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十二·佛教基本教理
一、叁印法
佛教中心教理,即叁法印與一實相印。佛爲鈍根的小乘人,多說叁法印,爲利根的大乘人,多說一實相印,叁法印與一實相印,乃是因機宜的不同,故作淺深略廣的說法。
所謂"印"即"印定"義。佛法真理,可以依"叁法印",或"一實相印"衡量,印證一切佛法;凡是合于此等法印的,即可以判斷是佛法了。現將小乘叁法印略釋于下:
1、諸行無常:此法印中的"行",是造作變壞義。即世間一切有爲法,皆是生、住、異、滅四相,演變相續,故是無常,不得永恒常住。現可從兩種道理來說明:
(一)叁世遷流不住,所以無常;
(二)諸法因緣生,所以無常。
何謂叁世遷流?即過去、現在、未來叫做叁世。遷流是指時間上,最短的名爲"刹那",或"一念",因一切法,在時間上,是刹那不住,念念生滅,現在的即生即滅,過去的已滅,未來的未生,故謂叁世遷流是相續變滅,是無常的。如人生由過去的業識來投胎,到呱呱出世,即由幼而長成,以至衰老而死亡,又再去投胎,成爲來世的人,以後又是死死生生,生生死死,如此的叁世遷流不住,生命實實在在是無常的。又衆生的生死,叫做分段生死,菩薩位上的生死叫做變易生死,未成佛果,有此兩種生死,故有一期一期的生死之相可得,而此一期一期的生命,即是從"刹那不住"、"念念生滅"的變異而死亡。阿含經雲:"積聚終銷散,崇高必墮落,合會終當離,有生無不死。"這都是說明人生無常的道理,而要感受生死的痛苦。再從器物來說,一切器物從成立的一刹那,也是新新不住,不停變異,以至于壞滅,都是無常的現象。
何謂諸法因緣生是無常?因爲一切法都是因緣和合而有的,因緣離散則消滅,故因緣法是生滅法,以有生即有變,有變即有滅,前滅後生的嬗替,可知因緣所生法是無常的,但非斷滅,而是有其因果定律的。
佛陀從叁世的遷流,與因緣法中的觀察,看出一切有爲法,是遷流演變的必然性,故建立"諸行無常"印,趣入空義的深理,使學佛者,不貪戀五欲,空去煩惱,向善行善。
2、諸法無我:佛陀從萬物在空間彼此的相關上來觀察,一切有爲法,既是因緣和合的,離開因緣,便即散滅;而人身是五蘊四大積聚的,生命是無常的,不過數十寒暑的假相,暫有還歸于滅,而說諸法無我。
佛陀說諸法無我的意旨,是因爲一切有情(衆生)執著妄見;以爲我是有自主體的,也即是有自性的我,統宰用的我,由此妄執有"我",叫做"我見"。我見有二:在有情上起執的,名"人我見",在法上起執的,名"法我見"。也名"我執"和"法執"。因有此二妄執,就起貪嗔癡等煩惱,造惡損人,肆無忌憚,使社會不安,陷入爭鬥現象,失去人生社會和睦相處的幸福。
佛陀爲二乘人說諸法無我,就是要破二見,即從緣起理法,說明世間無常存不壞的色法,而人生的生死流轉既是緣起的,現世此軀體,又是五蘊四大的和合,離開五蘊,即歸于無,故五蘊根身的我是"假我",空無自性的,哪裏有自主體的我?如果說有自主體的我,必須具有常的、一的、固定不變的、自由自在的四個含義,但事實我們的身體,是五蘊和合而成的,是無常的、非一的、能變壞的,而且身爲苦聚,哪裏有自由自在?因此就建立諸法無我的法印。小乘人聽了諸法無我印的道理,破人我見,證我空真如。
3、涅槃寂靜:涅槃即四谛中的滅谛。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大乘涅槃,是圓滿寂靜(德無不圓,障無不寂),也簡稱圓寂。狹義的二乘涅槃,是擇滅義,即以聖智之決擇而斷滅煩惱業生。擇滅即解脫生死流轉,而常住寂靜,故稱涅槃寂靜。二乘人證我空真如,尚有所知障(法執)未斷,故有所執,僅能證小乘涅槃。唯佛斷我法二執,證無住大涅槃。因佛福智圓滿,大悲般若常相輔翼,以般若故不住世間,以大悲故,亦不住出世間,稱爲無住涅槃。由此可知小乘的涅槃,與佛果的涅槃不同。但因涅的境界是常寂安靜的,通稱爲涅槃寂靜。
上述"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叁法印中之"無常""無我"法印是印定世間有爲法是生滅法,涅槃寂靜印,是印定出世間無爲法是寂滅法。依次序先說無常,因無常故苦,苦故不得自在,不得自在故即說無我。無我即是由因緣生滅法示出空的理性。乃知無常無我,即能趣于解脫,到達涅槃寂靜的境域。而諸法無我印,即是貫通有爲法的無常,與無爲法(不生滅)的涅槃,可以把叁法印統一爲同一理性。那麼,爲何又要分爲叁法印呢?這是從人的根性領悟及實踐不同上而分立的:如有些人從無常門而悟入,即成"空解脫",從無我門而悟入的,即成"無願解脫",從涅槃寂滅而悟入的,即成"無相解脫"。這樣悟入叁解脫的境界,就可于同一涅槃理性,而分成叁法印了。總而言之,叁法印是印定宇宙人生是"無常"、"苦"、"空"、"無我",教人積極背離五欲,修善行善,趣入解脫的安樂大道。
