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七講▪P2

  ..續本文上一頁它沒有方分,不能說因爲沒有方分就不能合,這個話就不能這麼說了。這是他們執著的,說極微太小了,沒有方分的,它是不能合的;粗的色有方分,可以合。結果論主證明說,粗色有方分,也不能合,所以也不能說極微是由于沒有方分而不能合。而他們開始說的時候,就主張極微是沒有方分的,這裏論主就給他們證明,沒有方分的極微,是不存在的:“是故一實極微不成。”這樣子推論起來,你們所說的這麼“一個的、實在的極微”,不能成立。極微若有方分,決定還能分,你說極微是沒有方分的,但是我們證明這個有方分的聚色不能合,那麼極微不能合,並不是它沒有方分。那反過來說,極微還是有方分的;既然有方分,那就還可以再分,你說最後的小點子是極微,就不能成立了。

  

  

  己二 後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

  極微有方分,理應不成一;

  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論: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

  述曰:上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于中有叁:初發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後舉頌下,正顯不成。發論端中,初結于前有合無合,後正生下有無分失。此結于前合無合也。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舍不論也。

  

  “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前面是“有合無合”,破掉了,那麼“有分無分”,他們還有執著,還得要破,“二俱不成”。

  

  “于中有叁”,分叁科來講。“初發論端,生不成理”,開始把它開個端,說它不能成立的道理。“次外返征”,外面的人反問。“後舉頌下,正顯不成”,外人來反問,他就舉一個頌,正面地告訴你,是怎樣地不能成立。第一科“發論端中,初結于前有合無合,後正生下有無分失”,就是承前啓後了。

  

  “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這個極微,你說它能合或者說不能合,它的過失,我們前面講過了,“此結于前合無合也”。就是“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舍不論也”。

  

  論: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爲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無分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方分,俱有大失。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問。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爲大失”,你說極微有分或者沒有分,這還是一個大的過失。

  “此正生下有無分失”,這個就是論主開一個端了,生起下面的一段文章,說有分、說無分,都有過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方分,俱有大失”,說極微還有方分,或者沒有方分,都有大的過失。

  “所以者何”,外人就問:“有何所以,俱有大失?”你說都有大過失,是什麼過失?有什麼緣由、怎麼會有過失?

  

  論: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述曰:上二句顯有分失,下二句明無分過。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總有叁破。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爲障,頌第叁句,有此二難,破無方分;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若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無影障,重成前義,至下當知。然舊論頌,乃分爲叁,初二句爲一,下二句各一。

  

  “頌曰”,這是要正式地給他們打開講了。“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假使極微有方分的話,那就不能成一個。“無應影障無”,沒有方分的話,影子也不能有了,你照了東就是照西。本來一個東西是東西南北有方分的,東邊曬太陽,西邊就出現影子。現在你沒有方分的,東就是西,西即是東,東邊曬著太陽了,西邊不應當有影子,你東邊就是西邊嘛。一個東西,我們的手碰到桌子,就障住,就推不過去。你說這個極微,東西是一樣的,那我碰到東就是碰到西了,那就障不住了。所以“影”也不能有,“障”也不能有,“聚不異無二”。這個下面都要說,“上二句顯有分失,下二句明無分過”,我們看下去就知道。

  

  (22A)“初之二句,文意可知”,開頭兩句,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很好懂,有方分的話,那還好分,不能說是一個;不能分才叫一個了。“下二句中,總有叁破”,後兩句就麻煩一些,有叁個破。

  

  “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爲障”,假使沒有方分的話,第一個破不能生影子,第二個破不能爲障。“頌第叁句”,無應影障無,這句頌,“有此二難,破無方分”。

  “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聚不異無二,是第叁個破外道的救。“若諸聚色不異極微”,“聚不異”就是說聚色(粗的色)跟極微不是有差別的,聚色跟極微是相同的,“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無影障”,跟極微一樣的話,極微是沒有方分、沒有影子、沒有障的,那麼聚色也應當是沒有影子、沒有障的了,“重成前義,至下當知”,下邊要說。

  

  “然舊論頌,乃分爲叁,初二句爲一,下二句各一”,舊論裏分了叁個,那是分法不一樣,不要去管它了。

  

  論: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爲體,雲何成一?

