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行打、罵、詛咒,當下造作身、口、意叁業,有違背佛陀慈悲教義,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然。
再來就是第十七條:不積蓄叁衣缽杖的輕戒──「不蓄叁衣、缽、杖戒第十七」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若不儲蓄僧伽梨、衣、缽、錫杖,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就是說,在家的菩薩受了戒以後,不應該儲備出家僧尼所用的衣物,如叁衣、缽、錫杖等,如果你存放了,就是不應該的,就是犯了輕戒。
比丘、比丘尼應具備六物:一、僧伽梨。二、郁多羅僧。叁、安陀會。四、鐵多羅。五、尼師壇。六、濾水囊。
僧伽梨:九條乃至二十五條的大衣。
郁多羅僧:七條的中衣。
安陀會:五條的下衣。
鐵多羅:即是鐵缽。
尼師壇:坐臥用具。
濾水囊:用爲濾水,防止飲水中之蟲。
佛陀製定不蓄叁衣、缽、杖戒的用意:出家二衆,已舍家財,不爲營利事業,所需叁衣六物、錫杖等,優婆塞(夷)應爲供養(儲蓄),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所以這一條戒,大家也要緊守。
接著是第十八條:作田不求淨水或者種陸地處的輕戒──「作田不求淨水、陸種處戒第十八」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雖爲身命,須田作者,不求淨水,及陸種處,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就是說,在家的菩薩如果爲了維持生活的需要耕田,做農民,而不用沒有蟲的清淨水來灌溉,或者種在陸地幹旱處,這位優婆塞、優婆夷就是得了失意罪,因爲用不清淨的水來灌溉,水中有很多的蟲類或微生物,可能無形中就殺了生,當然我們在香港耕種的機會很少,而且不是有心去殺,但這也算是殺生;殺生就是犯戒。
所以佛陀製此戒的用意,就是要我們知道:殺生就是犯戒,雖然不是有心殺,其因果亦然,若爲自身活命而殺生,有失去生命平等的慈悲教義,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接著是第十九條:市場貿易販賣鬥秤不公平的輕戒──「市場販賣鬥秤不平戒第十九」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爲于身命,若作市易,鬥秤賣物,一說價已,不得前卻,舍賤取貴。鬥秤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應語令平。若不如是,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這個怎麼說呢?很簡單,就是你在在做生意的時候,原本跟人家已講好了價錢,你卻不賣了,因爲另外一個人,給了你更高的價錢,你就不顧道義,賣給了這個人。這個也是一個受了菩薩戒的人,不應該有做的,這也是一個輕戒。
佛製此戒的用意:受了菩薩戒之優婆塞(夷),無論賣物,或向人買物,以鬥秤稱量,或者講定價錢時,都應直心賣買,才不會造業,而且更是道義和責任,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者,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所以這一點,大家也要緊守,就是要公平、公正。
戒爲無上菩提本.長養一切諸善根(十四)
──西方寺傳授叁皈五戒暨在家菩薩戒
寬運法師說戒開示
接著第二十條,就是:不適合的時間處所行淫欲的輕戒──「非時非處行淫戒第二十」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若于非處、非時行欲,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什麼是「非處行欲」與「非時行欲」?
「非處行欲」:受過在家菩薩戒的優婆塞(夷),夫妻行欲雖不犯邪淫罪,但不適當的處所,即使是夫妻亦不得行欲,如夫妻共宿佛教寺院、尼庵道場,就不得行欲,甚至不得同房。又如在路邊、塔邊、祠邊、法會之處,亦不得行欲。還有在佛堂供奉佛像,及懸挂佛像的任何地方,都不可行欲,如果在不得行欲的地方而行欲,雖然是夫妻,也屬于邪淫,犯邪淫戒。
「非時行欲」:受戒後的優婆塞(夷),于佛誕日、菩薩生日、佛涅槃日不得行欲。還有在六齋日不得行欲。父母壽誕日、或哀喪日、及母難日,均不得行欲,如果在這些日子裏行欲,也是犯了邪淫罪。
佛陀製定此戒的用意,是讓我們知道:「禮」,是佛法的善法之一,爲持戒的道途,若于非處、非時行欲,即與禮相違,敗壞道德,而且有傷戒體,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再下來是第二十一條:商賈買賣不輸繳官稅的輕戒──「商賈不輸官稅戒第二十一」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商估販賣,不輸官稅,盜棄去者,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什麼是商、估、販、賣?以下爲大家簡單解釋一下:
商,是直接經營生意。估,是中間商人,如批發商等。販,是經營運輸業的,或者是做貿易業的人。賣,是公司、工廠生産商品出售。
