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應立量雲: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前第叁難,約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二別故。
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于前第叁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難,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或二如何可于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這是第四難,意思跟第叁差不多。或者“二”——象、馬進去之後,同在一處,馬與象不是粘在一起,中間還有一些空間,你看到它們之間還有空隙;既然是一處,怎麼還有空處?中間沒有空隙了,一個象或馬就該占完,怎麼還能見到兩個物體之間有空的地方?
“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假使境是一塊,象、馬兩個東西在裏邊站著,這是象踩的地方,那是馬踩的地方,馬跟象中間還有一個空隙,不相觸到,“見有空處”,中間沒有到的地方,有一個空隙。那你執一也不成立了,因爲一塊嘛,怎麼會有空處?
“應立量言”,這是因明的量又來了,這些好懂的我們就念一道,裏邊牽涉到因明的技術性問題的,就不要念了,以後學因明的時候再說。
假使“無隔一處”,你所執著的一塊的東西,是“一”的,在這樣的“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象住的地方跟馬住的地方,這兩個地方中間不應當有空處,因爲你說是一塊的。一塊的,象占了,中間不會空,一站就占一切;馬站了,一站也已占一切,怎麼中間還有空處?不應當有空處了。“執是一故”,爲什麼不能有空處?你執著是一個,一個中間還怎麼空?一站就占完了。“如手握珠”,假使你把念珠全部抓在手裏,全部抓完,整個念珠在手裏邊了,不會一個在外邊、一個在裏邊,中間有空處不會有。
第叁、第四兩個難,它們字也基本相同,意思也就混淆,所以把它們再簡別一下。
“前第叁難,約所依一”,前面第叁個難,所依的地方是一塊,“能依象等,多有間事”,能依的象,它沒有把地方占完,中間還有空處;象應當一腳進去就把地占完了,或者馬一腳進去也占完了,怎麼還留地方給馬(或余象等)進去站?“難應非有”,這個是不應當的事情。“此第四難,約能依二”,這裏第四難是從能依的象、馬二物來說了,“所依地一”,依的地還是一個,有象、馬兩個東西進去,“中間應無空缺之處”,象馬之間不應當有空缺之處,“是二別故”,因爲這兩個是有差別的,一個是象,一個是馬,進去之後,象跟馬之間怎麼會有空的地方?所依的地是一塊的,並沒有兩塊地,你怎麼中間多出一塊空隙的地方來了?這是簡別第叁、第四兩個難的差別:一個是約所依的地來說,一個是約能依的象馬來說,裏邊有一點差別,意思是有聯系的。
“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于前第叁句頌“多有間事””,第叁個難是“應無多有間事”,第四個難是“應無有間”,裏邊的“多有間事”及“有間”這兩個合在一起說,合在“多有間事”一句裏邊了。第叁句頌裏邊的“多有間事”就是指這兩個。
“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難,彼頌不攝”,這也是比較新舊翻譯的差異了。舊的論裏邊只說“及別類多事”,意思即第叁難是“應無別類多事”,第四個難它就沒有了,“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所以現在把它校勘一下,哪個翻得好,哪個翻得不好,一看就明白了。說了半天就是舊譯不行了,還是新譯的好。窺基法師的述文中間很多比較的話,都是認爲舊的翻譯不太理想。這些我們就不要去執著了,因爲舊譯跟新譯,裏邊這個唯識,他們的派系本身就有不同的地方,而且翻譯的話,印度人(舊譯)翻漢語也有一定困難的地方。
論: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
述曰:此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蟲等難見細物。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這是第五個難。水裏邊的那些小蟲、這個“難見細物”,在古代已經有了,佛已經說過,一滴水裏邊有八萬四千蟲,佛的眼——天眼看得到它。佛有五眼,佛的天眼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滴水裏邊有八萬四千蟲。所以這個常識,佛教徒都有;這些小水蟲,很小,肉眼是看不到的。假使你說境是一的、不能分的話,這些小水蟲等等難見細物肉眼該看到了,那樣的話,小的蟲、看不到的蟲不會有了。爲什麼?境是一。你這個蟲擺進去,它占了一個地方,本來占了很小一點點,但是因爲境是一的,這一點點可以占全部,它也不是小小的了,全部占滿,那你應該看到它了,不會有小的、看不到的東西不該有了。“此第五難”。
