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二講
己二 次叁頌破外救義 分叁
庚一 初一頌破大衆部犢子部計………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
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庚二 次一頌破有部計 ………
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
起如是轉變,于識何不許。
庚叁 後一頌破經部計………
業熏習余處,執余處有果,
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昨天我們講到把四個外難都破掉了,先是分別地破,最後是用一個如地獄的喻把四個難一起破。我們先複習一下。
“複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爲逼害事,故四義皆成。”他解釋說:“言一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一切”這個話,就把四個難一起破掉了;“故四義皆成”,這最後一句是總結的話;“余十叁字,正答難也”,中間“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爲逼害事”十叁個字是正面地回答四個問難。
“論雲: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以一個“如地獄”的比喻,就可以表現時定、處定、相續不定、作用這四個道理都能夠成立。
“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這個講過了。“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這個都講過了。
我們看第二卷,外難又問:“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大乘用如地獄的一個喻,把他們四個問難破掉了,地獄裏的獄卒不是實在的有情,而時定、處定、相續不定、作用四義皆成,那麼他們經部師就要救了,說,你們說地獄的獄卒是沒有實在境的,那麼你爲什麼不允許獄卒是真的有情呢?如果說獄卒是真有情的話,那你這個破也不成立。這個昨天也講了。
“不應理故。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也講過了。
下邊是破余趣。在地獄裏邊,獄卒決定不能是實在的有情;假使獄卒是地獄趣裏實在的有情的話,就有很多毛病,不能成立。這些前面都說了。那麼現在他又問說:“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余趣者,竟何有過?”獄卒不是地獄趣的有情,是“余趣”的有情,是地獄裏邊其它的傍生、鬼趣,它們也在地獄裏邊摻雜著住,就像人間有畜生、也有鬼一樣。鬼,一般看不到,有的人偶爾會碰上。這樣的話,不是就可以解釋這個問題了嗎?獄卒是地獄趣攝不能成立,那麼是余趣——傍生趣、鬼趣,也在地獄裏邊住,這個應當是可以成立了,那就是說它們還是實在的有情;你說的這個境不是實在的,那還是不成立,你還是破不了。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
述曰:自下第二,破是余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非那落迦,不應生彼”,假使不是地獄趣攝,就不能生在地獄裏邊。把是余趣這個話也否定了。你說它們是地獄裏邊的畜生也好、鬼趣也好,那是不能成立的。你說這些獄卒等是那落迦攝,這個前面已經駁掉了,不能成立;你說它們不是那落迦的有情,那就不能生在地獄裏邊。這是什麼原因?“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迦中”,生到那落迦去的,都是造了惡業去受苦的;假如不是造了惡業、不受地獄苦的有情,他不會生到那落迦去。爲什麼?“非彼趣故”,因爲它們不是地獄趣,“如人天等”,猶如人、天等等,不會生到那落迦去;他不受地獄苦,他不會到地獄去。
論: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爲獄卒等。
述曰:大衆正量,既見破非捺落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余趣,第叁救言:如上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爲獄卒等?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舉天中。量雲:其地獄中應有余趣生,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處有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說,獄卒是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爲獄卒等。舊論無等字,乃雲畜生餓鬼別類等生地獄中名爲獄卒者,不然。
[名相注釋]舊論無等字,乃雲畜生餓鬼別類等生地獄中名爲獄卒者,不然:獄卒是鬼,非畜生故,狗烏乃是傍生,故雲“畜生餓鬼生地獄中名爲獄卒”者,不然也。
