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到。如果是这样的话(一个极微的地方,六个极微共同占满),那么这六个极微合上去,等于没有合,都在原先那个极微的地方。
“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堆拢来的这七个极微,跟原来那个极微的大小还是一样,因为都在一个地方,“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它们互相对看的话,都在一处,没有超过原来的大小。
“则应聚色也不可见”,这样子的话,你堆了半天聚拢来的这些色,跟原来极微一样大,还是看不到。你堆了半天,那是白白堆。假使堆到大起来了,有方分可分,那就“可见”,这个极微就不是一。
因为他们的主张是极微不可再分,所以论主就驳斥说,如果一个极微可以跟它的六方六个极微相合的话,那么它至少可以分六分;如果说就在一个极微的地方,有六个极微与它合聚,堆了半天,还是原来那么大,没有六方,当然就堆不大。所以,都有毛病。
“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就是旧的有部,他们又救说,“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无方分故”,极微是极小的一个粒子,只有这么一点,没有长短高下、没有方分,不能分东南西北,“离如前失”,你说“极微是可以分”,这个过失我们就避免掉了;没有方分,什么东边合、南边合等等六个地方合的情形,就没有了,“但诸聚色有相合理”,但是合拢来的大的色,它们有方分了,那是可以合的。就是说小的极微不能合,大的极微可以合。
这是有部的纠正方案。前面说,极微能合的话,它就可以分六方;如果极微不能分的话,那聚色也就是极微,它们一样大,还是看不到。那么他为了避免前面的过失,就说极微是不可分,你说极微可以分六分,那是没有的事情,而聚色则是可以合的,它有方分了。他这样子说,以为可以把前面的过失都避免掉。
此亦不然。颂曰:
⑿极微既无合 聚有合者谁 或相合不成 不由无方分
“此亦不然”,你虽然这样子来修正,还是错的,还是不对头。反正极微本身是不存在的,你再怎么地修改也不行。怎么样子不对?论主又用一个颂来回答:“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这个颂,前两句正破有部的那个纠正方案,后两句是假设他还要救,再破斥还是不行。
论曰:今应诘彼所说理趣。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是故一实极微不成。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今应诘彼所说理趣”,你这么说,我到要追问一下。“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你说极微是没有方分、不能合的,而聚拢来的粗的色有方分、可以合,那么现在请问:你这个聚色就是极微堆起来的,离开极微就没有聚色,极微是不能合的,那么这个聚色是哪个来合?
聚色并不是离开极微的另外一个东西,它就是极微堆出来的,它里边都是极微,极微既然不能合,聚色怎么能合?意思跟这个比喻差不多:一个瞎子看不见,一万个瞎子还是看不见。这就把它破掉了。
后两句颂“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是假使他还要救的话,论主预先就把它破掉。
“若转救言”,假使你再救说,“聚色展转亦无合意”。有部被逼得不好说话了,就说聚色也是不能合的。“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既然聚色也不能合,那么你先前说的“极微不能合,是因为它没有方分的缘故”这个话就不好说了。
“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聚色有方分都不能合,那么极微的不能合,它的理由就不能是由于极微没有方分。聚色是有方分的,也不能合,你不能说极微之所以不合,是因为极微没有方分。你这个话根本就不合理,所以说极微不能合,不是因为它没有方分(“无方分”就是既没有面积、又没有体积,最小的点子),不是由于这个道理。
这样搞了半天,你这个极微,左也不是,右也不是,那就是什么?“极微”不能成立!极微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不成立的东西,你怎么说都不行。
“是故一实极微不成”,所以,归根结底,你们所执着的一个不能再分、实在有的极微是不能成立的。
这是把他们的“极微”破掉了,下边再进一层地破。
“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你们说极微能合或者不能合,它的过失尚且如此,“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如果再许可极微有方分或没有方分(“方分”,体积、面积),就有更大的过失。
所以者何?颂曰:
⒀极微有方分 理不应成一 无应影障无 聚不异无二
“所以者何?”他们就问:你说若许极微有分无分还有更大的过失,过失在哪里?论主以一个颂来回答。
“极微有方分,理应不成一”,假使极微有方分的话,就有东南西北上下,东边是一块,南边又是一块……,至少有六分,那就不能成一。你们说极微是一、不能分的,就不对了。
