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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七講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七講

  

  戊二 次叁頌正破小乘 分二

  己一 初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 分二(見第十六講)

  己二 後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

  極微有方分,理應不成一;

  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戊叁 後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

  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有幾個問題,他們討論小組遞上來的,先回答一下。

  

  第一,什麼叫實聚色?這是勝論師的說法,原文在“如勝論者執有分色”下。“此師本計有六句義”,哪六句?“六句者,一實,二德,叁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第一句是實,實句裏邊有九個,“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這九個裏邊,地水火風四個是色法,就是極微。這個實聚的色就是指這四個東西,地水火風,它們是極微。這是勝論師的主張。

  

  另外,還是這裏的文,他問,“有衆多法,體非是一”指什麼?這個還是說極微。這些極微是不滅的,是常的;假使劫壞了,這個世界壞掉、沒有了,這些極微(地水火風)就到處遍布流散,散得各處都有,“散在處處,體無生滅”,它們是沒有生滅的,是常住的,“說爲常住”。這些極微“有衆多法”,極微極多,“體非是一”,它體不是一個,各自各的體。那說的還是極微。

  

  第二,新薩婆多正理師,他們說的“和集相”?這個我們寫有一個筆記(名相注釋),你們看一看,這一段我們再講一下。

  

  衆賢論師,他是新薩婆多部的,因爲舊的薩婆多部,他們說的一切法,都是很多極微,看到的是極微,這個給大乘唯識駁掉了。極微很小,眼識不能緣它爲境,不能取,沒有它的相,所以不成立。經部就修改說,極微是很小,但是極微和合起來成一個假相,這個和合相是大的、粗的,我們緣它的眼識、耳識,所緣的是極微的和合相。這個說法也被破掉了。因爲和合相是假的,前五識不能緣假的法。這個作所緣緣的,一定要是實法作緣,才能夠作所緣緣,既然它是假法,那就不能緣,所以也破掉了。

  

  最後,是新的薩婆多順正理師,他再修正說,五識上極微的相,這個相並不是經部那樣的假相,它們是和在一起,但不是合成一個假相。這個相,“一處相近名和”,各別極微相近,它們站得很近,叫和,不是各是各的,而是站在一起;“不爲一體名集”,但是沒有合攏來,叫集,就是很多還是很多,不是合了一個假相。很多極微和在一起,很近,但是沒有合成一個東西,這個體還是各是各的,各別的,分別的。“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粗相生”,它們各是各的極微和攏來,互相地資助,都有一個粗的相。“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這個粗相,五識能緣,“有力生識,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每一個極微,又都是實法,“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這樣子可以滿足所緣緣的要求,“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既爲實法,能生五識,又是和集成一個粗的相、大的相,不是假相。這個粗的相,每一個極微上,都有它的相,那麼還是緣的極微。相是粗了,五識能取它的相,它又是實在的體,又能生起識,這樣就符合所緣緣的條件。但是正理師這樣子的說法,還是給論主破掉了。

  

  他是如何破的?原文在“一實極微理不成故”下。他說,“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前面破了經部的和合相,然後說,你們正理師說的和集相,同樣也不能成立。“彼俱執爲極微相故”,不管是和合相也好,還是和集相也好,都還執著極微相;既然是極微,極微是看不到的,那麼你這個和集也好,原來的極微的相也好,都是看不到的。

  

  他立個量:“極微和集相,設于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設”是縱使,縱使允許你這個極微和集相是有的,它在眼等識裏邊只能“是緣”,你說它是實在的,那麼可以作個緣,但是“非所緣”,眼等識不能取它的相。“許極微相故”,因爲你這個和集相還是極微的相,極微的相是緣不到的,那麼你這個和集相還是緣不到,所以不能作所緣。“猶如堅濕等”,堅濕暖動這些東西,眼識是緣不到的,它也是極微相。堅濕等就是地水火風四大,是極微的相,這些東西眼識緣不到;你這個和集相,也是極微相,還是也緣不到。總之你沒有脫開極微,那是不能緣的。

  

  他們新有部師就再來一個轉救,“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複有別生瓶瓯等覺相”,這還是他們的執著了。他們說,眼等識,能夠緣極微的和集相,極微本身、原來的相是不能緣,而和集相是能緣,不但是能緣,還會生出各式各樣的感覺,如瓶、瓯(杯子)等等。

  

  “瓶瓯等覺相,彼執應無別”,論主就破他們,說,你執著它們有瓶的相、杯的相,那是不合理的、不應當有的。“非形別故別”,這個“形別”就是形狀、差別,就是瓶、杯子等它們的形狀差別,這些形狀差別在識裏邊是不應當有的,爲什麼?因爲這個瓶瓯等是假法。“形別非實故”,這些形狀,瓶、瓯等等那些東西,都是假法,極微上邊沒有這個相的。五識只能緣實法,你這個假法上邊的相,五識還是緣不到。所以你說能夠生出瓶、瓯的相,是不應當有差別的,因爲它們是假法。不是因爲這個瓶、杯子它們的形狀別,五識裏邊就可以産生差別相,因爲它們是假法。假法,五識是不緣的。這個是有部都承認的,五識不緣假法,要現量境的。你說形別是在瓶、瓯上的,不是在極微上,你瓶瓯是假法,那麼你怎麼說五識能緣呢?不能緣的!

