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所說的各種來自補特迦羅的損害。所以,若我們不能知道誰是菩薩,便要像《迦葉請問品》所說,修習清淨相,引生視一切有情如同大師(佛陀)的想法。有聽衆到來時便要稱揚菩薩的功德,但不是說沒有前往四方稱揚便有過失。這就是第叁種黑法的對治方法。
(四)第四白法的「境」是所有我們要成熟的有情。所做的事情便是令他們不慕「獨一乘」(藏:nyi tsheba”i theg pa。小乘的同義詞)而追求圓滿正覺。就我們自己來說,雖然必須令所化弟子受持大乘道軌,但假如他們不能生起大乘意樂,也不是我們的過失,只是沒能力辦到罷了。這種白法能斷除第二種黑法,因爲我們若是真心希望把他人安置于究竟安樂,便絕不會做出任何令別人不安的事情,讓他們對自己的善行感到後悔。《獅子請問經》說:
若于一切生中修習菩提心,就是在夢中也不會舍棄。那所謂醒時不舍棄的意思又是什麼
佛陀說: 「不論在村落、城鎮或任何地方,若我們令有情趣向正覺菩提,便不會舍棄菩提心。」
《文殊師利莊嚴佛國經》又說,若具有四法便不會舍棄大願(願菩提心),這就是:( 1 )摧毀我慢、(2) 斷除嫉妒、(3 )破除悭吝,( 4 )看見別人富足心生歡喜。只要我們修習菩提心,在未來生亦不會遠離這種心珍寶。(在《大寶積經》的)《寶雲經》明言:
若我們在一切威儀之中修學菩提心,任何善法修習均以菩提心爲前導...。
《叁摩地王經》亦明言:
人們愈能多作觀察,他們的心便愈益契入所思之事。
其他佛經也是這樣說。
辛叁若有衰損令其恢複之法:
許多論師均說:「染犯“四種黑法”及“心意舍棄有情”五者,又或連同“自忖不能成佛而舍棄菩提心”六者,假如超過“一時”(另一說是「一座」。有說「一時」是指晝夜六時之一。亦即過了四小時仍未忏悔,)便會舍棄願菩提心。若于“一時”之內忏悔這六者,那就只會令願菩提心減弱,而不會令我們舍棄。又假如我們沒有一日六次受持菩提心,並任隨二資糧的修學退轉,也只會令菩提心減弱。假如舍棄菩提心之因出現,便必須以儀軌重受願菩提心,僅是減弱的話,只要忏悔就可以,不必重受。」
對此,假如我們認爲自己不能成佛便會即時舍棄菩提心,那就不必理會「一時」,所以這種說法全不合理。四種黑法並不是在今生舍棄菩提心之因,而是在未來生令菩提心不能生起之因,所以我們要在這一生把它們斷除。《菩提道燈論》說:
爲了在來生也能夠憶起菩提心,必須護持所說的學處。
『所說」是指如《迦葉請問品》所說。由于在這部佛經的四白法一節明顯宣說此義:
迦葉,菩薩若具四法便會在一切生中,于出生之後立即生起菩提心。在達至菩提藏之前,絕不忘失。
經中在四黑法一節雖未清楚說明它們會影響今生還是後生,但可以知道是指後世。然而,假如在今生時常染犯黑法,我們的菩提心便會減弱,否則守護律儀的菩薩若爲了開玩笑而說謊,稍微谄诳有情,因嗔恚而稍微說菩薩的壞話,令他人對所修的善根稍微産生悔意,那只要他們超過「一時」而未忏悔,便會喪失菩薩律儀,因爲失去願菩提心就會喪失律儀。據《菩薩地》及《集學論》所說,行者喪失願心便會喪失律儀。
假如我們宣稱這樣便會喪失律儀,那就不得不把這起黑法定爲「根本罪」(藏:rtsa 1tung),可是從未見有這種全不合理的說法。
又這種計算時間的說法雖然是出于《優波離請問經》(梵:Arya-upali-grhapati-pariprccha-nama-mahayana–su tra),但絕對不是經中的意思,在我的(《菩薩地律儀品》注釋)《菩提正道菩薩戒論》(藏: Byang chub sems dpa”i tshul khrims kyirnam bshad byang chub gzhung lam。又作《菩薩戒品釋》)已經詳細抉擇,于此不贅。
