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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釋義▪P5

  ..續本文上一頁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

  此反難之。你所執實我,實我是常,不變之謂常。則後應如前,前無後亦無,前應如後,後有前亦有,前體後體,常一無別,何可前無憶識,後有憶識

  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假使說,體是不變的,這變易的是用,以爲用變體不變,這亦不合理。因爲用是不離體的,體常有故,用亦常有。體是不離用的,用非常故,體亦非常。問:這樣說來,斷既不可,常亦不是。而十乙識誦習恩怨等事,無可否認,怎樣說才合理呢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爲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說正理。一切有情,各各有根本識。此識無始以來,一類相續,非斷非常。故能任持種子。與一切法相互爲因,受熏持種,種複生現。即由于受熏習力故,得有後之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諸難,在你是錯誤的,非在我宗有此錯誤。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此又難問。作業受果爲最根本之事,若無常一實我,這造業受果載運的主體是誰呢

  無誰造業,無誰受果,尚有什麼造業受果之事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反難。你所執的實我,常一而無變易,無變易故,前後相同,何可能有造業受果的變易?如虛空是常如此的,不能造業受果。假使有變易的,那非是常的了。問:造業受果,事實如此,怎麼說才合理呢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于理無違。

  此說正理。一切有情,心心所法,因緣而生,生已即滅。刹那刹那,生滅滅生,相續無斷。造業受果,即由于此。如此爲說,正合于理。

  若我實無,誰于生死輪回諸趣

  誰複厭苦求趣涅槃?

  此又難問。有情生死輪回,流轉諸趣,爲痛苦事。厭離此苦,欲求解脫,趣證涅槃。生死輪回諸趣,應有主體,厭苦求趣涅槃,亦應有主體。若無常一實我,作其主體,有誰于生死輪回諸趣

  有誰複厭苦求趣涅槃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回

  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爲厭舍,求趣涅槃

  故彼所言,常爲自害。

  此反難。實我常一,則無生無減,既無生滅,何可說其生死輪回

  又我若是常,則無可變易,安能爲苦所惱。猶如虛空,不受苦惱,既非苦所惱,亦無苦可厭舍,亦無求趣解脫涅槃。你們提出種種責難。都是反而自害。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回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此說正理。諸有情類,五蘊積聚,和合似一,假名爲我,身心相續,不斷似常,因緣有異,果報不同,煩惱業力,輪回諸趣,或升或墜,苦樂相差。推其究竟,無非是苦,苦故厭患,欲求出離,求趣涅槃。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于中,妄執爲我

  此總結,決無實我,唯有諸識。憶識誦習恩怨是識,造業是識,受果是識,生死輪回是識,厭苦求趣涅繁是識。若無心識,何有此諸事

  無需頭上安頭,畫蛇添足,複加一我。若有實我,我是常一。常一則無憶識生死輪回厭苦出離等事。諸識是無常,無始時來,刹那刹那,前滅後生,而亦不斷,故因果相續,有種種事。而其所現之相,如暴流水,雖起波浪,似常似一,似爲我相。少慧愚夫,爲其迷惑,即于此中,妄執爲我。由妄熏習,複現似我相。如此惡性循環,曾無有已;有情于是生死,輪回不斷。欲求出離,非具智慧明眼,照破實我不可得,不能證涅槃。

  破我至此已竟。實我是沒有的,因無有常一之我,五蘊之身,非常非一,似常似一,假相似我。而凡百作惡,根源皆由于執我,知無常一實我而不執,則心不染汙,缺乏作惡的根源了,無我!無我!這是無上的真理!最高的道德!

