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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原文▪P10

  ..續本文上一頁夫前,唯以有必要而示現,因佛虛妄分別盡消法界,而化身如影如幻,對此豈有真實的業力成熟及苦受?而你許諸聲聞羅漢之身爲苦谛余事,且心未滅盡、無有滅一切戲論之因,剛說故。

  彼等又說:如雲:“身滅受寂涼,想盡行已滅,識蘊皆隱沒,如是至苦邊。”諸阿羅漢舍身壽之行時,雲何不成斷盡五蘊相續而寂滅?無再生之因故,如油盡之燈。

  駁:彼等雖無輪回生因——煩惱而不生叁有,然未圓滿證得諸法無自性之空性,以此,有所緣之心將住于執輪涅爲斷、治等處或某些戲論中,非無緣極寂靜。是故,有、無等戲論之心離于遮一切邊之空性,雖暫時息滅于滅定中,然仍當複生。即:相續中有意生身之生因——無漏業及無明習氣地故,且未獲得彼對治——寂滅一切戲論之空性故,如無想定或其果生于無想天。因此,凡求涅槃者,皆應修空性,舍此不能得任何暫時、究竟涅槃故。

  

何語入經藏,許彼爲佛語。

  

大乘經多分,豈非同汝經?

  

若以一不屬,一切皆非經,

  

則由一分同,一切成佛語。

  

何語迦葉等,亦難測度者,

  

誰由汝不解,判彼不應持。

  

  此外,若說:何語宣說定學而入經藏,宣說戒學而現律藏,宣說慧學而不違論藏,彼語即許爲佛語,然大乘異于小乘叁藏,故非佛經。

  問:大乘經多與你們的經等相同,不是如此承許嗎?

  若說:大乘經中說五無間罪亦不受報、報身爲常、不斷輪回,及色等無有等,顯見與小乘叁藏不同故。

  駁:若由宣說不屬于小乘叁藏的大乘不共所诠義的一經,一切大乘都成非佛經,則以同于小乘經所诠義的一分,其余一切爲何不成佛語?因此,不必每一分都與小乘叁藏相同。若以不違所诠叁學爲意趣而如是說,則此點大乘也較小乘增上具有。如《莊嚴經論》雲:“入自大乘經,現自煩惱滅,廣大甚深義,不違自法空。”

  若說:若大般若等爲佛語,大迦葉等應證悟其所诠義,且應在未中斷的傳承師前得受,事實不然,故非佛經。

  駁:何等大迦葉等亦難測度的大乘甚深之語,誰會以你未領解便說非佛經而舍棄爲根據,遂判彼不應受取,反而將知道大乘甚深故而難證的功德。如《莊嚴經論》雲:“不解解不深,深非思度解,解深得解脫,諸怖不應爾。由小信界伴,不解深大法,由汝不解故,成我無上乘。”

  雖有解釋說:此叁頌章節錯亂,故非原文,爲他人所加。無論如何,文義即是如此。

  

爲度愚苦衆,菩薩離貪懼,

  

成就住輪回,此即證空果。

  

  對方又說:若見空性,則不住輪回,且于道果當失精勤。

  駁:勝義中雖畢竟無苦,然爲利益由自心愚癡而具苦的他衆,以見如幻之慧從貪、懼二邊中解脫,成就住叁有而不染,如泥中白蓮般住于輪回,此即證空性之果。否則,若不證有寂平等性,則以分別叁有過失及寂滅功德之心,當墮寂滅一方。

  丁叁、彼等攝義

  

如是空性宗,破斥不應理,

  

故應心無疑,修習空性義。

  

唯空能對治,煩惱所知障,

  

欲得遍知者,何不修空性?

  

何事能生苦,于彼應生懼,

  

空能滅諸苦,雲何畏懼彼?

  

若有谛實我,當于彼生懼,

  

既無少許我,誰爲畏懼者?

