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它没有方分,不能说因为没有方分就不能合,这个话就不能这么说了。这是他们执着的,说极微太小了,没有方分的,它是不能合的;粗的色有方分,可以合。结果论主证明说,粗色有方分,也不能合,所以也不能说极微是由于没有方分而不能合。而他们开始说的时候,就主张极微是没有方分的,这里论主就给他们证明,没有方分的极微,是不存在的:“是故一实极微不成。”这样子推论起来,你们所说的这么“一个的、实在的极微”,不能成立。极微若有方分,决定还能分,你说极微是没有方分的,但是我们证明这个有方分的聚色不能合,那么极微不能合,并不是它没有方分。那反过来说,极微还是有方分的;既然有方分,那就还可以再分,你说最后的小点子是极微,就不能成立了。
己二 后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
极微有方分,理应不成一;
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论: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述曰:上来二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于中有三:初发论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此结于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前面是“有合无合”,破掉了,那么“有分无分”,他们还有执着,还得要破,“二俱不成”。
“于中有三”,分三科来讲。“初发论端,生不成理”,开始把它开个端,说它不能成立的道理。“次外返征”,外面的人反问。“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外人来反问,他就举一个颂,正面地告诉你,是怎样地不能成立。第一科“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就是承前启后了。
“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这个极微,你说它能合或者说不能合,它的过失,我们前面讲过了,“此结于前合无合也”。就是“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论: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你说极微有分或者没有分,这还是一个大的过失。
“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这个就是论主开一个端了,生起下面的一段文章,说有分、说无分,都有过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说极微还有方分,或者没有方分,都有大的过失。
“所以者何”,外人就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你说都有大过失,是什么过失?有什么缘由、怎么会有过失?
论: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总有三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颂曰”,这是要正式地给他们打开讲了。“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假使极微有方分的话,那就不能成一个。“无应影障无”,没有方分的话,影子也不能有了,你照了东就是照西。本来一个东西是东西南北有方分的,东边晒太阳,西边就出现影子。现在你没有方分的,东就是西,西即是东,东边晒着太阳了,西边不应当有影子,你东边就是西边嘛。一个东西,我们的手碰到桌子,就障住,就推不过去。你说这个极微,东西是一样的,那我碰到东就是碰到西了,那就障不住了。所以“影”也不能有,“障”也不能有,“聚不异无二”。这个下面都要说,“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我们看下去就知道。
(22A)“初之二句,文意可知”,开头两句,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很好懂,有方分的话,那还好分,不能说是一个;不能分才叫一个了。“下二句中,总有三破”,后两句就麻烦一些,有三个破。
“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假使没有方分的话,第一个破不能生影子,第二个破不能为障。“颂第三句”,无应影障无,这句颂,“有此二难,破无方分”。
“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聚不异无二,是第三个破外道的救。“若诸聚色不异极微”,“聚不异”就是说聚色(粗的色)跟极微不是有差别的,聚色跟极微是相同的,“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跟极微一样的话,极微是没有方分、没有影子、没有障的,那么聚色也应当是没有影子、没有障的了,“重成前义,至下当知”,下边要说。
“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旧论里分了三个,那是分法不一样,不要去管它了。
论: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此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亦设遮萨婆多师。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拿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
“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假使你说极微是有方分的,东南西北上下,六个方分,分六个地方。既然有东西,中间还会分;既然有南北,南北之间还能分;既然有上下,上下之间还可以分,“多分为体”,还有好多分,不是一个了,“云何成一”,它还可以分,怎么叫一个?
“此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亦设遮萨婆多师”,正面是破经部,也兼带地对有部而说。“今以理通,合有方分”,这个“有方分”,“非彼本计”,他们原来的说法是没有方分的。
“如阿拿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故此破一,有分为因。”这个前面好象讲过的。
这个阿拿色,就是最初的粗色。极微是细色,极微合拢来,第一个粗色,他们叫阿拿色。先是中间一个极微,再四边、上下各一个极微,六个极微这么合拢来,合成一个有七个极微的色,这个色粗一些了,叫阿拿色。
假使合成阿拿色的时候,中间那个极微,它所对的六个方向,东南西北上下,每一个方向都不一样。“此一能对”,能对的就是中间那个极微,它有东南西北上下六方,东面的那一块跟西面的不一样,南面的跟北面的也不一样,上边的跟下边的又不一样,“体既成多,云何成一”,既然是那么多,怎么成一个呢?“以可分故”,因为你还可以把它分开,东边那一块是东边的,西边那一块是西边的,上边一块是上边的,下边那一块是下边的,还可以分,怎么说是一个?“如前已难”,这个前面说过了。“与六微合,令成六分”,中间极微跟六方六个极微合拢来的话,一边合一个,不是就有六块地方合了吗?这六个地方是可以分得开的。“故此破一”,这就把他们说的“一”破掉了。“有分为因”,原因是它还可以分;能分,就不叫一。
下边是因明了,念过就算数,能懂最好,不懂以后再说。
应立量云: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析,有方分故,如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所执极微应不成一,所拟东处非西等故,如诸聚色无方分故。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如心心所。
“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析”(宗),你所执的极微,不能说是一个,还可以分,为什么?“有方分故”(因),“如诸聚色”(喻),跟聚色一样,有方分的。大的色,粗的色,假使一张桌子,这当然可以分了,南边的、西边的、东边的乃至中间的,都可以分;一分为二之后,中间的那一边又成了东边,再可以分了,西边、南边、中间……又不断地可以分下去。你这个极微既然有东西南北上下,当然也可以分,跟聚色一样。
“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如果说极微并没有合,并不是两个合拢为一个,只可以说“无间”,它们之间挨得很近,中间没有夹缝的,这样子说的话,“无多分”,极微是不可分了。那么,“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中间这个极微,你说不相合,东边就不是西边、南边就不是北边、上边就不是下边,还是有六个地方;合也好,无间也好,你中间一个极微还是有六个地方可以分的,东边不是西边、南边不是北边,东边这一块是东边,西边这一块是西边,还是可以分得开。“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既然六面不一样,每一面算一个地方、可以分一块,应当还可以分成六个,不是一个。
“所执极微应不成一”,你们所执的极微是一个,不成立了,破掉了。“所拟东处非西等故”,你也说东边不是西边,东边是东边、西边是西边,这样的话就可以分了,东西两处就可以分两边,“如诸聚色无方分故”,跟聚色一样。
“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假使你说这个极微是没有方分的话,东边不是东边,西边也不是西边,那就是说东边即是西边、西边即是东边了,“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那你这个东西是什么色法呢?不是色法了。这个东西,东西南北都不能分了,是啥东西?“如心心所”,跟心王、心所一样了,不是色法。不是色法的话,你说东南西北,它是分不出的。既然极微是分不出东南西北的,那这个极微就不是物质的东西了,是跟心法一样的东西了。
成唯识说:又诸极微,…
《唯识二十论述记讲记 第十七讲》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