“若執境一無隔”,假使你說境是一、沒有隔開的,中間沒有隔開來,就是中間不能分的了;不能分的,這個“無隔”就是這一塊東西——鐵板一塊,全部是統一的,是一個東西,那麼“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蟲等難見細物”,既然說是一塊的,小的水蟲放在這裏,等于放了全部一樣,那些看不到的東西也不會看不到了,它就擴大了,整個一塊的都是小蟲,你怎麼會看不到?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這裏是立個宗,下邊說原因。他這個文都是宗因喻,都是講因明的。世親菩薩的因明是極好的,所以他說的話裏邊都有因明;若窺基法師不說,我們還以爲是長行,他一說,就知道他講的是因明。“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這是宗;什麼道理?下邊講因。
論: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蟲,應無小者,彼小蟲與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舊論說言,最細水蟲,與大色同,應無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蟲,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雲何成一?應立量雲:小水蟲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又應量言:小水蟲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
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于宗因喻,皆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當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征之,亦不違理。
[名相注釋]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粗物細物,量應平等,以粗細物體,俱遍所依境故,如衆燈光同滿一堂。
頗胝迦 寶石名,其狀如水晶,光明瑩澈,淨無暇穢,有紫白黃碧四色。(參見《辭海》)《大論》雲:此寶出山石窟中,過千年冰,化爲頗梨珠,此或有也。
“彼與粗物,同一處所”,它跟粗的東西,就是水裏大的東西,都在一處。這跟前面講的象一樣,象進去,整個地方就占滿了,既然占滿了,當然看得到。粗的東西進去,占滿了,當然粗都能看到;細的東西也占滿了,“量應等故”,它們的量都應當相等,同樣都占滿了這個水,應當也看得到了。
“所依之境,既是一物”,所依的境就是水,既然是那麼一塊不能分的東西,那你就不能說這個蟲占了這一角,那邊還有一大塊它沒占到。若能分的話,就是這一塊占到,那一塊占不到,那就可以分了;現在你說是一塊不能分、不能隔開的,那肯定是一占就占滿了。所依的境(水)既然是一物,“能依水蟲,應無小者”,水裏邊不應當有那些細的小蟲,都應當看得到。
“彼小蟲與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管你是大的也好、小的也好,既然都在那個水(一物)裏,水有那麼大,蟲也有那麼大,魚也有那麼大;就那麼一塊的東西嘛,要占一起都占完,要不占一起都不占,這就沒有大小之分了,大小是一樣的,“遍所依故”,把整個的所依的水都占滿,當然看得到了。
“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能依的蟲跟所依的水,它們的量是相等的,水能看得到,蟲也能看得到。假使一池的水,裏邊有一些小蟲,這一池的水是沒有隔開的那麼一塊,小蟲應當也是那麼的一塊;不要說一池的小蟲,一個小蟲就占滿一池。這個是不可能的事情!那就是說你們是不對的,執一是錯的。
“舊論說言”,舊的翻譯說,“最細水蟲,與大色同,應無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它說的這個“色”,就是形、量的色,形即形狀,量即大小。“最細水蟲,與大色同”,小的東西跟大的東西,形狀也好、大小也好,都是相同的,那應該都看得到了,“應無不可見”。
“若小水蟲,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假使說能依的這個小水蟲,並沒有遍滿所依的水,量是不等的,水大,蟲小,那就可以看見細的水蟲;“所依不遍”,小水蟲不遍所依的水,它只是占了這個水的一個小地方,那麼水就是可以分的了,“故非是一”。細的水蟲,它所依的水,依在那個水裏邊,卻沒有遍那個水那麼大,那麼這個水就不是一個了,還可以分了,這一塊是蟲居、那一邊不是蟲居,可以這麼分開了,能分就不是“一”了。
“如說極微,六方分異”,打個比喻,極微,你說它是一,但是它可以分六方,那也不是一了,還可以分的嘛。所以,說極微是一的、不能分的,都是錯誤的,“雲何成一”,怎麼能夠成一塊呢?執一是錯的,以五個難來把它破掉。
下邊再用因明來說,“應立量雲:小水蟲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古代印度的說話,沒有因明是不行的。你說話一定要有因明來立量,對方才能夠接受;你平時這麼一句話說出來,不以宗因喻的量來說,人家是不信服的。而我們漢地就很順便,一句話,因爲…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八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