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不能合的,聚色又怎麼會合?哪個來合?它裏邊都是極微,每一個極微都不能合,這個聚色你說它能合,哪個來給它合了?
“初二句牒”,初二句是重複有部的話:“既異極微,無別聚色。”這是你們自己說的,離開了極微,沒有聚色;聚色就是極微合攏來的。“下二句诘”,次二句“極微無合,聚合者誰”就是問了。
“若異極微,有諸聚色”,假使說這個聚色跟極微是不一樣的,聚色不是極微,那麼“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極微不能合,聚色能合,這樣還講得通。就是聚色跟極微不一樣的話,你們的這個話還講得通。
“既異極微,諸聚非有”,但是現在你們又說,聚色離開極微之後就沒有了,聚色就是極微,那麼“言聚有合,其合者誰”?極微是不能合的,聚色本身就是極微,你說聚色又是能合的,那麼這個合,是哪個來合?
(21B)“誰者問也”,就是這句“其合者誰”,是什麼來合?“問聚合者體是誰也”,能夠聚合的是什麼東西?它的體就是極微,極微是不能合的,而聚卻能合,那是誰來合?
下面立個量:“聚應無合”(宗),聚色也不能合,“即極微故”(因),因爲它體就是極微,“猶如極微”(喻),舉個喻,就如極微,極微不能合,聚色也不能合。這是一個量,另外再立一個反的量:“極微應合”(宗),極微應當能夠合,你說極微不能合,極微應當合,爲什麼?“即諸聚故”(因),因爲你說極微就是聚色,“猶如聚色”(喻),聚色能夠合,極微也應當能合了。這是一正一反兩個量:極微不能合,聚色也不能合;如果聚色能合,極微也應當能合。
論: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無合,是設爲救。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假名爲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
“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他還要救,他輸掉了,總還要找一個理由,來補它的缺點。他來救說,聚色也不能合。他又說聚色也不能合,這又扯到一邊去了。
“此非正救”,這個不是真正的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因爲他們本來的主張是許聚色能合的。如果你又說聚色不能合的話,那你自語相違,自己打自己嘴巴了。這個不是正的救,是假設“轉救”,假使你這麼轉救的話。“言聚無合,是設爲救”,說聚色不能合,是假設他們來救的話。
“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聚色也不是合,它們只是展轉、無間地挨到挨到,叫做生,“假名爲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它們幾個極微不是很近的合攏來,僅僅是無間(中間沒有空隙),這樣子就叫“無合”,這是他們自己也有的說法。他們看到這樣說合是不行的,就說極微也不是合,它們是挨得很近,“假名爲合”——我們前面說的合,是假名的合,並不是真正的合,它們並沒有真正地合在一起,僅僅是很近、挨著挨著地,這樣子假名叫合。
論: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述曰: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所以者何?
“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假使你這麼救的話,你不能說,極微不能合,是因爲沒有方分。因爲你聚色也沒有合嘛,聚色有方分,有東南西北上下,結果也沒有合,這是你自己說的,聚色也不能合,那麼極微不能合決定不是因爲它沒有方分才不能合,還應有它另外的理由,不能以沒有方分作爲理由。這個又把他們前面說的極微無合,因爲沒有方分不能合,這個話也把它破掉了。總之一句話,極微是不成立的,管你這麼說那麼說,都是有毛病。
“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正面的救、假設的救都破掉了。“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既然你現在已退步到這個聚色也不是相合的,聚色有方分,它也不能合,那麼極微沒有方分,它不能合,你也不能說它是因爲沒有方分而不能合。有方分的還是不能合,那麼極微不能合的原因,決定不是在沒有方分的這個理由上。這就把你前面說的極微因爲沒有方分所以不能合的話又推翻了。總之一句話,把他們所說的話,前前後後,全部推翻了,沒有一個能成立。
“所以者何”,爲什麼極微沒有合?他還要問。下邊這段文很長,都是因明的事情。
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
述曰:此重顯成,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
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異喻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立量雲:如我所說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有礙無礙,名有法差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緣性,及無質礙。若說汝實微無方分故,他隨一不成。