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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十二讲▪P5

  ..续本文上一页说法,就不要管它了。

  

  下边要破了。经部的救说完了,它说造业是由心造的,业的种子也熏在心里边(这点跟有部不一样),但是受果报的时候却是在识外的大种变的(这个跟有部一样),那么世亲菩萨要广破(驳斥)了。

  

  

  论:复次颂曰: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

  述曰:自下广破。上二句颂牒,下二句颂难。业熏习余处者,谓造业时,熏在识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时,不在识内;斯业熏识,望果异故,名为余处。执余处有果者,果者在识等外,与业熏习处所异故,故言汝执余处有果。所熏识有果者,业所熏识,有此业果。不许有何因者,因言所以,不许此果在业所熏内识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识,应有果故。然彼熏习,或在根中,或在识类,今取彼宗熏习内识,与己相似,以为难故,但言熏识。

  

  “复次颂曰: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业熏在心里边,却执到心外的另外一个地方去受果报;“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你为什么不说就在心里所熏的地方产生一个果报,而一定要说在余处(心外)有果呢?为什么不允许心内有果?你为什么原因不承认这个果也是识内?那也是逼经部的话了。

  

  (16A)“上二句颂牒”,上二句颂重复经部的主张:“业熏在余处”,业熏在心里边;“执余处有果”(这“余处”指心以外),在心外边却是有果。“下二句颂难”,后两句是论主反问经部:“所熏识有果”,心里边熏有了业,那么就在业所熏的识里边产生果,“不许有何因”,这个你为什么不承认呢?

  

  “业熏习余处者,谓造业时,熏在识中,或色根等中”,这是经部的话:造业的时候,业的熏习有两个地方——或者熏在识里边,或者熏在色根中;“果起之时,不在识内”,他们也承认业可以熏识内,但是却又说受果的时候,不是在识内,而跑到心外去了;“斯业熏识,望果异故,名为余处”,什么叫余处?业熏在心里边,果却在外边,二者不在同一地方,叫余处。

  

  “执余处有果者,果者在识等外,与业熏习处所异故”,业熏在心里,受果在识外,这两个处所不一样(前一个“余处”是指心里,后一个“余处”是指心外),“故言汝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者,业所熏识,有此业果”,业熏在识里边,就该在识里有这个业果,而你却说这个果一定要到识外边去受;“不许有何因”,为什么不承认果就在心里边?你不承认果就在心里边,是什么道理?“因言所以”,这个“因”字即“道理、理由”。“不许此果在业所熏内识之中,有何所以?”你承认业是熏在心里边,但是受果的时候,却不允许就在业所熏的内识里边产生这个果,你有什么理由?为什么不承认? “有因之识,应有果故”,这个业熏内识是因,那么这个果决定也在识内,不能到识外去。

  

  “然彼熏习,或在根中,或在识内”,经部的主张,认为业的熏习可以在识内、也可以在五根里边。“今取彼宗熏习内识,与已相似,以为难故,但言熏识”,现在论主就抓住他们“业熏在识内”这一观点(跟唯识宗相似)而来返难他们;而那个“业熏在色根中”的说法,他就不管它了。

  

  

  论:执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

  述曰:此牒彼义。其经部等,与萨婆多同。形等者,等显等;转变者,作用也。

  

  “执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这还是说经部的主张,“此牒彼义。其经部等,与萨婆多同”,这个观点与有部是相同的。业虽然熏在心里边,但是由业的力量产生一种心外的大种,起形色、显色等等不同的作用,“形等者,等显等;转变者,作用也”。这点跟有部一样,他就不详细说了。

  

  

  论: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

  述曰:亦经部计。识非常一,故言相续;或相续者,趣不断义。然经部师,亦计熏色根及其识类。但许熏识,以徧三界,故言在识不在余处。或抑萨婆多,令业熏内识。过去未来体非实有,非现摄故,如龟毛等;现摄即是现在无为,现有体故;若言现在,不摄无为,既无过去,又无熏习,先业如何能招异熟?由此故知,业熏内识,不在余处能招当果。○牒彼计已,下正申难。

  

  “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这个业熏习在哪里?“应许”,应承认,熏在“识相续”(识不是一个,识是相似相续地等流下去)中,这个业就是熏习在识里边,而不是在其它地方。这点经部也承认,“亦经部计”。

  

  识为什么叫相续?“识非常一,故言相续;或相续者,趣不断义”,识既既不是常、也不是一。外道执有我,是常、是一,我们则说这个心识是非常、也不是一,是相似相续、不断地在生灭,或者说相续就是不断的意思。

  

  “然经部师,亦许熏色根及其识类”,经部师不但主张可以熏在识里边,也主张可以熏在色根(五根)中,或者熏在在识类(跟识相同的一类)里边。

  

