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应立量云:无隔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执是一故,如手握珠。
前第三难,约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间事,难应非有;此第四难,约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间应无空缺之处,是二别故。
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
“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这是第四难,意思跟第三差不多。或者“二”——象、马进去之后,同在一处,马与象不是粘在一起,中间还有一些空间,你看到它们之间还有空隙;既然是一处,怎么还有空处?中间没有空隙了,一个象或马就该占完,怎么还能见到两个物体之间有空的地方?
“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假使境是一块,象、马两个东西在里边站着,这是象踩的地方,那是马踩的地方,马跟象中间还有一个空隙,不相触到,“见有空处”,中间没有到的地方,有一个空隙。那你执一也不成立了,因为一块嘛,怎么会有空处?
“应立量言”,这是因明的量又来了,这些好懂的我们就念一道,里边牵涉到因明的技术性问题的,就不要念了,以后学因明的时候再说。
假使“无隔一处”,你所执着的一块的东西,是“一”的,在这样的“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象住的地方跟马住的地方,这两个地方中间不应当有空处,因为你说是一块的。一块的,象占了,中间不会空,一站就占一切;马站了,一站也已占一切,怎么中间还有空处?不应当有空处了。“执是一故”,为什么不能有空处?你执着是一个,一个中间还怎么空?一站就占完了。“如手握珠”,假使你把念珠全部抓在手里,全部抓完,整个念珠在手里边了,不会一个在外边、一个在里边,中间有空处不会有。
第三、第四两个难,它们字也基本相同,意思也就混淆,所以把它们再简别一下。
“前第三难,约所依一”,前面第三个难,所依的地方是一块,“能依象等,多有间事”,能依的象,它没有把地方占完,中间还有空处;象应当一脚进去就把地占完了,或者马一脚进去也占完了,怎么还留地方给马(或余象等)进去站?“难应非有”,这个是不应当的事情。“此第四难,约能依二”,这里第四难是从能依的象、马二物来说了,“所依地一”,依的地还是一个,有象、马两个东西进去,“中间应无空缺之处”,象马之间不应当有空缺之处,“是二别故”,因为这两个是有差别的,一个是象,一个是马,进去之后,象跟马之间怎么会有空的地方?所依的地是一块的,并没有两块地,你怎么中间多出一块空隙的地方来了?这是简别第三、第四两个难的差别:一个是约所依的地来说,一个是约能依的象马来说,里边有一点差别,意思是有联系的。
“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第三个难是“应无多有间事”,第四个难是“应无有间”,里边的“多有间事”及“有间”这两个合在一起说,合在“多有间事”一句里边了。第三句颂里边的“多有间事”就是指这两个。
“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这也是比较新旧翻译的差异了。旧的论里边只说“及别类多事”,意思即第三难是“应无别类多事”,第四个难它就没有了,“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所以现在把它校勘一下,哪个翻得好,哪个翻得不好,一看就明白了。说了半天就是旧译不行了,还是新译的好。窥基法师的述文中间很多比较的话,都是认为旧的翻译不太理想。这些我们就不要去执着了,因为旧译跟新译,里边这个唯识,他们的派系本身就有不同的地方,而且翻译的话,印度人(旧译)翻汉语也有一定困难的地方。
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述曰:此第五难。若执境一无隔,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这是第五个难。水里边的那些小虫、这个“难见细物”,在古代已经有了,佛已经说过,一滴水里边有八万四千虫,佛的眼——天眼看得到它。佛有五眼,佛的天眼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滴水里边有八万四千虫。所以这个常识,佛教徒都有;这些小水虫,很小,肉眼是看不到的。假使你说境是一的、不能分的话,这些小水虫等等难见细物肉眼该看到了,那样的话,小的虫、看不到的虫不会有了。为什么?境是一。你这个虫摆进去,它占了一个地方,本来占了很小一点点,但是因为境是一的,这一点点可以占全部,它也不是小小的了,全部占满,那你应该看到它了,不会有小的、看不到的东西不该有了。“此第五难”。
