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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七講▪P4

  ..續本文上一頁就是西邊,也該沒有障礙了,跟虛空一樣了。“此無方分,亦不相障”,因爲虛空是沒有方分的,也沒有這個障礙的事情,“故以爲喻”,所以拿虛空來作比喻。極微如果沒有方分的話,應當跟虛空一樣,就拿虛空來作比喻。

  

  “成唯識說:又若見觸壁等物時”,《成唯識論》另外舉了一些理由,它說,你假使看到或者碰到牆壁等等這些物質的時候,“唯得此邊,不得彼分”,你看到裏邊就看不到外邊,碰到裏邊就碰不到外邊。“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既然你們說和合的東西是極微合攏來的,和合的東西有方分,那麼極微應當也有方分,而你們卻說極微沒有方分,這個話是不現實的。因爲我們現前看到的和合物,假使說牆壁,你看到它東邊就看不到它西邊,障礙掉了,西邊的那面被障住了。看到裏邊,就看不到外邊。碰(觸)也一樣,手去碰,碰到裏邊就碰不到外邊,都有障礙。和合的東西就是極微集起來的,和合的東西有障,極微也一定有方分;沒有方分的話,障也障不住它。

  

  這樣,極微是沒有方分的,他們的這個設想就不成立了。這是一方面,假使極微沒有方分,就不能障礙。不障還有什麼過失?

  

  論: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述曰:前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此極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不相礙故。既爾,此色應不成粗,皆相入故。

  

  “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既然不相障礙的話,極微堆不起大的東西來,它跑來跑去都是一個地方。因爲沒有障礙,這個擺上去,還在老地方,那個再擺進去,還是透過去了,擺在老地方。它不相障,不能變大,粗的物質就生不起來了。

  

  “前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這是進一層了。前面是破它沒有方分的話,極微就不能有障礙了。現在進一層,假使不障礙的話,這個“處”就應相同,你再多的極微堆起來,還是在老地方,堆不大的。

  

  “此極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這個極微所在的地方,很多的極微跟它合或者集,應當還是占了原來這個極微所在的地方那麼大。爲什麼?“不相礙故”,不相礙嘛。你擺過去,原先的那個又不能擋你的,還是擺在它老地方;其它的來了,還是不障住,還是在原來地方,還都擺得下。這樣擺來擺去,還是一個老地方,還是一個極微那麼大!

  

  “既爾,此色應不成粗,皆相入故”,既然是這樣,這個色要堆成粗色就不可能了,因爲這些極微都可以“相入”,你擺一個到它的地方上去,它能跑到它裏邊去,都沒有處所、沒有方分的,都可以混在一起,所以說這樣子的話,粗色就形成不了。這些都是過失,證明這個極微是不存在的。

  

  論: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

  述曰:若許同處,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應不成粗。不成粗故,過如前說。前說者何?謂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色聚”就是大的色,它的數量還是跟一個極微量一樣。你把極微再怎麼樣地或合或集,搞了半天,還是跟原來極微一樣大,這個過失,前面講過了。

  

  “若許同處”,假使你說極微沒有方分,它們就在一個地方堆來堆去、堆在原地方,“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那麼你們所說的那些粗的法,還是跟極微一樣的大小,“應不成粗”,它成不了粗的,不會大起來。

  

  “不成粗故,過如前說”,不能形成粗色,它的過失,前面講過了。“前說者何”,前面怎麼說的?“謂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比如說阿拿色,中間一個極微,四方上下各一個極微,一共六個極微繞在外邊,假使極微是沒有方分的,那麼外邊這六個極微,它們的處所,跟中間那個極微應是同一個地方。這個聚色(阿拿色)的量,還是跟極微一般大,沒有增大一點點,那麼這個聚色還是不可見。

  

  他們二乘認爲聚色有七個極微那麼大,這七個是:中間一個,四方、上下六個,合爲七個,集成一個,叫阿拿色;這個阿拿色,天眼能見,但是極微是天眼也看不到的。論主破他們說:照你這樣子說法,這個天眼能見的聚色(阿拿色),還是跟極微一樣大,那麼這個聚色(阿拿色)還是看不到,不能說看得到了。

  

  “比量如前”,這個“比量”就是因明的量,前面已經敘述過了,“故不重述”,這裏就不要重複了。

  

  論: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影障,汝宗雲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影障屬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

  

