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僧團財物的分配製度
明慧
引 言
僧團是大衆和合的清淨團體,僧團的財物製度是僧團管理中的大事。僧團中出現的許多矛盾,很多是與財物的分配、使用等不恰當有關。在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社會上很多人在物質享受中迷失了自己。甚至出家衆,也受到物質的誘惑,影響到清淨的修道生活。所以,探討僧團的財物製度問題,對當今僧團的如法運作具有重大意義。僧團財物製度包括了許多方面,本文僅就財物的分配製度作簡略的闡述。
一、叁寶物
叁寶物是指屬于佛、法、僧叁寶的財物,分爲佛物、法物、僧物叁種。
(一)佛物
依據道宣律師的《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以下簡稱《行事鈔》)所述,佛物分爲四種:佛受用物、施屬佛物、供養佛物、獻佛物。
第一、佛受用物。指佛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帳等。佛在世時是佛色身受用,佛滅度後,殿堂、佛像則用來表法。因此,佛受用物不可以轉賣,或替換成他物。《戒本疏》中說:“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爲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1]
第二、施屬佛物。指信徒施予佛陀使用的錢寶、田園、人畜等。施屬佛物可以轉易,與佛受用物不同。《戒本疏》說:“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2]
第叁、供養佛物。指供養佛的香燈、華幡、供具等。凡是供養佛的幡、花、香、燈、帳、幔等供具,也同施屬佛物一樣,可以貨易。
第四、獻佛物。指獻給佛的醫藥、飲食等[3]。信徒敬獻給佛的飲食、水果之類,侍佛的比丘可以食用。《善見律》說:“若無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4]如果掌管佛堂的是在家人,那麼供佛的飯菜在家人也可得。但若是用常住的僧食做成熟飯供佛,則供完後還應歸還常住。
(二)法物
法物也分爲四種:法受用物、施屬法物、供養法物、獻法物。
第一、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一切印經、貯經之物,如筆、墨、紙、經函、經架等物品,雖然是世間之物,但從它所诠表的法而言,卻是至高無價的。因此,它們是“克定永施,不許改轉”[5]。施主供養法寶,印經布施,都是生福之業,物品在則福在。如果故意損壞,則望涅槃法結罪。
第二、施屬法物。指專門布施給法寶所用的物品。如金銀珠寶、奴畜等,可以轉易。
第叁、供養法物。指專門供養給法寶的財物,如花、香、燈、燭等,用來莊嚴法寶。這些也可以轉易。
第四、獻法物。指敬獻給法寶的飲食、瓜果、飯菜等。這些可以分二份:一份給經法,一份供養誦經說法的法師。
現在有許多人不了解法寶的利益,隨便燒毀破損的經書,還認爲這是得大福報的事。道宣律師在《戒本疏》中嚴厲地批評這種做法。他說:“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6]衆生長劫輪回,不能契入如來甚深智慧性海。如果能在末法時代聽聞“常住”兩字,都能令衆生得生天上,直至最終解脫,證知如來常住不變之理。因此,明了法寶功德,應從心底生起難遭難遇想,珍惜法寶,不可隨意損壞。
(叁)僧物
在叁寶物中,僧物是最微細複雜的,故要詳細說明。
依《行事鈔》所述,僧物也分爲四種: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現前現前物、十方現前物。
第一、常住常住物:指衆僧廚庫、寺舍、衆具、華果、樹林、田園、仆畜等。雖然體通十方,但不可以十方分用,只限在本處使用。它的屬處永定,一定不可以分配。正如現代人所說的固定資産,屬于僧團共有,大衆共同受用,一切僧衆都不可私自分割入己。如果有極特殊的因緣,要救濟給其它寺院,必須經過大衆僧共同作羯磨法,和合而與。如果未經羯磨,私自將常住物轉送他寺,即犯盜戒。這是依《四分律》中所說。《僧祇律》的規定則更加嚴格,縱然集得僧衆,也不可分。
第二、十方常住物:指飯餅等物,十方僧衆都可以受用,但只局限在本處。它和常住常住物一樣,都是屬處永定,因此都稱爲常住。常住供僧的飲食,只要聽聞打板集僧的聲音後,十方來的僧衆都可一同受用,隨人一飽。僧衆飯量不同,但可以吃到飽爲止。飯後,所有的飲食要退回常住,統一收藏,或者舍給淨人。個人不能私下保留,以避免犯惡觸、非時食等過。
常住常住物與十方常住物的體是可以相互轉換的。如:當負責庫房的執事或典座師,將倉庫中的食品分入當日供僧範圍,在打板集僧後,常住常住物就正式轉成十方常住物。大衆僧吃完後,將剩下的飲食還回常住,就又成爲常住常住物。
第叁、現前現前物:指信徒供養僧衆的物品,如衣、藥、房舍、用具等,這些都應是現前對面而施。也就是說,凡是有施主臨時施給,現前所有僧衆都應有份。如:信徒供養的物品現在面前,要供養的僧衆也現前。如果人不現前則沒有份,這就是現前對面供養僧。
第四、十方現前物:指亡五衆輕物,或檀越時施、非時施等。它與現前現前物一樣,都是現前施,所以通名“現前”。現前現前物局處固定,十方現前則通寺內外一切僧,十方僧衆只要打板入界,則分得一份。如衆僧所得的各種供養,時施、非時施等,或亡五衆輕物,這些物品十方僧衆皆應有份。雖然體通十方,但十方僧衆是很難盡集,因此隨現前僧數多少,到者有份。如果物品已分發到個人手中,又有人進入大界,不再重新分物。另外,分配物品時應從上座開始,依戒臘次第而分。由此體現大衆僧團的和合無诤。
