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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二十讲▪P3

  ..续本文上一页就是极微堆起来的嘛;极微不能发影、不能成障,聚色就是极微,它怎么能发影?又怎么可以产生障碍出来?

  

  论主反问说,按照你们的主张,说影、障属于聚色,聚色能发影为障,那么这个聚色是不是离开了极微的另外一个东西?“岂异于极微,许别有聚色?极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

  

  “不尔”,他们回答说,不是如此,聚色就是极微。“非异极微,别有聚色”,我们这个聚色就是极微堆起来的,离开极微就没有聚色,不能说离开极微还有另外一个叫聚色的。

  

  “若尔,聚应无二”,这是论主又反难他们。照你们这么说,聚色就是极微的话,那么聚色应当也没有影、也没有障。“聚应无二”,“二”就是指“影”与“障”。“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假使聚色就是极微的话,那么发影也好、障碍也好,都不属于聚色。聚色本身就是极微,极微不能发影、不能成障,聚色也不能发影、也不能成障。

  

  这个东西,辩到这里就僵掉了,没有办法了。极微不能发影、成障,聚色也不能发影、成障,那么世间上我们现见的能发影、障碍的到底是什么东西就没有办法解释。

  

  下边就是正宗的唯识宗的看法了。你们的这些说法,都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那么正确的该怎么说呢?应当这样说:“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

  

  说“极微”也好,说“聚”也好,都不是一个实在的东西,都是我们心里的“觉慧”(慧心所)把一个物质不断地“分析”,分到不能再分,就叫做“极微”。这是假名安立,是思想上有这么一个东西,并不是真正实在有这么一个极微。这个“聚”也是一样,也不是实在的一个东西;可以分的,当然不是一个。既然可以分,把那些可分的拿开,它本身就不存在了,那就不是实在有的。

  

  一个树林,是不是实在的?假使有一个大森林,把所有的树都拿开之后,这个大森林还存在吗?很多的树集在一处,就叫森林;离开树,就没有森林,这个“森林”就是一个假东西(假名)。

  

  所以说,“极微”不是实在的一个东西,是由我们的慧心所假安立出来的;“聚”也一样,它是可以分的,当然也不是一个,也不是实在的。分到最后它也没有了,还怎么是实在的呢?“俱非一实”。

  

  这就把极微的问题,基本上已经破斥得没有什么话好说了。但是对方,那些胜论外道等等,他们不甘心,就用另外一种方式再来辩论。

  

   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复何相?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

  设尔,何失?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他说,你现在不要去钻研那些极微、聚色了,这个事情就不要说了,你说唯识无境,你现在还没有把我们说的这个外境(外色等相)否定掉。“极微”被你否定了,“聚色”也不能成立,但是我们眼见的“外色”,就是这个山河大地,它必定是存在的,你还没能把它否定掉!

  

  “此复何相?”论主反问,你说的这个“外色等相”,到底是什么相?离开了极微,还有什么相?它当然不能离极微了。

  

  但是对方还是回避极微。他说,我们说的“外色”,“谓眼等境”,是眼耳鼻舌身的境。那就是现量境了。

  

  在法相里边,有现量、比量、圣言量。现量是直观地、不带名言地、实事求是地看东西,而比量是带名言的、推论出来的东西了,圣言量则是圣者所说的、正确的话。这里边,最现实的就是现量。一般人都推崇科学,科学就是根据现量来的,他们就是以眼睛看到的、耳朵听到的等等作依据,不是想象出来的东西,他们认为现量是最实在的。

  

  外道说,这个“外色”即“眼等境”,是现量的,“亦是青等实色等性”,还有青黄赤白,这是现见的实际上有的东西,客观实在的。

  

  他意思是说,我们把极微、聚色讨论了半天,不成立,那么这个就不要去谈了,我们就看客观现实存在的眼耳鼻舌身等等的现量境,以及有实体的青黄赤白的那些东西,这些“外色等相”,你还没有把它遮(否定)掉,还是存在的,那就是在识以外的东西,你说的“唯识无境”还是不能成立。

  

  “应共审思”,论主就说,我们来研究研究,“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你们说的这个现量的眼等境也好、青黄赤白等等的那些实色等性也好,它们到底是一还是多?

