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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义释·净水如意宝》原文▪P10

  ..续本文上一页夫前,唯以有必要而示现,因佛虚妄分别尽消法界,而化身如影如幻,对此岂有真实的业力成熟及苦受?而你许诸声闻罗汉之身为苦谛余事,且心未灭尽、无有灭一切戏论之因,刚说故。

  彼等又说:如云:“身灭受寂凉,想尽行已灭,识蕴皆隐没,如是至苦边。”诸阿罗汉舍身寿之行时,云何不成断尽五蕴相续而寂灭?无再生之因故,如油尽之灯。

  驳:彼等虽无轮回生因——烦恼而不生三有,然未圆满证得诸法无自性之空性,以此,有所缘之心将住于执轮涅为断、治等处或某些戏论中,非无缘极寂静。是故,有、无等戏论之心离于遮一切边之空性,虽暂时息灭于灭定中,然仍当复生。即:相续中有意生身之生因——无漏业及无明习气地故,且未获得彼对治——寂灭一切戏论之空性故,如无想定或其果生于无想天。因此,凡求涅槃者,皆应修空性,舍此不能得任何暂时、究竟涅槃故。

  

何语入经藏,许彼为佛语。

  

大乘经多分,岂非同汝经?

  

若以一不属,一切皆非经,

  

则由一分同,一切成佛语。

  

何语迦叶等,亦难测度者,

  

谁由汝不解,判彼不应持。

  

  此外,若说:何语宣说定学而入经藏,宣说戒学而现律藏,宣说慧学而不违论藏,彼语即许为佛语,然大乘异于小乘三藏,故非佛经。

  问:大乘经多与你们的经等相同,不是如此承许吗?

  若说:大乘经中说五无间罪亦不受报、报身为常、不断轮回,及色等无有等,显见与小乘三藏不同故。

  驳:若由宣说不属于小乘三藏的大乘不共所诠义的一经,一切大乘都成非佛经,则以同于小乘经所诠义的一分,其余一切为何不成佛语?因此,不必每一分都与小乘三藏相同。若以不违所诠三学为意趣而如是说,则此点大乘也较小乘增上具有。如《庄严经论》云:“入自大乘经,现自烦恼灭,广大甚深义,不违自法空。”

  若说:若大般若等为佛语,大迦叶等应证悟其所诠义,且应在未中断的传承师前得受,事实不然,故非佛经。

  驳:何等大迦叶等亦难测度的大乘甚深之语,谁会以你未领解便说非佛经而舍弃为根据,遂判彼不应受取,反而将知道大乘甚深故而难证的功德。如《庄严经论》云:“不解解不深,深非思度解,解深得解脱,诸怖不应尔。由小信界伴,不解深大法,由汝不解故,成我无上乘。”

  虽有解释说:此三颂章节错乱,故非原文,为他人所加。无论如何,文义即是如此。

  

为度愚苦众,菩萨离贪惧,

  

成就住轮回,此即证空果。

  

  对方又说:若见空性,则不住轮回,且于道果当失精勤。

  驳:胜义中虽毕竟无苦,然为利益由自心愚痴而具苦的他众,以见如幻之慧从贪、惧二边中解脱,成就住三有而不染,如泥中白莲般住于轮回,此即证空性之果。否则,若不证有寂平等性,则以分别三有过失及寂灭功德之心,当堕寂灭一方。

  丁三、彼等摄义

  

如是空性宗,破斥不应理,

  

故应心无疑,修习空性义。

  

唯空能对治,烦恼所知障,

  

欲得遍知者,何不修空性?

  

何事能生苦,于彼应生惧,

  

空能灭诸苦,云何畏惧彼?

  

若有谛实我,当于彼生惧,

  

既无少许我,谁为畏惧者?