  “但许熏识,以徧三界”,我们大乘现在只许熏在识,因为识徧三界,欲界、色界、无色界都有识。色根只在欲界、色界有,无色界就没有了;那么在无色界,业熏习在哪里?经部认为熏在识类——识的一类,就是受想行识四个蕴。这是经部的说法。大乘唯识就抓住它熏在识内的这个观点(跟唯识宗相同)来说,其它两个说法就不去管它了。应当说是熏在识里边,因为识是徧三界的;色根只在欲界、色界有;识类,虽然也是三界都有,但是不如说识,“故言在识不在余处”,所以我们说业是熏在识里边,不在其它地方。

  

  “或抑萨婆多,令业熏于内识”,或者是抑萨婆多部,使他们也承认业是熏在内识,因为萨婆多不承认这个说法。“过去未来体非实有,非现摄故,如龟毛等;现摄即是现在无为,现有体故”,这个业就是熏在现在或者无为法上边,当下的有体,过去的就没有体了。“若言现在,不摄无为”,假使说现在的话,现在是有为法,无为法不能摄在里边。“既无过去,又无熏习,先业如何能招异熟?”这样的话,这个业就没有地方寄托,它怎么招异熟果呢?这是逼有部的话了。“由此故知,业熏内识,不在余处能招当果”,由此道理,应当要知道,业熏在内识,将来可以感果;如果熏其它在地方,已经断掉了,就不能感果了。

  

  这是解释经部的说法。经部认为业熏在内识、或在色根及其识类,现在把它归纳到是在内识(业熏内识),在其它地方是不对的,把它驳掉了。因为业熏内识也是经部所允许的,所以这是总的来说经部他们的主张,“牒彼计已,下正申难”,下面就是反驳的话了。

  

  

  论:有熏习处,尔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

   此依江西刻本文句如是,据大正藏则作:“有熏习识,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T43, p. 989, b18-19)。  述曰:识有熏习,汝便不许即此识中有异大种形显等果作用转变;在识之外,都无熏习,异于业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业熏在识,果在识外,故名为翻。量云:汝恶业熏习,应不在识,地狱业果随一摄故,如地狱果;其地狱果,在识非余,非是余趣业果摄故,或地狱业果随一摄故,如地狱业。此因有简,应如理知。

  

  “有熏习处,尔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这话还是逼他们承认。业熏在心里边,你不承许就在心里边产生有果的作用转变;而业不熏习的地方(识外),你反而说那里有果,这又是什么道理呢?

  

  “述曰:识有熏习,汝便不许即此识中有异大种形显等果作用转变”,你也承认可以有业熏习在识里边,但是你又不许就在这个识里边产生异大种的那些形显量力等等果的作用;“在识之外,都无熏习”,在识以外,根本就没有熏习的地方,“异于业处”,亦不必熏在识外,“翻执有果,此有何因?”你反而执这个识外有果,这是什么道理呢?你的这个说法有毛病。应当说,既然业是熏在识里边,果也就在这个识里边变出来。现在你却说,业是熏在识里边的,而果则到外边去受。这样二者就没有联系了,所以不应当这样子说。

  

  ““因”言所以”,解释“此有何因”的“因”字,其“所以然”(原因、理由),就是问“有什么原因”的意思了。“业熏在识,果在识外,故名为“翻””,解释“无熏习处,翻执有果”的“翻”字,业是熏在识里边的,果却跑到外边去了,这样子反过来,就是反在识外的意思。

  

  他又有因明来了:“汝恶业熏习,应不在识”(宗),照你们那么说,你恶习熏习应该不在识里边;“地狱业果随一摄故”(因),地狱的业也好、果也好,都摄在一处,“如地狱果”(喻)。果在识外,那么这个业(业与果是同一类的)应当也在识外、不在识内。就是说,你们主张业是熏在识内的,可是照你们说的果在识外的话,你这个业就不应当是熏在识内,要熏在识外才对。

  

  反过来,另外一个量:“其地狱果,在识非余”(宗),或者说那个地狱果就是在识里边感,不是在识外;“非是余趣业果摄故,或地狱业果随一摄故(因);如地狱业(喻)”,地狱的果与地狱的业,它们是一类的,既然地狱业是在识内,那么地狱果也应当在识里边,不在识外。“此因有简,应如理知”。

  

  这两个量,一正一反,我们参考参考。不一定说因为因明没学过,就把它钻了牛角尖去。搞不清楚就算了,把道理搞清就对了。

  

  我们总结一下。先是论主立一个如地狱的喻,就把四个外难一起破掉了:总的来说,地狱的狱卒等是没有的,而可以起作用、可以有一定的时间、可以有一定的地方、可以都看到(不是某个人看到,某个人看不到),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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