  

  他又再退一步,說極微也有差別相。論主再破,“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你說極微應有差別相,也不對,“所以者何”,爲什麼?因爲極微的相,一般都假設是圓的,“極微量等故”,極微都是很小很小的,“形別唯在假”,形狀的差別就是在假的瓶、杯子身上,“析彼至極微”,把這些瓶、杯子分析、打爛,一塊一塊一塊地分到極微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瓶或杯的樣子了,“彼覺定舍故”,這個杯子、瓶子的感覺都不會有了。所以說這個形狀的差別是在假法上,不是在極微上。這就把他們駁掉了。

  

  另外《成唯識論》裏也有同樣的話駁斥說,“彼執不然”,他們的執著是不對的,“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極微和集起來跟它沒有和集的時候,各別的極微,體還是一個;不能說和集了之後,體就改掉了,那是不可能的。“瓶瓯等物,極微等者”,瓶也好,瓯也好,這些東西的極微,假使說是相等的,“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假使我們做一個瓶、做一個杯子,它們兩個東西是以同樣數字的極微造成的,那麼他們之間絕對不會有差別的相,瓶有瓶的相、杯有杯的相,這個情況根本不能産生。極微的數字相同,極微的形狀也相同,怎麼會産生差別相呢?不會!“緣彼相識”,緣它的相的五識,“應無別故”,應當沒有差別!“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舍微圓相故”,假使你說能看它的話,極微本來是圓的了,共和集位的時候它把圓的本相都舍掉了,那是不可能的。一般說極微是最小的點子,他們認爲是圓的,一個小點子一樣的、沒有體積的。你說把圓相都改變成了個茶壺的樣子、成了個杯的樣子,那就是太鬧笑話了,把極微的樣子都改掉了。所以說是不可能的。

  

  接著是說,根據他們的邏輯,産生的很多矛盾。“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余境識緣余境故”,緣粗的識是不能緣細的,如果你說能緣的話,眼識可以緣聲、耳識可以緣香,兩個矛盾的識就可以緣矛盾的境了。再推過去,“一識應緣一切境故”,一個眼睛(眼識),既能看又能聽又能嘗又能碰東西,那就亂套了。所以這裏邊,照你們的邏輯,把一切世間的規律全部破壞掉了,那是不合理了。

  

  第叁,……這個問題不大。在十一頁後第一行,“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世友尊者說,極微假使相碰到的話,那要“住至後念”,第一念碰上了,第二念要等流下去的;如果你碰了之後,又散開,那就不成一個大的粗色,它就散掉了。這個沒有什麼大問題。

  

  第四,問叁性的問題:唯識家所談叁性中,圓成實性是有的,假使有的,怎麼說法空?這個話我們早就講好了,在第二卷,講唯識的時候就有這個話。大家看第二卷的第十九頁後面(校注:江西刻經處刊本,大正則在上卷末),他說:“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爲入法無我”,並不是說一切法什麼都沒有了,叫法無我;法無我的意思並不是什麼都沒有。那怎麼叫法無我呢?“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愚夫的遍計所執,就是二乘、凡夫,他們不能了達空性,他們所執著的遍計所執,這個所執的法的自性也好、差別也好,這些都沒有了,這個叫作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這個佛的境,也是菩薩的境了,就是佛、菩薩他們證到的離言法性,並不是沒有,並不是連佛菩薩所證到的離言法性——圓成實性也沒有了才叫法無我。那就是說圓成實性是有的了。

  

  “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即于叁性,但知初無,余二性有,名爲唯識入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這裏都講了,所謂法無我,是遍計所執的法的自性差別沒有,並不是圓成實性、依他起性的那些也沒有了。這個道理都講過了的。這是唯識宗的說法,當然中觀還有中觀說法,至于它們的比較研究,那是以後的事情。

  

  好,我們接下去。上一次講到“聚有方分亦不許合”,粗的色,它有方分,東南西北上下,有長短、大小,也不能合,前面講過了,已經駁掉了。“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所以極微的不能合,也不能說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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