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說法,就不要管它了。
下邊要破了。經部的救說完了,它說造業是由心造的,業的種子也熏在心裏邊(這點跟有部不一樣),但是受果報的時候卻是在識外的大種變的(這個跟有部一樣),那麼世親菩薩要廣破(駁斥)了。
論:複次頌曰:業熏習余處,執余處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述曰:自下廣破。上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業熏習余處者,謂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在識內;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爲余處。執余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異故,故言汝執余處有果。所熏識有果者,業所熏識,有此業果。不許有何因者,因言所以,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爲難故,但言熏識。
“複次頌曰:業熏習余處,執余處有果”,業熏在心裏邊,卻執到心外的另外一個地方去受果報;“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你爲什麼不說就在心裏所熏的地方産生一個果報,而一定要說在余處(心外)有果呢?爲什麼不允許心內有果?你爲什麼原因不承認這個果也是識內?那也是逼經部的話了。
(16A)“上二句頌牒”,上二句頌重複經部的主張:“業熏在余處”,業熏在心裏邊;“執余處有果”(這“余處”指心以外),在心外邊卻是有果。“下二句頌難”,後兩句是論主反問經部:“所熏識有果”,心裏邊熏有了業,那麼就在業所熏的識裏邊産生果,“不許有何因”,這個你爲什麼不承認呢?
“業熏習余處者,謂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這是經部的話:造業的時候,業的熏習有兩個地方——或者熏在識裏邊,或者熏在色根中;“果起之時,不在識內”,他們也承認業可以熏識內,但是卻又說受果的時候,不是在識內,而跑到心外去了;“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爲余處”,什麼叫余處?業熏在心裏邊,果卻在外邊,二者不在同一地方,叫余處。
“執余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異故”,業熏在心裏,受果在識外,這兩個處所不一樣(前一個“余處”是指心裏,後一個“余處”是指心外),“故言汝執余處有果”。
“所熏識有果者,業所熏識,有此業果”,業熏在識裏邊,就該在識裏有這個業果,而你卻說這個果一定要到識外邊去受;“不許有何因”,爲什麼不承認果就在心裏邊?你不承認果就在心裏邊,是什麼道理?“因言所以”,這個“因”字即“道理、理由”。“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你承認業是熏在心裏邊,但是受果的時候,卻不允許就在業所熏的內識裏邊産生這個果,你有什麼理由?爲什麼不承認? “有因之識,應有果故”,這個業熏內識是因,那麼這個果決定也在識內,不能到識外去。
“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在識內”,經部的主張,認爲業的熏習可以在識內、也可以在五根裏邊。“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已相似,以爲難故,但言熏識”,現在論主就抓住他們“業熏在識內”這一觀點(跟唯識宗相似)而來返難他們;而那個“業熏在色根中”的說法,他就不管它了。
論: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
述曰: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這還是說經部的主張,“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多同”,這個觀點與有部是相同的。業雖然熏在心裏邊,但是由業的力量産生一種心外的大種,起形色、顯色等等不同的作用,“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這點跟有部一樣,他就不詳細說了。
論: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余處。
述曰: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識類。但許熏識,以徧叁界,故言在識不在余處。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內識。過去未來體非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爲,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爲,既無過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業熏內識,不在余處能招當果。○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余處”,這個業熏習在哪裏?“應許”,應承認,熏在“識相續”(識不是一個,識是相似相續地等流下去)中,這個業就是熏習在識裏邊,而不是在其它地方。這點經部也承認,“亦經部計”。
