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這鐵樹林裏,樹上長有很厲害的鐵刺,就像現代武器那樣,長多少?“十六指”,四個指這麼拼起來、四倍,這麼長的刺,那是很長了。我們看到一些樹上也長刺,那還是木刺,它那裏則是鋼鐵的刺。
“罪人被逼,若上樹時,其刺即低,向下而刺”,罪人被獄卒逼爬上樹,爬上去的時候,樹上的鐵刺都往下刺,削割罪人的皮肉、骨頭;“若下樹時,其刺即昂,向上而刺”,好不容易爬了上去,獄卒又逼他們下來,但是在要下樹的時候,這個鐵刺又反過來朝上了,又是邊下邊刺,把骨肉都弄得稀爛。正在上下受苦的時候,還有一些烏(就像烏鴉之類,但是它的嘴是鐵的),“有鐵嘴烏,揬啄有情眼睛心肝”,這些鐵嘴烏鴉,它的鐵嘴很厲害,揬啄那些在地獄裏受苦的有情的眼睛、心、肝等等,“诤共而食”,都啄抓去吃掉;不是一只,有很多只,一起來搶著吃。“皆是罪者業生大種差別轉變”,這些都是受罪的人,他們的業的增上力感的四大種差別的轉變。這是說地獄裏邊罪人的業感、各式各樣受苦的事情。
“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這個鐵刺林,本來就不是有情,它是無情,“非此所诤”,這不是我們辯論的事情,我們不是辯這個問題。 “但诤獄卒及鐵嘴烏、羝羊山等”,我們要爭論的是,獄卒、鐵嘴烏、羝羊山(這些東西看上去像有情的樣子),它們倒底是不是有情?“因舉苦具,顯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因爲要顯示地獄裏邊受苦的樣子,就舉這個鐵刺林作例子、說明一下,但是這個鋼鐵林刺不是我們所論诤的事情。
“上來總是薩婆多救義”,這是薩婆多部的主張、他們的救是如此。他們承認獄卒等不是有情,但也不是唯識所變,而是由于造惡的罪人的業的增上力、感到外邊的器世界産生一種異大種,這些異大種實在是非情,但是能做逼害的事情,就像有情那樣,所以就給它們安立這個名字:叫獄卒、叫烏駁狗……等等。他們還是否認大乘的唯識所變。
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無;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內識變,說非應理。
論主破他們的救說:“非事全無,然不應理”,你說的話不是完全不對頭,有些地方是對的(說獄卒等不是有情這一點是對的),但是總的來說還是不對、不合理。
“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你所說的由于業果而感到外邊有獄卒等來相迫害、這些獄卒等不是實在有情,這些事情是有的,“非是全無”,不是全部沒有、不是完全不對,有些對、有些不對。“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但是你說了半天,都是說離開識以外還有實在的四大種,感到那些非情來逼害有情,這個對我們的大乘宗旨來說,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總的來說,不應理,還是不對的。
“體用少有”,你所說的業果變的那些大種來迫害有情,這些不是一點也沒有,有一些確實是這樣的情況,“名非全無”;“非內識變”,但你又說這些獄卒、烏駁狗等不是識變,是識外的四大種變出來的,“說非應理”,我們認爲這是不合理的,還是不對頭。
先把他們的救否定掉,然後說原因,以道理來逼他們承認。
論: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于識何不許。
述曰:自下理逼。前叁句頌,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汝宗既許業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在識非余?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轉變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于識何不許”,假使你認爲是由業力所感而産生一種異大種、變現出那些非情來逼害地獄有情,那你爲什麼不承許是識所變的呢?一定要異大種幹什麼?就是逼他承認是識所爲變的了。
“前叁句頌,牒彼外宗”,前叁句頌(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是重複有部的主張:由業力的關系(增上力),産生一種不同的大種,而起迫害有情的這一些變化、作用,這是你們所許(認可)的;“第四句頌,正申義理”,第四句頌(于識何不許)是正講道理了:你也應當承認是識所變的——“汝宗既許業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在識非余?”你們(有部)既然承認業感招大種起這樣的形量、有作用的轉變,爲什麼不允許這是識變出來的(在識)、不是心外的大種變的(非余)?
