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如受罪者。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
校注: “此獄卒等,與彼罪者,互相逼迫”,此據江西刻本。大正藏(T43, p. 987, b16-17)中則作 “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
“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假使都是地獄有情的話,那麼不可能單是獄卒逼害罪人,受罪的人應當也可以反抗、也可以逼害那些獄卒,這樣雙方互相逼害的話,就不能安立這個是那落迦、那個是獄卒。這是不定的。當獄卒逼害罪人的時候,罪人受苦;反過來,罪人逼害獄卒的時候,獄卒也受苦。這樣,哪個是獄卒?哪個是那落迦?不能分類了。
“此第二義”,第二個破。“此獄卒等,與彼罪者,互相逼迫”,既然同是地獄有情,那麼他們可以互相逼迫了。“能害衆罪者,若俱是彼趣”,能害的(獄卒)跟那些受罪的(惡者),假使同樣都是地獄趣有情的話,“應不可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那就不能說哪些是受罪的人、哪些是獄卒,這個類就不好分了。
“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再進一層說,既然他們都是地獄有情——第一層先說他們不能分類,進一層再說他們可以互相逼害,就像過去鬧革命的時候,農奴翻身了,可以把地主打倒在地下。既然可以互相逼害,那麼就不能說獄卒永遠逼害有情、那些受罪的有情永遠是受逼害,這個話就不能成立了,因爲可以他們互相逼害。“如何可分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怎麼可以安立這些是獄卒等、那些是受罪的人呢?那就不能安立,經常可以調換的。
“此中二意,後解爲勝”,這個兩個意思,後邊那個意思說得好一點。這是窺基法師的看法,後邊的那個意思比前面還要殊勝。那麼又要來因明了。
第一個量:“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爲獄卒等”(宗),這個“汝”就是簡別了,因爲大乘是不承認的,不承認獄卒等是有情,而外難說是有情。你們所說的獄卒等(等那些鳥、狗之類),“應不可說爲獄卒等”,你不能說它是獄卒了,“許那落迦攝故”(因),因爲它們也是地獄道所攝,跟地獄裏受罪者一樣,“如受罪者”(喻)。受罪者是地獄道所攝,他們是受苦的,而獄卒不受地獄苦、專門逼害罪人,這個話就不好說了。
第二個量:“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爲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反過來說。你所說的受罪的人,應當不能說是受罪的人了,爲什麼?因爲他們是那落迦(地獄)所攝的,“如獄卒等”,就像你說獄卒也是地獄所攝的有情。獄卒可以逼害罪人,受罪的人也可逼害獄卒,不能說他們盡是受逼害。這兩個意思,一正一反。
(15A)第叁個量:“或受罪者應能逼害”(宗),反過來,受罪的那些有情應該也可以逼害獄卒,因爲什麼原因?“那落迦攝故”(因),都是屬于地獄所攝,獄卒也是地獄裏的,獄卒能逼害他們,爲什麼他們不能逼害獄卒呢?“如獄卒等”(喻),獄卒是那落迦所攝,能逼害受罪者;受罪者也是那落迦攝,也可以逼害獄卒。這個跟常識就唱反調了,一般大家都承認獄卒是逼害罪人的,沒有說受罪的人能逼害獄卒,這個是從來哪一部都不承認的。那麼就是說,你們說獄卒是有情,有過。
或者再立一個量:“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 既然你說獄卒等是有情,它應當不能逼害罪人,爲什麼?“那落迦攝故”,它們也是那落迦所攝,“如受罪者”,跟那些受罪的有情一樣,它們也是地獄有情。那些受罪的有情是地獄裏的人,他們不能逼害獄卒等,獄卒等也不能逼害他們,那就是大家都不逼害。有那麼多的過失,所以你說獄卒等是有情就成問題了。
“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這四個量,有一些是立量的人不承認的,不承認獄卒是有情,但是有所簡別,就是“汝”(你所說的獄卒),這樣就沒有過失了。這一段文,我們昨天抄過了,大家去看一看就知道了(見前 “置汝言故,簡宗過也”下名相注釋:簡別:《因明大疏》雲:“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若他比量,汝執等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 。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叁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二既齊等,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量雲: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返破量雲: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
[名相注釋]所立不成:喻有十過,此似同法喻過中之第二也,謂同喻雖與因法相合,而與宗法不合,從而失去助成作用之過失,如: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諸無質礙,見彼是常,如覺。
覺有無質礙因法,然無宗法常住性,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校注:“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二既齊等”,依江西刻本如是。據大正藏(T43, p. 987, b28-29)則作 “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等”
“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這是第叁個理由。“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大家都是那落迦所攝,同樣是地獄裏的人,“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二既齊等”,大家的形量大小、氣力應當都是差不多的,既然大家差不多,爲什麼受罪的人盡受欺侮?那些獄卒卻盡是逼害他人?大家的氣力差不多,身形高大也差不多,應當可以互相逼害、互相反抗,爲什麼一類盡是逼害、一個盡是受苦呢?爲什麼受罪的人要害怕那些獄卒呢?“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不應當如此。
又來因明來了:“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宗),不應當害怕,爲什麼?“那落迦攝故”(因),都是那落迦攝的,“如獄卒等”(喻),跟獄卒一樣,大家氣力、形量大小都一樣的,爲什麼怕它?
