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百丈清規》初探(智海)▪P3

  ..續本文上一頁徹明白之處,再進一步請教之意。有關請益之法,有詳細規定,據《敕修百丈清規》卷五大衆章請益條載:“凡欲請益者,先禀侍者,通覆住持:某甲上座今晚欲詣方丈請益。如允所請,定鍾後詣侍司,候方丈秉燭裝香,侍者引入,住持前問訊、插香、大展九拜,收坐具,進雲:“某爲生死事大,無常迅速,伏望和尚慈悲方便開示。”肅恭側立谛聽垂誨,畢,進前插香,大展九拜,謂之謝因緣,免則觸禮,次詣侍司致謝。”【《敕修百丈清規》卷五,《大正藏》卷四八,1143c。】可見其規式之嚴。

  其阖院大衆,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升坐,主事、徒衆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

  夕聚晨參處,師徒集會時。升堂須雁立,側耳聽玄微。

  

  禅林僧衆依法而住,教學則依朝參夕聚的方式。在朝、夕的參聚中,由住持升堂說法,主事以及徒衆雁立于兩側聆聽。主賓之間除了這種方式外,還可以用問答的方式來教學,將一宗的要旨舉揚出來互相激發。這種靈活的說法,對于大衆的修學,可以說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齋粥隨宜,二時均遍者,務于節儉,表法食雙運也。行普請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務,謂之寮舍,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主飯者,目爲飯頭;主菜者,目爲菜頭;他皆仿此。

  法食宜雙運,精粗且過時。諸頭分局務,普請貴勻齊。

  

  這是說明當時的飲食、作務與禅寺的管理情形。在飲食方面,是一本戒律的規定,嚴格實行出家人過午不食的傳統。齋粥,齋是午食;粥是朝餐。一般爲早餐食粥,午餐食飯,即曉光漸現至得見掌中紋時,爲粥時。齋,原爲清淨的意思,在印度佛教的經律中衍化爲過午不食之意,《摩诃僧祇律》說出家人以午時一食爲法,過午進食稱非時;非時之所食,稱非時食或後食(過日中後所食)。而持非時食戒稱爲持齋。在中國的大乘律中,齋又含有素食(禁食五葷)、不吃肉的意思。或是過午不食、或是不食用五葷、或是不吃肉等,這些都是清淨食的範疇。禅宗亦在食法之中奉行著戒律的條文,此即法食雙運,無處不道場,吃、喝、拉、撒、行、住、坐臥……都是在作佛事。

  禅林大衆一體實行普請勞作製。凡有作務,一體參加,上下均力。這種傳統,至今猶被推重。只是當時將普請作爲禅林製度,而今想來是需要多少的膽識和魄力,因爲從古印度的比丘開始,一直就是實行乞食製而不事耕作的,耕作被視爲比丘邪命。佛教傳到中國,由于文化背景改變了,古印佛教的比丘實行的乞食製,在中國的文化圈中卻引起了許多的爭議和攻擊,百丈因應中國本土的文化、時、地等諸多現緣而及時調整了態度,決然地提倡作務禅,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又爲其後的佛教發展開辟了一個廣闊的空間。

  禅林從事作務勞役時,即普遍邀約大衆勞作,上下合力,稱爲普請。今俗稱出坡。據《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二載,此製于唐代即行于各地,當收獲蔓菁、蘿蔔時,院中上座等盡出揀葉;如庫頭無柴時,院中僧等盡出擔柴。蓋此製原系倡導農禅,凡耕作摘茶等作務皆以普請爲之。

  在百丈懷海禅師的叢林中,是要實行普請的勞作製度的,從一些資料上可以看出,普請作務在百丈之前就已經有了,並不是從百丈時候才開始的,只不過百丈在《清規》中把普請作務製度化了。普請製度是百丈清規非常特別的地方,這等于公開把以往戒律中所嚴禁的出家修行者的生産勞動提到了日常生活製度的高度,這一舉措,對于禅門的修行觀乃至宗要均帶來了新的诠釋,有著非常特別的意義。

  禅林中設置十大寮舍以管理營運。而十大寮舍的名稱並不詳盡,文中只是列出了飯頭、菜頭、維那的職事名稱,其他的寮舍名目則有待于進一步的探究。

  或有假號竊形,混于清衆,並別致喧撓之事,即堂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挂搭,擯令出院者,貴安清衆也。

  不信天真佛,來爲假比丘,即時抽挂搭,去矣莫回頭。

  這一段,是說明禅林之中依檢舉、擯棄之法以揀安清衆的方法。對于出家衆來說,檢舉、擯棄之法,律已有之,這可說是沿用而已。在比丘的戒律中規定,如果彼此間出現了不如律法的行爲,比丘之間是要互相規勸的,由于展轉相谏(相互規勸)、展轉相教、展轉忏悔,這樣佛弟子衆才能得到佛法利益的增長【《五分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95c;《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藏》卷二二,550b;《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016c。】。如果比丘知道其他比丘有犯粗罪的情形而爲之覆藏不檢舉,這是不如法的【《四分律比丘戒本》波逸提法第64條,《大正藏》卷二二,1019c;《五分戒本》,《大正藏》卷二二,198b;《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波逸提法第60條,《大正藏》卷二二,553b。】。對于那些“假號竊形,混于清衆,並別致喧撓之事”,維那亦要檢舉,“擯令出院”,這是爲了成就出家衆清淨解脫的大事。比丘出家,不分貴賤上下,皆成志求解脫之清淨大衆。所以出家教團或于叢林修行之大衆,又稱清淨大海衆、清淨衆,在《禅門規式》即稱爲清衆。如果不是爲這一目的,假借比丘的名字、盜竊比丘的形象,蒙混過日子的人,不但自己在佛門之中造罪,還會影響出家清衆的修道事業,對于這種人,只好擯棄于山門之外了。