二、一實相印
一實相印——出龍樹菩薩大智度論。以爲二乘法,是諸行無常等叁法印之所印定,大乘法是"一實相印"之所印定。實相是指諸法的真實相,諸法是五蘊十八界等一切法,就諸法本來之真實相如何,即了知其如何,說明其如何,此乃佛平等大覺之所知境,其余有情,以其心量有限,其所知境,不能圓滿。初發心菩薩,雖未能證知諸法實相,而能依佛之智覺察,亦可通達諸法實相,其實叁法印即一實相印,以皆明諸法因緣生,無自性,依一實相之叁方面分別解釋,即叁法印,究其根源,即貫通爲一實相印。唯與叁法印不同的是:
(一)遍一切法即畢竟空;
(二)遍一切法即五法叁自性;
(叁)遍一切法即八識二無我;
(四)遍一切法即法界無障礙。現略述于下:
1、諸法畢竟空——在一實相印,首明諸法畢竟空義,因緣所生法即有爲法,雖有假相幻用,但求其實體,皆無自性,是世間色法畢竟空,心法亦複如是。故有爲法畢竟空。有爲法,猶有衆緣相續之假相幻用,至無爲法並假相幻用而無之,是無爲法也畢竟空,故知有爲法以因緣生,唯假相幻用而畢竟空,而無爲法是智觀上假設名義,故亦畢竟空,由此一切執著皆無安足處,則無分別智現前,如如相應諸法實相。
2、五法叁自性——五法即(一)名(二)相(叁)分別(四)正智(五)真如。略說如下:
(一)名——言說所依之名字,由名生句、由句生說。通言法界中一法有一法之名,法無量則名亦無量。
(二)相——心所取境界之分齊,名爲相。如說此是紅花,此是白花,或說此有意義,此無意義,這紅白之色或有無意義即是相,意識依之立種種名,又用彼名字言說,顯此種之相。凡色法心法之現象皆稱爲相,皆可依以立名,是故"名相"相聯,因相立名,因名表相。
(叁)分別——無論何法,處在被了知地位的是名相,而能了知的心識即分別;故能分別的是心識,是主觀,被分別的名相是客觀。這分別是雜染了知。
(四)正智——正是明確正當恰好之意,智是清淨智慧。故明確之了知,清淨之了知即是正智,正智便是無分別智。
(五)真如——清淨正確了知之所知,即真如,也即以無分別正智,于所知真相,如如不異即名真如,此與雜染分別所知之名相不同,以彼分別不與真相相當,是依能知之心識,分別所變起之假相,故非真相。"真如"即能了知之主觀,是極平正相當之了知,不用主觀力稍有變異,全依客觀原來如此之真相,而了知其如此。真如的"如"字即"如此"之義,真相如此,故爲真如,真如是法界相性,真實如此之本來面目,恒常如此,不變不異、不生不滅、不增不減、不垢不淨,即無爲法。此五法攝一切法,是故五法又名五法藏。
叁自性即:
(一)依他起自性;
(二)遍計所執自性;
(叁)圓成實性。諸法無自性,即諸法畢竟空,故叁自性即叁無性。叁性本不可立,然爲悟他故,設此叁自性以說明之:
(一)依他起性——即生無自性,以衆緣所生法並無所生法外之固定能生法,亦無能生法外之固定所生法,無能所生故,則不成立而無生,故生無性。因生無性,是以衆緣之所集顯,有此一法假名爲"生",故是依他起性。依衆緣起,依諸識現,叫做依他起,如人依煩惱業集五蘊諸法所成,故明依他起性即明生無自性。
(二)遍計所執性——即相無自性。不了知生無自性之依他起性故,乃執有遍計所執之實我實法。這種執著有二相:①內執實我相。②外執實物相。以不了知皆衆緣諸識之假幻現,執爲實有,實我相、物相皆無自性,乃是妄執。故明遍計所執性,即明相無自性。
(叁)圓成實性——即勝義無自性。此明緣起性空,亦即諸法畢竟空,妄執既除,則得清淨正知,如如相應諸法真相,此即圓成實性。故圓成就本具真實相。以勝義本空,無自性故。
依上五法叁自性看來,名、相、分別皆依他起性,以皆因緣生法故,亦皆遍計所執性。遍計所執性,是迷惑于因緣生法爲實有,至于正智真如即圓成實性,是無漏清淨,離一切言說分別的,亦即諸法畢竟空義。
3、八識二無我——八識即前五識:眼、耳、鼻、舌、身五識,第六意識,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即一心有八個了別作用的識。這了別作用是雜染知見,要轉八識成四清淨智,才是清淨正智,即轉前五識爲成所作智,第六意識爲妙觀察智,第七末那識爲平等性智,第八阿賴耶識爲大圓鏡智。能轉八識爲四智,便可破我法二執,斷惑證真,故稱爲八識二無我。這八識在佛陀的聖言中,已經說得很多,不過他沒明顯的分開說,有的是密意說的。在小乘裏,多只說到六識,只有唯識法相宗的學者,從佛的聖言密意中,從小乘的不完全中,從空義的偏頗中,從外道的紛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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