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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十二讲▪P4

  ..续本文上一页这铁树林里,树上长有很厉害的铁刺,就像现代武器那样,长多少?“十六指”,四个指这么拼起来、四倍,这么长的刺,那是很长了。我们看到一些树上也长刺,那还是木刺,它那里则是钢铁的刺。

  

  “罪人被逼,若上树时,其刺即低,向下而刺”,罪人被狱卒逼爬上树,爬上去的时候,树上的铁刺都往下刺,削割罪人的皮肉、骨头;“若下树时,其刺即昂,向上而刺”,好不容易爬了上去,狱卒又逼他们下来,但是在要下树的时候,这个铁刺又反过来朝上了,又是边下边刺,把骨肉都弄得稀烂。正在上下受苦的时候,还有一些乌(就像乌鸦之类,但是它的嘴是铁的),“有铁嘴乌,揬啄有情眼睛心肝”,这些铁嘴乌鸦,它的铁嘴很厉害,揬啄那些在地狱里受苦的有情的眼睛、心、肝等等,“诤共而食”,都啄抓去吃掉;不是一只,有很多只,一起来抢着吃。“皆是罪者业生大种差别转变”,这些都是受罪的人,他们的业的增上力感的四大种差别的转变。这是说地狱里边罪人的业感、各式各样受苦的事情。

  

  “然此林刺,实是非情”,这个铁刺林,本来就不是有情,它是无情,“非此所诤”,这不是我们辩论的事情,我们不是辩这个问题。 “但诤狱卒及铁嘴乌、羝羊山等”,我们要争论的是,狱卒、铁嘴乌、羝羊山(这些东西看上去像有情的样子),它们倒底是不是有情?“因举苦具,显其恶相,非铁林刺,亦此所论”,因为要显示地狱里边受苦的样子,就举这个铁刺林作例子、说明一下,但是这个钢铁林刺不是我们所论诤的事情。

  

  “上来总是萨婆多救义”,这是萨婆多部的主张、他们的救是如此。他们承认狱卒等不是有情,但也不是唯识所变,而是由于造恶的罪人的业的增上力、感到外边的器世界产生一种异大种,这些异大种实在是非情,但是能做逼害的事情,就像有情那样,所以就给它们安立这个名字:叫狱卒、叫乌驳狗……等等。他们还是否认大乘的唯识所变。

  

  

  论:非事全无,然不应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总非,后理逼。然此所说业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无;然说识外实有体,总名不应理。体用少有,名非全无,非内识变,说非应理。

  

  论主破他们的救说:“非事全无,然不应理”,你说的话不是完全不对头,有些地方是对的(说狱卒等不是有情这一点是对的),但是总的来说还是不对、不合理。

  

  “然此所说业果等事,事皆有故”,你所说的由于业果而感到外边有狱卒等来相迫害、这些狱卒等不是实在有情,这些事情是有的,“非是全无”,不是全部没有、不是完全不对,有些对、有些不对。“然说识外实有体,总名不应理”,但是你说了半天,都是说离开识以外还有实在的四大种,感到那些非情来逼害有情,这个对我们的大乘宗旨来说,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总的来说,不应理,还是不对的。

  

  “体用少有”,你所说的业果变的那些大种来迫害有情,这些不是一点也没有,有一些确实是这样的情况,“名非全无”;“非内识变”,但你又说这些狱卒、乌驳狗等不是识变,是识外的四大种变出来的,“说非应理”,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还是不对头。

  

  先把他们的救否定掉,然后说原因,以道理来逼他们承认。

  

  

  论:颂曰:若许由业力,有异大种生,起如是转变,于识何不许。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颂,牒彼外宗;第四句颂,正申义理:汝宗既许业招大种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转变,何不许此在识非余?如是者,形显量力等也;转变者,动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种,名能所造。

  

  “若许由业力,有异大种生,起如是转变,于识何不许”,假使你认为是由业力所感而产生一种异大种、变现出那些非情来逼害地狱有情,那你为什么不承许是识所变的呢?一定要异大种干什么?就是逼他承认是识所为变的了。

  

  “前三句颂,牒彼外宗”,前三句颂(若许由业力,有异大种生,起如是转变)是重复有部的主张:由业力的关系(增上力),产生一种不同的大种,而起迫害有情的这一些变化、作用,这是你们所许(认可)的;“第四句颂,正申义理”,第四句颂(于识何不许)是正讲道理了:你也应当承认是识所变的——“汝宗既许业招大种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转变,何不许此在识非余?”你们(有部)既然承认业感招大种起这样的形量、有作用的转变,为什么不允许这是识变出来的(在识)、不是心外的大种变的(非余)?