若說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說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無合故,爲微同品,能立不成,說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爲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之因,于此無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爲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爲例難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爲極微,異法之喻無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爲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故今此論,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余五過,今助顯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你說極微沒有合,是什麼原因?“聚有方分”,這個粗的聚色,它有東南西北上下,“亦不許合”,你自己說也不能合的,“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那麼極微之所以不能合,絕不是由于沒有方分。因爲有方分的也不能合,無方分的所以不能合,決定不是由于沒有方分而不合,應當另外還有其它原因。
“此重顯成,破聚無合”,再重顯說一下,破聚沒有合。“汝之聚色”,就是你們所說的聚色,“許有方分”,你說是有方分,“亦不許相合”,你最後又說它不能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那麼反過來就是說,你們前面說的極微不能合是由于沒有方分,這個話就不能成立,你們這個話就不對了。
“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假使你前面說的極微因爲沒有方分而不能合的話,那麼聚色是有方分的,它應當該合了。現在既然聚色是有方分的你也不許它能合,那麼極微的不能合,絕不是由于沒有方分。那就是你前前後後的話都有毛病。
到這裏爲止,他已經把要成立極微的各式各樣的設想都推翻了。下面講因明的“宗法”、“過”等等就略過去,我們就不去看了,這個太專業了。
論: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是故一實極微不成”,這是論主總結,照你們這樣子說了半天,總的來說一句話,一個實在的有體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
這個就是什麼?“唯識”了,客觀的一個實在的境是不能成立的。這裏先舉一個極微(物質)來說,物質的客觀外境一般是最容易執著爲實在的東西了。這是不能成立的,那麼就成立唯識了。
前面說過,要成立唯識宗,外人就設了四個難,這四個難,假使只有識沒有境,那麼有四個事情就不能成立,結果論主說,假使只有識沒有境的話,這四個事情並不是不能成立,也可能成立。把四個難破掉了,也僅僅是成立唯識的可能性,現在再把“極微”都破斥了,要成立唯識的必然性。決定是沒有外境,並不是可能了。前面是外人說,你唯識這個可能性是沒有的,論主反駁說這個可能性是有的,這裏要成立它必然如此,而不是可能的問題了。所以這裏就推論到一個實在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那就是沒有物質了,就是唯識了。
“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就是總結它不成了。“是者指前”,“是故”這個“是”指什麼?就是前面的那一番道理。“故者所以”,“故”就是原因,因爲前面那一番道理,所以說極微不能成立。
前面什麼道理?“由前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極微合攏來,它這個量,或者跟原來一樣小,或者是不能有方分,還得要可以分,這個量裏邊都有過失,或者是因明的量,說了很多過失,所以你們所說的有一個實在的極微,那是不能成立的。
述曰:上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
“上來二頌”,即“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這兩個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極微有合也不行、無合也不行。
“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下邊“極微有方分,理應不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這個頌,破極微有分也不行、無分也不行。
總之一句話,極微這個東西,本來是沒有的,你一定說它是有這個東西,合也好、不合也好,能分也好、不能分也好,總之矛盾百出,不能自圓其說。這裏總結,就成立了唯識無境,一切客觀的極微是不能存在的。
極微是什麼?後頭還要講。我們現在能夠看到的是粗色,把它分析、分析……,分析到最小,用意來分,分得不可再分,是假想的,並不是真的有個極微。真正的客觀世界,並不是如外道、二乘他們設想的那樣,是一個一個極微聚攏來的,而是唯識顯的,一下就顯某個什麼東西,顯的東西裏邊,可以分,用意識來分,把它分到最小,好象現代的原子、質子、電子、中子等等一直分下去,分到最後,怎麼樣了?現在有人說是能量,這個能量還是物質了,並不是說空,空了什麼都沒有了。我記得有一篇文章,裏邊就駁斥了這個問題,他說,現在物質分到能量了,物質不見了,這個好象是跟唯識的道理相近了,但是還有差距,還沒有到真正的唯識。
今天就講到這裏。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六講》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