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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十一讲▪P6

  ..续本文上一页,如受罪者。此四比量,有所简过,并无过失,应一一知。

   校注: “此狱卒等,与彼罪者,互相逼迫”,此据江西刻本。大正藏(T43, p. 987, b16-17)中则作 “此狱卒等。与破罪者。互相逼迫”。

  

  “互相逼害,应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狱卒等”,假使都是地狱有情的话,那么不可能单是狱卒逼害罪人,受罪的人应当也可以反抗、也可以逼害那些狱卒,这样双方互相逼害的话,就不能安立这个是那落迦、那个是狱卒。这是不定的。当狱卒逼害罪人的时候,罪人受苦;反过来,罪人逼害狱卒的时候,狱卒也受苦。这样,哪个是狱卒?哪个是那落迦?不能分类了。

  

  “此第二义”,第二个破。“此狱卒等,与彼罪者,互相逼迫”,既然同是地狱有情,那么他们可以互相逼迫了。“能害众罪者,若俱是彼趣”,能害的(狱卒)跟那些受罪的(恶者),假使同样都是地狱趣有情的话,“应不可说彼是受罪者、此是狱卒等”,那就不能说哪些是受罪的人、哪些是狱卒,这个类就不好分了。

  

  “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再进一层说,既然他们都是地狱有情——第一层先说他们不能分类,进一层再说他们可以互相逼害,就像过去闹革命的时候,农奴翻身了,可以把地主打倒在地下。既然可以互相逼害,那么就不能说狱卒永远逼害有情、那些受罪的有情永远是受逼害,这个话就不能成立了,因为可以他们互相逼害。“如何可分彼受罪者、此狱卒等”,怎么可以安立这些是狱卒等、那些是受罪的人呢?那就不能安立,经常可以调换的。

  

  “此中二意,后解为胜”,这个两个意思,后边那个意思说得好一点。这是窥基法师的看法,后边的那个意思比前面还要殊胜。那么又要来因明了。

  

  第一个量:“汝狱卒等应不可说为狱卒等”(宗),这个“汝”就是简别了,因为大乘是不承认的,不承认狱卒等是有情,而外难说是有情。你们所说的狱卒等(等那些鸟、狗之类),“应不可说为狱卒等”,你不能说它是狱卒了,“许那落迦摄故”(因),因为它们也是地狱道所摄,跟地狱里受罪者一样,“如受罪者”(喻)。受罪者是地狱道所摄,他们是受苦的,而狱卒不受地狱苦、专门逼害罪人,这个话就不好说了。

  

  第二个量:“汝受罪者应不可说为受罪者,那落迦摄故”,反过来说。你所说的受罪的人,应当不能说是受罪的人了,为什么?因为他们是那落迦(地狱)所摄的,“如狱卒等”,就像你说狱卒也是地狱所摄的有情。狱卒可以逼害罪人,受罪的人也可逼害狱卒,不能说他们尽是受逼害。这两个意思,一正一反。

  

  (15A)第三个量:“或受罪者应能逼害”(宗),反过来,受罪的那些有情应该也可以逼害狱卒,因为什么原因?“那落迦摄故”(因),都是属于地狱所摄,狱卒也是地狱里的,狱卒能逼害他们,为什么他们不能逼害狱卒呢?“如狱卒等”(喻),狱卒是那落迦所摄,能逼害受罪者;受罪者也是那落迦摄,也可以逼害狱卒。这个跟常识就唱反调了,一般大家都承认狱卒是逼害罪人的,没有说受罪的人能逼害狱卒,这个是从来哪一部都不承认的。那么就是说,你们说狱卒是有情,有过。

  

  或者再立一个量:“或狱卒等应不能逼害”, 既然你说狱卒等是有情,它应当不能逼害罪人,为什么?“那落迦摄故”,它们也是那落迦所摄,“如受罪者”,跟那些受罪的有情一样,它们也是地狱有情。那些受罪的有情是地狱里的人,他们不能逼害狱卒等,狱卒等也不能逼害他们,那就是大家都不逼害。有那么多的过失,所以你说狱卒等是有情就成问题了。

  

  “此四比量,有所简过,并无过失,应一一知”,这四个量,有一些是立量的人不承认的,不承认狱卒是有情,但是有所简别,就是“汝”(你所说的狱卒),这样就没有过失了。这一段文,我们昨天抄过了,大家去看一看就知道了(见前 “置汝言故,简宗过也”下名相注释:简别:《因明大疏》云:“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简别,便无过失。若自比量,以许言简,显自许之,无他随一等过;若他比量,汝执等言简,无违宗等失;若共比量等,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 。

