于我不能成立,要再成立」,那就没有什么事情不可抵赖了,跟他们辩论也是毫无意义。这样,还有谁人能帮助他们
(反驳: )你说要把敌方认为「眼睛不能自见」及认为「眼睛具有能看见青色等事情的自性」之间的矛盾处揭露,但是,哪一种认知能认识这些矛盾呢
假如这些相违矛盾是由「正量」成立,那就必须于双方成立,这样就不应说是「基于他人承认的事情」。假如你们仅是由他人承认的事情来成立相违矛盾,那么,由于敌方认为「眼睛不能自见」与及「眼睛能看见其它事情」两者并无相违矛盾,所以利用他们的主张安立相违矛盾便不合道理。倘若你们是基于自己的主张来把它们安立为矛盾,这就可谓荒谬绝伦了。因为你们怎能出于你们认为这两种立场有矛盾,于是便向敌方说他们认为这两种立场没有矛盾是不合理呢
(回答: )我们不会有这种过失。因为「眼睛不能自见」与「眼睛具有实体自性」是有相违矛盾,而这种矛盾是由「正量」成立,所以并非单凭他人所承认的事情而安立。
(疑问: )如果能对敌方显示这种正量而令他们认清矛盾所在,那又何须依靠他们承认的事情呢
(回答: )按照实事师的看法,能成立相违矛盾的正量的事情是必定要认识自性有境。但是我们怎能以自方认为不存在的事情来成立矛盾呢
假如他们承认「所量」的事情没有实体自性并不会和「能量」有矛盾,那他们便已获得通达法无自性的正见,所以此处实无须对他们成立不能自见的事情跟它的能见自性是有矛盾。所以,假如你们要了解月称论师的宗规,就必须仔细观察这些要点才能明了它们的意义。
(疑问: )但是,怎样利用他们承认的事情来显示「不能自见便一定不能看见其它事情的自性」的周遍性。
(回答: )正如《中观根本论佛护疏》所说:
举例说,由于有水才能看见湿地,有火才能看见热水,有茉莉花才能看见芳香的衣服。我们必须由水、火、茉莉花三者才能看见有湿润的土地、温热的水、芳香的衣服三事。这是你们自己承认的。同样道理,假如诸法是有自性,你们就应该首先看见在事物身上有自性,然后才会在其它有关的事物身上看见有这种自性。假如最初不能于事物本身看见有自性,那又怎能在其它事物身上看见有自性。正如在茉莉花之中看不见有臭味,那么在衣服之上亦不会看见有这种臭味。
这就是以敌方所认同的譬喻,令他们对「周遍」及「反周遍」(藏:Idog khyab。又作异品周遍。因法立量的第三支。与立量所立事物反义相属,故于立量异品之中决定是无。如云:「若其是常,则遍是非所作性。」异品遍无,与所立反即与因反。见《藏汉大辞典》。)作出确定。假如眼睛是具有能看见的自性,就应该首先发现它能自见,然后才发现它能看见色等事物及发现它能看见在聚合法之中的色法聚合。但是,既然眼睛不能自见,所以亦不能看见其它事物。这就是我们利用他人承认的事情来显示「周遍」的方法。《四百论》亦说:
假如诸法有自性,首先便会于诸法自身显现。这样的话,眼睛为何不会认取眼睛本身。
(反驳:)虽然火不能自焚,但是却能焚烧其它事物。同理,眼睛不能自见却能看见其它事物也是没有矛盾。
(回答: )我们并非总体破除火能焚烧柴薪又或眼睛能看见色法。而是破除眼睛是具有能看见其它事物的自性。若是这样的话,你们的譬喻必定与火有焚烧柴薪的自性相同,因此,你们的譬喻就和你们要成立的事情一样不合道理。假如火和柴薪两者皆有自性,那它们的自性就必定是「一」(同一)或「异」(相异)。它们是属于哪一者呢
假如两者的自性是「一」,那么火便会自焚,这样火又怎会成为「能焚者」,而柴薪则成为「所焚事」
假如你们…
《新译·菩提道次第广论 下册 学毗钵舍那法 依止毗钵舍那资粮》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