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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九講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九講

  

  

  ……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

  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由此善成唯有識義。(上來總有一十四頌,

  ……總是第一大段,四事難議境無、卻征實境執)竟

  

  複習(提綱) 《唯識二十論》 (續)

  複次頌曰:

  業熏習余處 執余處有果 所熏識有果 不許有何因

  ……此密意說,有何勝利?頌曰:

  依此教能入 數取趣無我 所執法無我 複依余教入

  

  上一次,論主返破外道執一的文,還有一點沒有銷完,今天我們先把它先銷完,然後再接著把本論原文的綱要拎一下。現在看《述記》裏“一應無次行”下論主以五個難來正破外人執一,最後的第五個難。

  

  “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假使這個境是一、不能分的話,水裏的小蟲本來是看不到的,那麼應當看到了,不應當看不到。爲什麼原因?下邊解釋。

  

  “此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假使說境是一,無隔的水,中間沒有隔開、沒有其它東西把它分開,這個水就是一,它裏邊應當沒有小的、細的蟲等等看不到的東西,應當都看得到。

  

  “此立宗非”,這是立一個宗,說它不對;“下明所以”,下邊說理由,再顯它的因。

  “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它既然跟大的東西同處在一個地方,比如說小的是微生蟲,大的是魚,那跟前面說的象、馬一樣,境(水)既是一,小的微生蟲占滿了這個水,大的魚也占滿這個水,大的魚可見,小的微生蟲也應當能看到。所以,它們量應當是一樣的。“同一處所”,它們的處所一樣,大家都占完這個處所,那麼應當大小一樣,粗的能看到,細的也能看到。

  

  “所依之境,既是一物”,它們所依的境都是這個水,不管是大魚還是小蟲,都依在這個水裏邊。這個水是一物,蟲也好,魚也好,都占滿了這一塊水,都應當能看到。

  “能依水蟲,應無小者”,所依的是水,能依的就是依靠這個水生活的那些蟲,它們應當沒有小的。因爲“彼小水蟲與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跟前面的象、馬一樣,小的水蟲跟大的、粗的那些魚之類都依靠這個水,這個水是無隔的一塊,它們都是“遍所依”,既然是一,碰到這邊就碰到那邊,全部碰到;占了這邊,也占了那邊,所以水裏的微生蟲,它的量應該跟它所依的水一樣大。那當然能看到了。“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能依的小水蟲,與它所依的水,它們的量是相等的,因爲是一,占了這一邊就占到那一邊去了。一是不能分的,跟那個象、馬一樣,占了這個角,那邊那個角也占滿了。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這是一個量,前面“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是宗,它下面的“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就是因。

  “舊論說言:最細水蟲與大色同,應無不可見。”這是說舊的翻譯。“彼言“色”者,即形量色”,他說的這個“色”,就是形色、量色。

  

  “若小水蟲,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假使小的水蟲不是遍滿這個水的,它們的量是不一樣的(小水蟲很細看不到);“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小水蟲不遍它所依的水,是看不到的,那麼這個整個的水,就不是被小水蟲全部占滿,它只占了一點點水;既然沒有占滿,占了這邊,不占到那邊,那還是可分的,這個水就不能稱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雲何成一?”這跟前面講的極微、那個阿耨色一樣,它是六個方面都有一個極微跟它相合,每一個地方是不一樣的,那就不能說是“一”。

  

  “應立量言:小水蟲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這就是上一次沒有念的,大概因爲是因明的量所以就不去管它,後來有人提出這個問題,現在就把它說一下。

  “應立量言”,這是因明的量。先立一個宗,“小水蟲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小水蟲等”,這不但是水蟲了,可能還有其它的細菌等等,“依無隔水”,這個水是一塊沒有隔開的,“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小水蟲是能依,所依的就是水,這個水是一,小水蟲放進這個水裏去,它就遍滿了這個水,能依所依的量應當是一樣的。爲什麼原因?

  “執所依一故”,這是說因。因爲你說所依的水是一,無隔不可分的那麼一塊,小水蟲放進去,它占了這一邊,就占了那一邊,它一占就全部占滿。

  

  “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這是舉喻。“頗胝迦:寶石名,其狀如水晶,光明瑩澈,淨無暇穢,有紫白黃碧四色。(參見《辭海》)《大論》雲:此寶出山石窟中,過千年冰,化爲頗梨珠,此或有也。”

  

  有一種像水晶一樣的寶石,據說是在山洞裏邊的冰,千年以上的冰,就結成這麼一個頗胝迦寶,它的顔色有幾種,即紫色、白色、黃色、碧藍色。這個寶是一個顔色的,假使是黃色的頗胝迦寶,它整個的一個就都是黃色;假使是紫色的頗胝迦寶,那整個的一塊全是紫色,是像水晶那樣光明瑩澈、淨無暇穢的寶。