  或彼有所犯,即以柱杖杖之,集衆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

  犯重焚衣缽,應當集衆人山藤聊示恥,驅擯出偏門。

  這一段是說明禅林中以杖打、燒道具、從偏門逐出犯規者以肅衆的方法。雖和上一段意思相近,都是懲治僧衆之中的害群之馬,但處理的方法卻和傳統律法不一樣,很有一些中國化的味道,像依杖打而懲罰,這在律法之中是看不到的。

  詳此一條,製有四益:一、不汙清衆,生恭信故。叁業不善,不可共住。准律,合用梵壇法治之者,當驅出院。清衆既安,恭信生矣。二、不毀僧形,循佛製故。隨宜懲罰,得留法服,後必悔之。叁、不擾公門,省獄訟故。四、不泄于外,護宗綱故。四來同居,聖凡孰辨,且如來應世,尚有六群之黨,況今像末,豈得全無。但見一僧有過,便雷例譏诮,殊不知,以輕衆、壞法,其損甚大。今禅門若稍無妨害者,宜依百丈叢林格式,量事區分。且立法防奸,不爲賢士,然甯可有格而無犯,不可有犯而無教。惟百丈禅師護法之益,其大矣哉。禅門獨行,由百丈之始。今略敘大要,遍示後代學者,令不忘本也。其諸軌度,山門備焉。

  擯逐成何益?安禅不毀僧,公門無獄訟,祖席播佳聲。

  這一段,是說明清規中規定上一條安衆肅衆之法的種種好處所在。如法展轉相互勸谏,對于犯了重戒的比丘,進行擯逐,可以維護比丘清淨解脫的形象,可以保護世間信衆的信心,不致于讓信衆因爲比丘的不如法而喪失了對圓滿佛法的敬信,還可以在僧團內部就可使不如法的種種事情依法而消彌于無形。

  (二)百丈清規對印度戒律精神的繼承與變革

  百丈懷海禅師製定清規,繼承了印度的戒律精神而本著隨方毗尼的原則加以適當的變革。隨方毗尼,是說戒律(毗尼)可隨各地之風土習俗而有開製、緩急之別。隨風俗民情之需,對戒律可斟酌取舍。即戒律中佛陀未禁止之事、未開許之事等,得隨順地方之風土、氣候等而斟酌開許廢止。比如雖爲佛陀未曾製定之法,然爲他方之習俗,則應遵行之,如我國食必用匙箸,行必著鞋履等。《五分律》卷二二:“複告諸比丘:雖是我所製,而于余方不以爲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製,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二,《大正藏》卷二二,153a。】意思是說,假令佛所製戒于他處不合當地風土習俗,則不可用。又若雖非佛所製戒,但于他處爲不得不施行者,則必當施行。此爲如來在世親口宣說之教。

  就戒的精神而言,應該是努力地爲善去惡。而百丈懷海禅師製定的清規,可以說是直接秉承這一精神,從清規的形勢上說是與戒律不一不異的。不一的方面,從上面的探討中可以看出,一是因應于禅宗不立文字,直指人心的靈活教學,表現在形式上如呵佛罵祖、焚燒佛像等一般人所不能理解的“越格”行爲,一是因應于中國本土的風俗民情對不耕而食的非議與責難而提倡作務禅的普請製等,這可以依隨方毗尼而理解,毗尼隨方的原則便是清淨,清淨是爲辦道。這與爲道製戒的宗旨是相通的。據說在古印佛教第一次集結經典時,就爲這隨方毗尼而産生了分歧,到了律分五部時終于還是隨己所樂采集成文,到了百丈懷海禅師,可以說就中國的文化風俗等把隨方毗尼的精神發展到現實成文的清規了。

  

  叁、後論

  關于百丈懷海禅師的曆史地位,在撰于五代南唐保大十年(952)的《祖堂集》卷十四有百丈懷海的傳記,但很簡略。在比《祖堂集》更早的《唐故洪州開元寺沙門道一禅師塔銘》中,權德輿曆數慧海等十一名大弟子的法名時,其中竟沒有懷海的名字在內,陳诩在爲百丈懷海撰碑文時提到這一點,曾有過說明,“(懷海)居常自卑,善不近名,故先師碑文獨晦其稱號” 【《唐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大正藏》卷四八,1156c。】。在《景德傳燈錄》中這樣說:“(懷海)與西堂智藏禅師同號入室,時二大士爲角立焉。”【《景德傳燈錄》,《大正藏》卷五一,249b~c。】這是對懷海在馬祖禅中的地位給予肯定。《天聖廣燈錄》中也有類似的肯定,則是說他與西堂智藏、南泉普願“同號入室,時叁大士爲角立焉”【《天聖廣燈錄》卷八,《續藏》第135冊,655a。】。葛兆光在《中國禅思想史》中,認爲“當時百丈懷海的地位還遠不如慧海、智藏、惟寬、懷晖”,“他最重要的業績大概是培養了黃檗希運、沩山靈祐等著名禅師,由于希運(生卒年不詳…

《《百丈清規》初探(智海)》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 继续阅读 ▪ 略論叢林清規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