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 外境實無,依內識而假立,故是世俗以爲有。內識是假境之所依的本事,故其爲有,較境爲勝一層之義,是勝義有。境是世俗有,求其勝義,則不能有,故說唯世俗有。識則不僅是世俗有,進而較境勝一層義,亦可說是有,故說亦勝義有。求事物之有無假實,智慧淺深,所見不同。就兩極而言,可以凡夫之見爲世俗聖者所見爲勝義。在世俗所見爲真實。名之爲世俗谛。聖者所見爲真實。名之爲勝義谛。就兩極之間,重重較論,法相於世俗勝義,各有四重之說。世俗谛四重。一假名無實谛。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二隨事差別谛。謂蘊處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叁方便安立谛。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谛。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爲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說故。此前叁種法可擬宜。其第四種假名施設。勝義四重,一體用顯現谛。蘊處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谛,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叁依門顯實谛。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诠談旨谛。謂一實真如,體妙離言,故名勝義。過俗勝義,複名勝義。後叁世俗,即前叁勝義。故此叁者,亦名世俗,亦名勝義。第一世俗唯世俗。第四勝義但勝義。真不自真,待俗故真。俗不自俗,待真故俗。述記說:“真俗二谛,今古所明。各爲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欤屍世俗是無,勝義是有。世俗是假,勝義是實。我法是第一世俗,故唯是無,唯是假。第四勝義,不可言說。一落言诠,已入第叁勝義,即第四世俗了。其馀或時說假。或時說實,皆從相待而言。讀此論者,不可不知。
雲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頌文唯言假說我法,未有破我法之文。蓋承用前人之說,故不複敘。護法等論釋,詳破我法,乃所以便利初學。學唯識者,若非先於破我法有深刻研究,充分認識。引起思想上之領會,情見上之改變。其學習唯識。必然産生不正確的看法,以阿賴耶識爲同於神我,同於大我,而不自知其謬,故學唯識,首先應於此破我法之論,詳細研究,深刻體會,發現自己思想深處的錯誤,加以根本改變。
論以發問徽起。客觀實在,常人之見,此是自明,無有生疑。今何以說外境實無,此所見所聞所覺所知之境,是內識之所行,似外境而現
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問何以實無外境,答以實我實法不可得。此是互言以顯,文略義具。令知無實外境是我法二空,唯有內識非許執爲法我。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實我實法,依次逐一破之。先破實我,亦以問起。
諸所執我,略有叁種。
先總破所執我,歸納爲叁種而破。
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我必是一,不能二我。二則一自一他,自是我,他非我。故時間上之前後我亦必是一,前後一我則是常,故我必是常。即使非無始無終,其在一期壽命中,自生至死,亦必許爲常爲一,不可前後爲二我。若問我的大小,則可有不同說法。我既在任何地方造業,又在任何地方受苦受樂。或生於天,或墮地獄,或爲人,爲畜生,爲鬼,周遍各處。則我之量,應廣大同虛空之無邊,故能隨處而現。述記說:“此謂數勝論等計。”勝論執我,實句義攝,能作能受。數論執我體是受者。叁德是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此爲大我,數論名之爲神我。大我現五趣,一一有情,爲小我,輪回而現,受苦受樂。小我合於大我,不複現於五趣,複歸自性,是爲涅槃。我國大乘佛教,亦有大我,自性之說,與外道如何辨別,值得深思。
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第二種說法,認爲我與身體同樣大小,身大我亦大,身小我亦小。我體是常,在諸趣輪回,隨其所得身之大小而同大小,則是我之量爲有伸縮而不定的。可卷縮而處於小身中,可舒展而滿於大身中。述記說此是尼犍予之類所計。
叁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叁種說法。同樣執我體是常。而是極小微細。如所謂最小的極微。這樣小的我怎能周遍身中,發動身體,造作事業呢
以其潛在身中,很迅速地轉動,使身體造作。述記說:“此即獸主遍出等計。”又說:“今此總敘叁計五師所執之義,馀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叁故。”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
上已總述叁計,自此以下破斥,逐一別破。先破初計大我。
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
人無不以受苦樂爲我。若不能受苦樂,即亦無我。今所執我,既常而遍,量同虛空;無處不在,則無處不受。以既遍處,不能有此處受彼處不受之別,即不能隨於身受苦樂了。亦無可分別此苦彼樂了。此破大我不能爲受者。
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人無不以我爲作者。若非能作,則亦失其爲我。造作需動轉,不能動轉,即無造作。今大我常遍,無處不在,更無可動轉處。無可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破大我不能是作者。常遍故,既不能受,亦不能作,無受無作,無所謂我。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爲同爲異?
