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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天臺智者大師所建立的教團製度(心皓)

  略述天臺智者大師所建立的教團製度

  心皓

  中國佛教寺院製度的形成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至唐百丈懷海禅師立《百丈清規》而趨于成熟。佛教早期有東晉道安法師製定僧尼軌範,確立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以及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可惜其文今已不傳。隋時智者大師爲天臺教團製訂了各種定製立法,這是現存最早的佛教寺院的軌儀製度,其文載錄于《國清百錄》。《國清百錄》共四卷,初由沙門智寂纂集,書未成而逝,灌頂繼續增撰。此書載錄了天臺教製和一些忏儀行法,以及智者大師與陳、隋兩朝上層統治者來往的文書信件,還有不少碑文,這些都是研究天臺宗的形成過程,以及早期天臺宗教團製度建設狀況的最直接、最可靠的原始資料。

  《國清百錄》卷一《立製法》中,載錄了天臺智者大師製訂的約束僧衆行爲以利修行辦道的十條規約。智者大師是天臺宗實際開創者,他樹立宗義,判釋經教,建立了天臺一宗的學說系統和行爲規範。大師闡揚教法30余年,爲改變當時南重義解、北重禅觀的現象,提倡止觀雙運和解行並進。他的一生都致力于弘修止觀,度僧無數。在天臺山隱修的9年,是智者大師止觀學說圓熟時期,也是他致力于教團製度建設的重要時期。當年“諸來法徒,各集道業,尚不須軟語勸進,況立製肅之”。但在他晚年最後一次入天臺山時,看到山上許多後學一派懈怠松散的不如法現象,“如新猿馬,若不控鎖,日甚月增”[1]。大師身處南北朝末期,在短短的一百多年中,相繼發生北魏武帝和北周武帝兩次滅佛事件。滅佛事件固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上的原因,但與佛教內部的戒律松弛多少有著關系。此時他清醒地認識到,如果沒有規章製度來約束僧衆,教團遲早會遭到攻擊毀滅。有感于規矩訂立的必要性,他“訓諸學者,略示十條”,付知堂上座慧谏。這十條禦衆法,收錄在《國清百錄》卷一,原文如下:

  第一、夫根性不同,或獨行得道,或依衆解脫。若依衆者,當修叁行:一依堂坐禅,二別場忏悔,叁知僧事。此叁行人,叁衣六物,道具具足,隨有一行,則可容受。若衣物有缺,都無一行,則不同止。

  第二、依堂之僧,本以四時坐禅,六時禮佛,此爲恒務,禅禮十時,一不可缺。其別行僧行法竟,叁日外即應依衆十時。若禮佛不及一時,罰叁禮對衆忏。若全失一時,罰十禮對衆忏。若全失六時,罰一次維那。四時坐禅亦如是。除疾礙,先白知事則不罰。

  第叁、六時禮佛,大僧應被入衆衣,衣無鱗隴若缦衣,悉不得。叁下鍾早集敷坐,執香爐互跪。未唱誦不得誦,未隨意不散語話。叩頭彈指,頓曳屣履,起伏參差,悉罰十禮對衆忏。

  第四、別行之意,以在衆爲緩故,精進勤修四種叁昧。而假托道場,不稱別行之意,檢校得實,罰一次維那。

  第五、其知事之僧,本爲安立利益,反作損耗,割衆潤己,自任恩情。若非理侵一毫,雖是衆用而不開白,檢校得實不同止。

  第六、其二時食者。若身無病,病不頓臥,病己瘥,皆須出堂,不得請食入衆。食器聽用鐵瓦;熏油二器,瓯碗匙筯,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漆、皮、蚌,悉不得上堂。又不得蹚觸己缽,吸啜等聲,含食語話,自爲求索,私將醬菜,衆中獨噉,犯者罰叁禮對衆忏。

  第七、其大僧小戒,近行遠行,寺內寺外,悉不得盜噉魚肉辛酒,非時而食,察得實不同止。除病危笃,瞻病用醫,語出寺外投治,則不罰。

  第八、僧名和合,柔忍故和,義讓故合。不得诤計高聲,醜言動色,兩競者各罰叁十拜對衆忏,不應對者不罰。身手互相加者,不問輕重,皆不同止,不動手者不罰。

  第九、若犯重者依律治。若橫相誣,被誣者不罰,作誣者不同止。若學未入衆時,過,衆主不受,學衆未攝故。彼自言比丘故入衆,來犯重誣他者,治罰如前。

  第十、依經立方,見病處藥。非于方,吐于藥,有何益乎?若上來九製聽忏者,屢忏無慚愧心不能自新,此是吐藥之人,宜令出衆。若能改革,後亦聽還。若犯諸製,捍不肯忏,此是非方之人,不從衆網,則不同止。

  這十條規約對僧團製度的規定可說簡明扼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對依堂坐禅僧衆修習時間的規定

  智者大師一生弘修止觀,故對止觀的修持一向十分重視。立製法第二條規定依堂坐禅僧衆的修習時間。僧人既然出家,就意味著要放下一切精進用功。所以大師規定一日之中,要四時坐禅,六時禮佛。

  四時坐禅指一日之中四次定時坐禅。依《永平清規》卷上〈辦道法〉所說,以黃昏(下午八時)、後夜(淩晨二時)、早晨(上午十時)、晡時(下午四時)之坐禅稱爲四時坐禅[2]。北宋之《禅苑清規》中未載有四時坐禅之說,其後,見于日僧榮西之《興禅護國論》及日僧永平道元之《永平清規》中。