  “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這是對方的救。極微的問題被駁得體無完膚,他幹脆丟了極微,說,你爲什麼不說這個影子跟障,是這個粗的聚色來的,不是極微的呢?你一定要盯著極微幹什麼呢?你說極微沒有方分,不能發影、不能障礙,我們現在說的是聚色、粗的色,不是說極微,你搞到極微去,那搞錯了。“此外人救”,他這樣子來救。

  

  “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影障,汝宗雲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我說極微沒有方分,你就難我說應當沒有影子、沒有障,但是我們說的聚色是有方分的,“影障屬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這個影子、障礙是屬于聚色的,不關極微的事。這個極微是沒有方分的,影子、障礙本來不是極微的事情,你盯了極微說沒有障、沒有影,這是你們搞錯了,我們說的是聚色。

  

  論: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爲障?

  述曰:論主返诘。汝雖作難,然汝本宗,豈異于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爲障?

  

  “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爲障”,論主反問他們,“論主返诘”。

  “汝雖作難”,你雖然說,影子與障是聚色(粗色)才能有的,極微是不管的,“然汝本宗,豈異于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爲障”,我倒要問你,你們自己的主張裏邊,是不是極微跟聚色不是一個東西?離開了極微,還另外有個聚色,是不是這樣子?如果是這樣子,離開極微另外還有個聚色,那麼極微沒有影障,這個聚色可以發影、發障,這是講得通的。那就請問,你們自己宗裏邊,極微跟聚色,是不是兩碼事?

  

  論:不爾。

  述曰: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故言不爾。

  “不爾”,他們回答說,極微跟聚色,不是兩碼事。“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不是離開極微,還有另外一個聚色。聚色就是極微合攏來的,當然不能說它們是兩碼事了,不能說離開極微另外還有聚色,“故言“不爾””。

  

  論:若爾,聚應無二。

  述曰:此論主難。若爾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聚應無二,釋無二言。爾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則應聚色無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此即總答,次下別顯。

  

  “若爾,聚應無二”,照你這麼說,聚色也不應當有影子,也不應有障礙,因爲就是極微嘛,“此論主難”。

  ““若爾”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這個“若爾”,是解釋第四句頌“聚不異無二”裏邊的“聚不異”的意思,“聚不異”就是“聚色不異極微”。

  ““聚應無二”,釋“無二”言”,這句“聚應無二”,解釋第四句頌“聚不異無二”裏邊的“無二”的意思。

  ““爾”者,此牒彼計”,這個“爾”,照你這麼說,再說一道他們的主張。

  

  “若聚不異極微”,照你們這麼說的話,“則應聚色無影障二”,聚色就不應有影,也不應有障。影子跟障礙,這二個,聚色也沒有了。“即極微故”,因爲它就是極微,你自己說的,“聚不異極微”嘛,“猶如極微”,跟極微一樣了。它本身就是極微,跟該極微一樣,也不能有影、也不能有障。你說聚色有影障,這個話也不成立了。

  

  “此即總答”,這是總的回答,“次下別顯”,下邊還要別顯,另外仔細地再指出他的錯誤。

  

  論: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述曰:此廣前難。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下半明無二。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色體即是極微故,比量如前。成唯識中亦作是說:既和合物,即此極微,發影障等,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假使你說這個粗的聚色,跟極微是同樣的,那麼這個影子也好,障礙也好,應該不屬于聚色。聚色所以能障、能發影,還歸在極微上,因爲聚色就是極微嘛。你說聚色又能發影又能成障的,而你又說這個聚色“不異極微”,聚色本身就是極微,那麼聚色應該也不能發影、也不能成障礙了。“此廣前難”,把前面的這個難打開說。

  

  (22B)“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這裏的四句話裏邊,分上下兩半,“上半”即上二句“謂若聚色,不異極微”,這二句是顯說假使聚色跟極微不一樣的話,“顯“聚不異””。“下半明“無二””,下半二句“影障應成,不屬聚色”說明“無二”,你的影也好、障也好,應當成立,不是屬于聚色的;頌裏的“無二”,意思是聚色裏邊不應當有障、不應當有影。

  

  “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如果你們自己的宗所說的聚色,跟你們所執一個實在的極微,二者不是不同,而是一樣的,“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那麼這個影跟障,應當是屬于極微。因爲聚色就是極微,聚色有障有影就是極微有障有影,“聚色體即是極微故”,這個聚色的體就是極微,既然你說聚色有障有影,那還不是歸到極微有障有影去了?而極微有障有影,前面已經破掉,也不成立、不能有這個極微了。這是矛盾的了,你這個極微一會兒有障,一會兒沒有障,那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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