反過來,再返破:“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反過來說,獄卒等類也應當害怕“非自類”——不是獄卒一類的,就是那些受罪的人了;受罪的人害怕獄卒,反過來,獄卒之類也應當害怕那些受罪的人。爲什麼?獄卒之類也是那落迦攝的,像受罪的人一樣,大家都是地獄裏的有情,氣力、身形大小也差不多,受罪的人害怕獄卒,獄卒也可以害怕受罪的人。那麼你們的說法就不成立了。以這樣子反常識的量來破外難說的獄卒是有情,若獄卒是有情的話就有這些過失。那麼它們不是有情,這些過失就沒有了。
“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也有所簡別,所以說沒有這個過失。
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雲何于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義。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恒燒燃苦;既不能忍受,雲何于彼處能害余惡者?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量雲: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如余造惡者。
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應更立量雲: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余造惡者,雲何于彼能逼害他。亦結上次叁難。俱舍十一:彼複救言: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業既同余受罪者,雲何獨由業火不燒害?應立量雲: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如受罪者。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
由此四義,衆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
“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雲何于彼能逼害他?”既然你說獄卒是地獄的有情,它本身就受不了地獄裏很厲害鐵的地、熱的火焰、恒常燒燃的苦;地獄裏邊,地是鐵的,城牆也是鐵的,充滿了大火、猛焰,而且不斷地在燒,那些獄卒自己本身就受不了,怎麼還能去逼害那些受苦的人呢?它自己都自救不暇,怎麼還能害他人?這所以說那些獄卒等決定不是實在有情。這是第四個理由(道理)。
“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恒燒燃苦;既不能忍受,雲何于彼處能害余惡者?”既然自己這個苦都受不了,怎麼就在這個地方,還能夠逼害那些因造惡業墮落地獄受苦的人呢?“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既然受罪的那些人在地獄裏(彼趣,即屬于地獄趣)不能忍受地獄的燃燒等等的苦,也不能害獄卒之類,那麼獄卒等也是地獄趣的有情(此亦彼趣),應當也不能忍受地獄的猛焰等等的苦,也不能害那些受苦的人。大家都是地獄趣,應當平等平等了。
再來因明:“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獄卒等也是那落迦攝的地獄有情,它本身就忍受不了地獄裏鐵的地、很燙熱的猛焰恒常來燒的苦。“如余造惡者”,就像那些造惡受苦的有情一樣,受不了那個苦。
“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假使說獄卒不能忍受這個苦,你(對方)也承認,“相符”就是說,這個大家都承認的,這個量就不成立了。本來我們承認的,你立它幹啥呢?“應更立量雲”,那麼再立一個量:“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這個你是不承認的,獄卒能害有情,這是大家都承認的,那麼以這個量來說,獄卒不能害那些造惡受罪的人,爲什麼?“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余造惡者”,猶如那些造惡的人受不了地獄裏猛焰的苦,獄卒本身也是地獄的有情,它也不能忍受地獄裏熱鐵的地、猛焰恒常燃燒的苦,怎麼還能害他人?它自己受苦都還來不及,怎麼還能去害起人來呢?跟其它造罪的人一樣,也是受苦不暇,“雲何于彼能逼害他”,哪有功夫去害人?怎麼還能去害人?
“亦結上次叁難”,這個也把上面叁個難同時總結了。
《俱舍》第十一卷裏邊比較一下:“彼複救言”,對方反駁說,“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獄卒之所以不害怕地獄的熱鐵、燃燒的猛焰,是因爲它的業所隔,它造的業不該受這個地獄火燒的苦,地獄火雖然燒過來,但隔住了,燒不到它身上;或者說是由于它感異大種的緣故,它身上感的大種是一種特別堅固的物質,就像防火棉一樣的東西,火燒不到它,也不感到痛。地獄裏它們的大種結構是不一樣的,所以它不害怕。這是《俱舍》裏邊,對方的救。
“此獄卒等造業既同余受罪者,雲何獨由業火不燒害?”這是論主反破:你說獄卒也是地獄裏的有情,既然墮在地獄,它造的業跟那些受罪的人應該是同樣的業,都是感地獄的業,爲什麼那些人受地獄火燒的苦,而獄卒卻能夠不受這個火燒的苦呢?這個道理在哪裏?造的業相同,受的果不一樣,這是講不通的。
這個話是講道理了,還要用因明的邏輯方式來駁斥。
“應立量言: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那些獄卒等(等烏駁狗、鐵嶲之類)應當也被火所燒害,爲什麼?它也是地獄趣的有情,“如受罪者”,跟受罪的人一樣,也是地獄趣,受罪的人在地獄趣受那些猛烈的火燒的苦,獄卒同樣在地獄中,它爲什麼不受火燒?也應當受火燒。
“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所以,總的來說,那些獄卒自己尚且不能受鐵地猛焰的苦,怎麼還能害人呢?
“由此四義,衆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這四個道理,以及立了很多因明的比量,都證明獄卒等決定不是地獄所攝的有情。這就破掉了外難說的獄卒等是地獄所攝有情的說法。
己二 次叁頌破外救義 分叁
庚一 初一頌破大衆部犢子部計……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
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記: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余趣者,竟何有過?
“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余趣者,竟何有過?”他們(外難)還不情願、還不認輸,獄卒等是地獄所攝有情的說法被你駁掉、不能成立了,他們還要反駁,說,就算它不是地獄有情,那麼它是余趣——它是鬼趣,它是畜生道,它是在地獄裏的鬼道、畜生道,就像人間的鬼道、畜生道一樣,雖然在地獄裏邊,但是不屬于地獄趣,所以就不受地獄苦。他又以這樣子的方式來救。那麼這個說法又有什麼過失呢?這個我們明天再說,今天就講到這裏。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一講》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