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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释义▪P5

  ..续本文上一页后,是事非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

  此反难之。你所执实我,实我是常,不变之谓常。则后应如前,前无后亦无,前应如后,后有前亦有,前体后体,常一无别,何可前无忆识,后有忆识

  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假使说,体是不变的,这变易的是用,以为用变体不变,这亦不合理。因为用是不离体的,体常有故,用亦常有。体是不离用的,用非常故,体亦非常。问:这样说来,断既不可,常亦不是。而十乙识诵习恩怨等事,无可否认,怎样说才合理呢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说正理。一切有情,各各有根本识。此识无始以来,一类相续,非断非常。故能任持种子。与一切法相互为因,受熏持种,种复生现。即由于受熏习力故,得有后之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诸难,在你是错误的,非在我宗有此错误。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

  此又难问。作业受果为最根本之事,若无常一实我,这造业受果载运的主体是谁呢

  无谁造业,无谁受果,尚有什么造业受果之事

  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此反难。你所执的实我,常一而无变易,无变易故,前后相同,何可能有造业受果的变易?如虚空是常如此的,不能造业受果。假使有变易的,那非是常的了。问:造业受果,事实如此,怎么说才合理呢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说正理。一切有情,心心所法,因缘而生,生已即灭。刹那刹那,生灭灭生,相续无断。造业受果,即由于此。如此为说,正合于理。

  若我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

  谁复厌苦求趣涅槃?

  此又难问。有情生死轮回,流转诸趣,为痛苦事。厌离此苦,欲求解脱,趣证涅槃。生死轮回诸趣,应有主体,厌苦求趣涅槃,亦应有主体。若无常一实我,作其主体,有谁于生死轮回诸趣

  有谁复厌苦求趣涅槃

  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

  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

  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此反难。实我常一,则无生无减,既无生灭,何可说其生死轮回

  又我若是常,则无可变易,安能为苦所恼。犹如虚空,不受苦恼,既非苦所恼,亦无苦可厌舍,亦无求趣解脱涅槃。你们提出种种责难。都是反而自害。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烦恼业力,轮回诸趣,厌患苦故,求趣涅槃。

  此说正理。诸有情类,五蕴积聚,和合似一,假名为我,身心相续,不断似常,因缘有异,果报不同,烦恼业力,轮回诸趣,或升或坠,苦乐相差。推其究竟,无非是苦,苦故厌患,欲求出离,求趣涅槃。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此总结,决无实我,唯有诸识。忆识诵习恩怨是识,造业是识,受果是识,生死轮回是识,厌苦求趣涅繁是识。若无心识,何有此诸事

  无需头上安头,画蛇添足,复加一我。若有实我,我是常一。常一则无忆识生死轮回厌苦出离等事。诸识是无常,无始时来,刹那刹那,前灭后生,而亦不断,故因果相续,有种种事。而其所现之相,如暴流水,虽起波浪,似常似一,似为我相。少慧愚夫,为其迷惑,即于此中,妄执为我。由妄熏习,复现似我相。如此恶性循环,曾无有已;有情于是生死,轮回不断。欲求出离,非具智慧明眼,照破实我不可得,不能证涅槃。

  破我至此已竟。实我是没有的,因无有常一之我,五蕴之身,非常非一,似常似一,假相似我。而凡百作恶,根源皆由于执我,知无常一实我而不执,则心不染污,缺乏作恶的根源了,无我!无我!这是无上的真理!最高的道德!

  有情既无我,推之一切诸法,自亦无实,然世间与外道,皆执有实法。小乘论师,亦有闻五蕴无我,说我无法有,如一切有部,唱三世法皆为实有,此种种法执,皆应破之,方契佛教理。故破我执后,次破法执。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

  前破我问实我,此破法问识外实有诸法,以破我不分识内识外,皆非我,破法但破识外实有诸法,许识内可有似法故。

  外道馀乘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总答识外无法,外道小乘所执种种外法,皆不应理。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先破外道,仍借问起。

