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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路幻鑰·因理篇▪P6

  ..續本文上一頁;二、解說其它附錄內容。

  初者,分二:1、真能立論式;2、似能立論式。

  初者,分叁:⑴果能立論式;⑵自性能立論式;⑶不可得能立論式。

  初者,分爲二種:①同法能立論式;②異法能立論式。

  初者,如列舉加行論式之後,說:“凡有煙,皆周遍有火,喻如爐竈,有煙的山上亦有煙。”

  ②異法能立論式:如立論式說:“凡無火,皆周遍無煙,喻如河流,有煙的山上則有煙。”

  ⑵自性能立論式,分爲二種:①同法能立論式;②異法能立論式。 

  初者,如說:“凡是所作,皆周遍是無常,喻如瓶,聲亦所作。”

  ②異法能立論式,如說:“凡是恒常,皆周遍是非所作,喻如無爲虛空,聲乃所作。”

  ⑶不可得能立論式,分爲二種:①同法能立論式;②異法能立論式。

  初者,如說:“凡無樹,皆周遍無松樹,喻如無樹的平原,未緣到樹的峭壁上亦無樹。”

  ②異法能立論式,如說:“凡有松樹,皆周遍有樹,喻如森林,未緣到樹的峭壁上無樹。”

  總的說來,真能立論式,必須沒有增減地顯示叁相及譬喻者,略舉例說明:如立論式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然後說:“凡是所作,皆周遍是無常,喻如瓶,聲亦所作。”此語說:“凡是所作,皆周遍是無常。”其中直接诠說隨遍,間接引出逆遍。其中說“聲亦所作”,直接诠說與有法相聯系之宗法。其中說“喻如瓶”,則是直接诠說同品喻故。

  直接诠說宗法及逆遍之後,間接引出隨遍者,如說:“凡是恒常,皆周遍非所作,喻如虛空,聲乃所作”。

  然而,“凡是所作,皆周遍是無常。”“凡是恒常,皆周遍非所作。”二者並非此論式的隨遍與逆遍。只有“所作”既是它的隨遍與逆遍,又是宗法者,以是它的叁相故。

  二、解說其它附錄內容:

  若問:“那麼,有沒有把非成立之事(不存在之法)作爲有法的真因呢

  若有,如何成立它的宗法

  若無,所說“兔角有法,是無我者,以是有無二者中的任隨一種故。”此論式如何是正確的論式呢

  ”

  對此雖有不同的主張,但賈曹傑仁波切說,在能立因中,雖沒有把非成立之事作爲诤事的真因,但在遮遣因中容許有它。

  待思考的內容猶有很多,暫且擱置。

  若問:“中觀宗裏的緣起因、具分因、離一異因、破四句生因,是否攝入上述叁種因中的任何一種呢

  ”

  總的說來,一切真因都攝入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叁者之中。果因與自性因二種,主要是能立因。不可得因主要是遮遣因。然而凡是成立彼的遮遣因,不必須是遮遣者,以所作性——它雖是能立,但它既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自性因,又是成立聲爲常空的真不可得因。

  後因成立者,以彼是成立彼的相違可得因故;以如立論式說:“聲有法,由恒常所空者,以是所作性故。”這時即如是故。

  中觀宗的緣起因者:至尊宗喀巴大師說,在彼(中觀)宗之中,“緣起”——它是成立“事物無谛實”的相違可得因。具分因亦與其相同。

  在中觀宗中,成立無谛實的一切真因,亦都成爲成立彼的相違可得因,彼複主要爲可現見不可得因。舉例說明,如說:“瓶有法,無谛實者,以由量未緣到谛實故。”這樣的因即是自性不可得因。