  

  

  论:形量力既等,应不极相怖。

  

  述曰:此第三义。其狱卒等与受罪者俱是彼摄,形量大小,及与气力,二既齐等,其罪受者应不极怖此狱卒等。量云:彼受罪者应不极怖此狱卒等,那落迦摄故,如狱卒等。返破量云:其狱卒等亦应有恐怖非自类,彼趣许那落迦摄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简无同喻过,所立不成等,应如是知。

  [名相注释]所立不成:喻有十过,此似同法喻过中之第二也,谓同喻虽与因法相合,而与宗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之过失,如:

  

  宗:声常。

  因:无质碍故。

  喻:诸无质碍,见彼是常,如觉。

  

  觉有无质碍因法,然无宗法常住性,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校注:“形量大小,及与气力,二既齐等”,依江西刻本如是。据大正藏(T43, p. 987, b28-29)则作 “形量大小,及与气力,一一既齐等”

  

  “形量力既等,应不极相怖”,这是第三个理由。“其狱卒等与受罪者俱是彼摄”,大家都是那落迦所摄,同样是地狱里的人,“形量大小,及与气力,二既齐等”,大家的形量大小、气力应当都是差不多的,既然大家差不多,为什么受罪的人尽受欺侮?那些狱卒却尽是逼害他人?大家的气力差不多,身形高大也差不多,应当可以互相逼害、互相反抗,为什么一类尽是逼害、一个尽是受苦呢?为什么受罪的人要害怕那些狱卒呢?“其罪受者应不极怖此狱卒等”,不应当如此。

  

  又来因明来了:“彼受罪者应不极怖此狱卒等”(宗),不应当害怕,为什么?“那落迦摄故”(因),都是那落迦摄的,“如狱卒等”(喻),跟狱卒一样,大家气力、形量大小都一样的,为什么怕它?

  

  反过来,再返破:“其狱卒等亦应有恐怖非自类,彼趣许那落迦摄故,如受罪者”,反过来说,狱卒等类也应当害怕“非自类”——不是狱卒一类的,就是那些受罪的人了;受罪的人害怕狱卒,反过来,狱卒之类也应当害怕那些受罪的人。为什么?狱卒之类也是那落迦摄的,像受罪的人一样,大家都是地狱里的有情,气力、身形大小也差不多,受罪的人害怕狱卒,狱卒也可以害怕受罪的人。那么你们的说法就不成立了。以这样子反常识的量来破外难说的狱卒是有情,若狱卒是有情的话就有这些过失。那么它们不是有情,这些过失就没有了。

  

  “此中宗法,简无同喻过,所立不成等,应如是知”,也有所简别,所以说没有这个过失。

  

  

  论: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燃苦,云何于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义。若狱卒等是那落迦摄,应自不能忍受铁地恒烧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于彼处能害余恶者?恶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应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量云:其狱卒等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燃苦,许那落迦摄故,如余造恶者。

  若狱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应更立量云:其狱卒等应不能害他造恶者,由自不能忍热铁地等故,如余造恶者,云何于彼能逼害他。亦结上次三难。俱舍十一:彼复救言:此由业力所隔碍故,或感异大种故不被烧者。此狱卒等造业既同余受罪者,云何独由业火不烧害?应立量云:其狱卒等应火烧害,许地狱趣故,如受罪者。故今总说应自不能受铁地等。

  由此四义,众多比量,其狱卒等非彼趣摄。

  

  “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燃苦,云何于彼能逼害他?”既然你说狱卒是地狱的有情,它本身就受不了地狱里很厉害铁的地、热的火焰、恒常烧燃的苦;地狱里边,地是铁的,城墙也是铁的,充满了大火、猛焰,而且不断地在烧,那些狱卒自己本身就受不了,怎么还能去逼害那些受苦的人呢?它自己都自救不暇,怎么还能害他人?这所以说那些狱卒等决定不是实在有情。这是第四个理由(道理)。

  