  

  “如是者,形显量力等也”,“如是”两个字指什么意思?就是它们的形色、显色、身量、气力,等等;“转变者,动手足等作用也”,“转变”又指什么?就是它们的动作,手脚的砍斫、踩踏等作用。“合此二种,名能所造”,这两个合起来,就是能造、所造;能造是大种,所造是显形色,这些学过《五蕴论》都知道了。

  

  

  论: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

  述曰:此中总释颂之大纲,总逐外人,义如前说。然无比量,若为共因,比量亦得。量云:此狱卒等物,皆不离识等,许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离识有,无不定失。

  

  “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先说颂,接着再解释说:你既然承认是业力大种所变的无情所起的作用,那么你为什么不允许是识所变(识由业力如是转变)、一定要执着是心以外的大种所变(而执大种)的呢?这就是你们有执着了。

  “此中总释颂之大纲,总逐外人”,这是总的解释前面那个颂的纲要来追问他们(有部),“义如前说”。

  

  “然无比量,若为共因,比量亦得”,前面没有立量,这里也可以立个量,意思跟前面讲的一样了。这个因明的量就是:“此狱卒等物,皆不离识等”(宗),我们的主张是,这些狱卒、乌驳狗等物,不是有情,是一些无情,它们都没有离开识,是内识所变的;“许所知故”(因),因为我们承认,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东西;“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离识有”(喻),如心王心所、真如等等这一些法不离识有,那么这些东西,狱卒、乌驳狗等也应当不离识。

  

  这是论主以理来逼有部。就是说,你虽然有的地方讲得合理,但是你一定要执着说这是异大种起的转变作用,这个就不合理了,为什么就不承认是识变的作用?有部给逼到这里,就没有话说了,那就是输掉了。但是总的来说决定是识变的,这个还没有成立,还得要到破了外境之后才能成立。到这里是把有部的救都破掉了。

  

  庚三 后一颂破经部计………

  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

  

  上来已破萨婆多讫。自下经部为伏救义,我宗说彼亦是非情,然造业时,熏习种子在内识故,可不离识,令得果时,其狱卒等识外大种,转变差别,不在识中,与余宗异。或重抑萨婆多,令有熏习。然前解胜,以萨婆多无熏习故。

  [名相注释]“经部为伏救义……” 魏译:“彼地狱中受苦众生,所有罪业依本心作,还在心中,不离于心。以是义故,恶业熏心还应心中受苦果报。何以故?以善恶业熏于心识,而不熏彼外四大等,以四大中无所熏事。云何虚妄分别,说言四大转变于四大中受苦果报。是故偈言:善恶熏于心,何故离心说。”

  

  这里我们先念一段旧译的文,就是魏译(后魏菩提流支译,名《唯识论》)里边有这么一段,可以做参考。

  

  “彼地狱中受苦众生”,地狱里受苦的罪人,“所有罪业依本心作”,他们造的罪是依心而造的,心里起了坏的心,然后动于口、动于手,就造了很多的恶业,“还在心中,不离于心”,这些罪业还在心里边,并没有离开心。“以是义故,恶业熏心”,由这个道理,既然罪业是心造的,恶业也还熏在心里,那么受苦决定还是在心里边,“还应心中受苦果报”。为什么?“以善恶业熏于心识,而不熏彼外四大等”,因为这个善恶业是熏在心识里边,并没有熏在心外的四大种上,所以这个果报应当在心里受,不能是在外边的四大种上受这个报。“以四大中无所熏事”,四大是色法,不能受熏。“云何虚妄分别,说言四大转变于四大中受苦果报?”你怎么能乱说呢?怎么能说四大种转变之后在四大里边来受这个果报?“是故偈言:善恶熏于心,何故离心说。”善恶是熏在心上的,为什么离开心又说有一个四大种变化的那些狱卒等呢?这也是说有部不对。

  

  这就把有部的问题、他的救解决掉了。下边经部要救了。

  

  “自下经部为伏救义,我宗说彼亦是非情”,经部也承认那些狱卒、狗、乌等都不是真的有情,这一点跟有部一样,但有部说它们是心外的大种变的,它的业造在外边、熏的大种果报也在外边;而经部则进一步,说,“然造业时,熏习种子在内识故,可不离识”,经部承认,造业的时候,这个业的种子熏在心里边(熏在内识),没有离开识。但是受果报的时候,就离开识了:“令得果时,其狱卒等识外大种,转变差别,不在识中”,在受果报的时候,那些狱卒等却是识外的四大种起的转变差别作用,不在识里边了。上面魏译的那一段文就是针对经部的这一段文而说的。你说造罪是由心里指示而造的,这个罪业也熏在心里边,可是为什么果报又跑到外边去了?这是不合理的。既然是心造的罪,种子也熏在心里边,那么果报决定也是在心里边变现出来的,怎么说是心识之外的四大种变的呢?

  

  这是经部的救:造业是心,熏习的种子也在心,但是果报却在识外。这一点“与余宗异”,与其它的宗派(包括唯识宗)都不一样。“或重抑萨婆多,令有熏习”,或者这个话是使有部承认这个业是熏在心里边。“然前解胜”,但是这个说法,不如说前面那个好,“以萨婆多无熏习故”,你一定要使萨婆多承认有熏习的话,他们不会承认的。所以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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