  述曰:此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亦設遮薩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計。如阿拿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雲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難。與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爲因。

  

  “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爲體,雲何成一”,假使你說極微是有方分的,東南西北上下,六個方分,分六個地方。既然有東西,中間還會分;既然有南北,南北之間還能分;既然有上下,上下之間還可以分,“多分爲體”,還有好多分,不是一個了,“雲何成一”,它還可以分,怎麼叫一個?

  

  “此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亦設遮薩婆多師”,正面是破經部,也兼帶地對有部而說。“今以理通,合有方分”,這個“有方分”,“非彼本計”,他們原來的說法是沒有方分的。

  

  “如阿拿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故此破一,有分爲因。”這個前面好象講過的。

  

  這個阿拿色,就是最初的粗色。極微是細色,極微合攏來,第一個粗色,他們叫阿拿色。先是中間一個極微,再四邊、上下各一個極微,六個極微這麼合攏來,合成一個有七個極微的色,這個色粗一些了,叫阿拿色。

  

  假使合成阿拿色的時候,中間那個極微,它所對的六個方向,東南西北上下,每一個方向都不一樣。“此一能對”,能對的就是中間那個極微,它有東南西北上下六方,東面的那一塊跟西面的不一樣,南面的跟北面的也不一樣,上邊的跟下邊的又不一樣,“體既成多,雲何成一”,既然是那麼多,怎麼成一個呢?“以可分故”,因爲你還可以把它分開,東邊那一塊是東邊的,西邊那一塊是西邊的,上邊一塊是上邊的,下邊那一塊是下邊的,還可以分,怎麼說是一個?“如前已難”,這個前面說過了。“與六微合,令成六分”,中間極微跟六方六個極微合攏來的話,一邊合一個,不是就有六塊地方合了嗎?這六個地方是可以分得開的。“故此破一”,這就把他們說的“一”破掉了。“有分爲因”,原因是它還可以分;能分,就不叫一。

  

  下邊是因明了,念過就算數,能懂最好,不懂以後再說。

  

  應立量雲: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析,有方分故,如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無間,無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處,非西等處,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處非西等故,如諸聚色無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

  

  “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析”(宗),你所執的極微,不能說是一個,還可以分,爲什麼?“有方分故”(因),“如諸聚色”(喻),跟聚色一樣,有方分的。大的色,粗的色,假使一張桌子,這當然可以分了,南邊的、西邊的、東邊的乃至中間的,都可以分;一分爲二之後,中間的那一邊又成了東邊,再可以分了,西邊、南邊、中間……又不斷地可以分下去。你這個極微既然有東西南北上下,當然也可以分,跟聚色一樣。

  

  “若微不合,但可無間,無多分者”,如果說極微並沒有合,並不是兩個合攏爲一個,只可以說“無間”,它們之間挨得很近,中間沒有夾縫的,這樣子說的話,“無多分”,極微是不可分了。那麼,“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處,非西等處”,中間這個極微,你說不相合,東邊就不是西邊、南邊就不是北邊、上邊就不是下邊,還是有六個地方;合也好,無間也好,你中間一個極微還是有六個地方可以分的,東邊不是西邊、南邊不是北邊,東邊這一塊是東邊,西邊這一塊是西邊,還是可以分得開。“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既然六面不一樣,每一面算一個地方、可以分一塊,應當還可以分成六個,不是一個。

  

  “所執極微應不成一”,你們所執的極微是一個,不成立了,破掉了。“所擬東處非西等故”,你也說東邊不是西邊,東邊是東邊、西邊是西邊,這樣的話就可以分了,東西兩處就可以分兩邊,“如諸聚色無方分故”,跟聚色一樣。

  

  “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假使你說這個極微是沒有方分的話,東邊不是東邊,西邊也不是西邊,那就是說東邊即是西邊、西邊即是東邊了,“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那你這個東西是什麼色法呢?不是色法了。這個東西,東西南北都不能分了,是啥東西?“如心心所”,跟心王、心所一樣了,不是色法。不是色法的話,你說東南西北,它是分不出的。既然極微是分不出東南西北的,那這個極微就不是物質的東西了,是跟心法一樣的東西了。

  

  成唯識說:又諸極微,…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七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