  目数论者。执我是思,受用萨埵刺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佛法以外,总名外道,印度外道,说有九十五种之多,此先别破十三种大外道计,后总束九十五种为四句破。别破十三外道计中,合为五破。第一破数论,梵云僧怯,此翻为数。即智慧数数量度诸法根本。彼自谓用高度的智慧,对于一切法,经过精密考虑,而后成立此论。此在印度外道中,即印度哲学中,最重要的一派,故此亦首先提出破之。数论之金七十论,有七十偈倾。当时国王赏之以金,故名金七十论。陈真谛译传我国,凡三卷。数论建立二十五谛,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开为二十五谛。总略为三,谓变易,自性,我知。变易者,谓中间二十三谛,自性所作,名为变易。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我知者是神我。问:自性何以能生一切法。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谛。三德者,梵云萨埵,此言勇。梵云刺闍,此言尘。梵云答摩,此言暗。此亦可译为贪瞋痴,或乐苦舍。三德是作,我是受用。我是知者,馀不能知。从冥性既转变已,我受用之。自性本有,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从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之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从大生我执,我执者,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须境,故名我执,我执亦名我慢,我慢生五唯五大,五唯者,谓声,触,色,味,香。五大者,谓地,水,火,风,空。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谓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业根,谓语具,手,足,小便处,大便处。次生心根,分别为体,有说肉心为体,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说执我是思。西哲笛卡儿亦说我思故我在。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修道,自性隐迹,不生诸谛,我便解脱。今破彼法,显三德体非是能成,二十三谛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

  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大等二十三谛,由萨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体,皆是实有,无灭坏之法。但是转变,称为无常,初从自性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非后无体而灭名无常。体皆自性,更无别体,故是实非假,此等皆是现量所得,我所受用。此显二义,一,实,二,现量得,下破之。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先总言其不合理,下分别说其所以不合理。

  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多事合成,皆假非实,如军是多人合成,林是多树合成,是假非实。大等二十三法,萨埵刺闍答摩三事合成,是多事合成,故亦是假非实,此破二十三是实义,又,现量所得唯是多人,假名为军。现量所得唯是多树,假名为林,故大等是多事合成,亦不可说现量得。此破二十三法是现量得义。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事,非三合成。

  上已二义俱破,再有可说者,若汝说大等实者,则不能说是三事合成,应如本事之实有,非三合成。

  萨捶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三合成

  反之。萨坫刺阁答摩应亦合成,汝许即大等法故,应同大等法。这样,萨埵等三非本法了。

  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萨埵等三事亦应是转变无常,可如前例说,即大等法故。应同大等法。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应多,能体一故。

  再者,三本事生大等诸法,则是三本事各有多功能,功能既多,体亦应多,以能与体是一,不可体一而能多。

  三体既遍,一处变时,馀亦应尔,体无别故。

  体是一,而变二十三法,二十三法即一切法。即是体遍一切处。如是则一处变时,馀处亦应变。体无别故,不可有此一分变而馀分不变。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萨埵刺闍答摩三事,汝许三体之相各别,既三相各别,何可合成一相

  如大等之大是大相,不应三异相皆成同一大相。按:萨埵刺阁答摩是自性之三德,自性是体,今巧说萨埵等三体,知此体字是泛言此三物。

  不应合时变为一相,而合时体无别故。

  亦不应说未合时三相各别,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之体,即此无别故。

  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已宗体相是一。

  你若说,三事体虽异,相是同一,这样说与你自教相违了,你自宗说体相是一。

  体应如相,冥然是一,相应如体,显然有三,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体相是一,故相既是一,体亦应冥然是一。体既是三,相亦应显然有三,所以不应说三合成一。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三。

  再说,大等二十三谛,一一法皆三事合成。则大等每一法是总,三事是别,合别成总,总别是一。总别既一,则总应非一,别应非三。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一相者,应如未变,如何现见,是一色等。

  此三事转变成大等时,三合成一相否

  若变时不和合成一相,即同于未变,仍是三相,何以现见是一相

  色是色,香是香,不见萨埵等三相。

  若三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别相,体亦应随失。

  若变时三和合成一相,这样,原来萨埵等三别相应失去了,三别相既失去,萨埵等三体不亦随之失去了吗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何见一

  若复计三事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成大等时,但见总一。根本三事,即见别三。此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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