  

  就好象這個“無隔”的“一頗胝迦一所依色”,它是沒有隔的、清澈的那麼一塊。這樣的一塊寶,它的顔色是一,充滿這個寶。這個說明什麼?比喻那些小的魚、小的水蟲,應當也充滿它們所依的那個水。既然是無隔的那麼一塊,應當小蟲也充滿那個水;充滿了,就看得到了。這個頗胝迦寶是無隔的,它的顔色是一所依色,一個顔色就充滿了這個寶,以這個來比喻小水蟲應當看到。

  

  “又應量言:小水蟲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這也是一個量,意思差不多的。

  “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于宗因喻,皆遮過失”,這個論裏邊的文是隱了一點,所以他再強調一下,是還可以立量的,而且宗因喻都沒有過失。“恐文繁廣,不能俱明”,恐怕文辭太多,就不多說了,“善因明者,自當詳悉”,懂因明的人,自己會知道。

  

  “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征之,亦不違理”,或者也可以不要立量,根據道理來問也可以,不一定都靠因明,把道理搞通了,也是一樣的。上一次就講到這裏,下邊還有。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余義。

  述曰:此正量部轉計救義。謂見如前五義破一,遂作是義: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馬,處有差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如是四足,處各差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校注① ,東西有殊,其地即異,不由異義校注② ;所余無隔,眼所及境,名爲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無前五失。今牒言若謂由等。

  校注①:江西刻本作“即成四一,蹄足之下”,據大正藏則作“地即成四,一[7]蹄之下”。[7]蹄=足ィ【原】(T43 , p. 998, b14-15)。

  校注②:“不由異義”,考大正藏( T43, p. 998, b16)及江西刻本都作“不由異義”,而據論文“不由余義”,則此“異”字,應作“余”字。

  

  “此正量部轉計救義”,正量部看到,若執一的話,有很多過失,他們就轉一個主張,來救這個道理:“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余義。”論主先把這個主張提一下,然後指出它的錯誤。“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假使“由相”可以把它分別,它就不是一塊了,“即成別物”,就成了分別的東西,“不由余義”,其它的就不分了。

  

  “謂見如前五義破一”,他們看到論主用前面的五個道理把執一的主張都破掉了,再也沒有能說是一的余地。以五個方面來破,每一個都能把他攻破,更何況五個一起來破,當然是沒有辦法了。

  “遂作是義”,于是他們就改變主張,說,“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物”,前面說,眼睛看到一片沒有隔開的境,體是一的,現在我們說,並非都是這樣子。“所以者何”,爲什麼原因?

  

  (25A)“由彼地相,此象彼馬,所有差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這塊地本來是一片草地,看上去沒有隔開的,但是假使有象、馬進去之後,這個地方有象,那個地方有馬,地方不一樣,就成兩塊地,不是一塊地了。能夠有差別、分得出來,那不是“一”了,就成“多”了。

  “如是四足,處各差別”,一只象有四個腳,四個腳占了四個地方,這四個地方就成四塊地,不是一塊地了;“即成四一”,就成了四個“一”,不是一個“一”了;“蹄足之下,東西有殊”,四個腳成四個地方,一個腳之下,它蹄的東、西、南、北,也有差別。這又好分東南西北了。“其地即異”,這個地還是有差別的,不是一,可以分多,“不由異義”,其它的就不分了。

  “所余無隔眼所及境,名爲一物”,其它的沒有東西差別、眼所能看到的地方,還是可說爲“一物”。

  

  他這樣子,既沒有改變前面的“一”,又把“一”的過失修正了一點,他認爲這樣就可以救了。但是下邊論主又把它破了。

  

  “有隔不及,遂即成多”,眼所能及的、無隔的就是“一物”,有隔的、眼所不能及的就成“多”。他把前面的“一”修正了一下,凡是有隔開的,或者眼睛一下子不能看完的、有東西占掉的,就成“多”,不是“一”。“故我宗中,無前五失”,所以說,我們的宗派(經部)裏邊,你所說的五個過失是沒有的。

  

  “今牒言“若謂由”等”,“牒言”就是說,論主先把他們的主張重說一道,根據他們的主張,來找他們的錯處。““若謂由”等”,就是論文裏的那句話,“若謂由”,“等”就是等“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余義”。

  

  上面是論主先把經部的主張說一道,然後再指出它的過失,下面就是論主破了。你們這麼說,還是有很多過失。

  

  論:則定應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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