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 外境实无,依内识而假立,故是世俗以为有。内识是假境之所依的本事,故其为有,较境为胜一层之义,是胜义有。境是世俗有,求其胜义,则不能有,故说唯世俗有。识则不仅是世俗有,进而较境胜一层义,亦可说是有,故说亦胜义有。求事物之有无假实,智慧浅深,所见不同。就两极而言,可以凡夫之见为世俗圣者所见为胜义。在世俗所见为真实。名之为世俗谛。圣者所见为真实。名之为胜义谛。就两极之间,重重较论,法相於世俗胜义,各有四重之说。世俗谛四重。一假名无实谛。谓瓶盆等,但有假名而无实体。二随事差别谛。谓蕴处界等,随彼彼事,立蕴等法。三方便安立谛。谓苦集等,由证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谛。谓二空理,依假空门说为真性。由彼真性内证智境不可言说,名二空如,但假说故。此前三种法可拟宜。其第四种假名施设。胜义四重,一体用显现谛。蕴处界等,有实体性,过初世俗,故名胜义。随事差别说名蕴等,故名显现。二因果差别谛,谓苦集等,知断证修,因果差别,过俗道理,故名胜义。三依门显实谛。谓二空理,过俗证得,故名胜义。依空能证,以显於实,故名依门。四废诠谈旨谛。谓一实真如,体妙离言,故名胜义。过俗胜义,复名胜义。后三世俗,即前三胜义。故此三者,亦名世俗,亦名胜义。第一世俗唯世俗。第四胜义但胜义。真不自真,待俗故真。俗不自俗,待真故俗。述记说:“真俗二谛,今古所明。各为四重,曾未闻有。可谓理高百代,义光千载者欤尸世俗是无,胜义是有。世俗是假,胜义是实。我法是第一世俗,故唯是无,唯是假。第四胜义,不可言说。一落言诠,已入第三胜义,即第四世俗了。其馀或时说假。或时说实,皆从相待而言。读此论者,不可不知。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
颂文唯言假说我法,未有破我法之文。盖承用前人之说,故不复叙。护法等论释,详破我法,乃所以便利初学。学唯识者,若非先於破我法有深刻研究,充分认识。引起思想上之领会,情见上之改变。其学习唯识。必然产生不正确的看法,以阿赖耶识为同於神我,同於大我,而不自知其谬,故学唯识,首先应於此破我法之论,详细研究,深刻体会,发现自己思想深处的错误,加以根本改变。
论以发问徽起。客观实在,常人之见,此是自明,无有生疑。今何以说外境实无,此所见所闻所觉所知之境,是内识之所行,似外境而现
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答:实我实法不可得故。问何以实无外境,答以实我实法不可得。此是互言以显,文略义具。令知无实外境是我法二空,唯有内识非许执为法我。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实我实法,依次逐一破之。先破实我,亦以问起。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
先总破所执我,归纳为三种而破。
一者,执我体常,周遍,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
我必是一,不能二我。二则一自一他,自是我,他非我。故时间上之前后我亦必是一,前后一我则是常,故我必是常。即使非无始无终,其在一期寿命中,自生至死,亦必许为常为一,不可前后为二我。若问我的大小,则可有不同说法。我既在任何地方造业,又在任何地方受苦受乐。或生於天,或堕地狱,或为人,为畜生,为鬼,周遍各处。则我之量,应广大同虚空之无边,故能随处而现。述记说:“此谓数胜论等计。”胜论执我,实句义摄,能作能受。数论执我体是受者。三德是能作,转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乐。此为大我,数论名之为神我。大我现五趣,一一有情,为小我,轮回而现,受苦受乐。小我合於大我,不复现於五趣,复归自性,是为涅槃。我国大乘佛教,亦有大我,自性之说,与外道如何辨别,值得深思。
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
第二种说法,认为我与身体同样大小,身大我亦大,身小我亦小。我体是常,在诸趣轮回,随其所得身之大小而同大小,则是我之量为有伸缩而不定的。可卷缩而处於小身中,可舒展而满於大身中。述记说此是尼犍予之类所计。
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第三种说法。同样执我体是常。而是极小微细。如所谓最小的极微。这样小的我怎能周遍身中,发动身体,造作事业呢
以其潜在身中,很迅速地转动,使身体造作。述记说:“此即兽主遍出等计。”又说:“今此总叙三计五师所执之义,馀九十种所计我等不异三故。”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
上已总述三计,自此以下破斥,逐一别破。先破初计大我。
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
人无不以受苦乐为我。若不能受苦乐,即亦无我。今所执我,既常而遍,量同虚空;无处不在,则无处不受。以既遍处,不能有此处受彼处不受之别,即不能随於身受苦乐了。亦无可分别此苦彼乐了。此破大我不能为受者。
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人无不以我为作者。若非能作,则亦失其为我。造作需动转,不能动转,即无造作。今大我常遍,无处不在,更无可动转处。无可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此破大我不能是作者。常遍故,既不能受,亦不能作,无受无作,无所谓我。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