  

  如是破斥安立空性之宗實不應理,叁乘菩提同依彼故。因此,應無懷疑而修空性。二障之對治除空性外無他,欲得離二障遍知果者,雲何不修空性?何事能生苦,于彼應生懼,而空性能徹滅一切苦,于彼雲何生懼?即非所懼處故。若實有懼者“我”,于何境容生畏懼,然無任何“我”,誰成懼者?即畏懼不應理。故應斷除修空怯弱,速修空性。

  如是連接後:

  乙二、道以理擇爲無我分二:一、正說 二、證悟空性之作用

  丙一、正說分二:一、人無我 二、法無我

  丁一、人無我分叁:一、遮俱生我 二、遮遍計我 叁、于如是遮我斷诤

  戊一、遮俱生我

  

齒發甲非我,骨血亦非我,

  

涕涎膿非我,黃水亦非我,

  

脂汗亦非我,肺肝亦非我,

  

余髒亦非我,屎尿亦非我,

  

肉皮亦非我,暖風亦非我,

  

孔竅複非我,六識皆非我。

  

  依自相續五蘊不觀察而計我的壞聚見之境爲“我”,彼存在,則需在五蘊上存在,此外不許他處有我故。此處以智慧觀察“我”如何成立:

  叁十二顆牙齒、二萬一千頭發、二十指甲、叁百六十骨節,體內的血液、鼻涕、涎即胃等具涕相的濕界部分、黃水、血壞之相的膿水、身體內外具油相的脂肪、汗液,肺、肝及心等其余內髒,屎、尿、肉、皮,身之暖熱,呼吸等身體內外風界,耳等諸竅,一一都不是我,此等爲多體、零散諸塵中所生及無常故,其積聚或支分都不是我。如《莊嚴經論》雲:“非蘊相異故。”如是眼等六識界亦非我,多體、無常故。因此,唯是對從齒至皮之間的地水二界、暖熱火界、風界、竅之空界、識界此六界的聚合假立補特伽羅而如是耽著,實際上,所謂的“我”本無實事。

  譬如天色漸趨黑暗,眼目不明者妄見花繩爲蛇時,生起執蛇之心,乃至未依緣則不退去。花繩喻蘊;黑暗略降、眼目不明喻迷亂緣——愚蒙;蛇執喻我執。其次,“黑暗中以手摸索未觸到蛇,然蛇執仍不退,心處在驚驚惶惶中”,比喻按照“頭是我耶?手是我耶?”等了知不是後,遍身觀察悉不得我,然于無我未起定解,原因即觀察尚未到位。複次,如暗室中舉燈照亮全屋,決定見知何處所見之蛇本爲花繩,其處無蛇,唯是將花繩錯亂爲蛇。境上見無蛇後,靜息執蛇之心。如是,若發生“于蘊計執之我唯假立外無有”如是疑之懸繩斷落時,如彼持續串習,以此將現見無我。

  戊二、遮遍計我分二:一、遮許我爲識 二、遮許我爲色

  己一、遮許我爲識

  數論派說:一切所知統攝于二十五谛,其中“我”即識神我承許爲一切變異的能食者或受用者,爲常存事、非作者、離叁德、無作用。其一切行境都從自性生,即憂、喜、暗或苦、樂、舍叁德平衡時,稱爲自性,爲出生二十叁種變異之因,如瓶因之泥。

  由自性生起覺或大,覺如雙面鏡般,外內二面各現外五唯及內神我的影像,能作這二者似乎相合的連結。由受用境而生慢,此複有變異慢、喜慢、暗慢叁種,乃由功德致使。此等中從初慢生聲、觸、色、香、味五唯,複由此等功德依次生空、風、火、水、地五大;複從喜慢生十一根,即眼等身五根,口、手、足、腔門、密處五業根,及共同意根;以暗慢能作其余二慢的助伴。因此,自性唯自性類,大、慢、五唯七者爲自性兼變異類,余十六者唯變異類,神我爲非自性非變異類,共四類。神我爲心法,其余皆色法。自性、神我二者爲常法。

  于彼,如是樂等承許爲外色體性,雖無內識實物,然于覺或大中顯現而有,唯受用時不能與神我識區分而計爲我所。

  如是,此派許“我”爲識,勝論派許“我”爲色體,故遮此二即能遮余一切外道,故遮此二。

  

取聲識若常,恒時應取聲。

  

無所知知何,何因謂能知。

  

無知若爲知,木亦成能知。

  

故境未現前,定無彼有境。

  

若由彼知色,爾時何不聞?

  

若謂聲不近,則無知彼聲。

  

取聲自性者,雲何成取色?

  

一人兼父子,假立非真實,

  

憂喜暗叁德,非子亦非父,

  

彼者恒不見,具有取聲性。

  

如伎以余相,見彼彼非常,

  

異相猶爲彼,彼一未曾有。

  

余相若非真,當說彼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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