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就是極微堆起來的嘛;極微不能發影、不能成障,聚色就是極微,它怎麼能發影?又怎麼可以産生障礙出來?
論主反問說,按照你們的主張,說影、障屬于聚色,聚色能發影爲障,那麼這個聚色是不是離開了極微的另外一個東西?“豈異于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爲障?”
“不爾”,他們回答說,不是如此,聚色就是極微。“非異極微,別有聚色”,我們這個聚色就是極微堆起來的,離開極微就沒有聚色,不能說離開極微還有另外一個叫聚色的。
“若爾,聚應無二”,這是論主又反難他們。照你們這麼說,聚色就是極微的話,那麼聚色應當也沒有影、也沒有障。“聚應無二”,“二”就是指“影”與“障”。“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假使聚色就是極微的話,那麼發影也好、障礙也好,都不屬于聚色。聚色本身就是極微,極微不能發影、不能成障,聚色也不能發影、也不能成障。
這個東西,辯到這裏就僵掉了,沒有辦法了。極微不能發影、成障,聚色也不能發影、成障,那麼世間上我們現見的能發影、障礙的到底是什麼東西就沒有辦法解釋。
下邊就是正宗的唯識宗的看法了。你們的這些說法,都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圓其說,那麼正確的該怎麼說呢?應當這樣說:“覺慧分析、安布差別立爲極微,或立爲聚,俱非一實”。
說“極微”也好,說“聚”也好,都不是一個實在的東西,都是我們心裏的“覺慧”(慧心所)把一個物質不斷地“分析”,分到不能再分,就叫做“極微”。這是假名安立,是思想上有這麼一個東西,並不是真正實在有這麼一個極微。這個“聚”也是一樣,也不是實在的一個東西;可以分的,當然不是一個。既然可以分,把那些可分的拿開,它本身就不存在了,那就不是實在有的。
一個樹林,是不是實在的?假使有一個大森林,把所有的樹都拿開之後,這個大森林還存在嗎?很多的樹集在一處,就叫森林;離開樹,就沒有森林,這個“森林”就是一個假東西(假名)。
所以說,“極微”不是實在的一個東西,是由我們的慧心所假安立出來的;“聚”也一樣,它是可以分的,當然也不是一個,也不是實在的。分到最後它也沒有了,還怎麼是實在的呢?“俱非一實”。
這就把極微的問題,基本上已經破斥得沒有什麼話好說了。但是對方,那些勝論外道等等,他們不甘心,就用另外一種方式再來辯論。
何用思擇極微聚爲?猶未能遮外色等相!此複何相?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爲一、爲多?
設爾,何失?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何用思擇極微聚爲?猶未能遮外色等相!”他說,你現在不要去鑽研那些極微、聚色了,這個事情就不要說了,你說唯識無境,你現在還沒有把我們說的這個外境(外色等相)否定掉。“極微”被你否定了,“聚色”也不能成立,但是我們眼見的“外色”,就是這個山河大地,它必定是存在的,你還沒能把它否定掉!
“此複何相?”論主反問,你說的這個“外色等相”,到底是什麼相?離開了極微,還有什麼相?它當然不能離極微了。
但是對方還是回避極微。他說,我們說的“外色”,“謂眼等境”,是眼耳鼻舌身的境。那就是現量境了。
在法相裏邊,有現量、比量、聖言量。現量是直觀地、不帶名言地、實事求是地看東西,而比量是帶名言的、推論出來的東西了,聖言量則是聖者所說的、正確的話。這裏邊,最現實的就是現量。一般人都推崇科學,科學就是根據現量來的,他們就是以眼睛看到的、耳朵聽到的等等作依據,不是想象出來的東西,他們認爲現量是最實在的。
外道說,這個“外色”即“眼等境”,是現量的,“亦是青等實色等性”,還有青黃赤白,這是現見的實際上有的東西,客觀實在的。
他意思是說,我們把極微、聚色討論了半天,不成立,那麼這個就不要去談了,我們就看客觀現實存在的眼耳鼻舌身等等的現量境,以及有實體的青黃赤白的那些東西,這些“外色等相”,你還沒有把它遮(否定)掉,還是存在的,那就是在識以外的東西,你說的“唯識無境”還是不能成立。
“應共審思”,論主就說,我們來研究研究,“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爲一、爲多?”你們說的這個現量的眼等境也好、青黃赤白等等的那些實色等性也好,它們到底是一還是多?
