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七講▪P7

  ..續本文上一頁拉關系。

  

  “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我們所說的外色等相,就是五官眼耳鼻舌身所看到的現量境,“此通五塵”,“五塵”即色聲香味觸。“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這個學過《俱舍》、《五蘊論》的人就知道了,色裏邊有顯色、形色,聲裏邊又分幾種,香又分幾種,這些都是五塵,也就是五根的對象。這是就顯色來說,青黃赤白等等,它們有實在的實性。

  

  “即顯二義”,他這裏邊顯兩個意思,哪兩個意思?

  

  “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我們說的外色等相(就是前面他們說的“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第一個意思就是現量境,你沒有破現量境,我們現實的現量看到有青黃赤白等等東西,你並沒有破掉,你所破掉的只是極微。“二顯實體”,第二是說它有實體。這些青黃赤白,實在有體。“故是實有”,所以它們是實在有的,因爲是現量所觀察的、有體的,當然是實在有的了。既然實在有體,又是現量可以觀察的,那麼你說唯識無境,這個話還是靠不住。

  

  “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內五根,即眼耳鼻舌身,這五個根,就他宗來說,不是現量境。“但能發識,比知是有”,這個一般的人看不到,只有阿賴耶識的見分跟佛的天眼才能看到。東西是有的,因爲一般人看不到,他就說是比量而知,現量不能看到;它能夠發這個識,根境相對生識,因爲有這個發識的作用,所以知道它是有的,有體,但是現量觀察不到。這是他們說外宗,他們的智能不夠,就不知道佛的現量還是能看到的,認爲只能比量知道是有,所以內的五根他就不說了,單說外邊的五塵。

  

  “且約外處,辨現量境”,姑且不說內五根,就說外境,以外邊的五個處來辨現量的境界。“于“青等”中”,“青等”,“等”什麼?他講得很仔細。“等取黃等”,就是青黃赤白;“黃”還要“等”,等青、白等等。“亦兼聲等”,不但是色裏邊的,也兼聲香味觸。這些“等”就“等”掉那麼多東西。““實色等”中,亦等聲等”,“實色等”,這個“等”,也等聲香味觸。

  

  “此所說者,識外實有”,這裏所說的實色等、眼等境、青等,這些東西,都是離開識以外實在有的東西,你說唯識無境的話,還是不對。總之一句話,他是要破大乘的唯識。那麼論主怎麼回答呢?

  

  論: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爲一爲多?

  述曰:此論主征。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爲體是一,爲體是多?此爲二問。

  

  “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爲一爲多”?他以爲這樣說就可以破掉唯識,這是現實的、現量所看到的,你不能說它沒有啊!這些是實在有體的,既然實在有體,你怎麼說是唯識所變?但是他正在得意的時候,論主就說:嗨!你不要忙,我們好好地想一想,“應共審思”,仔細想一想看。“此眼等境,青等實性”,這個眼等的境界,青黃赤白等等,這些東西到底是一還是多啊?你先考慮考慮,是一是多?

  

  (23A)“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不管你是經部也好,薩婆多部也好,或者是外道勝論師也好,不管你執著它是假的也好,真的也好,我們來商量商量,“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你們所執的這些境,外色等、眼等五境、青黃赤白等等這些東西,這些實性,照你說是實在的,“爲體是一,爲體是多”,它到底是一,還是多?這是論主就問他們,你不要以爲你是得計了,我先問問你,大家好好商量,你想想看,你所執實的實在的境,它是一,還是多?

  

  這一問,把這個外道問得頭都昏掉了,哎呀,這個什麼“一”、“多”?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此論主難。若一若多,二俱有過。其多過者,如前已說,非多極微等以下叁頌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設一複爲過,故言亦非理。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設爾,何失?”勝論外道就說,是一、是多,有什麼過失?