  

  如是破斥安立空性之宗实不应理,三乘菩提同依彼故。因此,应无怀疑而修空性。二障之对治除空性外无他,欲得离二障遍知果者,云何不修空性?何事能生苦,于彼应生惧,而空性能彻灭一切苦,于彼云何生惧?即非所惧处故。若实有惧者“我”,于何境容生畏惧,然无任何“我”,谁成惧者?即畏惧不应理。故应断除修空怯弱,速修空性。

  如是连接后:

  乙二、道以理择为无我分二:一、正说 二、证悟空性之作用

  丙一、正说分二:一、人无我 二、法无我

  丁一、人无我分三:一、遮俱生我 二、遮遍计我 三、于如是遮我断诤

  戊一、遮俱生我

  

齿发甲非我,骨血亦非我,

  

涕涎脓非我,黄水亦非我,

  

脂汗亦非我,肺肝亦非我,

  

余脏亦非我,屎尿亦非我,

  

肉皮亦非我,暖风亦非我,

  

孔窍复非我,六识皆非我。

  

  依自相续五蕴不观察而计我的坏聚见之境为“我”,彼存在,则需在五蕴上存在,此外不许他处有我故。此处以智慧观察“我”如何成立:

  三十二颗牙齿、二万一千头发、二十指甲、三百六十骨节,体内的血液、鼻涕、涎即胃等具涕相的湿界部分、黄水、血坏之相的脓水、身体内外具油相的脂肪、汗液,肺、肝及心等其余内脏,屎、尿、肉、皮,身之暖热,呼吸等身体内外风界,耳等诸窍,一一都不是我,此等为多体、零散诸尘中所生及无常故,其积聚或支分都不是我。如《庄严经论》云:“非蕴相异故。”如是眼等六识界亦非我,多体、无常故。因此,唯是对从齿至皮之间的地水二界、暖热火界、风界、窍之空界、识界此六界的聚合假立补特伽罗而如是耽著,实际上,所谓的“我”本无实事。

  譬如天色渐趋黑暗,眼目不明者妄见花绳为蛇时,生起执蛇之心,乃至未依缘则不退去。花绳喻蕴;黑暗略降、眼目不明喻迷乱缘——愚蒙;蛇执喻我执。其次,“黑暗中以手摸索未触到蛇,然蛇执仍不退,心处在惊惊惶惶中”,比喻按照“头是我耶?手是我耶?”等了知不是后,遍身观察悉不得我,然于无我未起定解,原因即观察尚未到位。复次,如暗室中举灯照亮全屋,决定见知何处所见之蛇本为花绳,其处无蛇,唯是将花绳错乱为蛇。境上见无蛇后,静息执蛇之心。如是,若发生“于蕴计执之我唯假立外无有”如是疑之悬绳断落时,如彼持续串习,以此将现见无我。

  戊二、遮遍计我分二:一、遮许我为识 二、遮许我为色

  己一、遮许我为识

  数论派说:一切所知统摄于二十五谛,其中“我”即识神我承许为一切变异的能食者或受用者,为常存事、非作者、离三德、无作用。其一切行境都从自性生,即忧、喜、暗或苦、乐、舍三德平衡时,称为自性,为出生二十三种变异之因,如瓶因之泥。

  由自性生起觉或大,觉如双面镜般,外内二面各现外五唯及内神我的影像,能作这二者似乎相合的连结。由受用境而生慢,此复有变异慢、喜慢、暗慢三种,乃由功德致使。此等中从初慢生声、触、色、香、味五唯,复由此等功德依次生空、风、火、水、地五大;复从喜慢生十一根,即眼等身五根,口、手、足、腔门、密处五业根,及共同意根;以暗慢能作其余二慢的助伴。因此,自性唯自性类,大、慢、五唯七者为自性兼变异类,余十六者唯变异类,神我为非自性非变异类,共四类。神我为心法,其余皆色法。自性、神我二者为常法。

  于彼,如是乐等承许为外色体性,虽无内识实物,然于觉或大中显现而有,唯受用时不能与神我识区分而计为我所。

  如是,此派许“我”为识,胜论派许“我”为色体,故遮此二即能遮余一切外道,故遮此二。

  

取声识若常,恒时应取声。

  

无所知知何,何因谓能知。

  

无知若为知,木亦成能知。

  

故境未现前,定无彼有境。

  

若由彼知色,尔时何不闻?

  

若谓声不近,则无知彼声。

  

取声自性者,云何成取色?

  

一人兼父子,假立非真实,

  

忧喜暗三德,非子亦非父,

  

彼者恒不见,具有取声性。

  

如伎以余相,见彼彼非常,

  

异相犹为彼,彼一未曾有。

  

余相若非真,当说彼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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