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行打、骂、诅咒,当下造作身、口、意三业,有违背佛陀慈悲教义,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然。
再来就是第十七条:不积蓄三衣钵杖的轻戒──「不蓄三衣、钵、杖戒第十七」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若不储蓄僧伽梨、衣、钵、锡杖,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就是说,在家的菩萨受了戒以后,不应该储备出家僧尼所用的衣物,如三衣、钵、锡杖等,如果你存放了,就是不应该的,就是犯了轻戒。
比丘、比丘尼应具备六物:一、僧伽梨。二、郁多罗僧。三、安陀会。四、铁多罗。五、尼师坛。六、滤水囊。
僧伽梨:九条乃至二十五条的大衣。
郁多罗僧:七条的中衣。
安陀会:五条的下衣。
铁多罗:即是铁钵。
尼师坛:坐卧用具。
滤水囊:用为滤水,防止饮水中之虫。
佛陀制定不蓄三衣、钵、杖戒的用意:出家二众,已舍家财,不为营利事业,所需三衣六物、锡杖等,优婆塞(夷)应为供养(储蓄),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所以这一条戒,大家也要紧守。
接着是第十八条:作田不求净水或者种陆地处的轻戒──「作田不求净水、陆种处戒第十八」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虽为身命,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就是说,在家的菩萨如果为了维持生活的需要耕田,做农民,而不用没有虫的清净水来灌溉,或者种在陆地干旱处,这位优婆塞、优婆夷就是得了失意罪,因为用不清净的水来灌溉,水中有很多的虫类或微生物,可能无形中就杀了生,当然我们在香港耕种的机会很少,而且不是有心去杀,但这也算是杀生;杀生就是犯戒。
所以佛陀制此戒的用意,就是要我们知道:杀生就是犯戒,虽然不是有心杀,其因果亦然,若为自身活命而杀生,有失去生命平等的慈悲教义,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接着是第十九条:市场贸易贩卖斗秤不公平的轻戒──「市场贩卖斗秤不平戒第十九」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为于身命,若作市易,斗秤卖物,一说价已,不得前却,舍贱取贵。斗秤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若不如是,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这个怎么说呢?很简单,就是你在在做生意的时候,原本跟人家已讲好了价钱,你却不卖了,因为另外一个人,给了你更高的价钱,你就不顾道义,卖给了这个人。这个也是一个受了菩萨戒的人,不应该有做的,这也是一个轻戒。
佛制此戒的用意:受了菩萨戒之优婆塞(夷),无论卖物,或向人买物,以斗秤称量,或者讲定价钱时,都应直心卖买,才不会造业,而且更是道义和责任,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者,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所以这一点,大家也要紧守,就是要公平、公正。
戒为无上菩提本.长养一切诸善根(十四)
──西方寺传授三皈五戒暨在家菩萨戒
宽运法师说戒开示
接着第二十条,就是:不适合的时间处所行淫欲的轻戒──「非时非处行淫戒第二十」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若于非处、非时行欲,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什么是「非处行欲」与「非时行欲」?
「非处行欲」:受过在家菩萨戒的优婆塞(夷),夫妻行欲虽不犯邪淫罪,但不适当的处所,即使是夫妻亦不得行欲,如夫妻共宿佛教寺院、尼庵道场,就不得行欲,甚至不得同房。又如在路边、塔边、祠边、法会之处,亦不得行欲。还有在佛堂供奉佛像,及悬挂佛像的任何地方,都不可行欲,如果在不得行欲的地方而行欲,虽然是夫妻,也属于邪淫,犯邪淫戒。
「非时行欲」:受戒后的优婆塞(夷),于佛诞日、菩萨生日、佛涅槃日不得行欲。还有在六斋日不得行欲。父母寿诞日、或哀丧日、及母难日,均不得行欲,如果在这些日子里行欲,也是犯了邪淫罪。
佛陀制定此戒的用意,是让我们知道:「礼」,是佛法的善法之一,为持戒的道途,若于非处、非时行欲,即与礼相违,败坏道德,而且有伤戒体,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再下来是第二十一条:商贾买卖不输缴官税的轻戒──「商贾不输官税戒第二十一」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商估贩卖,不输官税,盗弃去者,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什么是商、估、贩、卖?以下为大家简单解释一下:
商,是直接经营生意。估,是中间商人,如批发商等。贩,是经营运输业的,或者是做贸易业的人。卖,是公司、工厂生产商品出售。