  

  論主就難他,說,“二俱有過”,都有過失:一也不對,多也不對。““多”過如前,“一”亦非理”,“多”的過失,前面講好了;你說是“一”也不對,這裏就廣辨你們的這個錯誤。

  

  “若一若多,二俱有過”。論主是心裏邊早有成竹,所以不慌不忙,叫他們考慮是一、是多。外道跟二乘,他們卻沒有預料到這個一、多的問題,都慌掉了,以一、多來說,有什麼過失?論主就說,“若一若多,二俱有過”,說一說多,都有過失。多的過失,前面講過了;一也不對,它的過失下邊就要廣說。

  

  “其多過者,如前已說”,前面怎麼說?““非多極微”等以下叁頌是”,就在這本書(江西刻本下冊)的第一頁後面,“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這個頌連帶以下的叁個頌,都是說“多”的過失。這叁個頌即“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一亦非理”,說“一”也不對,“非直“多”成失,設“一”複爲過”,不但是說多有過失,假使你說是一,也有很多過失,“故言“亦非理””。這就把他們的一、多都遮掉了。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外道他搞不清楚了,你說非理,怎麼不合理呢?

  

  論: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述曰:此正破一。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其頌一字,牒外人執;應無二字,通下五難。五難者何?若執境一,一、應無次序行義,二、應無俱時至未至,叁、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難見細物。今合第叁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爲第叁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

  西域言遮,此翻爲及,或翻爲等。若作及義,于六釋中,顯相違釋。第叁句及,第四句並,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余。今者四義皆已列名,義不是等,但言及並,顯相違釋。

  

  “頌曰”,拿個頌來回答他。“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這個頌是破“一”的,“此正破“一””。“多”前面破了,以叁個頌來破,就不再說了。破“一”,前面沒有仔細說,這裏再講一下。

  

  “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前面我們在破的時候,說一、多都不對,勝論外道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現在假設小乘執一的話,我們再這麼破;“意兼外道”,這個意思裏邊,把外道的一(外道本來執一)也包在裏頭一起破,表面上是破小乘,實際上裏邊也兼破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前面他們說,你不要說極微了,我們還有外邊的色,你沒有把這個色遮掉,因爲他們這麼救,就對著小乘來說了,執一也不對,執多也不對,實際上也兼對外道,因爲外道本來就是執一的。

  

  “其頌“一”字,牒外人執;“應無”二字,通下五難”,這個頌裏的“一應無”,“一”是牒出外道的執著,你們說外色是實在的實性,假設是一的話,那麼就有下面很多過失,應當沒有下面的一二叁四五個事由,“應無”二字通到下邊這五個難,都是應無、應無……,“五難者何”,是哪五難(過失)?

  

  “若執境一”,假使是一的話,第一、“應無“次第行”義”,應當沒有“次行”,“應無次行”即“應無次第行”;第二、“應無“俱時至未至””,即頌裏第二句“俱時至未至”,也是“應無”二字通下來的;第叁、“應無“多有間事””,第四、“應無“有間””,這是頌裏第叁句“及多有間事”,“及”,還有,“多有間事”也應當沒有,“有間”也應當沒有;第五、“應無“難見細物””,就是頌第四句“並難見細物”,“應無”通下來的第五難(過失)。

  

  “今合第叁“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爲第叁句,言“多有間事””,第叁、第四個過,合說在第叁句頌“及多有間事”裏邊。一個是“多有間事”,一個“有間”,這兩個合在一句“多有間事”中,這樣子說行不行?行!“如業道等”,打個比喻,比如說“業道等”,十業道裏邊有身叁、口四,身叁是業道,口四是意業之道,兩個合攏來都叫業道;這裏“多有間事”、“有間”合攏來,都叫“多有間事”,這個方式是可以用的,以“業道”的方式來比喻。“如業道等”,這句話是解釋第叁跟第四個難合攏來說是可以的。

  

  “西域言“遮”,此翻爲“及”,或翻爲“等””,印度語“遮”字,讀音是“遮”音,當然這個字沒有了,已經翻過來了,翻成漢語是“及”,“並”,或者翻“等”,這兩個意思都可以。

  

  “若作“及”義,于六釋中,顯相違釋”,假使作“及”的解釋,在六離合釋裏邊是相違釋。相違釋就是兩個不一樣的意思合成一個詞,如南北、西東、父子、君臣,意思是南及北、西及東、父及子、君及臣,等等,都是相違釋。父與子,君跟臣,南跟北,這是“及”的意思,“顯相違釋”。這個相違釋,釋第叁句及,“第叁句“及”,第四句“並”,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

  

  “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這個裏邊,第一、第二兩個過失其實是一個,意思相同,而第叁、第四個過失意思不同,所以加個“及”字,顯示相違釋,不同的才加“及”;“無次行”與“俱時至未至”意思一樣,就不要加了。“故置…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七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