以上四種僧物的分配情況可概括如下:
常住常住物 —— 屬處永定,不可分割。
十方常住物 —— 雖局處,隨人分食。
現前現前物 —— 人局現數,物據即分。
十方現前物 —— 物雖即分,人無限定,羯磨遮限。
在僧團的日常財物處理中,會遇到各種不同的問題,還需要掌管寺院的執事對財物問題分別清楚,依法處斷。
二、檀越所施物
叁寶是世間之福,信心居士將清淨的衣物、飲食、房舍等財物供養叁寶,可以培植無量的福報。一切檀越所施從時間上可以分爲時施與非時施兩類:
(一)時施
時施又分爲兩種:時現前與時僧得施。
第一、時現前:僧衆安居後,在自恣日,居士發心供養安居的僧衆。他們把供養的衣食等物拿到寺院,數清安居人數,即可依人數多少分配,不須作羯磨。這是因爲有四種定故:一是時定,供養的時間固定,是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後;二是處定,即在此大界內前安居的僧衆;叁是人定,只限定在現前同住僧衆,外界比丘不在供養範圍之中;四是法定,即依安居人數將物品相參,依人分配。
第二、時僧得施:居士發心供養,心中沒有限製,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這就叫“僧得”。應作法集僧而分。關于作羯磨法的問題,在《行事鈔》、《羯磨疏》中都沒有具體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師在《扶桑集釋》中說:“律中時僧得施,而無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無之,祖師義准耳。”[7]又引《簡正記》說:“須僧羯磨者,大德雲破古師也。古雲:但同時現前直爾而分,不須作法,所以爾者,謂律衣法中,無羯磨文。”[8]由此可知,弘一大師也主張必須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記載,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衆多物品,舊住比丘見許多客比丘來寺,故生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離去,才作非時現前物分。而此時,前安居的比丘已經移住他寺,未得到應得的供養。佛即罰舊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講,時中不作法分,則非時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顯出時中若分物,也應作羯磨法。
(二)非時施
非時施也分爲兩種:非時現前、非時僧得施。
第一、非時現前:居士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請僧到家中,或將供養拿到寺院中,數人數多少,隨物而施。《四分律》中記載,居士家中若准備造池、造井,爲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養許多價格昂貴的布料,佛就令數清僧數多少,用刀裁破分給每個僧人。
僧團分物,沙彌等是否有份呢?《十誦律》說:“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叁分與比丘,第四分與下叁衆。” [9]也就是說,僧團分物,沙彌也應分得應得之分。《五分律》說:“一比丘分與叁沙彌。”[10]這和《十誦律》的規定相同。《僧祇律》又補充說,如果沙彌得意者,可以平等分與或分一半。總之,從各部律的觀點來說,二種現前物可與沙彌平等分,二種僧得則隨僧和合給予。只要大衆師和合,意見統一,那麼平等分給沙彌或分一半、或分叁分之一都可。《四分律》中要求:“若守僧伽藍人四分與一,若不與不應分,若分如法治。”[11]就是說在寺院的淨人、守僧伽藍人可以給四分之一,若大衆不同意,或布施的居士心有局限,只供僧衆,則不應分給淨人。
第二、非時僧得施:這種供養是信心居士心廣周遍,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請僧到俗家供養。只要打板鳴鍾後,在大界內的十方僧衆都應有一份。這樣的分物法須作羯磨。《四分律》記載,住處比丘得到居士供養的許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數數前來,令大衆師分物疲極。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後再入界者無份。
叁、亡人物的處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無牽挂。生時仰仗叁寶功德,資身辦道;死後遺物應如何處理?若亡人物處理不妥,會導致僧團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譏嫌、誹謗。因此,我們必須了知亡五衆物的處理方法。
出家亡五衆重物應歸屬常住,不可以分。輕物屬十方現前物,唯十方現前僧應分。在現實僧團中,常常會遇到分亡人物的問題。因此,根據《行事鈔》與《羯磨疏》等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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