“无”,假使“极微无方分”,极微没有方分的话,“应影障无”,它的影子应该也没有,它障碍的作用应当也没有。
“聚不异无二”,假使这个“聚”(聚色,就是极微堆合而成的粗的色)“不异”极微的话,那么这个聚色也应“无二”——也不能有“障”、也不能有“影”。那样的话,一切物质都没有影子、不能障碍,都成了跟心王、心所一样的东西。所以说还是不能成立,这也是一个大过失。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辩论方式,经常用这个方式,说“多”或者说“一”,是“一”的话有什么过失,是“多”的话又有什么过失;若“有方分”的话有什么过失,若“无方分”的话又有什么过失。辩论到最后,说有也不是,说没有也不是,那就是没有极微这个东西了。因为它左也不是,右也不是,你说这个东西是什么东西?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若一极微,无异方分,日轮纔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以无余分,光所不及;又执极微无方分者,云何此彼展转相障?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过如前说。
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不尔。若尔,聚应无二。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
“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假使一个极微,有东、南、西、北、上、下六个方面好分,既然有六方好分(多分为体),东是东、南是南……,那么这个极微就是可分的了,还怎么能叫“一”?
因为有部和经部都认为极微是最小的粒子,是不能再分的;假如说它是有方分的,那就还可以分,就不能成“一”。
“若一极微,无异方分”,假使这个极微没有方分的话。它没有东南西北上下,就是很圆的小点子,犹如数学上的一个最小的点子,东就是南,南就是北,西就是东,上就是下,既没有面积,也没有体积,没有前后、左右,等等,这些都没有。若是这样的东西,就有问题了。
“日轮纔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太阳刚刚一升起来,照到这样的一个物质上边的时候,怎么会出现照到的一边有光,而另外的一边却有影子出来?“以无余分,光所不及”,因为极微是没有方分的那么一个东西,阳光一照,就全部都照完,没有阳光不能到达的地方,那么一边有光、一边有影的情况就不可能了。而我们事实上看到的一切物质,都是光照过来,这边受光,那边就有影子出现。那就是“极微无异方分”这个话也不对。
“又执极微无方分者”,假使你执极微没有方分,还有一个毛病,“云何此彼展转相障?”它们两个东西怎么能成障碍?既然它们都没有方分,那就应当没有障碍。什么道理?“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彼此展转相障”,因为没有其它的地方,是它所不能到的,碰到东边就已经碰到西边,碰到南边就已经碰到北边,碰到里边就已经碰到外边……,没有方分的,碰到一边,全体都到,还怎么障碍?还障碍什么?比如说墙壁,障住我们在里边出不去,若依你所说,碰到里边就是碰到外边,那它还怎么能障住我们在里边出不去?应当没有障碍了。
这在窥基法师的解释(《述记》)里边说:“以微所拟,东非东等,左手之东即是西等,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以西即东,故树东应至西,故二相击,定无相障。”两手相拍,碰到手掌,手背就没碰到,假使你说没有方分的话,那碰到手掌就碰到手背,那就障不住,也拍不响了。
“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既然都不相障碍,极微的大小都一样,它们要堆起来,都在原来那个地方,“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那么这个由极微所集成的大的聚色,也只能是一个极微那么大。“过如前说”,这个过失前面说过了。再多的极微堆起来,还是那么大,因为还是在原来那个地方,堆不大的;如果能堆大的话,要有方分,没有方分就聚不起来。
这么说了之后,他们还不服气:“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你怎么不允许我们说这个影、障是属于聚色,而不是属于极微?“极微无分,(影障)不属极微”,极微没有方分,极微没有影子,我们承认,极微不能障碍,我们也承认;“聚有方分,影障属聚”,而有障碍、能发影的,是属于“聚”这个粗的色(极微堆起来的粗的东西),不是属于极微。
“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这是论主反问他们的话。你们说聚色能够发影、能够障碍,但是离开极微,还有什么聚色?聚色…
《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二十讲》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