  “若狱卒等是那落迦摄,应自不能忍受铁地恒烧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于彼处能害余恶者?”既然自己这个苦都受不了,怎么就在这个地方,还能够逼害那些因造恶业堕落地狱受苦的人呢?“恶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应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既然受罪的那些人在地狱里(彼趣,即属于地狱趣)不能忍受地狱的燃烧等等的苦,也不能害狱卒之类,那么狱卒等也是地狱趣的有情(此亦彼趣),应当也不能忍受地狱的猛焰等等的苦,也不能害那些受苦的人。大家都是地狱趣,应当平等平等了。

  

  再来因明:“其狱卒等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燃苦,许那落迦摄故”,狱卒等也是那落迦摄的地狱有情,它本身就忍受不了地狱里铁的地、很烫热的猛焰恒常来烧的苦。“如余造恶者”,就像那些造恶受苦的有情一样,受不了那个苦。

  

  “若狱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假使说狱卒不能忍受这个苦,你(对方)也承认,“相符”就是说,这个大家都承认的,这个量就不成立了。本来我们承认的,你立它干啥呢?“应更立量云”,那么再立一个量:“其狱卒等应不能害他造恶者”,这个你是不承认的,狱卒能害有情,这是大家都承认的,那么以这个量来说,狱卒不能害那些造恶受罪的人,为什么?“由自不能忍热铁地等故,如余造恶者”,犹如那些造恶的人受不了地狱里猛焰的苦,狱卒本身也是地狱的有情,它也不能忍受地狱里热铁的地、猛焰恒常燃烧的苦,怎么还能害他人?它自己受苦都还来不及,怎么还能去害起人来呢?跟其它造罪的人一样,也是受苦不暇,“云何于彼能逼害他”,哪有功夫去害人?怎么还能去害人?

  “亦结上次三难”,这个也把上面三个难同时总结了。

  

  《俱舍》第十一卷里边比较一下:“彼复救言”,对方反驳说,“此由业力所隔碍故,或感异大种故不被烧者”,狱卒之所以不害怕地狱的热铁、燃烧的猛焰,是因为它的业所隔,它造的业不该受这个地狱火烧的苦,地狱火虽然烧过来,但隔住了,烧不到它身上;或者说是由于它感异大种的缘故,它身上感的大种是一种特别坚固的物质,就像防火棉一样的东西,火烧不到它,也不感到痛。地狱里它们的大种结构是不一样的,所以它不害怕。这是《俱舍》里边,对方的救。

  

  “此狱卒等造业既同余受罪者,云何独由业火不烧害?”这是论主反破:你说狱卒也是地狱里的有情,既然堕在地狱,它造的业跟那些受罪的人应该是同样的业,都是感地狱的业,为什么那些人受地狱火烧的苦,而狱卒却能够不受这个火烧的苦呢?这个道理在哪里?造的业相同,受的果不一样,这是讲不通的。

  这个话是讲道理了,还要用因明的逻辑方式来驳斥。

  “应立量言:其狱卒等应火烧害,许地狱趣故”,那些狱卒等(等乌驳狗、铁嶲之类)应当也被火所烧害,为什么?它也是地狱趣的有情,“如受罪者”,跟受罪的人一样,也是地狱趣,受罪的人在地狱趣受那些猛烈的火烧的苦,狱卒同样在地狱中,它为什么不受火烧?也应当受火烧。

  

  “故今总说应自不能受铁地等”,所以,总的来说,那些狱卒自己尚且不能受铁地猛焰的苦,怎么还能害人呢?

  

  “由此四义,众多比量,其狱卒等非彼趣摄”,这四个道理,以及立了很多因明的比量,都证明狱卒等决定不是地狱所摄的有情。这就破掉了外难说的狱卒等是地狱所摄有情的说法。

  

  

  

  己二 次三颂破外救义 分三

  庚一 初一颂破大众部犊子部计……

  如天上傍生,地狱中不尔,

  所执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记: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余趣者,竟何有过?

  “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余趣者,竟何有过?”他们(外难)还不情愿、还不认输,狱卒等是地狱所摄有情的说法被你驳掉、不能成立了,他们还要反驳,说,就算它不是地狱有情,那么它是余趣——它是鬼趣,它是畜生道,它是在地狱里的鬼道、畜生道,就像人间的鬼道、畜生道一样,虽然在地狱里边,但是不属于地狱趣,所以就不受地狱苦。他又以这样子的方式来救。那么这个说法又有什么过失呢?这个我们明天再说,今天就讲到这里。

  

《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十一讲》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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