  如說:“淨盡瓶子的地方有法,無金瓶者,以無瓶故。”這樣因即是能遍不可得因。

  如說:“遠離火的院牆內有法,無煙者,以無火故。”這樣的因即是因不可得因。

  如說:“苗有法,谛實空者,以是緣起故。”這樣的因即是相違可得真因。如是結合其它論式,應當了知。

  觀待一事,叁種因雖然相違,但觀待各別的成立之事,則不相違。例如:“已生”——它既是能成立“苗從自因生長”的真果因,又是成立“苗是無常”的自性因,以及成立“苗是補特伽羅無我”的不可得真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的“因、法、義[30]”叁者,雖是唯分別安立的總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義”叁者中的任何一種,皆必須是自相者,以凡是彼,必須是事物故;以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須是聲故;以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須與聲爲一故。並且凡是直接所立法,必須是無常故。因必須唯是所作性故。因此說:“成立彼之因、法、義叁者,並非成立彼之因、法、義叁者”。如是結合其他論式亦應了知。

  附帶解說表相結合方式[31]的安立,分二:1、破他宗;2、立自宗。

  初者,有人說:““柏樹柱子事相,標示是柱子,是能作支撐橫粱的功用。”這個表相結合方式是正確的表相結合論式。”

  彼應不合理,以沒有補特伽羅在由量決定柏樹柱子之後,卻未由量決定柱子故。

  若因不成立。

  應如彼者,以凡是由量決定柏樹柱子的補特伽羅,必須是由量決定柏樹柱子爲柱子的補特伽羅故。

  若因不成立。

  應如彼者,以凡是由量決定柏樹柱子的補特伽羅,必須是由量決定柏樹柱子爲柏樹柱子的補特伽羅故。

  又有人說:““金瓶事相,標示爲瓶子,能作鼓腹、收底、盛水的功用”。這種表相結合方式是正確的表相結合方式。”

  則破曰:“彼應不合理,以沒有補特伽羅在由量決定金瓶之後,卻未由量決定瓶子故。……。”

  如是等成立方式應如前類推。

  又有人說:““金瓶事相,標示爲瓶子,是鼓腹”。這種表相結合方式是正確的表相結合方式。”

  彼應不合理,以鼓腹不是瓶子的性相故。

  若因不成立。

  凡是鼓腹,應必須是瓶子,以鼓腹是瓶子的性相故,因已許。

  若許。

  漏底瓶有法,應是瓶,以是鼓腹故。

  若因不成立。

  彼有法,應是鼓腹,以已現前成立爲鼓腹故。

  若許。

  瓶子性相中說:“能作盛水功用”的部分應無意義,以漏底瓶是瓶故。不能許也。

  2、立自宗:

  如表相結合說:“金質能作鼓腹收底盛水功用者事相,標示爲瓶子,是能作鼓腹收底盛水功用。”這種表相結合方式是正確的表相結合方式。

  在心中已了解現起它的意義,但對它尚未了知叫什麼名言的人士面前,就必須命名標示說:“對這樣的意義種類,叫這樣的名稱。”比如,對于心中已明確能作支撐橫梁功用,但尚不知其名稱爲柱的補特伽羅,如果對他說:“能作支撐橫梁功用,即是柱的性相或含義。”就能了知名與義的關系,認爲:“能作支撐橫梁功用者,即是柱子。”

  因此,性相與名相二者之中,性相容易理解,而需要觀待性相的名相則難以理解。

  另外,“聲音事相,標示是無常,是刹那性。”“瓶事相,標示是事物,是能作功用。”“見青色根現識第一刹那事相,標示爲量,是新生非欺诳之了別。”這些表相結合方式也都是正確的表相結合方式。以此類推其余內容,亦應了知。

  如是解說真因、似因,附帶解說表相結合方式有法,有意義者,以是爲了通過這些理路,能無倒地通達應取應舍,並且依于修持,順利地趣入前往解脫及一切智的大道故。

  嚴飾南洲[32]陳那法稱論

  如實無謬诠釋因明理

  言詞簡約義明火炬燃

  佛典密意無余願顯明

  二零零九年歲末,遵從甘南合作寺嘉樣叁智格西的吩咐,緣宗譯于隆務大寺善緣棲心苑。在譯文之時,每有歧義難以決定之時,則請問隆務寺洛桑曲紮格西以及洛桑華丹法師,後複請上海朱立居士悉心依照藏文校對,並提出寶貴建議,特衷心致以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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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似現量,真、似比量,真、似能立,真、似能破。