又是用一、多來分析。對此,論主心裏有數:一也不成,多也不成。
對方卻是心裏沒有底,就說:“設爾,何失?”是一、或者是多,有什麼過失?
“二俱有過”,論主就說,是一、是多,都有過失,都不成立。你表面上舉的現量境等等東西,我把“是一、是多”將你一軍,你還是成立不了。“多過如前”,假使說這些東西是“多”的話,前面破“多”,已經破了很多,那講過了,不能成立;“一亦非理”,假使執著是“一”的話,也不合理。
前面破“一”,是破勝論外道,這裏再說“一亦非理”,就是再廣破。怎麼非理?
頌曰:
⒁一應無次行 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 並難見細物
假使是“一”的話,有很多過失。“應無”,應當沒有(這個“無”就是“沒有”的意思,這個“應無”一直連到下文的五個事情)。應當沒有什麼事情?第一,“應無次行”,按次第走路的事情就沒有了;第二,“應無俱時至未至”,在同一個時候,有的地方到、有的地方不能到,這就做不到了,也沒有這個事情了;第叁,“應無多有間事”;第四,“應無有間”;第五,“應無難見細物”。假使是“一”的話,錯誤就層出不窮,至少有這麼五個。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爲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應俱時,于此于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余,雲何此彼可辯差別?或二如何可于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余義,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析成多極微。已辯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爲一物”,這就是外宗所謂的“一”, 他們就是這麼說的。外宗所執的“一”是什麼意思,論主先把它說一道,然後根據他們的主張,再進行辯論。他們的主張,執外境是一,是沒有隔別的一物。假使一塊地,中間沒有隔開,沒有牆隔、沒有水隔,沒有任何東西把它隔開,這個樣子的整的一塊,他們認爲就叫“一”;不管是什麼顔色,所有青、黃、赤……等等“眼所行境”,眼睛所看的一片青等外色(當然耳朵聽到的、鼻子聞到的、舌頭嘗到的……都包括在裏邊,以眼作一個喻),這麼的一塊東西,叫一物。
假使是這樣的“一物”的話,“應無漸次行大地理”,你走路,一步步地走過去,這個事情就不成立了。爲什麼?“若下一足至一切故”,你一腳下去,它是一塊的,碰到東方就碰到西方,你不要走了;你從東方一腳踩下去,整個的一片地都給你踩滿,你根本就不要走路了。哪有這樣的事情?這是不符合事實的!所以,你執一的話,這是第一個過失:走路要一步步走的事實就不成立。
第二個過失:“又應俱時,于此于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這是根據前邊來的。
“又應俱時,于此于彼,無至未至”,在同一時候、同于一物,不能說“我現在東邊進去,東邊的路我走過了,西邊的路還沒有走”,這個話不成立的。因爲它是一物,進入東,肯定進到西;這個地方到,那個地方也到了,而不會這個地方已經到了,那個地方還沒到。
“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在這麼一個一塊的東西、在同一個時候,就不能說有的地方到、有的地方沒有到。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它體是一,哪還有什麼到不到?如果有到有不到,那它就可分成二;既然是一,就不能有到有不到。
這是第二個過失,跟第一個過失是相聯系的。
第叁個過失:“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余,雲何此彼可辯差別?”
假使你執著這個地(我們就以大地來說,一片青的草地),執是一塊的話,那麼于“一方處”,就在這個地方,“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窺基法師解釋說:“若執境一,于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什麼叫“有間隙事”?“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在一個地方,比如一個牧場,很大一片綠的草地(草原),把很多象馬放進去,假使這片地是一的話,象進去,這個象一腳就把整片地占滿;馬進去,這個馬也是一腳把整片地占滿,這樣,象馬之間應當沒有任何空閑處。它整個一片地,要占就占滿,沒有空隙的。
(26B)“若處有一,亦即有余”,假使這樣的一個地方,一只象進去了,一只馬也跑進去,那麼既有象又有馬,“雲何此彼可辨差別?”這個象、馬,還怎麼辨別?它們就混合起來了,象跟馬合二爲一,哪個是象、哪個是馬,分不清楚了。也就是《述記》裏解釋的“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馬,雲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這個就是笑話了,不能成立的。
第四個過失:“或二如何可于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這個“二”就是指象跟馬兩種東西。“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象…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二十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