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二十講
複習(提綱) 《唯識二十論》 (續)
複雲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
頌曰:以彼境非一 亦非多極微 又非和合等 極微不成故
……頌曰:一應無次行 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 並難見細物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爲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
已辯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後半講開示:學法應該端正之思想行動
及其學習方法、並敦囑勉勵學人等等精彩語錄)
到此爲止,把前面那些難破掉之後,經部又引教來證明色有,說“有教爲因”(佛說有色等處),論主也把它破掉了,這樣子就歸結到大乘唯識。但是他們還不服:你說是佛以密意趣而說有色等教,實際上說的就是唯識,這個你是怎麼知道的?小乘(經部)還不信服,還要再辯。
複雲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頌曰:
⑽以彼境非一 亦非多極微 又非和合等 極微不成故
“複雲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你們解釋了那麼多,說佛有密意趣,真正講的其實是唯識,因爲對那些淺機不能說到唯識那麼高,只能說有色等十處,這個道理你怎麼知道?你又不是佛,你怎麼會知道佛的意思呢?
論主說:“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這是以道理跟他們辯了。佛說的密意趣跟你講了之後,你還要狡辯,那麼理上再跟你辯,辯清楚。
你們說外境(色等法)是實在有的,這個色等法,不外乎是“一”或者“多”。說“一”,不對,“以彼境非一”(這是破外道勝論師,他們執境是一),因爲那些色等境並不是一。說“多”,也不對,“亦非多極微”。爲什麼不對?下面長行有解釋。“又非和合等”,既然說“極微”、“多”不對,那麼說“和合”也不對,說“和集”也不對,爲什麼原因?“極微不成故”,這個“極微”,實在的、有實體的這麼一個“極微”根本就不能成立!不管是“和集”還是“和合”,或者是“極微”本身,都不能成立。這是破二乘。
這個頌,很簡單,那麼長行裏再解釋。
論曰:此何所說?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爲境,如是外境,或應是一,如勝論者執有分色;或應是多,如執實有衆多極微各別爲境;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爲境。
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爲境,一實極微理不成故。雲何不成?
“此何所說”,這個頌說的是什麼呢?“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爲境”,假使照你們說,確實有客觀存在的“外色等處”(色聲香味觸等等),它們可以給“色等識”即眼耳鼻舌身這五個識各別作境界,“如是外境”,那麼這個外境(外色等處),總不外乎兩個,要麼是一、要麼是多。
“或應是一”,要麼就是一,“如勝論者”,就像勝論師那樣,他們是執一的,“執有分色”,這是勝論師的主張。這個前面已經講了很多,這裏就不要再打開,把綱領抓住就行了。由各種各樣的分色,把它兜攏來,成總的一個色,就叫“有分色”。
“或應是多”,或者是二乘執多,有部、經部都執實在有很多極微。“如執實有衆多極微各別爲境”,這是舊的有部,他們執極微合成阿拿色,阿拿色是假的,五識不能緣,五識緣到的還是真的極微;執很多的極微是五識各別的境。
“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爲境。”
有部說,眼識耳識所對的色等是極微,這個不能成立,因爲極微太小、看不到,于是經部就救說,那是很多極微“和合”起來的假色,這個可以看到了;雖然能看得到,但它是和合的假色,是虛妄、不實在的,不能做所緣緣。那麼新的有部又修改,說是“和集”,並沒有合攏來,而是很多極微集在一起,都帶有這個大的相。如一座山,很多的極微堆成山,每一個極微都是山的樣子,集攏來,就堆成一個山的相。說和集也好,說和合也好,都是依靠極微來的。極微和合成和合相,極微合集成和集相,這樣子,由極微合集,合成山河大地這個合集相,緣的還是實在的極微。極微是實在有的,它的合集相(粗色),眼等識也能取。這樣說好象沒有毛病了,但還是被論主破掉了。
(26A)“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這是經部的救,“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集”,這是新有部救,“爲境”,所緣的這個粗境,一個說是和合而生,一個說是和集而生。這是那些外宗的主張,論主先把它們說一道。
