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彼生除無明支,其余一切地相應,因彼生一切屬第二靜慮地,彼生與無明支不相應,彼生無明屬初靜慮地故。從九地隨一生有頂,彼生除無明支,其余一切地相應,彼生一切由有頂地所攝故,因彼生與無明地不相應,謂彼生無明由無所有處地所攝故。如是類推。
彼等能生者,謂從九地隨一生欲界,彼生無明屬欲地者,謂能引欲界異熟業等起,彼無明即是屬欲界地所攝故。從九地隨一生欲界,彼生之行緣起者,是由欲地所攝,若彼生能引欲異熟業,其余地的業不引其余地異熟故。彼生識緣起者,謂是能引欲地異熟業習熏習之所依事,主要是意識故。彼生名色(名色、六入、觸、受)等四,謂彼等能引欲異熟業的所引果,其余地的業不能引其余地的異熟故。彼生是愛取二者屬欲地者,若是彼二能引欲異熟習氣煩惱,其余煩惱能引其余地異熟業習故。彼生是有緣起,若彼能生欲地異熟業,由其余地的業,不生其余的地異熟故。彼生老二緣起者,皆屬于彼,若能生欲異熟業的所生果,余地的業不生余地異熟故。其余類推。
9、如何修習之理趣(規則):《集論》雲:“何等順逆故?謂雜染順逆故,清淨順逆故,是說緣起順逆義。”如是《雜集論》說“雜染順逆者,或依流轉次第說,謂無明緣行,如是等順次第說;或依安立說,謂老死,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如是等逆次第說。清淨順逆者,謂無明滅故行滅,如是等順次第說;由誰無故老死無,由誰滅故老死滅,如是等逆次第說。應如是觀緣生起義,一切皆是緣生。”若結合諸谛建立,說雜染品緣起順逆者,謂地之本事。何以故?謂緣起從老死所取顯示順逆次第,生與老死是苦谛的差別故。其義是說若老死生即是生等,老死滅等分別有所爲者,是爲應當善巧苦谛與苦谛滅的滅谛,因老死二者是苦谛故,彼二是業煩惱的究竟異熟故。說由無明爲緣而生行等,及由無明滅則行滅等有所爲者,是爲應善巧集谛與道谛故,因爲無明與行二者是集谛,能滅彼集谛者即是道谛故。
10、如何修習之果:如是修習已通達,有特別殊勝功德利益者,謂善巧流轉生死與還滅生死,于彼生死作爲取舍修習,是生起一切利樂之生源,有得佛位的殊勝功德利益故。
頂加行八法之六·修道頂加行
第六、釋修道頂加行
庚叁、修道頂加行分叁:辛一、修道頂加行;辛二、所斷分別;辛叁、斷除所斷之勝利。
辛一、修道頂加行
叁、釋修道頂加行分叁:一、所依修道;二、所斷分別;叁、能依功德。
一、所依修道分:經說與論釋二種。
(一)經說:經說見道頂加行,獅子奮迅叁摩地所余義。經說:“于此獅子奮迅等持,善成熟已,複入菩薩超越等持。”“雲何獅子奮迅等持,善現,謂菩薩摩诃薩,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等。
(二)論釋分叁:
{一}結合:已釋見道頂加行,彼後釋修道頂加行有所爲者,謂斷除修道所斷,及生起功德勝利者,謂若是通達彼等所依修道爲前行,則易于了知,如是說故,名結合如是說見道已,斷除所治品者,謂若是成就所依身爲前行,則易于了知所依之修道。
{二}根本:釋彼之義
頌曰:滅盡等九定,修往還二相,後以欲界攝,非定心爲界,
超越入諸定,超一二叁四,及五六七八,至滅定不同。
{叁}解釋:就詞義門釋,謂諸菩薩等。此中分:加行、正行、攝義叁種。
[一]加行:“善現,謂菩薩摩诃薩,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入初靜慮,次第乃至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滅想受定。複從滅想受定起,還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次第乃至入初靜慮,是爲獅子奮迅等持。”釋彼之義謂“滅盡等九定,修往還二相”是說諸菩薩從初靜慮所取,乃至往滅盡定其後從滅盡定所取,乃至初靜慮,如是乃至往初靜慮,如是順次與非順次,由第二靜慮、第四靜慮及四無色定、滅想受定,往返有九。
[二]正行分二:1、往再往;2、還複還。
1、往再往分:滅不間雜及間雜二種。
(1)滅不間雜:此獅子奮迅等持善分有超越等持。“善現,雲何菩薩超越等持。善現,謂菩薩摩诃薩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從初靜慮起,次第乃至入滅想受定。”彼義由論根本釋中附說。
(2)間雜:“從初靜慮起,入滅想受定,從滅想受定起,入第二靜慮,從第二靜慮起,入滅想受定”乃至“從滅想受定起,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此義謂“超一二叁四,及五六七八”此謂附說。釋彼之義,謂入初靜慮,從初靜慮起,入滅想受定,從滅想受定起,如是乃至入非想非非想處定。