商、估、販、賣這四項商業行爲是大概的分類;擴展來說,則包括一切買賣行爲。
社會上的逃漏、稅捐,一般市民都不允許,何況是受了戒的戒的優婆塞(夷)?受了戒的優婆塞(夷),既不能以多報少,虛報稅額,更不能偷報稅額,否則便犯了妄語戒、偷盜戒。
佛陀製此戒的用意:佛弟子受了菩薩戒,若不交稅或逃稅,就等于犯了妄語戒、偷盜戒,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而第二十二條是:違犯國家法律製度的輕戒──「犯國製戒第二十二」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若犯國製,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菩薩戒要求我們「諸惡莫作,衆善奉行」,如果你受戒後又犯了國法,就會失去了受戒的功,而且這也是國法所不容;要知道佛教的戒律比國法的要求還要高,所以我們要自覺、自律,不應該犯戒。
佛陀製此戒的用意:受過在家菩薩戒的優婆塞(夷),仍是國民的一份子,仍享有國民的權利,也有應盡的義務,而遵守國製,是義務之一,爲了不與衆生相離,有利于弘揚佛法,所以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接著第二十叁條是:得新食品不先供養叁寶的輕戒──「得新食不先供叁寶戒第二十叁」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若得新谷、果、蓏、菜、茹,不先奉獻供養叁寶,先自受者,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就是說,你今天煮好了飯菜,不先供養叁寶,自己就先吃了,這也是菩薩戒所不容許的,所以,當我們獲得新鮮的稻米、水果、蓏類、蔬菜、菇類,都要先供養佛、法、僧叁寶,然而才受用;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就會退失,墮落,而且戒行也不清淨。
佛經雲:「叁寶是出離生死痛苦之橋梁,得到安樂涅槃之寶筏,叁寶出現世間,利樂衆生,功德寶山,巍巍無比。一切衆生,受煩惱業障,沈淪苦海,生死無窮,叁寶出現世間,作大船師,能截斷愛河,超升覺悟彼岸,是故叁寶恩難報也。」
佛陀製此戒的用意,是讓我們明白:將新出的蔬菜、水果奉獻供養叁寶,是表示對叁寶的崇敬,是爲種功德福田,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我們要渡過生死苦海的橋梁,要脫離叁界之苦,不再流轉生死,輪回受報,必須仰仗叁寶的功德,所以凡得到新鮮的食物,都應該先供養叁寶。
接著是第二十四條:僧尼不聽許就擅自說法的輕戒──「僧不聽說法辄自作戒第二十四」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僧不聽說法、贊歎、辄自作者,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這個怎麼說呢?就是說,你受了菩薩戒以後,如果未得到比丘僧、比丘尼僧的聽許就擅自講說佛法,這也是對叁寶不恭敬、不尊重,所以,這也是菩薩戒弟子不應該做的。當然居士也可以講法,但是必須得到出家人也就是僧、尼的允許才可以,所以這是第二十四條,也是二十八輕中的一個輕戒。
佛陀製此戒的用意:不聽優婆塞(夷)說法,是爲了防止惑亂衆生,對經教若無徹底的了解,所說就不如法;不聽贊歎,是爲了防止增長貢高我慢,認爲自己講經說法比法師還要厲害;經過僧寶的勸止,而強自演說,即爲犯戒,所以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戒爲無上菩提本.長養一切諸善根(十五)
──西方寺傳授叁皈五戒暨在家菩薩戒
寬運法師說戒開示
而第二十六條:供僧飲食不公平分的輕戒──「僧食不公平分戒第二十六」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爲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就是說,受了菩薩戒以後,到僧團中去供養飲食,如果你偏心自己所尊敬的師父,特別選擇美好的飲食給他,或者過份的給他,那麼你這位優婆塞、優婆夷就得了失意罪,就不能生起善法,就必定會退步、墮落,這其中有「普同供養」、「利合同均」的意思。所以,我們過堂吃飯也是一樣的,所謂「不別衆食」,大家所分到的食物都是平均的、都是一樣的。
所以,佛陀製此戒的用意,就是教戒我們:供養僧團飲食,若心生偏頗或心不平等,就會造成自他障道的因緣,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同。
接著第二十七條是:養蠶煮繭抽絲的輕戒──「養蠶戒第二十七」
戒文雲:「若優婆塞〈夷〉,受持戒已,若養蠶者,是優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這一條是在家的「養蠶戒」,就是說,受了菩薩戒以後,如果還做養蠶、煮蠶、抽絲,這實在有違慈悲心,所以,這位優婆塞、優婆夷就得了失意罪,就不能生起善法;這是戒法所不容許的,所以,我們受了戒就不要從事這些行業。
佛陀製此戒的用意:養蠶雖然被一般人視爲生産事業,但以佛教看來,實在是殺生之行,有違于慈悲教義,故佛製此戒。若犯此戒,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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