  有情既無我,推之一切諸法,自亦無實,然世間與外道,皆執有實法。小乘論師,亦有聞五蘊無我,說我無法有,如一切有部,唱叁世法皆爲實有,此種種法執,皆應破之,方契佛教理。故破我執後,次破法執。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前破我問實我,此破法問識外實有諸法,以破我不分識內識外,皆非我,破法但破識外實有諸法,許識內可有似法故。

  外道馀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總答識外無法,外道小乘所執種種外法,皆不應理。

  外道所執,雲何非有

  先破外道,仍借問起。

  目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刺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叁法。

  佛法以外,總名外道,印度外道,說有九十五種之多,此先別破十叁種大外道計,後總束九十五種爲四句破。別破十叁外道計中,合爲五破。第一破數論,梵雲僧怯,此翻爲數。即智慧數數量度諸法根本。彼自謂用高度的智慧,對于一切法,經過精密考慮,而後成立此論。此在印度外道中,即印度哲學中,最重要的一派,故此亦首先提出破之。數論之金七十論,有七十偈傾。當時國王賞之以金,故名金七十論。陳真谛譯傳我國,凡叁卷。數論建立二十五谛,一自性,二大,叁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開爲二十五谛。總略爲叁,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叁谛,自性所作,名爲變易。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爲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我知者是神我。問:自性何以能生一切法。答:叁德合故,能生諸谛。叁德者,梵雲薩埵,此言勇。梵雲刺闍,此言塵。梵雲答摩,此言暗。此亦可譯爲貪瞋癡,或樂苦舍。叁德是作,我是受用。我是知者,馀不能知。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之。自性本有,無爲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爲大。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于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我執亦名我慢,我慢生五唯五大,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小便處,大便處。次生心根,分別爲體,有說肉心爲體,神我以思爲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西哲笛卡兒亦說我思故我在。叁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叁谛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迹,不生諸谛,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叁德體非是能成,二十叁谛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

  然大等法叁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大等二十叁谛,由薩埵等叁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之法。但是轉變,稱爲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而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故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下破之。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先總言其不合理,下分別說其所以不合理。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多事合成,皆假非實,如軍是多人合成,林是多樹合成,是假非實。大等二十叁法,薩埵刺闍答摩叁事合成,是多事合成,故亦是假非實,此破二十叁是實義,又,現量所得唯是多人,假名爲軍。現量所得唯是多樹,假名爲林,故大等是多事合成,亦不可說現量得。此破二十叁法是現量得義。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叁合成。

  上已二義俱破,再有可說者,若汝說大等實者,則不能說是叁事合成,應如本事之實有,非叁合成。

  薩捶等叁,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叁合成

  反之。薩坫刺閣答摩應亦合成,汝許即大等法故,應同大等法。這樣,薩埵等叁非本法了。

  轉變非常,爲例亦爾。

  薩埵等叁事亦應是轉變無常,可如前例說,即大等法故。應同大等法。

  又,叁本事各多功能。體應多,能體一故。

  再者,叁本事生大等諸法,則是叁本事各有多功能,功能既多,體亦應多,以能與體是一,不可體一而能多。

  叁體既遍,一處變時,馀亦應爾,體無別故。

  體是一,而變二十叁法,二十叁法即一切法。即是體遍一切處。如是則一處變時,馀處亦應變。體無別故,不可有此一分變而馀分不變。

  許此叁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薩埵刺闍答摩叁事,汝許叁體之相各別,既叁相各別,何可合成一相

  如大等之大是大相,不應叁異相皆成同一大相。按:薩埵刺閣答摩是自性之叁德,自性是體,今巧說薩埵等叁體,知此體字是泛言此叁物。

  不應合時變爲一相,而合時體無別故。

  亦不應說未合時叁相各別,合時變爲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之體,即此無別故。

  若謂叁事體異相同,便違已宗體相是一。

  你若說,叁事體雖異,相是同一,這樣說與你自教相違了,你自宗說體相是一。

  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叁,故不應言叁合成一。

  體相是一,故相既是一,體亦應冥然是一。體既是叁,相亦應顯然有叁,所以不應說叁合成一。

  又,叁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叁。

  再說,大等二十叁谛,一一法皆叁事合成。則大等每一法是總,叁事是別,合別成總,總別是一。總別既一,則總應非一,別應非叁。

  此叁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此叁事轉變成大等時,叁合成一相否

  若變時不和合成一相,即同于未變,仍是叁相,何以現見是一相

  色是色,香是香,不見薩埵等叁相。

  若叁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若變時叁和合成一相,這樣,原來薩埵等叁別相應失去了,叁別相既失去,薩埵等叁體不亦隨之失去了嗎

  不可說叁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何見一

  若複計叁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大等時,但見總一。根本叁事,即見別叁。此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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