2、還複還:“從滅想受定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非想非非想處定”乃至“從初靜慮起,住不定心。”釋彼之義謂“後以欲界攝”。是說從彼定起,緣無間之定,爲欲界行識,安立界限體性,以方便善巧力起,住不定心。(廣如《略釋》有《般若經》459·18-20頁說,故不重錄)
[叁]攝義:如是從舍一等持,入滅定之間不同門分,往還不同,安住如是超越等持,若能證自在相,即是修道。
論義是說:菩薩修道身中之超越等持(有法),是修道頂加行者,是能正對治修所斷分別住種類的大乘隨現觀故。顯明彼狀相即是彼的性相。
自宗分叁:一、經說;二、論攝;叁、釋超越自性。
一、經說:此處經中所說,間雜次第九定有順不順二定加行,即獅子奮迅等持;彼九中唯不間雜相順定一等持,色靜慮有八,間雜滅定相順等持往超越等持;次第定有九,間雜欲界心不順的等持往超越等持有一,此中有廣中略多種。
二、論攝:“滅盡等九定,修往還二相”謂諸菩薩,正說加行獅子奮迅。“後以欲界攝,非定心爲界”是說以欲界行的識(心),攝爲界限,正說欲界心。“超一二叁四,及五六七八,至滅定不同”是說彼之後爲滅定,于次第定有九,欲心間雜等持,正說未還超越相順定。說初靜慮等,謂“超越入諸定”及“至滅定不同”彼顯攝義與超越釋名。(以上可略或不用,因《略釋》與經中廣說)
叁、釋超越自性分二:一超越加行;二正行。
(一)超越加行分叁:
{一}定相:自所得爲得超越正行定義,至九次第定中間,不間雜定的大乘隨現觀,是超越加行的定相。此中若分有:遠加行與近加行二種。初遠加行者,謂菩薩第二地者身中九次第定中間,不間雜順與不順二種定的等持,彼之安住有十八者,謂從初靜慮至滅定中有九,從滅定至初靜慮有九種故。
{二}差別:如是加行,先舍獅子奮迅已,至次第九定之間,唯不間雜相順定的等持,彼之安住有九種,謂此中次第定有九種故。經中說此爲超越定,彼與《金鬘論》所說相同,此亦如上論釋處是相同,彼非正超越,因爲若是超越等持,于彼定必須是超越定之等持,但非彼彼故。
{叁}界限:從初地至第二地中皆有者,謂從初地已得超越加行,即是得第二地的正行。
(二)、正行分四:
{一}定相:能得自己的方便,由修超越加行力所得定,由間雜事間雜法不同相雜差別,是大乘隨現觀超越正行定的定相。
{二}差別:分往超越定與還超越定二種。
{叁}界限:從第二地至未得第八地。第八地以上無須要超越定故,因于彼定已善精細欲界九定故,因由第一阿僧祇劫決定出生的菩薩,與如來皆無此定者,因是欲定故。
{四}釋名:間雜事間雜法不同間雜,以求次第定義。
辛二、所斷分別分二:壬一、所取分別;壬二、能取分別。
壬一、所取分別分二:癸一、轉所取分別;癸二、還所取分別。
癸一、轉所取分別
二、釋所斷分別分叁:一結合;二釋義;叁釋表對治理趣。
(一)結合:釋修道頂加行之後,釋修所斷分別有所爲者,謂于彼修道頂加行斷除所斷故,必須說所治品四種分別,如是說修道後,于彼所斷故需要說所治品四種分別。
(二)釋義分二:一所取分別;二能取分別。
{一}所取分別分二:一修所斷所知障轉趣所取分別;二修所斷所知障退還所取分別。
[一]修所斷所知障轉趣所取分別分:經說與論釋二種。
1、經說。(經文不錄)
2、論釋分叁:
(1)結合:從修所斷四種分別之內,且于第一說修所斷所知障所取分別有九,名結合暫說所取分別爲第一。
(2)根本:釋彼經義
頌曰:略標及廣釋,佛所不攝受,無叁世功德,
及于叁妙道,所取初分別,加行相行境。
(3)解釋:就詞義門說謂“略標”。此中分爲:分別境,體性,及對治叁種。
{1}分別境:即“略標及廣釋,佛”是說“略標”等。
{2}體性:此一所取分別,及所取分別第一分位,于此以所應斷。
{3}對治:謂加行行相有境(心)行,及修道之道加行分位的有境(心)有九種。初又分:略攝九種境,合爲叁種:一所知;二知者;叁能知的道。以初爲緣,有略攝法及廣分別二種。經義是說“略標及廣釋”謂隨順攝受歡喜略標的有情說略標法;隨順攝受歡喜廣解的有情說廣法。
第二爲緣佛棄舍所取分別,此是經義第二所說,釋彼之義謂“佛所不攝受”是說由于不能如理精進,佛即棄舍所不攝受。
第叁爲緣有六種之初,一無加行道分別;二無見道分別;叁無修道分別有叁種。是說菩薩摩诃薩住般若波羅蜜多,應知此者不應退轉等;及現前修行般若波羅蜜多;能修般若波羅蜜多者,應知有此等勝利功德,釋彼之義謂“無叁世功德”。以生滅性皆無加行道功德;以不具足生真實之因,即無見道功德;以無未來性即無修道功德。
第四不知加行道的分別;不知見道的分別;不知修道的分別叁種。(經文不錄)釋彼之義謂“及于叁妙道”。是說以顛倒等性執爲涅槃加行道;以現修空性即見道;由能修無自性即修道。
論義是說:此中所說修所斷所知障轉趣所取分別(有法),于汝有多種者,謂于汝就境門分有九種故,因汝的境有九種故:1不知經(十二部)法略攝的分別;2不知…
《現觀莊嚴論·選集要義釋(任傑 藏譯漢)》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