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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八講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八講

  

  戊叁 後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

  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續第十七講)

  

  複習(提綱)

  《唯識二十論》(世親菩薩造 大唐叁藏法師玄奘奉 诏譯)

  安立大乘叁界唯識,以契經說叁界唯心。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此中說心,意兼心所;唯遮外境,不遣相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

  如有眩翳,見發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即于此義,有設難言。

  頌曰: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頌曰:

  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于識何不許?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23B)我們講了叁個難,破外道執的“一”。這幾個難,有人提了一些問題,我們還是要把這幾個難大概地再重複一下。

  

  外道問說,你把極微講了很多,把極微破掉了,我們也沒有辦法再挽救,極微的事情就不談了,但是你不要盡在極微上糾纏不休,你還沒有把我們外邊的這個色等相遮掉,外色等相還是實在有的,你還遮不掉。

  

  論主就返問他們,你所謂的外色等相是指什麼相?因爲一般說,能造的是極微,所造的才是色等相,你這個外色等相除了極微以外,還有什麼相?對方就說,我們說的色等相,就是眼睛、耳朵等等所看到的青黃赤白,色聲香味觸等等這些東西,這是實在有的。論主再追問他們,你說的這些東西,它的性是一還是多?這個問很突然,他們不知所答,就說,是一、是多,有什麼關系?有什麼過失?論主就說,說一、說多,都有過失。多的過失,前面講了很多;一的過失,前面講得很略,論主就說一個頌,再跟他們廣講。

  

  “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假使你執著那些色法是一的話,那就有五個過失:第一個是沒有次第行,第二個是同一個時間沒有到不到,第叁個是沒有“多有間事”,第四個沒有“有間”,第五個是沒有看不到的細小東西,小的東西也應當看到,假使是一的話,不容易看的東西應當也看得到。

  

  這個“一”就是外道所執著的“一”。你說是“一”,我們就破“一”了,你這個“一”到底指什麼?“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爲一物”,以眼識來作喻,“其聲香等,類色亦然”,至于聲香味觸,那類推就行了,所以不用重複說了。眼根所對的境是色,這個色就是顯色、形色,顯色即青黃赤白等等,形色即長短方圓等等,這些你們都執爲是實在有的,“執爲一物”。

  

  什麼是“一”的東西?“無隔別”,沒有隔開的、那麼一塊的東西,假使說一塊廣場,中間沒有東西可分開的,那就叫“無隔別”。有人問什麼叫“無隔別”?就是這個東西了,看過去是一塊的,就叫無隔別。中間沒有劃分,沒有什麼界線,也沒有什麼牆遮住,裏邊也沒有分了小的溝把它隔開,等等,都沒有,就叫無隔別。“青等眼所行境”,眼睛所看到的是青(色境),耳朵聽到的是聲音(聲境),各式各樣的,只要是沒有隔別的,都叫“一”,就是那麼一個東西。先把你執的“一”、什麼叫“一物”,把這個搞清楚了,然後說你執的這個“一物”有很多的過失。

  

  接著論主就說第一個難,若執是“一”,青等眼所行境,這些外境是“一”,就有這個過失:“應無漸次行大地理。”假使一個廣場,你說是一的話,是沒有東西隔開的、整的一塊,那麼走路的時候,就沒有慢慢地、一步步地從這裏走到那裏,這個事情就不成立了。爲什麼?你說這個地是一塊的,一腳下去,碰到一個地方,就是碰到全部地方,那就不要再走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一腳下去,整個地全部都到,不要再走了!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了。第二個過失:“又應俱時,于此于彼,無至未至。”既然一腳踩下去就全部都到,那在同一時候,也沒有這個地方已經到了、那個地方還沒到,這個事情就不成立了,因爲一下子就全部到位。第一、第二個過失是連起來的,這兩個難有連帶關系。

  

  還有一個問題,在第叁、第四個難的中間,有一個“及”,就是頌裏邊“及有多間事,並難見細物”,這個“及”跟“並”是哪裏來的?那是印度話——“遮”,“西域言遮”,他翻的時候,就翻作“及”,也可以翻“等”,他說了很多,這裏是相違釋。

  

  相違釋,昨天我們講過了,兩個東西是相違關系的,父子,君臣,南北,東西,山河,這些都是相違釋。兩者之間是相違關系的,把它合在一起,在六離合釋裏邊叫相違釋。相違釋中間加個“及”字,父及子、君及臣、南及北或者是南並北,這個“並”、“及”,都是表示相違釋中間的那個字。把這個字擺進去,就是這兩個東西是分開的,也沒有什麼特殊的聯系的。

  