識爲什麼叫相續?“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續者,趣不斷義”,識既既不是常、也不是一。外道執有我,是常、是一,我們則說這個心識是非常、也不是一,是相似相續、不斷地在生滅,或者說相續就是不斷的意思。
“然經部師,亦許熏色根及其識類”,經部師不但主張可以熏在識裏邊,也主張可以熏在色根(五根)中,或者熏在在識類(跟識相同的一類)裏邊。
“但許熏識,以徧叁界”,我們大乘現在只許熏在識,因爲識徧叁界,欲界、色界、無色界都有識。色根只在欲界、色界有,無色界就沒有了;那麼在無色界,業熏習在哪裏?經部認爲熏在識類——識的一類,就是受想行識四個蘊。這是經部的說法。大乘唯識就抓住它熏在識內的這個觀點(跟唯識宗相同)來說,其它兩個說法就不去管它了。應當說是熏在識裏邊,因爲識是徧叁界的;色根只在欲界、色界有;識類,雖然也是叁界都有,但是不如說識,“故言在識不在余處”,所以我們說業是熏在識裏邊,不在其它地方。
“或抑薩婆多,令業熏于內識”,或者是抑薩婆多部,使他們也承認業是熏在內識,因爲薩婆多不承認這個說法。“過去未來體非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爲,現有體故”,這個業就是熏在現在或者無爲法上邊,當下的有體,過去的就沒有體了。“若言現在,不攝無爲”,假使說現在的話,現在是有爲法,無爲法不能攝在裏邊。“既無過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這樣的話,這個業就沒有地方寄托,它怎麼招異熟果呢?這是逼有部的話了。“由此故知,業熏內識,不在余處能招當果”,由此道理,應當要知道,業熏在內識,將來可以感果;如果熏其它在地方,已經斷掉了,就不能感果了。
這是解釋經部的說法。經部認爲業熏在內識、或在色根及其識類,現在把它歸納到是在內識(業熏內識),在其它地方是不對的,把它駁掉了。因爲業熏內識也是經部所允許的,所以這是總的來說經部他們的主張,“牒彼計已,下正申難”,下面就是反駁的話了。
論:有熏習處,爾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
此依江西刻本文句如是,據大正藏則作:“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T43, p. 989, b18-19)。 述曰:識有熏習,汝便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于業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識外,故名爲翻。量雲:汝惡業熏習,應不在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其地獄果,在識非余,非是余趣業果攝故,或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理知。
“有熏習處,爾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這話還是逼他們承認。業熏在心裏邊,你不承許就在心裏邊産生有果的作用轉變;而業不熏習的地方(識外),你反而說那裏有果,這又是什麼道理呢?
“述曰:識有熏習,汝便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轉變”,你也承認可以有業熏習在識裏邊,但是你又不許就在這個識裏邊産生異大種的那些形顯量力等等果的作用;“在識之外,都無熏習”,在識以外,根本就沒有熏習的地方,“異于業處”,亦不必熏在識外,“翻執有果,此有何因?”你反而執這個識外有果,這是什麼道理呢?你的這個說法有毛病。應當說,既然業是熏在識裏邊,果也就在這個識裏邊變出來。現在你卻說,業是熏在識裏邊的,而果則到外邊去受。這樣二者就沒有聯系了,所以不應當這樣子說。
““因”言所以”,解釋“此有何因”的“因”字,其“所以然”(原因、理由),就是問“有什麼原因”的意思了。“業熏在識,果在識外,故名爲“翻””,解釋“無熏習處,翻執有果”的“翻”字,業是熏在識裏邊的,果卻跑到外邊去了,這樣子反過來,就是反在識外的意思。
他又有因明來了:“汝惡業熏習,應不在識”(宗),照你們那麼說,你惡習熏習應該不在識裏邊;“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因),地獄的業也好、果也好,都攝在一處,“如地獄果”(喻)。果在識外,那麼這個業(業與果是同一類的)應當也在識外、不在識內。就是說,你們主張業是熏在識內的,可是照你們說的果在識外的話,你這個業就不應當是熏在識內,要熏在識外才對。
反過來,另外一個量:“其地獄果,在識非余”(宗),或者說那個地獄果就是在識裏邊感,不是在識外;“非是余趣業果攝故,或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因);如地獄業(喻)”,地獄的果與地獄的業,它們是一類的,既然地獄業是在識內,那麼地獄果也應當在識裏邊,不在識外。“此因有簡,應如理知”。
這兩個量,一正一反,我們參考參考。不一定說因爲因明沒學過,就把它鑽了牛角尖去。搞不清楚就算了,把道理搞清就對了。
我們總結一下。先是論主立一個如地獄的喻,就把四個外難一起破掉了:總的來說,地獄的獄卒等是沒有的,而可以起作用、可以有一定的時間、可以有一定的地方、可以都看到(不是某個人看到,某個人看不到),處定…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二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