“大衆正量,既見破非那落迦攝,更不能救”,大衆部、正量部認爲獄卒等是地獄的有情,他們見到這個觀點被駁斥掉了,這些獄卒等不是那落迦所攝,他們再也救不了;“見破非余趣,第叁救言”,現在見到又要破不是余趣,這個他們還可以救,他們還有辯駁的余地。他們怎麼說呢?他說:“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爲獄卒等。”天上現見有孔雀、麒麟、鳳凰等等鳥獸,天上可以有傍生,爲什麼地獄裏邊就不能有傍生、鬼呢?地獄裏的傍生、鬼就是那些獄卒等,它們不受地獄的苦,這個應當成立。
“如天上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天上的處所是殊勝的,可還是有惡道的傍生生到天上。
“其下地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爲獄卒等?”天上處所是殊勝的,尚且有惡道的傍生生到那裏(人間當然有了,人間是人道,可是人道裏邊就有惡道的傍生跟人住在同一個地方);既然天上那麼殊勝的地方還有傍生,那麼地獄裏邊,雖說是那些造惡的人受苦的地方,但是何妨這個地獄裏邊也有傍生、鬼呢?它們不受惡果,它們可以作獄卒來逼害地獄有情。
“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人間,大家都知道的(極成就是雙方都承認的),人間裏邊有好幾個趣,一起都生在人間。這個畜生趣,大家都看到的了;還有,海裏邊有羅刹、鬼,等等,都有。人間裏邊是很多趣都生活在一起,這個大家都現見的。根據這個道理,地獄裏邊也可以有傍生、也可以有鬼,這兩種(傍生、鬼)就是那些獄卒等。
“量雲”,又來因明了,這是正量部、大衆部立的量,“其地獄中應有余趣生”,地獄裏邊應當有其它趣的衆生(鬼、畜生)生在裏邊。“許善惡趣隨一攝故”,他這個“許”是自己許,因爲他們自己允許在地獄裏邊可以有善道,也可以有惡道。善的,就是鬼,就是好一點,不受地獄的苦;惡的,就是那落迦受苦的衆生了。“如天上有傍生等”,猶如天上這個善趣裏有天道、也有惡趣的傍生。既然天上如此,地獄裏邊也可以這樣子,好一點的就是鬼、傍生,差一點的就是最苦的那些地獄裏受苦的有情了。應當也像天上那樣,諸趣都能夠生在一起。
“彼師意說,獄卒是鬼,狗烏等是傍生”,這個論師的意思是說,獄卒是鬼,狗、鐵嘴烏等等這些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爲獄卒等””,所以《唯識二十論》的原文裏說“有傍生鬼爲獄卒等”這個話,傍生就是那些烏駁狗之類,鬼就是獄卒(等字就是等指那些烏駁狗、鐵嘴鳥之類的傍生)。
“舊論無等字”,他又比較新舊兩種譯本。以前的翻譯,這個等字沒有翻出來,只翻了“獄卒”,不翻後面的“等”字。它怎麼說呢?“乃雲畜生餓鬼別類等,生地獄中,名爲獄卒”,畜生、餓鬼、不是地獄之類的那些衆生,它們生在地獄裏邊,就叫獄卒。他說這樣的翻譯,“不然”,翻得不對頭。爲什麼不對頭?餓鬼是獄卒,這些傍生(烏駁狗、鐵嘴鳥等)不是獄卒,你這麼翻譯就把畜生跟餓鬼都叫作獄卒了。所以窺基大師認爲以前的譯本是混淆了,獄卒不是屬于畜生類,獄卒是鬼類。這還是說過去的翻譯不太明確。
論:此救非然。
述曰:此下第四論主複破。初總,次別。此總非也。
論: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別相違。彼宗法言,有余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與彼宗差別爲違。天中余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中余趣,不受器果故。
“此下第四論主複破。初總,次別”, 大衆部、正量部他們的救說,地獄裏邊也可以有其它的傍生、鬼生,就像天上有傍生一樣,論主就再反駁他們:“此救非然。”你這個救不對頭!又總的否定了它:你這個救,救不成的。那麼有什麼理由呢?
“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天上固然有傍生,但是跟地獄裏邊,卻不是一樣的。你說的那些傍生、鬼,並不受地獄的苦,而天上的傍生卻享受天上的樂報。天上吃的飲食、他們的環境,生到天上的傍生也都能享受到;而地獄裏的那些火、那些鐵的地,獄卒烏駁狗等等卻沒有享受到那些苦。你這個比喻不對頭,你這樣子說,還是救不了。
“初二句頌,顯喻不成”,前面兩句頌(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是否定他們:你說就像天上有傍生,地獄中也可以有傍生、鬼,你這個比喻是不對的,不成立,“不爾”,不一樣。爲什麼不成立呢?“下二句頌,顯不成理”,下兩句頌(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就把道理說出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別相違”,因明裏邊的有過失。這個我們就不說了。
“彼宗法言,有余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累,不受彼器果等,是法差別。”這個主要說什麼呢?你說在天上有傍生,地獄裏邊也有傍生、鬼,這個姑且允許你這麼說,但是它們受不受各自器世界的果報,這就不一樣了。天上的傍生受天上的樂報,而地獄裏的獄卒鬼、烏駁狗等卻不受地獄的苦報,這個跟天上的比喻合不上了。“今但與彼宗法差別爲違”,它們的差別不同,彼此相違,什麼相違?我們下邊看下去就知道了。
“天中余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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