前就常遍則不能作受破。此就常遍則有情同一破。各各有情,各執自我。然大我既遍,則彼此莫分,故此難同。
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
大我既遍,應無彼此可分,則是同是一。彼此諸我,都是同是一。則一作業時。即應一切俱作。一受果時,即應一切俱受。一得解脫了,即應一切得解脫了。這不是極大錯誤嗎
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
大我既遍,如何可異
異則不遍,遍則不異。若”強言異,異而既遍則其體相雜。即各各我相入而成一。故雖言異,還等於同。
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
再者,我異而遍,處無可別。則一作業時,即一切作。一受果時,即一切受。亦同前失。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
若以爲諸我雖皆遍處。各各所作所受,各屬一我,不相混淆,故無過失。此亦不合理。
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業果及身,既皆遍處,則與諸我。無有不合。而說屬此不屬彼,無有此理。
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業果及身,既與一切我合。所修所證,亦無不與一切我合。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這是不應理的。若問真如如何?述記有答:“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系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诘過失。”若以真如爲我,則不能免此過了。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次破中計同身大小我。
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笭,應非常住。
舉其矛盾,反覆責難。隨身而有舒卷是無常。常住則無變異。我體既常住,何可隨身而有舒卷
若有舒卷,非常住了。橐笭即風箱。我可隨身舒卷。則如風箱中風。此破其常。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又,我隨身有舒,是可分析的了。可分析的,如何是一?此破其一。
故彼所言,如童堅戲。
如此明顯易知的矛盾之言,竟然出諸於口,豈不等於兒童的嬉戲嗎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最後所計小我亦非理,此破之。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
我之量小到極點,如量小的極微。既是最小,則與大身不能遍合,何以一刹那中同時能令大身遍動
此以小不遍大難其動。
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若以爲我雖小,而其動迅速,能刹那巡回於身,似同時遍動。如旋火輪。火實巡回,以其迅速,似爲火輪。若如此,則其所執我,猶如火輪,非一非常了。諸有動轉往來的。即非常非一。火輪非一似一,非一亦非常。此以動破其常一。
又所執我複有叁種。
前叁種計執我,是玄想的,想像的。有叁種執我,是就現象上分別而執取的。
一者即蘊。
我即身,身即我,此是世間常識計我,身五蘊爲質,色受想行識五蘊識聚而爲身,身外非我,此身爲我,這是最明顯的現象,雖極愚呆者亦作如是執。不獨人類,一切動物皆然。觀其行動可以推知。即蘊之中,又有分別,有是總計的,有是別計的。或總五蘊計我,或計色爲我,或計心爲我,種種不同。
二者離蘊
有以蘊不是我,而計離蘊有我,蘊外有我,或計我住蘊中,或計我住蘊外,或計我不住蘊亦非蘊外。
叁者與蘊非即非離。
若即蘊不是我。離蘊亦不是我,于是轉{十我與蘊非即非離,小乘有犢子部,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又計我爲不可說。有斥犢子部爲附佛法外道,有許其爲方便說。我國佛教,多有說非色非心即色即心非即非離的不可思議的靈知,亦有不諱而即名之我的,甚至有以爲佛說無我只是破自己小我的,與此皆相似難辨。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叁種我執,依次逐一破之。先破初計即蘊我。執即蘊我,有總執,有別執,破亦總破別破。此破總緣蘊而起我見。五蘊非一,五蘊非常,何可即蘊是我
若即蘊是我,我亦非常,我亦非一了。若非常非一,何可是我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別緣色蘊而起我見的,此破之。身外諸色是不執爲我的,執爲我的是身內諸色。身內諸色與身外諸色,同是有質礙。有質礙故,定非實我。以有質礙即可分析,可分析即非實有,即非常非一,即非實我了。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衆緣故。
受想行識四蘊,識蘊是心法,受蘊想蘊是心所法,行蘊中亦大部分是心所法。心心所法是間斷的,不恒相續的,待衆緣而生起的,非常,非一,非實有,故亦非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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