  [2] 是叁相者,即是正因的定義,叁相者:宗法、隨遍、逆遍。此後二相,在頌文中僅以“彼分遍”便已包括。此處“宗法”之“宗”,是假名宗,僅是有法诤事。“彼”是指假名宗——有法。“彼分”是指有法上的部分特法,即所立法。

  [3] 成立彼:成立彼宗的簡稱。也可說成“立宗”。意指立宗來證明觀點。

  [4] 所立是指立的宗。所立法是指宗上面的特法。也可說是指“有法”中的“法”。

  [5] 如說:聲有法,爲兔角者,以是無我故。此雖不是真能立論式,但是作爲所立法就夠了,不須要正確。

  [6] 無常非返:從所有非無常的方面回歸到無常上來。從對立面理解無常。

  [7] 此是在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中說的。無常、刹那二者中每一種皆是其直接所立法。

  [8] “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立法”與“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立法”是不同的。如刹那性,是前者而非後者。“聲有法,無常者,刹那性故。”立這個論式的對象是那些通達了聲是刹那,但還沒有通達聲無常的人士。通達無常前,一定要先通達刹那。

  [9] 同品是隨遍的對待處。異品是逆遍的觀待事。

  [10] 是非式或有無式。成立是非或有無。

  [11] 是無常之義。

  [12] 凡是無常,皆周遍是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凡是成立聲無常的同品,皆周遍是無常。

  [13] 排除無常。

  [14] 在藏文中,品與宗的藏文是同一個字。

  [15] 異法式,如說:聲乃造作,凡不是無常,皆周遍不是造作,如無爲虛空。

  

  [16]持爲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喻,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同品喻的性相。

  [17] 立式有兩種:1、是非的立式;2、有無的立式。

  [18] 義反體:就直接所立法的性相,或其內在意義而言。

  [19] 因:所作性。法:所立法——無常。

  [20] 同體系屬的關系。

  [21]“1、聲既是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無過欲知有法;2、、又以汝與聲互相爲異的方式,于聲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是汝爲成立聲無常宗法的性相。”其中有兩種根本因。下面依次成立。

  [22] 同體系屬的關系。

  [23] 要生起果,需要多種因緣。這裏就是通過果因,來證明有多種因緣中的某一因緣。

  [24] 因法:因上面的某種特法功能。“前面的糖味”對于“後面的糖色”而言,是作爲引生它的俱有緣。此處“因”,有時是指理由,有時是指因果的“因”,不可混淆不清。

  [25] 原文中是指以兩種狀態趣入,有、無兩種狀態。

  [26] 立式:直接列舉的。悟式:內心意指理解的。有時說的與內心想的一致。有時說的是這個,內心所想所指的卻是另外的。

  [27] “沒有火”是指不存在火。“無火”則不能這樣理解,它包括其它任何沒有火的法與非法。如瓶子是“無火”。兔角也是“無火”。“夜晚的海面上”可以“沒有火”,但卻是“無火”。如“無實”與“沒有實物”有差別。“無實”是指常法與不存在的。“沒有實物”,是指不存在實物。

  [28] 彼二:1、成立彼的正不定因;2、辛二、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

  [29] 有譯成“能立語”者。

  [30] 因、法、義:因是能立;法是所立之法;義是有法诤事。

  [31] 表相結合方式:是在某個事相上,通過它的性相(定義),來明白它的名相。其中的聯系情況。如“瓶子”作爲事相,由于“能作功用”,所以稱其爲是“事物”。“事物”的性相是“能作功用”。

  [32] 南瞻部洲。

  

《理路幻鑰·因理篇》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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