凡是辯論,都先要把他宗所說的主張講一道,然後根據他的這個主張進行辯論,否則無緣無故地辯論,那就沒有一個頭緒了。所以論主把外道的執一、古有部的執多、經部的執和合及新有部的執和集,這些主張先說一下,然後破。
先破外道。“且彼外境,理應非一”,這個外境,你說它是一,這是不對的,“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有分色”就是那個總的一塊的東西,也就是執著一的那個色,離開了它的分色——它的組成部分,它這個東西根本就拿不出來!一個樹林,你如果把每一棵樹除開,這個樹林還怎麼拿得出來?很多的樹拼集起來,就取個名字叫“林”;離開樹,“林”就不存在了。這個“林”的體根本就沒有,沒有樹也就沒有林。你那個“有分色”就是很多的分色堆起來的東西,離開了這些堆起來的分色,那個“有分色”的體在哪裏?所以說,“異諸分色”,把那些分色(樹)拿開,這個“有分色(林)”是拿不到的,“不可取”。所以,你執是一,那是不合理的。
執多也不行,“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若說所緣的都是各別各別的極微,但是極微很小很小,眼耳鼻舌身這些識,看不到也聽不到。這樣子,你說緣的是極微,這個話也靠不住,也不合理。
“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爲境”,這是破新有部和經部,“一實極微理不成故”,不管是和合還是和集,你們都執著有實在的一個不可分的極微,這個根本不能成立!極微不能成立,它的和合、和集當然也不能成立。
雲何不成?頌曰:
⑾極微與六合 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 聚應如極微
“雲何不成”,他們還要問,你說不成立,不成立的道理在哪裏?
下邊就是破極微。表面上是破和合、和集,實際上的意思就是說“極微”不成立。如果極微能成立的話,那和合、和集就可以做得到;因爲它根本就沒有,所以說和合不行,說和集也不行。
爲什麼不成立?“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論主舉這個頌來解釋,極微是不成立的。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余處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加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離如前失,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論曰”,這是解釋頌。《唯識二十論》是世親菩薩先說二十個頌,成立唯識、破一切外難,然後他自己又作了解釋(長行)。這部《唯識二十論》是世親菩薩親自作頌又親自作解釋的論,完全是世親菩薩本人的一部作品。而《唯識叁十頌》,世親菩薩把頌作好之後,那是他晚年的時候所著,還沒來得及作長行解釋就圓寂了。《唯識叁十頌》的注解都是後人作的,他們都是世親菩薩的弟子。這裏是他自己做的長行(論)解釋。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經部、有部執著有極微,七個極微合成一個阿拿色。這個阿拿色比較粗。極微是看不到的,阿拿色就比較粗一點了。阿拿色又七個七個地合,合成十五……,這樣越堆越多,最後就成山河大地。它是怎麼合的?中間的一個極微(原本的一個極微),它的六方(前後、左右、上下)各有一個極微與它相合。這個跟化學元素集合的情形差不多,但是他們的這個說法裏邊有毛病。假使中間那個極微可以跟在它六方的六個極微合起來的話,那麼它應當可以分六分:東邊的一分跟東邊的極微合,南邊的一分跟南邊的極微合,上邊的一分跟上邊的極微合……。這樣的話,這個極微就不是一。是一的話,合東就是合西,合南就是合北,合上就是合下……,那就是沒有體積。它既然有體積能與六方的極微合集,那就應當還可以分。所以說,“應成六分”,假使中間的那個極微,它的每一方能跟一個極微合的話,那麼它至少可以分六分。
“一處無容有余處故”,一個地方(一處)跟它合了,其它地方(其余五處)也必定能跟它合。如果說極微是沒有體積的,那麼它(中間那個極微)“東邊”的極微跟它一合,把“西邊”也占掉,“西邊”這個地方就沒有了。但是現在“西邊”的那個極微還可以跟它合,那顯然“東邊”那個地方跟“西邊”就不是一個地方,既然不是一個地方,它應當可以分六方。
“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也不可見。”
假使你說極微沒有方分,是不可分的,不是它(中間那個極微)的東邊跟東邊的極微合、它的南邊跟南邊的極微合……,那到底是怎麼合?“一極微處若有六微”,就在中間極微的那個地方,它跟六個極微合的時候,東邊的極微就把它整個地都占滿、南邊那個極微也把它整個地都占滿……,這樣,每一極微與它的南、北、西、東全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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