「心意舍棄有情」意指想及總體有情衆生時,認爲自己無法饒益這麼多的有情,這顯然是指舍棄「願菩提心」。當我們想及個別有情時,若生起永不饒益這位有情的想法,亦像毀壞一部分便毀壞整體一般,把爲利益一切有情而發起的菩提心摧毀。否則,我們也可以把第二位、第叁位、第四位等許多有情舍棄,爲利益其他有情而發起菩提心,那麼亦必定能夠發起圓滿的菩提心了,但事實絕不是這樣的一回事。
《菩提道燈論釋難》說這些菩提心學處是有:因渣菩提王(梵:Indrabhuti)、龍樹、無著、聖勇(馬鳴)、寂天、月官、寂護(梵:Santaraksita,又作靜命)等各各派不同教規。有一些認爲菩提心的學處便是「初發菩提心及趣入菩薩行的一切學處」。一些是認爲「經中所說的每一種學處皆應守護」。一些是認爲它們是指「所有一切資糧道士夫的學處」,另有一些是不承認它們是「如此這般的特定學處」。還有一些是認爲「除了皈依學處之外,還要守護不舍受持四白法意樂及忘卻引生四黑法意樂的八種修持」。《菩提道燈論釋難》說:
我的師長曾說這些阿阇黎的教規皆是出于經典所說,所以應受持自宗上師所傳之規。
意指這些皆是經義。
總之,格西仲敦已傳承的大善知識們,皆不承認《菩提道燈論釋難》是大尊主(阿底峽尊者)親手所造的注釋。但是,拿錯的傳承則認爲是大尊主所造,而且是拿錯的秘法。先賢大德有傳大尊主曾在補讓(藏:Pu rangs。今作普蘭,位于西藏北部邊陲地區)一地撰造了一部簡略的注釋,後來當大尊主到達桑耶時,有一位譯師問尊者他可否作出增補,後來這位譯師便爲此論廣作補充。所以,大尊主的確造了一部略釋,而且這部論釋更采用了多位上師的解釋來進行補充,雖然當中也有一些明顯的謬誤,但是,對于經典的意義亦有許多善妙的解說,因此,我在這部道次第及其他論釋之中,亦有引用那些沒有錯謬的意義。
《菩提道燈論釋難》所提到的以上各種學處多不可信。認爲菩提心的學處乃是「初發菩提心及趣入菩薩行的一切學處」的說法並不合理,因爲若認爲發(菩提)心學處就是行(菩提)心學處,那他們除了「皈依學處」之外,僅斷除「四黑法」和受持「四白法」是不足夠的。假如我們認爲「發菩提心」的意思只是「願菩提心」,在願心學處的時候便不必修學任何經中所說的學處,亦不需要修學任何趣入菩薩行之後的學處,否則,願心學處和菩薩律儀學處便沒有分別了。
除了《迦葉請問品所說的》黑法和白法兩種學處外,上述一切學處皆是根據《菩提道燈論》及《發心律儀儀軌》所說。
有說應修學《七法經》(藏:Chos bdun po”i mdo)所說的學處,但由于此經是說「希望速得神通者所應修學」,所以這些學處並不是菩提心的特殊學處,所以此處不作討論。
所以,自宗的立場認爲:除了不舍棄願菩提心及心意不舍棄有情之外,在獲得菩薩律儀之前毀壞學處,並不會構成菩提心的墮罪。但是,假如我們毀壞學處,便會毀壞未受菩薩律儀期間的誓願修善學處,所以便會染犯惡作罪 (藏:kha na ma tho ba),這樣便要以「四力」進行忏悔。在獲得菩薩律儀之後,毀壞這些學處便是毀壞律儀學處的墮罪,這樣便要依照所教的還淨方法來把它恢複,這種方法是屬于行菩提心學處的範圍,而非其他。然而,一日六次發菩提心卻是「願菩提心」的特殊學處。
《新譯·菩提道次第廣論 中冊 上士道 儀軌受法》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