  

  又是用一、多来分析。对此,论主心里有数:一也不成,多也不成。

  

  对方却是心里没有底,就说:“设尔,何失?”是一、或者是多,有什么过失?

  

  “二俱有过”,论主就说,是一、是多,都有过失,都不成立。你表面上举的现量境等等东西,我把“是一、是多”将你一军,你还是成立不了。“多过如前”,假使说这些东西是“多”的话,前面破“多”,已经破了很多,那讲过了,不能成立;“一亦非理”,假使执着是“一”的话,也不合理。

  

  前面破“一”,是破胜论外道,这里再说“一亦非理”,就是再广破。怎么非理?

  

  颂曰:

  ⒁一应无次行 俱时至未至 及多有间事 并难见细物

  

  假使是“一”的话,有很多过失。“应无”,应当没有(这个“无”就是“没有”的意思,这个“应无”一直连到下文的五个事情)。应当没有什么事情?第一,“应无次行”,按次第走路的事情就没有了;第二,“应无俱时至未至”,在同一个时候,有的地方到、有的地方不能到,这就做不到了,也没有这个事情了;第三,“应无多有间事”;第四,“应无有间”;第五,“应无难见细物”。假使是“一”的话,错误就层出不穷,至少有这么五个。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辩差别?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

  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已辩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这就是外宗所谓的“一”, 他们就是这么说的。外宗所执的“一”是什么意思,论主先把它说一道,然后根据他们的主张,再进行辩论。他们的主张,执外境是一,是没有隔别的一物。假使一块地,中间没有隔开,没有墙隔、没有水隔,没有任何东西把它隔开,这个样子的整的一块,他们认为就叫“一”;不管是什么颜色,所有青、黄、赤……等等“眼所行境”,眼睛所看的一片青等外色(当然耳朵听到的、鼻子闻到的、舌头尝到的……都包括在里边,以眼作一个喻),这么的一块东西,叫一物。

  

  假使是这样的“一物”的话,“应无渐次行大地理”,你走路,一步步地走过去,这个事情就不成立了。为什么?“若下一足至一切故”,你一脚下去,它是一块的,碰到东方就碰到西方,你不要走了;你从东方一脚踩下去,整个的一片地都给你踩满,你根本就不要走路了。哪有这样的事情?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你执一的话,这是第一个过失:走路要一步步走的事实就不成立。

  

  第二个过失:“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这是根据前边来的。

  

  “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在同一时候、同于一物,不能说“我现在东边进去,东边的路我走过了,西边的路还没有走”,这个话不成立的。因为它是一物,进入东,肯定进到西;这个地方到,那个地方也到了,而不会这个地方已经到了,那个地方还没到。

  

  “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在这么一个一块的东西、在同一个时候,就不能说有的地方到、有的地方没有到。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它体是一,哪还有什么到不到?如果有到有不到,那它就可分成二;既然是一,就不能有到有不到。

  

  这是第二个过失,跟第一个过失是相联系的。

  

  第三个过失:“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辩差别?”

  

  假使你执着这个地(我们就以大地来说,一片青的草地),执是一块的话,那么于“一方处”,就在这个地方,“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

  

  窥基法师解释说:“若执境一,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什么叫“有间隙事”?“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在一个地方,比如一个牧场,很大一片绿的草地(草原),把很多象马放进去,假使这片地是一的话,象进去,这个象一脚就把整片地占满;马进去,这个马也是一脚把整片地占满,这样,象马之间应当没有任何空闲处。它整个一片地,要占就占满,没有空隙的。

  

  (26B)“若处有一,亦即有余”,假使这样的一个地方,一只象进去了,一只马也跑进去,那么既有象又有马,“云何此彼可辨差别?”这个象、马,还怎么辨别?它们就混合起来了,象跟马合二为一,哪个是象、哪个是马,分不清楚了。也就是《述记》里解释的“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马,云何此象及彼马等可辨差别?”这个就是笑话了,不能成立的。

  

  第四个过失:“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这个“二”就是指象跟马两种东西。“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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