  關于六時,也有二種說法,印度是將一晝夜分爲六時,即晨朝、日中、日沒(以上爲晝叁時)、初夜、中夜、後夜(以上爲夜叁時)。晝夜六時勤行,爲印度以來所行。若依我國之曆法,一晝夜分爲十二時。但據《國清百錄》卷一的“敬禮法第二”可知,六時禮佛應指印度晝夜六時:

  “此法正依龍樹《毘婆沙》,傍潤諸經意,于一日一夜,存略適時,朝午略敬禮用。所爲叁:晡用敬禮略所爲,初夜全用;午時十佛代中夜;後夜普禮。”

  此處六時分別是指晨朝、午時、晡時(相當于午後)、初夜、中夜、後夜,其意與上述說法相同。

  至中國,雖東晉道安時已有“六時行忏”,廬山慧遠也倡六時行道,但並沒有形成一定的清規製度,也可能沒有爲其他派別所承。至後來天臺一家禮忏製度比較完善,且在當時專門行持,爲他宗所無。《國清百錄》卷叁“僧使對問答第八十六”大師弟子僧使智璪在回答敕使黃門侍朗張衡的“師等既是先師(指智顗)之寺,行道與諸處同,爲當有異”的問題時說:“先師之法與諸寺有異,六時行道,四時坐禅,處別行異,道場常以行法奉爲至尊。”

  可知當時其他教派並未施行智者大師所建立的四時坐禅、六時禮佛,唯有天臺一家僧團奉行著大師以止觀忏法爲基礎建立起來的佛教製度。

  四時坐禅和六時禮佛的時間幾乎要占去每天的大部分時間,但其禅禮作息時間的分配細則,究竟是坐禅與禮佛交錯進行,還是坐禅和禮佛分兩批僧衆分別進行?由于沒有相關資料記載,我們不得而知。六時禮佛時間安排似乎多于四時坐禅時間,這大概是天臺大師一向注重忏法行持,藉禮佛忏悔滅罪以利于止觀行證的原故。

  從“禅禮十時,一不可缺”來看,其實行製度是十分嚴格的,如果禮佛六時之中有一時沒有隨衆參加,就要“罰叁禮對衆忏”;如果有一時完全沒修,則“罰十禮對衆忏”;若“全失六時,罰一次維那”。對四時坐禅的規定亦複如是。有病者也應該先請假方可。

  這裏“罰一次維那”讓許多人不解。維那在中國古代寺院是掌管僧衆雜事的職事僧,在佛世時,維那其實只是爲僧衆服務的一個角色,並不是權力的擁有者。據《十誦律》卷叁十四載,昔時佛陀于舍衛國,爲使僧衆中雜事皆有序,因令設維那。《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一雲:“《十誦》中,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椎,又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衆亂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3]這裏的灑掃、鋪床、淨蟲、行水以及唱時至及打揵椎等顯然是爲大衆幹雜活,而不是當什麼權高位重的知事。戒律中也曾有僧犯戒可以爲衆僧作役而爲忏悔滅罪之舉的說法。所以此處“罰一次維那”大概是借用行雜役爲衆服務之義。據慧開法師《早期天臺禅法的修持》[4]一文的說法,在天臺山內,處罰六時禮佛均缺席的僧衆擔任“維那”,大概含有不守規矩的學生,罰作風紀股長的意味,此說也頗有道理。

  如果有人覺得集體共修坐禅禮佛進度太慢,也可以不參加共修,而獨自精進修四種叁昧以克期取證,這就是大師特許的“別行”了。立製法第四條指出,“別行”即四種叁昧。四種叁昧在《摩诃止觀》卷二上有詳細解說,分常坐、常行、半行半坐、非行非坐四種,其行持的階段性時間分別有九十日、一七日、叁七日、一切時等,都是極爲艱苦卓絕的修行法門。若能在一期之中精進不懈,念念無間,即能破除業障,入住叁昧,證見實相之理。

  這種通過緣四行(指常坐、常行、半行半坐、非行非坐四種身儀形式)而入住叁昧的方法與後世禅宗學徒透過打禅七或閉禅關等的參究之法期求明心見性可謂同出一轍。禅宗製度的創立方便了禅和子們打坐專修,而天臺大師也早已想到這一點,特意開出“別行”,讓精進者專修。只是僧團未免有懈怠之人藉口偷懶,不參加共修,“假托道場,不稱別行之意”,所以必須“檢校得實”予以製止。

  (2)對禮佛行儀的規定

  立製法第叁條是對禮佛行儀的規定。禮佛必整肅身心,嚴正威儀,方能身口意叁業清淨,與法相應。若散心雜話,禮序疊亂,非但與己無益,更是擾衆清修,所以規定“未唱誦不得誦,未隨意不散語話。”如有“叩頭彈指,頓曳屣履,起伏參差”等不威儀行爲,都要罰十禮對衆忏。凡受戒比丘(大僧)應披入衆衣(即七條衣)禮忏,不准只披沙彌披的缦衣,這是遵守比丘律儀的一種規定。大師對戒律是頗爲重視的,這些在他的止觀忏法以及《菩薩戒義疏》等著作中可以發現。特別是天臺忏儀,有更多敬佛禮儀上的說明,因非關本文主題,此處從略。

  (3)有關用齋的規定

  佛教將進食視爲一種重要的修行方便,在上座部佛教國家,實行托缽乞食製度,基本上沿襲了當時印度出家隱修者的習慣,這主要是爲了便于專心修行,磨練身心,要求不擇貧富、好壞,與施者結緣,使施者得種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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