“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如是”兩個字指什麼意思?就是它們的形色、顯色、身量、氣力,等等;“轉變者,動手足等作用也”,“轉變”又指什麼?就是它們的動作,手腳的砍斫、踩踏等作用。“合此二種,名能所造”,這兩個合起來,就是能造、所造;能造是大種,所造是顯形色,這些學過《五蘊論》都知道了。
論: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如前說。然無比量,若爲共因,比量亦得。量雲: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先說頌,接著再解釋說:你既然承認是業力大種所變的無情所起的作用,那麼你爲什麼不允許是識所變(識由業力如是轉變)、一定要執著是心以外的大種所變(而執大種)的呢?這就是你們有執著了。
“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這是總的解釋前面那個頌的綱要來追問他們(有部),“義如前說”。
“然無比量,若爲共因,比量亦得”,前面沒有立量,這裏也可以立個量,意思跟前面講的一樣了。這個因明的量就是:“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宗),我們的主張是,這些獄卒、烏駁狗等物,不是有情,是一些無情,它們都沒有離開識,是內識所變的;“許所知故”(因),因爲我們承認,它是我們所知道的東西;“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喻),如心王心所、真如等等這一些法不離識有,那麼這些東西,獄卒、烏駁狗等也應當不離識。
這是論主以理來逼有部。就是說,你雖然有的地方講得合理,但是你一定要執著說這是異大種起的轉變作用,這個就不合理了,爲什麼就不承認是識變的作用?有部給逼到這裏,就沒有話說了,那就是輸掉了。但是總的來說決定是識變的,這個還沒有成立,還得要到破了外境之後才能成立。到這裏是把有部的救都破掉了。
庚叁 後一頌破經部計………
業熏習余處,執余處有果,
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爲伏救義,我宗說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余宗異。或重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勝,以薩婆多無熏習故。
[名相注釋]“經部爲伏救義……” 魏譯:“彼地獄中受苦衆生,所有罪業依本心作,還在心中,不離于心。以是義故,惡業熏心還應心中受苦果報。何以故?以善惡業熏于心識,而不熏彼外四大等,以四大中無所熏事。雲何虛妄分別,說言四大轉變于四大中受苦果報。是故偈言:善惡熏于心,何故離心說。”
這裏我們先念一段舊譯的文,就是魏譯(後魏菩提流支譯,名《唯識論》)裏邊有這麼一段,可以做參考。
“彼地獄中受苦衆生”,地獄裏受苦的罪人,“所有罪業依本心作”,他們造的罪是依心而造的,心裏起了壞的心,然後動于口、動于手,就造了很多的惡業,“還在心中,不離于心”,這些罪業還在心裏邊,並沒有離開心。“以是義故,惡業熏心”,由這個道理,既然罪業是心造的,惡業也還熏在心裏,那麼受苦決定還是在心裏邊,“還應心中受苦果報”。爲什麼?“以善惡業熏于心識,而不熏彼外四大等”,因爲這個善惡業是熏在心識裏邊,並沒有熏在心外的四大種上,所以這個果報應當在心裏受,不能是在外邊的四大種上受這個報。“以四大中無所熏事”,四大是色法,不能受熏。“雲何虛妄分別,說言四大轉變于四大中受苦果報?”你怎麼能亂說呢?怎麼能說四大種轉變之後在四大裏邊來受這個果報?“是故偈言:善惡熏于心,何故離心說。”善惡是熏在心上的,爲什麼離開心又說有一個四大種變化的那些獄卒等呢?這也是說有部不對。
這就把有部的問題、他的救解決掉了。下邊經部要救了。
“自下經部爲伏救義,我宗說彼亦是非情”,經部也承認那些獄卒、狗、烏等都不是真的有情,這一點跟有部一樣,但有部說它們是心外的大種變的,它的業造在外邊、熏的大種果報也在外邊;而經部則進一步,說,“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識故,可不離識”,經部承認,造業的時候,這個業的種子熏在心裏邊(熏在內識),沒有離開識。但是受果報的時候,就離開識了:“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在受果報的時候,那些獄卒等卻是識外的四大種起的轉變差別作用,不在識裏邊了。上面魏譯的那一段文就是針對經部的這一段文而說的。你說造罪是由心裏指示而造的,這個罪業也熏在心裏邊,可是爲什麼果報又跑到外邊去了?這是不合理的。既然是心造的罪,種子也熏在心裏邊,那麼果報決定也是在心裏邊變現出來的,怎麼說是心識之外的四大種變的呢?
這是經部的救:造業是心,熏習的種子也在心,但是果報卻在識外。這一點“與余宗異”,與其它的宗派(包括唯識宗)都不一樣。“或重抑薩婆多,令有熏習”,或者這個話是使有部承認這個業是熏在心裏邊。“然前解勝”,但是這個說法,不如說前面那個好,“以薩婆多無熏習故”,你一定要使薩婆多承認有熏習的話,他們不會承認的。所以這個…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二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