“若执境一无隔”,假使你说境是一、没有隔开的,中间没有隔开来,就是中间不能分的了;不能分的,这个“无隔”就是这一块东西——铁板一块,全部是统一的,是一个东西,那么“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既然说是一块的,小的水虫放在这里,等于放了全部一样,那些看不到的东西也不会看不到了,它就扩大了,整个一块的都是小虫,你怎么会看不到?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这里是立个宗,下边说原因。他这个文都是宗因喻,都是讲因明的。世亲菩萨的因明是极好的,所以他说的话里边都有因明;若窥基法师不说,我们还以为是长行,他一说,就知道他讲的是因明。“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这是宗;什么道理?下边讲因。
论: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彼小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无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说极微,六方分异,云何成一?应立量云: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执水一故,如无隔水。
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详悉。然或不须作其比量,准论但以道理征之,亦不违理。
[名相注释]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 粗物细物,量应平等,以粗细物体,俱遍所依境故,如众灯光同满一堂。
颇胝迦 宝石名,其状如水晶,光明莹澈,净无暇秽,有紫白黄碧四色。(参见《辞海》)《大论》云:此宝出山石窟中,过千年冰,化为颇梨珠,此或有也。
“彼与粗物,同一处所”,它跟粗的东西,就是水里大的东西,都在一处。这跟前面讲的象一样,象进去,整个地方就占满了,既然占满了,当然看得到。粗的东西进去,占满了,当然粗都能看到;细的东西也占满了,“量应等故”,它们的量都应当相等,同样都占满了这个水,应当也看得到了。
“所依之境,既是一物”,所依的境就是水,既然是那么一块不能分的东西,那你就不能说这个虫占了这一角,那边还有一大块它没占到。若能分的话,就是这一块占到,那一块占不到,那就可以分了;现在你说是一块不能分、不能隔开的,那肯定是一占就占满了。所依的境(水)既然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水里边不应当有那些细的小虫,都应当看得到。
“彼小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管你是大的也好、小的也好,既然都在那个水(一物)里,水有那么大,虫也有那么大,鱼也有那么大;就那么一块的东西嘛,要占一起都占完,要不占一起都不占,这就没有大小之分了,大小是一样的,“遍所依故”,把整个的所依的水都占满,当然看得到了。
“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能依的虫跟所依的水,它们的量是相等的,水能看得到,虫也能看得到。假使一池的水,里边有一些小虫,这一池的水是没有隔开的那么一块,小虫应当也是那么的一块;不要说一池的小虫,一个小虫就占满一池。这个是不可能的事情!那就是说你们是不对的,执一是错的。
“旧论说言”,旧的翻译说,“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无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它说的这个“色”,就是形、量的色,形即形状,量即大小。“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小的东西跟大的东西,形状也好、大小也好,都是相同的,那应该都看得到了,“应无不可见”。
“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假使说能依的这个小水虫,并没有遍满所依的水,量是不等的,水大,虫小,那就可以看见细的水虫;“所依不遍”,小水虫不遍所依的水,它只是占了这个水的一个小地方,那么水就是可以分的了,“故非是一”。细的水虫,它所依的水,依在那个水里边,却没有遍那个水那么大,那么这个水就不是一个了,还可以分了,这一块是虫居、那一边不是虫居,可以这么分开了,能分就不是“一”了。
“如说极微,六方分异”,打个比喻,极微,你说它是一,但是它可以分六方,那也不是一了,还可以分的嘛。所以,说极微是一的、不能分的,都是错误的,“云何成一”,怎么能够成一块呢?执一是错的,以五个难来把它破掉。
下边再用因明来说,“应立量云: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古代印度的说话,没有因明是不行的。你说话一定要有因明来立量,对方才能够接受;你平时这么一句话说出来,不以宗因喻的量来说,人家是不信服的。而我们汉地就很顺便,一句话,因为…
《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十八讲》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