商、估、贩、卖这四项商业行为是大概的分类;扩展来说,则包括一切买卖行为。
社会上的逃漏、税捐,一般市民都不允许,何况是受了戒的戒的优婆塞(夷)?受了戒的优婆塞(夷),既不能以多报少,虚报税额,更不能偷报税额,否则便犯了妄语戒、偷盗戒。
佛陀制此戒的用意:佛弟子受了菩萨戒,若不交税或逃税,就等于犯了妄语戒、偷盗戒,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而第二十二条是:违犯国家法律制度的轻戒──「犯国制戒第二十二」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若犯国制,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菩萨戒要求我们「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如果你受戒后又犯了国法,就会失去了受戒的功,而且这也是国法所不容;要知道佛教的戒律比国法的要求还要高,所以我们要自觉、自律,不应该犯戒。
佛陀制此戒的用意:受过在家菩萨戒的优婆塞(夷),仍是国民的一份子,仍享有国民的权利,也有应尽的义务,而遵守国制,是义务之一,为了不与众生相离,有利于弘扬佛法,所以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接着第二十三条是:得新食品不先供养三宝的轻戒──「得新食不先供三宝戒第二十三」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若得新谷、果、蓏、菜、茹,不先奉献供养三宝,先自受者,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就是说,你今天煮好了饭菜,不先供养三宝,自己就先吃了,这也是菩萨戒所不容许的,所以,当我们获得新鲜的稻米、水果、蓏类、蔬菜、菇类,都要先供养佛、法、僧三宝,然而才受用;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就会退失,堕落,而且戒行也不清净。
佛经云:「三宝是出离生死痛苦之桥梁,得到安乐涅槃之宝筏,三宝出现世间,利乐众生,功德宝山,巍巍无比。一切众生,受烦恼业障,沉沦苦海,生死无穷,三宝出现世间,作大船师,能截断爱河,超升觉悟彼岸,是故三宝恩难报也。」
佛陀制此戒的用意,是让我们明白:将新出的蔬菜、水果奉献供养三宝,是表示对三宝的崇敬,是为种功德福田,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我们要渡过生死苦海的桥梁,要脱离三界之苦,不再流转生死,轮回受报,必须仰仗三宝的功德,所以凡得到新鲜的食物,都应该先供养三宝。
接着是第二十四条:僧尼不听许就擅自说法的轻戒──「僧不听说法辄自作戒第二十四」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僧不听说法、赞叹、辄自作者,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这个怎么说呢?就是说,你受了菩萨戒以后,如果未得到比丘僧、比丘尼僧的听许就擅自讲说佛法,这也是对三宝不恭敬、不尊重,所以,这也是菩萨戒弟子不应该做的。当然居士也可以讲法,但是必须得到出家人也就是僧、尼的允许才可以,所以这是第二十四条,也是二十八轻中的一个轻戒。
佛陀制此戒的用意:不听优婆塞(夷)说法,是为了防止惑乱众生,对经教若无彻底的了解,所说就不如法;不听赞叹,是为了防止增长贡高我慢,认为自己讲经说法比法师还要厉害;经过僧宝的劝止,而强自演说,即为犯戒,所以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戒为无上菩提本.长养一切诸善根(十五)
──西方寺传授三皈五戒暨在家菩萨戒
宽运法师说戒开示
而第二十六条:供僧饮食不公平分的轻戒──「僧食不公平分戒第二十六」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就是说,受了菩萨戒以后,到僧团中去供养饮食,如果你偏心自己所尊敬的师父,特别选择美好的饮食给他,或者过份的给他,那么你这位优婆塞、优婆夷就得了失意罪,就不能生起善法,就必定会退步、堕落,这其中有「普同供养」、「利合同均」的意思。所以,我们过堂吃饭也是一样的,所谓「不别众食」,大家所分到的食物都是平均的、都是一样的。
所以,佛陀制此戒的用意,就是教戒我们:供养僧团饮食,若心生偏颇或心不平等,就会造成自他障道的因缘,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同。
接着第二十七条是:养蚕煮茧抽丝的轻戒──「养蚕戒第二十七」
戒文云:「若优婆塞〈夷〉,受持戒已,若养蚕者,是优婆塞〈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这一条是在家的「养蚕戒」,就是说,受了菩萨戒以后,如果还做养蚕、煮蚕、抽丝,这实在有违慈悲心,所以,这位优婆塞、优婆夷就得了失意罪,就不能生起善法;这是戒法所不容许的,所以,我们受了戒就不要从事这些行业。
佛陀制此戒的用意:养蚕虽然被一般人视为生产事业,但以佛教看来,实在是杀生之行,有违于慈悲教义,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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