前就常遍则不能作受破。此就常遍则有情同一破。各各有情,各执自我。然大我既遍,则彼此莫分,故此难同。
若言同者,一作业时,一切应作。一受果时,一切应受,一得解脱时,一切应解脱。便成大过。
大我既遍,应无彼此可分,则是同是一。彼此诸我,都是同是一。则一作业时。即应一切俱作。一受果时,即应一切俱受。一得解脱了,即应一切得解脱了。这不是极大错误吗
若言异者。诸有情我更相遍故,体应相杂。
大我既遍,如何可异
异则不遍,遍则不异。若”强言异,异而既遍则其体相杂。即各各我相入而成一。故虽言异,还等於同。
又,一作业一受果时,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应名一切所作所受。
再者,我异而遍,处无可别。则一作业时,即一切作。一受果时,即一切受。亦同前失。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
若以为诸我虽皆遍处。各各所作所受,各属一我,不相混淆,故无过失。此亦不合理。
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业果及身,既皆遍处,则与诸我。无有不合。而说属此不属彼,无有此理。
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
业果及身,既与一切我合。所修所证,亦无不与一切我合。故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这是不应理的。若问真如如何?述记有答:“然内真如,既非是我,又无系属,亦不作受,故无不定返诘过失。”若以真如为我,则不能免此过了。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次破中计同身大小我。
我体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笭,应非常住。
举其矛盾,反覆责难。随身而有舒卷是无常。常住则无变异。我体既常住,何可随身而有舒卷
若有舒卷,非常住了。橐笭即风箱。我可随身舒卷。则如风箱中风。此破其常。
又,我随身,应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
又,我随身有舒,是可分析的了。可分析的,如何是一?此破其一。
故彼所言,如童坚戏。
如此明显易知的矛盾之言,竟然出诸於口,岂不等於儿童的嬉戏吗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
最后所计小我亦非理,此破之。
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
我之量小到极点,如量小的极微。既是最小,则与大身不能遍合,何以一刹那中同时能令大身遍动
此以小不遍大难其动。
若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若以为我虽小,而其动迅速,能刹那巡回於身,似同时遍动。如旋火轮。火实巡回,以其迅速,似为火轮。若如此,则其所执我,犹如火轮,非一非常了。诸有动转往来的。即非常非一。火轮非一似一,非一亦非常。此以动破其常一。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
前三种计执我,是玄想的,想像的。有三种执我,是就现象上分别而执取的。
一者即蕴。
我即身,身即我,此是世间常识计我,身五蕴为质,色受想行识五蕴识聚而为身,身外非我,此身为我,这是最明显的现象,虽极愚呆者亦作如是执。不独人类,一切动物皆然。观其行动可以推知。即蕴之中,又有分别,有是总计的,有是别计的。或总五蕴计我,或计色为我,或计心为我,种种不同。
二者离蕴
有以蕴不是我,而计离蕴有我,蕴外有我,或计我住蕴中,或计我住蕴外,或计我不住蕴亦非蕴外。
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若即蕴不是我。离蕴亦不是我,于是转{十我与蕴非即非离,小乘有犊子部,彼宗计我与所依蕴不即不离,又计我为不可说。有斥犊子部为附佛法外道,有许其为方便说。我国佛教,多有说非色非心即色即心非即非离的不可思议的灵知,亦有不讳而即名之我的,甚至有以为佛说无我只是破自己小我的,与此皆相似难辨。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三种我执,依次逐一破之。先破初计即蕴我。执即蕴我,有总执,有别执,破亦总破别破。此破总缘蕴而起我见。五蕴非一,五蕴非常,何可即蕴是我
若即蕴是我,我亦非常,我亦非一了。若非常非一,何可是我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别缘色蕴而起我见的,此破之。身外诸色是不执为我的,执为我的是身内诸色。身内诸色与身外诸色,同是有质碍。有质碍故,定非实我。以有质碍即可分析,可分析即非实有,即非常非一,即非实我了。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受想行识四蕴,识蕴是心法,受蕴想蕴是心所法,行蕴中亦大部分是心所法。心心所法是间断的,不恒相续的,待众缘而生起的,非常,非一,非实有,故亦非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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