  第二個問題,“如業道等”?這個業道等不是連在下邊的,應當是連在上邊。“今合第叁“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爲第叁句,言“多有間事””,它是第叁難“多有間事”與第四難“有間”兩個合作一句,就是頌第叁句“及“多有間事””,“多有間事”、“有間”兩個合起來說,是不是可以這樣子合起來說呢?可以的,“如“業道”等”,就舉“業道”作例子。意的叁個業,它是業道。意是思心所,能造業,道就是思心所所跑的地方,意裏邊的貪瞋癡邪見就是意所行的道,叫業道。身叁、口四,本身就是業,又是思所行的道,又是業,又是業道,業、業之道,兩個合攏來,都叫業道。也就是這裏的“多有間事”,“多有間事”、“有間”這兩個合攏來,可以用一個詞(多有間事)來代替。業道就是這樣代替的,舉這個喻,“ 如業道等 ”。這樣子的語句結構,佛教裏是有的,所以第叁、第四難這樣子合在一起說是沒有問題的。

  

  這是解釋這個名詞的問題,跟後邊的相違釋不相聯系。這個標點點在中間,有點不大恰當,“ 如業道等 ”,該點完了,這個句子該完了;“西域言遮”是另外開頭,是解釋“及”的問題了。

  [文獻資料]業道 《俱舍論頌疏》卷一七〈分別根品〉:從此大文第二,釋業道名。論雲:如是已辨十業道相,依何義名業道?頌曰:此中叁唯道,七業亦道故。釋曰:此中叁唯道者,此十業道中,貪等叁唯道也。業之道故,立業道名。謂貪等相應思,說名爲業,以彼貪等轉故思轉,彼貪等行故思行,如彼貪等勢力,而思有造作故,故貪等叁,與思爲道。七業亦道故者,前七是業,身語業故,亦業之道,思所遊故,由等起思,托身語轉,故身語七,思所遊履,亦業之道,故前七業,業之道故,立業道名。上業身語業,下業等起思,故名業業。故業道者,具顯業道、業業道義。雖不同類,業道名同,而一業爲余業,一道爲余道。猶如世間,車牛名同,而一車牛名爲余車牛故。于典籍中,如言識住。雖四識住,性類不同,識住名同,而一識住名爲余識住故。離殺等七,無貪等叁,立業道名,類前應釋。

  

  第叁個問題,“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一個地方,假使有很多的馬、很多的象,把它們放進來……。這句話的意思是:“若執境一,于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有“間隙事””就是這個地方該沒有空處了,而現在還有空處,“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地方是一個,一匹馬進去,或者一個象進去,它一踩了這個地,整個地應該踩完,亦即前面說的“下一足即至一切處”,一個象進去就把地踩完,這個地方就沒有空處了;一匹馬進來也一樣,它要踩到地的話,也全踩完,沒有空間了。即是說,一個象進去就全部占完,其它象、馬就進不去了。而現在我們看,馬、象都能進去;都能進去,這個地又是馬占,又是象占,馬跟象兩個就混起來了,分不清楚哪是馬、哪是象。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者何?若處有一,亦即有余”,不但這個地方沒有空處了,象進去有個象,馬進去也有個馬,亦即“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馬”,就在一個地方,又有象、又有馬,那麼哪個是馬、哪個是象?“雲何此彼,可辨差別(雲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怎麼分辨它們的差別?成了一個混合體、不可分的東西了。所以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有人說,“芥子納須彌”,這話怎麼說?正因爲一切法空,才能夠芥子納須彌;如果是像你所執的,外境是實在的,那就僵掉了,不能納了。一切佛教裏邊,因爲有空,才能有緣起,各式各樣的變化才能有。如果沒有空,緣起也緣不了,就死掉了,一切東西就停在那裏,一塊硬的,其它東西就格格不入;你這個存在之後,就不能動了,其它東西緣也緣不出來了。所以說,真正講中觀,只有性空,緣起才能夠起來;如果沒有性空的話,緣起也不成立了。比如講黑板,正因爲黑板上是沒有東西的,才能寫字,如果字都寫滿了,每個字又是硬梆梆地不能動的,那你寫什麼黑板?什麼緣起都搞不成了。所以說這個地方沒有矛盾。有人說有矛盾,實際是沒有矛盾!因爲如果你真正地能夠理解一切法自性空的話,外邊東西都是虛妄的、不實在的,那麼“芥子納須彌”是可以的。如果你說法是實在的,那一個地方,一個象進去都占滿了,其它象、馬進去就不能並住,你還怎麼容納?容納不了!所以這是不可能的。這個不要忘記,他是執著識外實在有法的,所以錯了;如果說識外沒有實在法的,那就不會犯錯誤了。

  

  這就是第叁個,沒有“間隙事”,一占就占完,沒有空處了,象進去也占完,馬進去也占完,象跟馬就合在一起,分不清楚了。

  

  論:或二如何可于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述曰: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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